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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22:23: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湛江校区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根据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将在湛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湛医保办[2010]13号)精神,现将湛江校区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和缴费

在校学生以级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及信息录入。医保保费与收取学费形式一样在学生帐户统一扣取,学生已在原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应出具参保证明,并在原户籍地参保期届满后及时参加就读地居民医保。办理期限为从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0日,逾期不办理。201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0元;二档60元,由学生自己选择缴费档次。医保有效期从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已参保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按学籍规定被滞销学籍的,办理离校手续当年保险期内仍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已参保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学生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下:

(一)住院医疗:湛江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一类医院、二类医院和三类医院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和5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和50%(参保学生住院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并说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院后在医院即时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10万元、二档12万元)。

(二)特殊病种门诊:有特殊病种的学生必须申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方可在各定点医院就诊。因意外伤害(非他人故意伤害所致)在本校无条件治疗,需到湛江市医保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所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计起付标准,医疗保险基金按50%支付,受伤一次最高支付限额800元,在就诊医院即时结算。其它特殊病种门诊按《关于实施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通知》(湛劳社[2009]83号)待遇支付。

(三)普通门诊报销: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实行普通门诊统筹(指统一在就读学校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按学生参保筹资总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的30%,每年12月由市社保局一次性划拨给学校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我院(湛江校区)学生的定点门诊是本校医务室,门诊费用支付不低于50%。如我校(湛江校区)医务室无条件治疗的,需经医务室医生签名同意方可到外医院就诊,就诊后到学校财务结算(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票、病历复印件),报销金额为药费的20%,其他费用不予报销,结算日期为每月

13、14日两天时间(如逢周

六、日则顺延)。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1年9月15日

医疗保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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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
《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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