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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基础知识及案例解读宣传手册(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5: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有关私募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55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根据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订,证监会令第79号颁布)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2012年9月20号证监会令第84号) 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现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6.《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已于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7.《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已于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8.《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 9.《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10.《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6年2月4号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 11.《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 1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私募基础知识

1.什么是私募基金

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私募基金的分类

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其他类别私募基金等四种。其中,1.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2.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3.私募股权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4.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3.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

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业绩激励机制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一般既要收取管理费,还要收取业绩报酬。

流动性不同。公墓基金:每个交易日均可赎回,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一般为:T+3个工作日。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通常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开放申购和赎回,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4.私募基金组织形态

(1)契约形态:私募基金可以采取与我国公募基金相同的契约形式。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机构订立信托契约,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私募基金,向投资人募集并负责投资管理,托管机构按照契约保管资产和会计核算。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财产独立。

(2)公司形态: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的股东,基金的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3)有限合伙:这是国外最常见的形态。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一般合伙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除收取管理费外,依据有限合伙的合同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润。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已允许出现有限合伙的形式。

5.如何选择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的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成为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私募基金时,可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daodoc.com/,查询相应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信息。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从业人员公示信息中存在任何虚假或不实内容,请致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电话:010-66578241,请将相关实名举报或投诉情况发送至邮箱:pf@amac.org.cn,或发送至传真010-66578256,或邮寄至基金业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邮编100033)。

三、发行私募产品的条件和程序

管理人自行募集产品,此时管理人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管理人也可委托销售机构进行委托销售,销售机构需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同时需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私募基金的发行程序: 1.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要求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2.确定特定对象

推介私募基金之前以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3.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评级机构未设置资质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也未要求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级。风险评级的具体标准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今后根据需要可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相关指引。

为落实上述投资者适当性匹配要求,建议募集机构尽快制订或完善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及时落实基金评级工作。

4.制作及提供基金推介材料

规定了推介基金时的禁止性行为,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新增或细化了部分要求,例如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等措辞。基金推介材料中应避免出现相关表述。但是,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5.基金风险揭示

要求在基金合同签署前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涵盖指引所列内容,并要求投资人在投资者声明部分逐条签署,风险揭示书由投资人、经办人及募集机构三方签署。

6.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签署基金合同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可安排投资人签署基金合同。 8.投资冷静期

各方应按照基金合同执行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9.投资回访

投资冷静期后,募集机构应进行投资回访。

四、募投行为要点

1、基金合同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2、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投资管理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4、禁止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6、信息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五、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

(一)、

(二)、

(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六、券商主经纪商服务

PB(PrimeBrokerage主经纪商)业务指证券公司为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好包括快速交易工具及平台、托管结算和代理支付服务、融资融券方案、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多账户组合管理、交易分析和流动性管理以及整合投行和资产管理等一揽子服务。 私募机构通过接受主经纪商服务,可以将后台行政、清算会计、净值公布等业务都选择外包券商,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可以集中精力专注投资。这也是越来越多国内私募基金选择提供一体化服务的私募PB服务的原因所在。

主经纪商服务的内容包括:

综合托管服务:资产保管、交易结算、估值核对、投资监督。 金融外包服务:估值核算、份额登记、产品设计、信息披露。 交易服务:全品种覆盖,多维度风险控制,统一账户交易管理。 增值服务:代理销售,投研咨询,融资融券,备案咨询,合作机构引介。

七、有效辨别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有本质区别。 一是组织方式不同。私募基金一般有契约制、公司制、合伙制等,有股东会或者合伙人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和机构,委托合格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而非法集资一般没有这些组织和机构,通常是组织者加网头再加集资人,属于上线发展下线组织结构。

二是募集对象不同。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募集,包括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而非法集资通常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合格标准,不做人数限制,涉及人数众多。 三是募集方式不同。私募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通常由基金管理人与特定投资者进行个别协商。而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特别是组织者发展网头,网头发展同事、朋友、亲属等,以吸取公众资金。

四是基金管理方式不同。除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外,私募基金应由商业银行、券商等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出资人事先约定的投资规则管理。而非法集资则通常是通过网头把钱汇入非法集资组织者的私人账户,任由组织者个人处置、分配甚至挥霍。

五是认购金额限制不同。目前,法律法规要求合格投资人私募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100万以上,而非法集资则不限制认购金额。

六是资金运作方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的投资对象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投资期限一般较长,属于中长期投资的资本运作。而非法集资一般没有投资项目,使用资金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为期,以收钱和发钱方式维持资金链,完全属于非法谋求巨额暴利的集资诈骗。

七是获利方式不同。私募基金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给予固定回报,出资人要自负盈亏。而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回报。

八、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1、案例简介

A先生为某证券公司的客户,A先生在办理业务时,客户经理B为其推荐了一款高收益私募基金产品。据B所说,该产品承诺收益高,且要求的资金门槛仅10万,属于难得一见的产品。由于之前B经理所推荐的产品都做到了如期偿付,产品条件诱人,A先生购买了该款产品。

然而到期后,该款产品却迟迟未能偿付,心急如焚的A先生在要求证券公司兜底时,才发现这款产品既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也未在该销售证券公司备案。这款产品的发起人实际上是一家未备案资产管理公司,由B经理私自引进在销售,募集资金被不法分子用来弥补业务亏空。

2、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出现了私募基金销售过程中的两大常见违规现象:“飞单”和“拼单”。“飞单”是指客户经理利用客户的信任,向客户推荐并销售不属于其就职的金融机构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并违规承诺高额收益。“拼单”则是指销售机构将私募基金份额拆分成小于100万的多个份额进行销售的行为,以求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拼单过程往往存在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的问题,会为投资者资金带来较大风险。

(二)案例二

1、案例简介

DQ公司2015年7月16日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后,一直未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且无从事私募基金相关专业人员,也未建立私募基金募集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官网“DQ商品交易中心”,公开宣传开展所谓“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提供“现货交易软件下载”、“在线客服”等服务。网站登载的《陕西DQ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显示:“推出现货白银、现货铂金、现货钯金、现货原油、现货铜、现货镍五种交易产品”,“交易以国际现货商品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美元同步报价,人民币换算交易”;报价单位为“现货白银:元/kg;现货钯金、现货铂金:元/g;现货铜:元/吨;现货原油:元/桶;镍:元/kg”;“买入的商品可选择再次卖出”;“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成交金额的20%”。网站“加盟会员”一栏显示其在全国各省有代理会员机构达140余家。

2、案例分析

DQ公司以登记私募机构为宣传外衣,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组织实行保证金交易,允许客户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相关规定,涉嫌以电子合约名义,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同时,该公司还违反多项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定: 第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规定:“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现实中,部分公司钻法律空子,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基金业协会合格会员为噱头,进行夸大不实宣传,以登记备案为“幌子”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三)投资者如何保护自己

XX证券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判断能力,掌握了解私募基金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远离以登记私募机构、私募基金投资为幌子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下几个方面来加强自我保护:

第一,进行任何投资前,牢记通过金融管理部门了解是否为经批准的合法机构。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自身权益。正规运作的私募基金均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网页、私募汇APP中的私募基金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查询到已经备案的基金。

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业务;如遇到打着私募基金旗号从事不属于私募基金业务范围的其他业务时,投资者应加强警惕。

第三,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投资门槛的要求也很高,为100万起;低100万的私募基金产品便有“拼单”嫌疑。

第四,私募基金需要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销售过程中投资者应如实填写风险评估问卷,而“飞单”产品为了逃避公司监管往往会跳过这一过程,一旦销售过程出现程序缺失,投资者便要提高警惕。

第五,私募基金不得承诺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对“保本”、“保收益”等词语提高警惕。同时投资者也不应追求过高的投资收益。

私募基金基础知识

私募基金基础知识简介(三)

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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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基础知识及案例解读宣传手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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