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纳税评估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3: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纳税评估之我见

纳税评估是随着征管改革而伴生的新生事物,在征管与稽查分离以后,其初衷是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旨在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

为进一步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强化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期通过纳税评估构建一个税企互动的工作平台,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执行和遵守税收政策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更为深层次的纳税服务,树立和弘扬一批诚信企业,促进整个社会的诚信纳税氛围。

纳税评估定义

纳税评估,是在税务机关全面掌握本地区经济社会信息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社会机构提供的各种涉税资料和信息,运用一定的技术和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相应处理的一项管理活动。简而言之,纳税评估就是评价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在税收信息建设踏步前进的今天,假如纳税人在一定的期间出现诸如税收负担异常、税负偏低等情况,税务机关的税源预警监控系统会及时发出警报,并根据同行业或是纳税人历史资料的信息,对评估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进行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作业流程分为评估信息的采集、评估对象的选定、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评定处理五个环节。

全面掌握涉税信息是有效进行纳税评估的关键,因此纳税评估信息的采集应以“准确、详细、及时、全面”为基本原则,实行多途径、多方式的信息采集。采集的内容既要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例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及涉税举报、税务稽查综合情况反馈、税收情报交换等;也要包括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例如来源于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银行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以及来源于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互联网等信息载体的有关纳税人的商情、广告、重大投资等方面的涉税信息资料。

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是在税收管理部门评估选案人员占有大量信息基础上,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进行比较和分析、处理,找出评估客体中存在申报纳税非常规现象或者有疑点的零、负申报户、纳税异常户以及用票异常户,作为下一个环节评估分析的对象。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征管需要,直接将存在共性纳税问题的某一类别企业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根据综合治税信息确定评估对象;根据税收管理员日常征管发现的其他纳税疑点问题确定评估对象。

评估分析是对已选定的纳税评估对象进行单一企业的案头评估分析,它是一种逻辑性的分析判断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此环节纳税评估人员依托计算机征管网络中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结合日常对所分管纳税人的情况掌握,与上年同期、历史同期和行业指标等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明确的评估疑点。

核实认定是指由纳税评估人员区分情况,分别以询问、约谈、实地纳税评估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纳税疑点进行核实和性质认定。对于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评估人员可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询问记录;对需要约谈的,下发《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进行约谈并填制《纳税评估约谈笔录》;对通过询问、约谈仍不能核实的疑点问题,可采取实地现场核实的方法。在核实认定环节纳税评估人员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帮助纳税人更精准地掌握税法,有效解决纳税人因疏忽或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规避纳税人处罚“陷阱”,缓解征纳矛盾,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对存在重大涉税问题的现象,核实认定环节可以为税务稽查确认违法事实,准确定案,提供事实依据。

在评定处理环节,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给出纳税评估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查无异常、自查补税、移交稽查等。然后区分不同情况,制作相关文书,进行报批处理。

纳税评估实践

对于纳税评估工作来说,税务机关的指导和实施是重中之重,但是我们企业的支持和配合也是这一工作得以顺利完成和发挥纳税评估应有作用的重要保证。现列举我们在配合税务部门纳税评估工作中的遇到的两个案例,与大家分享。

案例一:近日税务部门对我司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时,发现了一个问题:我司2003年5月15日委托商业银行向某企业借出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03年6月10日公司又直接向该企业借出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03年11月20日该企业因经营不力,经法院裁定破产,无力还款。在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们将无法从该企业收回的30万元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后,要求我们进行20万元的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当时我们对此不能理解,同是对一家企业借出的款项,为什么有的可以在税前扣除,有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给我们进行了法理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 579号)文件明确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由此可见,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商行借出的10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自行直接借出的2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我们认识到:委托银行借出的款项和直接借出的款项发生损失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只有通过金融保险企业借出的款项在发生损失时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按照评估意见进行了补税处理。

案例二:公司有一台生产设备,该设备的部分附属设备已损坏,跟不上生产需要,2004年10月对其进行了大修理,11月完工。修理前设备原值为2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并已使用8年,已提足折旧。本次大修共发生修理费用60万元,其中:购买修理用备件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款为4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7.65万元,运费为3万元,支付修理人员工资4.35万元。修理后该设备经济使用寿命可延长16个月,仍用于原用途。我们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此笔支出记入待摊费用----修理费,金额为60万元,当年可计入制造费用的额度为5万元(按12个月平均摊销)。

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后,认为我们帐务处理不当,并给我们进行了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可以延长2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同时,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资本化。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也就是说,资本化的支出,要么按规定计提折旧,要么作为递延费用平均摊销,只能分次逐年在税前扣除。

纳税评估人员分析认为,本次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60÷250=24%>20%,因此根据《办法》的规定,该项修理支出属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因其已提足折旧,应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本年税法允许税前摊销的费用=60÷5÷12=1(万元),而我们当年计入制造费用的为5万元,因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33%=1.32(万元)

通过对大修理的纳税评估,使我们认识到: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通过上述案例,有人把纳税评估工作形象的比喻成“扫雷”工作,对于我们企业来讲,恰如其分。

纳税评估体会

确切的说,纳税评估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过滤网”和“二传手”,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纳税评估与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通过开展纳税评估,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导致税务行政处罚的概率,尽可能的降低纳税风险;另一方面也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服务,有助于我们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树立诚信纳税观念。

鉴于纳税评估的作用,希望:

税务部门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宣传讲解,让纳税人能够正确的了解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以便更好的发挥纳税评估效能。

完善纳税评估的工作机制。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由于日常工作的繁忙和个人业务能力的差别,存在着对税法规定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希望税务部门建立一定评估机制能成为企业税务管理方面的参谋,使企业少出现“没事情的时候想不到评估,有了事情就去找稽查”的现象。

税务部门宜建立纳税评估各项指标与纳税信誉评定、税务检查挂钩机制。纳税信誉评定工作依赖于纳税评估下来对每户企业的指标评定结果,税务检查的与否或次数也要根据纳税评估下来的情况来确定,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更加重视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工作,从而督促企业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纳税诚信度”。

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

纳税意识之我见

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提高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

纳税评估案例

纳税评估之我见
《纳税评估之我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纳税评估公式 我见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