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留县污水处理厂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各车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自身管理工作。鼓励创建无烟单位、无烟办公室。
第四条、我厂全体干部职工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我厂控烟领导组负责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会议室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有控制吸烟措施并定期检查。
第六条、职工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职工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车间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控烟领导组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控烟领导组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不利,问题严重的车间给予通报批评。
《控制吸烟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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