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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3: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 2014-1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循大学办学规律,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尊严,促进学术发展,培养优秀人才,积极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把四川大学建设成为一流研究型综合性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校一级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审议有关学术事项,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大类学科分学术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学术委员会、理学分学术委员会、工学分学术委员会、医学分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院(系)教授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学术交流,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学校一级涉及学术行为的事项,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审议学科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评议科研工作规划和方案,评议学校在学科、科研工作方面拟作出的重要决策,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问题的调研、考查和建议等。

(二)师资队伍建设。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重要拔尖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推荐各类重要人才项目和人才工程候选人等。

(三)人才培养。授权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教学计划和方案,审议拟申报的重大教学成果,审议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等。

(四)学术道德规范。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纠纷进行仲裁,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决策。

(五)组织和联络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七)大类学科分学术委员会和院(系)教授委员会职责参考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运行。

第三章 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45人,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热爱学校、能认真履行职责和坚持正常工作的在岗教授和其他在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还可聘请少数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该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可以通过学校提名、单位或学科推荐等多种方式推荐,经校务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设副主任若干人,人选由校长提名,校务会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组,挂靠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科处,负责办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组设秘书长1人,由校长提名,一般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相关部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述人选由校务会议通过,校长聘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大类学科分学术委员会,大类学科分学术委员会参照校学术委员会标准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由各学科学术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分学术委员会、理学分学术委员会、工学分学术委员会、医学分学术委员会。

上述大类学科学术委员条件: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并突出委员的代表性,人数控制在15—21人之间。各学科的委员原则由所属各学院的教授委员会负责人1名和教授代表组成,国家级科研基地原则上在所属大类学科分委员会中应有代表。

(一)人文社会科学分学术委员会。

经济学院、法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旅游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学院)、体育学院、文科类相关国家级社科基地。

(二)理学分学术委员会。

数学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核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化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理科类相关国家级科研基地。

(三)工学分学术委员会。

电子信息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制造科学与工程学院、电气信息学院、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建筑与环境学院、水利水电学院、化学工程学院、轻纺与食品学院、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灾后重建与管理学院、空天科学与工程学院、工科类相关国家级科研基地。

(四) 医学分学术委员会。

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华西临床医学院(华西医院)、华西第二医院、华西口腔医学院(华西口腔医院)、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华西第四医院)、华西药学院、医科类相关国家级科研基地。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决定重大事宜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实到委员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会议,商讨、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与校级领导班子换届时间相一致。委员可以连任,但其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因身体、违法、退休、调离等产生的缺额,经校务会同意增补后,校、院结合推荐,补聘委员进入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换,由校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2/3以上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召集大类学科分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组、学科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利益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大类学科分学术委员会、院(系)教授委员会运行程序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程序执行。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要求;校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对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和恪守学术道德;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校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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