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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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津人发„201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津教委体处„2012‟12号),做好学校控烟工作,构建健康的校园环境,学校制定了《天津外国语大学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1 天津外国语大学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升校园文明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马场道校区和滨海校区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适用所有师生员工(含临时来校的外来人员)。本办法中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
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校两个校区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简称“控烟”),统一规定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等,定期公布学校控烟工作情况。
第四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一)利用学校校园网、校报、广播站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大屏幕等多种形式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校师生员工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二)学校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的教育;
(三)利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开展控烟主题宣传,广泛宣传《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向师生传授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控烟核心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教学楼、图书馆、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
(二)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学生公寓的楼道、卫生间、洗漱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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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务室、健苑、体育馆的室内区域及运动场观众区、比赛区;
(四)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楼内电梯及等候区域等,国际交流中心、招待所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五)校园其他禁烟区。
校园除专设室外吸烟区外,均为禁烟区。禁烟区设有醒目的禁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所有师生员工及临时外来人员不得在禁烟区吸烟。
第六条
学校按如下要求划定吸烟区。
(一)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五)配置有效存放烟灰的设施。
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性场所设置的吸烟室,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场所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第七条 师生在学校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向该场所的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管理者,向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3 第八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一)支持各单位、各部门在各类公务接待和大型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二)倡导志愿者组织、师生个人等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三)要求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要求教师劝阻学生吸烟。积极为师生员工戒烟提供帮助。
第九条
加强控烟监督检查。
(一)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置并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马场道校区:23280279;滨海校区:63354616;受理时间:9:00-16:00),全体师生员工均有对在校园内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的义务;
(二)学校设立兼职控烟宣传员、监督员等,定期对其进行相关的控烟知识培训,明确控烟人员的职责;
(三)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控烟工作进行检查;
(四)学校将各单位、部门履行控烟的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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