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就读;
(三)在居住地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享受居住地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五)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职业技能鉴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参加就业单位、居住地社区组织的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七)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八)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
(九)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十)享有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天马饮食文化节目策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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