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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2:59: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甲方:亚丹青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签订地:海口市合同编号:20100812 乙方:海南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三亚海螺农场丹青源”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三亚市海螺农场丹青源地块,项目以世界艺术家联合总会、人民日报海外版炎黄东(三亚)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反腐网、廉政书画院、世界艺术家网、共同创办,名称为“丹青源养生创作基地”。项目用地面积23亩,规划用地性质为农业用地(合作后要变为商业用地)。项目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具体位置、面积以及项目规划经济指标按今后文件批复,双方约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规划进行建设,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

二、合作形式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证,(规划设计、规划审批、直至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办理,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工程前期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4、申领《土地证》;

5、协助乙方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6、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批;

7、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委托质检工作;

9、申办《施工许可证》;

10、办理规划验线。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半年内负责拿到本项目的土地证及相关文件。

三、合作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丹青源所有房屋全部分配完毕之日止。

1、乙方作为项目经营方,在该项目中负责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房屋销售,并代表甲方对第三方享有项目开发商的全部权利。

2、甲方确保对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拥有完整的产权,以及对该项目建设的合法性。

3、乙方对合作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享有完全自主的经营管理权,包括对外签约、建筑施工方选定、人事任免以及财务支出等,甲方不得无故干涉。

四、分配比例

双方约定本协议范围的工程项目建成竣工后,按以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其中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的占建筑总面积的28%,其中房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的占建筑总面积的72%,无法进行整体分割的,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8000元的估价,商铺、商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15000元的估价进行分割,要房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房款,甲方不应以任何理由自行销售,但由甲方负责的免费房或赠送房可以在不涉及整体销售的情况下由甲方自行决定。

五、销售

本项目的销售由甲方负责组成销售队伍统一对外销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其销售所得款首先用于支付乙方对本项目的垫付、借付款,其余的部份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按本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开发所需的所有合法证件、资料。

2、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证,及相关文件。

3、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到公证处对本协议进行公证,公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负责。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应负责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处理,排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乙方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保证乙方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5、甲方代表除乙方外的其他股东与乙方合作,若其他股东有异议的,由甲方负全责。

6、甲方用乐东养植的土地作为担保,乙方借款500万元给甲方。

七、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筹措建造丹青源。本协议范围的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款资金。

2、为保证项目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定员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甲方的规划报批、规划设计以及申请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工作的办理和预售证、产权证、土地证等业务的办理。

3、乙方承担本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工程建造有关的债权债务。

4、乙方在项目完成后负责向甲方交回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行政手续。

5、乙方应在甲方提交乐东养植相关的所有资料、证件原件后,给甲方500万元。该笔款项在甲方所占有的本项目的28%股份所应得的销售房款中扣还。

八、项目实施方式

1、自甲方取得本项目的土地证,及相关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负责清理、拆除项目地块上的己建构筑物、建筑物直至可以交付乙方动工建设。

2、甲方清理完成地块上的所有己建构筑物、建筑物后的1个月以内,乙方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队伍进场建设,且在24个月内建设完成,工程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资料、证件由甲方负责在施工单位进场前提供,由于甲方或政府原因造成的延误的,工期顺延。

3、自本项目1/3的工程量完成结构封顶之日起30天内,甲方负责办理完成《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提交原件给乙方。乙方在甲方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过程中负责及时提供工程相关资料。

九、项目相关资料手续的移交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在6个月内办理完成土地证,及相关文件,并向乙方移交本项目前期相关的全部资料原件,包括项目的相关批文、经审核的图纸的原件等(含电子版本),以备相关职能部门及乙方工程项目部随时检查、调用。

2、甲方向乙方移交的相关行政手续包括:丹青源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码证正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公章、法人章、协议(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所有开设的银行帐户。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行政手续由乙方派专人保管,乙方保证所有行政手续均只局限于本合作项目的正常使用,直至项目最后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收回。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第一条规定擅自更改建设规划的,导致销售价格下跌或者无法销售的,视为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损失。

2、甲方因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产权有暇疵或者违法导致本协议约定项目无法顺利完工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3、如乙方于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约定的期限无法完成的,视为乙方违约,逾期六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4、甲方无法完成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叁款、第四款、第伍款、第六款规定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②、由乙方接手继续完成应由甲方完成而甲方未完成的事务、手续的办理,其相关费用在甲方所占有的本项目的30%的股份中扣除,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关损失。

5、乙方无法完成本协议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如甲方无故要求终止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向乙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7、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本协议范围工程总造价的5%违约金。

一、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1、工程建设完成标准:

●内墙:混合砂浆抹平。

●地面:水泥砂浆抹平(公共部份完成铺砖)。

●天棚:混合砂浆抹平(公共部份完成吊顶及括白)。

●门、窗:外立面相关的按设计图纸完成,内立面预留门、窗洞。●厨房、卫生间:供水管到位,预留接水口,排水管安装到位。●外墙:外立面相关的按设计图纸完成。

●供电系统:通电至户内,公共部份完成照明。

●排水系统:按小区设计要求完成。

●园林绿化:完成小区园林绿化、装饰小品。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其它:

甲方:乙方:海南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字:法人或委托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10年月日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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