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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3:14: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道真自治县公路管理所

关于公路路政执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1964年9月1日,我县成立道真县交通局公路养护工区,属正股级事业单位。2005年9月,将“公路养护工区”更名为“公路管理所”,隶属于道真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9人,职能职责主要是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现对近年来我所执法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困难以及对路政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道真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现状

道真地处黔北,辖10镇4乡,总人口35万,县内县道232.007公里,乡道278.6公里。我所现有专职路政人员4人、兼职8人、协勤11人。

“十一五”以来,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就我县而言,农村公路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然而与公路建设相比,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却相对滞后,主要是地方政府在认识上对公路路政管理还没有像公路建设那样高度重视。在我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4名专职路政人员负责路政日常管理(含超限治理)工作,处于超负荷工作、疲于应付状态。我所在县交通运输局的正确领导和市公路处的指导下,千方百计加大路政管理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遇急、难案件,则全所集中力量统一出动。通过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但在实际工作中,尚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路政管理人员数量及结构问题,全县仅有4个专职路政管理人员,且由于历史原因,现有人员结构与规范实施路政管理工作的要求之间存在差距;二是有关部门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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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所执法人员按照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工作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路政管理目标任务,为道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先后获得省、市、县“公路管养工作先进单位”、“文明路政执法单位”、“公路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公路信息宣传一等奖”等荣誉称号,得到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赞扬。具体做法是:

(一)重素质培养,建设文明执法队伍

1、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近年来,我所积极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操守培训,扎实了开展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建党90周年胡锦涛总书记讲话、“国发2号”文件、喜迎党的十八大上级有关要求等多项学教活动,通过网络、书籍、报刊、文件等渠道进行深入学习,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实现思想的再教育再丰富,进一步提升执行力。

2、提高执法业务水平。一方面,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安全生产法》、《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同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公路交通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学习《公路路政管理学》、《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岗位职责》等专业知识,深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进行执法文书的实际制作和法律案卷的归档操作;第三,专题学习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通过系统的培训学习,全所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建立了合法执法程序,形成了行政执法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路政人员执法工作水平。

- 34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乡、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将本村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村委会工作职责。真正形成了路政执法工作的有效管理。《奖惩办法》中明确了在公路建管养方面对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二是协调部门联合。我所积极探索联合工作模式,大力争取乡镇政府和国土、交警、运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先后建立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和治超工作机制,形成了联防联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拓宽执法网络。争取政府支持;与乡镇(交通管理站)、公路沿线村委配合履行好参与公路管理责任,统一配置了交通协管员、路政联络员;与涉路当事人签订了《公路管理协议书》。基本形成了网络执法格局,共同维护公路利益。

(四)重优质服务,打造路政执法品牌

为维护执法为民形象,我所把“规范化执法、亲情化服务、人性化操作”贯穿于执法工作始终,进一步打造路政执法品牌。在具备执法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的基础上突出“快捷化”的特点。譬如执法工作中实行:全天候上路巡查、主动上门服务;首办负责制、限时服务制、服务承诺制;接报路政案件最快时间赶到现场,最快时间措施到位;货运车辆违法超限2吨以下视为轻微违章,只收费不罚款,实行教育放行等,进一步打造“反应迅速、规范执法、文明服务”的路政执法队伍,为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提供更加安全、快捷的公路通道。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近年来,我所在执法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不足和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 6程中,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托人求情,干扰办案,有些地方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借口为招商引资企业排忧解难,借口大搞“新农村建设”,通过行政手腕迫使公路部门放弃执法,成为实际上的违法庇护者。四是执法保障力度不够,在部分路政执法工作中抗拒执法、阻挠执法事件时有发生,但却很难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保障,影响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五是公路用地权属不清,公路取、弃料场未确定。在公路建设时,由于征用土地和确定公路取、弃料场涉及巨额的费用问题,加之地方财政薄弱,往往变通处理,未能办理正式的土地征用手续,造成公路留用地及公路取、弃料场的“虚置”。从法律上讲,由于我们连最基本的土地使用证书都拿不出来,我们的公路用料全是市场购买,对公路留用地的管理权几乎大打问号。如我们遇到公路留用地内种植农作物、路边开挖填土、搭建、公路养护取、弃料等情况,嘴说“依法治路”,实际实行“人治”,请地方政府出面干预。当然,这种干预不会是无偿的,是以我们其它方面的妥协为代价的。

四、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大趋势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在路政执法的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困惑或尴尬。

(一)关于公路用地问题

由于公路用地权属不清,极大程度影响公路的养护。

【案例1】简介:今年7月,大路道班养护人员王某在县道(X344线)道真至务川公路K22+700米处进行养护作业时,为了清除公路内边坡(公路用地范围内)杂草,将一孟姓农户的南瓜藤铲除(事先已告之对方自行处理未果)而发生纠纷,对方提出“自留地承包50年不变”为由,

- 8建议:公路建筑控制区并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可由省人民政府在制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直接确定各类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设界标注,并完善相关手续。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该不该管的问题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及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对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及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但对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管道(线)、电缆设施的行为未作任何规定。为何埋设就要管而架设则不作规定?而且,架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时修建的架设设施算不算建筑物、构筑物?怎么界定?

【案例4】简介:2011年3月,某电力公司在县道(X344线)道真至务川公路沿线架设电线,据我所路政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其中局部地段涉嫌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电缆设施的行为。在处理本案中,当事人就提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电缆设施的行为未作任何规定。路政执法很是困惑。

建议:省人民政府在制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或修改《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将之纳入路政管理范畴或作其他明确。

(五)、关于行政强制问题

1、关于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行政强制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都作了内容相似的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拆除,而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交通主管部门反而无权拆除,对

- 10订《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时,结合《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相关设施的拆除列入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强制范畴,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或责任人承担。”并明确界定“占用公路”与“堆放物品”范畴。

(六)、超限运输治理的相关问题

1、超限标准问题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均未对超限的具体标准作规定,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对超限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对三轴以上的车辆,执法人员很难从外形上判断车辆的轴结构是单轴还是双连轴、三连轴,而且该条款中对车辆的轴结构也未列举全面,轴结构不一样,超限标准就不一样,因此很难准确判断是否超限和超限多少。

建议:尽快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超限认定标准作进一步清晰准确的明确。

2、站点设置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点的文件精神,对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审批、站点配置、站点建设、站点职能等作了规定,我县未能审批设置治超站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而我县无一个固定治超站点,仅靠流动检查很难收到实效,根本不能满足治超需要。

- 12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与人民法院、国土、公安、环保、水利等部门的联系愈来愈显得重要,为此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制度势在必行。

(四)完善路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针对近年来路政执法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如:建筑控制区还不明确,路产范围不明晰,路产档案不健全等。建立健全本区域内的路产档案,不断量化路政状况和工作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方向明确,促进日常工作的条理性和路政管理的规范性;同时要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明晰公路用地范围和路产、路权范围,明确公路管理部门对建筑控制区内土地审批的优先权。

(五)制定路政执法检查时可阻截车辆规定。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十条“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若将此规范大力宣传,行政相对人了解政策后拒绝停车接受检查,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既不能强行拦截又不能追截,那么,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录车牌号能进行怎样的处理?建议制定对强行逃逸的超限运输车辆、损坏公路及附属设施后逃逸的车辆,路政执法人员有全阻截车辆的规定。

(六)缩短案件办结期限。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6个月。案件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本《规范》规定的“办理完毕”时限无异于自戴镣铐枷锁。为提高办案效率,应当尽可能缩短案件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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