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执业医师证书的
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申请人:黄雄尤,男,凌云县逻楼镇人,1962年8月出生。
本人于1980年9月至1984年7月就读于广西百色地区民族卫生学校,取得该校颁发的毕业证书;1984年9月参加贵局举办的牙科技工职称考试合格,取得贵局颁发的牙科技工职称证书,1997年参加百色地区卫生局举行的口腔医师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在此前提下,我也参加过2003年7月参加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口腔医院感染管理培训班学习,经考试成绩合格,特授予8学分合格证书;2002年至2004年3年参加广西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举办的“口腔执业医师实践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通过;2004年6月参加百色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2005年10月参加澳门齿颚矫正学会在广西南宁市举办的“口腔正畸直丝引种植支抗,现代根管治疗新技术研究班”,完成了预定科目的学习,通过了理论及操作考试,成绩合格,授予继续
医学教育学分14学分;2008年10月又参加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口腔修复新技术”学习,经考试合格,特授予1类学分8学分合格证书。综上,本人非常注重医学学科,不断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上进思想。
本人属于1998年6月26日以前取得的口腔医师职称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基本内容释义问答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问答释明:“凡在1998年6月26日以前,曾经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师职称人员,不论目前是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核实后,不必再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就直接授予《医师执业证书》”之规定,但是政策出台后因我所在边远贫穷山区,交通不便,当地百色市凌云县人民政府卫生局工作没有宣传到位,或许对我所不予重视而使得误落,使我本人误失了办理《医师执业证书》的大好良机,现在当地凌云县人民政府卫生局不予理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反而把我一生多年从事口腔业务的历史排开,为此,本人只能向上级申报,特此申请补办《口腔执业医师证书》,望给予办理为盼!
此致
特此申请
后附以上各年份证明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黄雄尤20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