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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数字类知识点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17:57: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3.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5.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0.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1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1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1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1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5.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6.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50万的罚款。

17.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50万罚款。

二、证券法

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

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②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④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5.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后,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备案。

6.债券上市的数字条件: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7.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债券近2年连续亏损,暂停交易;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终止交易。

8.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 9.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监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10.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1.收购要约的期限:30日≤期限≤60日

12.擅自或虚假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3.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机构从业人员与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8.证券公司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等违背客户真实意思,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s:罚款基本都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三、基金法

1.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数字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②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等具有较好业绩,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

3.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4.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10~15年。

5.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随时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后,随时提出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或未实行分账管理的,处5~5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7.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8.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转让基金份额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款;没得或不足100万的,处以10~10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9.未经注册登记,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返所募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所募资金1%~5%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50万罚款。

10.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以10~3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10万罚款。

金融市场

一、金融市场体系

1.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银监会正式挂牌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形成了“三驾马车”式的垂直分业监管体制,自此“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正式形成。

2.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板块。

3.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三板市场,官方名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4.上海证交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5.深圳证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

6.股票型上市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开业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营利。

7.债券型上市公司: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

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条件,对于个人投资者: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10.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又称区域性市场、区域股权 市场、第四版市场)2008年天津股权交易所的成立,是此次浪潮开始的标志性起点。

二、证券市场主体

1.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三年不等。 2.2007年9月29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3.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5.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6.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证券经济业务资格;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

7.IB业务的资格条件: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8.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9.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的经验。

10.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5年以上;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11.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12.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13.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14.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5.证券协会会员大会每4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三、股票

1.除权除息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一个工作日,本日之后(含本日)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

2.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规定是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满期后,通过证券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3.股票承销期不能少于10日,不能超过90日。

4.送股及转增股本产生的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在股权登记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公司,持续营业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年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上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7.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8.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价格不应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即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四、债券

1.债券的到期期限:是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

3.混合资本债券:我国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 5.企业债券的融资券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超短融资券是期限在270天(9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6.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2年。 8.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最近3年连续营利;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申请金融债券发行应报送文件: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10.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发行申请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1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2.债券的承销可采取包销和代销方式,承销或者自行组织的销售,销售期限不得超过90日。

五、证券投资基金与衍生工具

1.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限,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或15年,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

2.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 3.按照履约时间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执行)、美式期权(可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个营业日执行)、修正美式期权(期 权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规定日期执行)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5.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

一、金融市场体系

1.股票型上市公司必须符合的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5%以上。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二、证券市场主体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额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30%。

3.投资于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申请的条件: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50%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5.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6.证券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的规定:

①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②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额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③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④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7.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三、股票

1.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当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3.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4.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条件: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四、债券 1.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规模要求: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2.期货交易有特定的保证金制度,按照成交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买卖双方收取保证金,通常是合约价值的5%~10%。而远期交易是否收取或收取多少保证金由交易双方商定。

五、证券投资基金与衍生工具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③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3.封闭式基金分配原则: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利润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4.开放式基金分配原则: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分配的最低比例。实践中,许多基金合同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5.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符合的要求: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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