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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人工和材料费的调整和索赔(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1: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设工程人工和材料费的调整和索赔

刘长伟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工期一般比较长,短则数月、长则一年、几年,往往会出现人工和材料意料外大幅上涨的情况。对于工期内的价格上涨,往往双方合同内都会有明确约定,根据我们见到的发生争议的合同中,多数都会约定“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价格包死”、“材料和人工价格上涨一律不予调整”等等不一而足的约定。一般处理时参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除非有固定总价基础不稳的极端情况(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例外。

对于合同工期外、由于一方责任导致工程工期严重拖延,在工期延误期间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价格如何调整?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的价格调整就非一般意义上的价格调整,而是索赔的范畴。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当一方责任导致对方经济损失,对方有权向违约方求偿。求偿的前提和难点是责任的划分和数额的确定。

责任划分的依据:

一、发包人违约的几种情况: 1.不能及时签定合同的; 2.没有按时开工的;

3.没有按时竣工的;

4.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

二、承包人违约的情况: 1.不能及时签定合同的; 2.没有按时开工的; 3.没有按时竣工的。

除以上主要情况,还要结合双方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工期顺延或不予顺延的约定,判断发承包双方的责任。

三、发包人索赔。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如造成其他损失还要赔偿其他损失。

四、承包人索赔。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上述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如造成窝工等其他损失,还要继续赔偿。

五、价格调整方法:

如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的索赔,可按如下方法调整建筑材料价格:

1.钢筋、商品混凝土差价按主体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由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下同)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2.沥青差价按摊铺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3.除钢筋、商品混凝土及沥青以外的材料差价按合同开竣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4.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5.计取风险费用的,不一般不予调整合同价格。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3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按上述办法处理。此处的30%借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法律人,你懂得。 6.政府公共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执行《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统一范本》(苏建价〔2008〕18号)。按范本规定方法、范围和幅度进行调整。

除上述材料价格调整外,人工费按照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的调价文件执行。

六、索赔的时机

索赔意向应当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约定期限内提交,如果损失事项持续发生的,应当在约定阶段提出阶段性索赔报告,事项结束时提交最终索赔报告。逾期不提交,可以被视为放弃索赔。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刘长伟 13913168818 2014年4月8日星期二

版权所有 转载请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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