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8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2.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3.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到送股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所有流通股的红股部分可到投资者账上,并可在以后上市流通
5.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融资融券期限从客户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
6.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证券资产管理;⑦其他证券业务。其中,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①~③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上述第④~⑦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上述第④~⑦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7.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8.上市公司1/3以上监事发生变动才构成内幕信息。
9.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10.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5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5元。
11.对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和其他债券,由中国结算公司在每星期三收市后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计算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品种(该星期新上市的债券除外)在下一个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指该星期至少有1个交易日未休市)分别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来源:考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