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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0:32:16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姓名), (身份证号)确认本人在提交本次注册时,不存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特此承诺。对于由本人违反本承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推荐第2篇: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_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__(注册机关名称):

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确认本人在本次注册时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且不存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特此承诺。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推荐第3篇: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注册机关名称):

(姓名),(身份证号)确认本人在提交本次注册时,不存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特此承诺。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推荐第4篇: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36)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确认本人在提交本次注册时,不存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特此承诺。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推荐第5篇:执业医师注册体检表

执业医师注册健康体检表

体检医院名称:体检日期:201年月日

注:

1、体检医院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2、表中内容要如实工整填写,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

3、X线、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报告单请粘贴在A4纸上。

4、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此表随注册申请材料交注册机关。

推荐第6篇:执业医师注册条件

[导读]

一、执业医师证注册: 【时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即日起。

【办理程序】 经医疗机构同意,由申请人向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到市卫生局办理注册。一般单位人事科代办。 【提交材料】 一般材料:

1、《注册申请表》一份。

2、《医师资格证

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注册:

【时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即日起。

【办理程序】

经医疗机构同意,由申请人向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到市卫生局办理注册。一般单位人事科代办。

【提交材料】

一般材料:

1、《注册申请表》一份。

2、《医师资格证》、身份证、毕业证和(或)职称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二甲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证明表。

4、近期免冠小2寸彩照3张。

5、执业机构单位聘用证明1份。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特殊情况及部分卫生局所需材料:

1、社保局签证并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社会保险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外地医师提供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未注册证明(执业医师)1份

4、取得医师资格二年以上未注册的,需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培训3个月,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5、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注册的,须交回原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6、重新注册的,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时间】一般30个工作日内注册完成,发证。

【收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2267号)文件规定的物价标准收注册费25元。

【提示】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省卫生厅的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经注册后,颁发《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推荐第7篇:执业医师注册程序

执业医师注册程序

一、本院应届执业医师注册提供如下资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人事科聘用合同书(2份)。

3、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复印件2份。

4、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2份。

5、执业医师体格检查表2份。

6、2寸免冠照片5张。

7、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二、调入的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

1、医师变更注册审核表(2份)。

2、县卫生局变更通知单(收回原证回执)U盘拷贝。

3、到益阳市卫生局医政科办变更注册。

三、新入执助,本年度未考取执师资格而而未办理执业证书的:

1、变更原执业注册的助理执业证书(县卫生局)。

2、县卫生局医政股出具医师执业变更证明回执。

3、到益阳市卫生局医政科办理变更手续。

四、已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而未办理执业注册证书超过两年的:

1、重新参加考试再获取执业资格再注册。

2、参加市中心医院培训学习、考核考试后再办理。

推荐第8篇:执业医师注册程序

注册程序

行政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收费依据:计价格[1999]2267号和计办价格[2001]616号文件规定,25元/人(含上缴中央3.5元)。 申请条件:

一、首次注册的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二、重新注册的条件

(一)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二) 符合《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 经卫生部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合格;

三、变更注册的条件

医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一) 首次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 重新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首次注册时提交的2—6项材料;

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三) 变更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医师执业证书》。

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二、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决定。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见许可程序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卫生厅医政处 024-2338805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 110005 行政监督:辽宁省卫生厅法规处 024-23381009

推荐第9篇: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

推荐第10篇: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执业医师报考承诺书

附表3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本人于

日毕业于

学校

专业。自

月起,在

单位试用, 至

月试用期将满一年。

本人承诺将于今年8月25日前,将后续试用累计满一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及时交考点办公室(承德市牛圈子沟卫计委考试中心,电话2153123)。

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取消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

确认类别编号: 考生签字: 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手机号码:

第12篇:护士执业注册承诺书

护士执业注册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机关名称) 护士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重承诺: 本人在提交本次注册时,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任一情形,特此承诺。

承 诺 人: 承诺日期:

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 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 括在教学、练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 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厦行护理职资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13篇:执业医师注册所需材料

执业医师注册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一式两份(变更3份)。

2、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正式职工提供单位证明。

5、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以内的《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

6、同版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7、《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或《医师资格认定申请

审核表》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第14篇:中医医师执业注册(整理)

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第1条:受理范围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中医类别医师。

第2条:提交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或军队退休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四)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的证明;

(五)外省市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若没有进行医师执业注册要提交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未注册证明;

(六)获得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在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机构内3至6个月培训的合格证明;

(七)《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身体和健康状况一栏中加盖体检合格章并提供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体检合格证明;

(八)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张;

(九)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0]224号)规定,收费25元;

(十)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符合。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3条: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4条:其它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

5、

49、

53、1

22、38

1、

410、4

56、67

6、7

16、7

32、800、9

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网址: http://(北京卫生信息网)中点击“许可大厅”或直接上http://210.75.201.203/xzxkdt(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第5条:附相关材料及其说明

第1项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职业注册介绍信》:

第2项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第3项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当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收回):

第4项《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第5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体检合格证明:

第6项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张:

第7项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8项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0]224号)规定,收费25元: 第9项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第10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的证明:

第11项持外埠医师资格证书还需提交医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证明和未注册证明: 第12项培训机构名单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88001218

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62882121

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64721263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84013218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67689641

北京中医医院52176811

第15篇:医师执业注册流程(修改版)

医师执业注册流程(修改版)

一、新注册流程

注:从2009年开始,助理医师注册需提供毕业证原件

二、重新注册流程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流程

一、变更地点流程

注:

1、区内变更是指原所在医疗机构的注册主管部门是省卫生厅的变更到我院。

2、区外变更是指原所在医疗机构的注册主管部门不是省卫生厅的变更到我院。

二、变更执业范围流程

补办《医师执业证书》流程

注:申请注册人员在医师岗位的,按上述程序办理;申请注册人员不在医师岗位,但已考取医师资格证书的,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同意按上述程序办理注册,但并不承诺正式聘用为在岗医师。

第16篇:执业医师注册准备材料

一、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审批表》

2、《重庆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

3、《重庆市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照片背景色须相同)四张(含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聘用证明和健康体检表中相应位置各粘贴1张);

二、申请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审批表》

2、《重庆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

3、重庆市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照片背景色须相同)四张(含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聘用证明和健康体检表中相应位置各粘贴1张);

备注:

1、变更执业范围者,还须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或者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两年或者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2、健康体检表请找相关医师填写。辅助检查可不做。

3、各位需要注册的研究生, 请先填好表格并于6月2日(下周二)下午2点准时在多功能厅

收材料,并当面纠正.逾期不再补办.

第17篇:执业医师注册提交材料

2013年执业(助理)医师申请资格、注册提交材料及

填表说明

一、提交材料:

1、《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2份(医政科提供)(照片上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2、《医师(士)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1份(医政科提供)

3、分数单复印2张加盖单位公章(粘贴在《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反面的上方,分数单原件交回医政科。

4、身份证复印3张加盖单位公章(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2张粘贴在《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反面的下方,1张交回医政科。

5、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小二寸近照(共三张),其中两张贴《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剩余一张用小袋封装后订在一份《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上。

以上表格5月26-27日交医政科202室

二、填表说明: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与网上报名时相同。出生日期应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2、申请类别:临床、中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申请级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3、《医师(士)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上不需单位盖章。

(该同志从2013年12月取得医师(或医士)专业资格。)

4、填表日期一律为:2014年5月21日

注:凡注册人员于5月27-28日上午持《江苏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到老中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三、医师注册所需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医政群共享下载打印,填写后交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

2、《江苏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1份(医政科提供,交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

3、、单位《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交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

4、、单位聘用证明1份(注明聘用科目,交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

5、注册体检费100元(个人交体检医院)

6、除以上表格所需要粘贴的照片外,另外每人交近期免冠小二寸近照1张(用小袋封装,照片反面写上姓名)

以上表格5月30日之前交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

2014年5月21日

第18篇: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须知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须知

一、受理范围:

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填写同时还要下载《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填报电子表格》并按要求内容录入后,在递交申请材料时以软盘或U盘形式报送);

(二)市卫生局外至市卫生局内的变更:

1、变更数据软盘(外地医师提交);

2、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4、本人身份证或军队退休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5、变更执业地点,要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或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并提交变更通知单;

6、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2)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3)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7、《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身体和健康状况一栏中加盖单位体检合格章或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8、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合,如注册执业范围为美容专业,出具有关证明,具体内容按《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下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市卫生局内至市卫生局外的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中要填写拟执业机构意见并盖章;

2、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

3、到外地的医师自带空白软盘导取数据;

(四)市卫生局内之间的变更:提交内容同

(二)但除外“

1、变更数据软盘;

2、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张”项。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其它: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

5、

49、

53、1

22、38

1、

410、4

56、67

6、7

16、7

32、800、9

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网址: http://(北京卫生信息网)中点击“许可大厅”或直接上http://210.75.201.203/xzxkdt(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第19篇:医师执业注册提供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提供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两份(贴照片)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要复印反正面)

5.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表(市卫生局指定医院)

6.拟注册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拟注册单位聘用证明

8.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2张

9.如果注册执业医师要提供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原件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提供材料

一.从区内到区外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两份(贴照片)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要复印反正面)

5.拟注册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拟注册单位聘用证明

二.区内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两份(贴照片)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要复印反正面)

5.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表(市卫生局指定医院)

6.拟注册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拟注册单位聘用证明

8.执业范围变更需提供二甲以上医院(含二甲)一年以上进修鉴定表和结业证书

三.从区外到区内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两份(贴照片)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通知单

4.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要复印反正面)

5.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表(市卫生局指定医院)

6.拟注册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拟注册单位聘用证明

8.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2张

护士执业注册提供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两份(贴照片)

2.学历证书(护理、助产专业)原件和复印件

3.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要复印正反面)

6.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拟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8.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表(市卫生局指定医院)

9.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2张

护士变更执业注册提供材料

(区外到区内或区内变更)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两份(贴照片)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市卫生局指定医院)

5.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第20篇:执业医师注册申报指南

湖北省医师执业注册申报指南(内含注册、变更、信

息修改、军队换地方医师资格证等)

作者: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2011年09月28日点击数:357

湖北省医师执业注册申报指南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年第5号)、《医 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5号)、《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范围的有关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等。

受理范围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人员,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提供资料(用A4纸)

复印件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注册表需盖医疗机构公章。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两份;

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3张(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各粘贴1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审核)及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的,还需提交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至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湖北省执业(助理)医师培训合格证明》

9、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二、医师变更注册

(一)执业地点由区内变至区外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后交复印件)

5、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登记照3张(在申请表上各粘贴1张)。

(二)执业地点由区外变至区内

1、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交原执业注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

(三)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除提供

(一)材料外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同一类别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考核机构出具的连续进修2年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三、医师重新执业注册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3张(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各粘贴1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相关证明;

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i.在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医师,由原单位负责培训,并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ii.在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医师,由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并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四、医师注销注册

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相应证明文件:

⑴死亡: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复印件;

⑵被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的法院公告复印件;

⑶受刑事处罚的: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⑷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⑸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证明;⑹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证明材料;

⑺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相关医疗诊断文书复印件。

五、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证

1、《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或《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加盖公章);

4、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另有1张贴在申请表上);

5、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出具报纸原件。

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请到管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六、军队医师(含武警)申请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6.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每份申请表各粘贴1张)。

7、提交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出具的有关其合法执业资格的证明材料。办证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受理地点: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办证大厅

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6号

邮政编码:430079

联系电话:027-87217670

监督电话:027-87824773(厅监察室)027-87215181(局监察室)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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