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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2:19: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时间: 2008-12-07 23:11:23 责任编辑: webmaster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是在四川大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志愿者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指导思想: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第三条 本协会的行动宗旨是“完善自我,辐射他人”。本协会的精神理念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党和国家的指导方针下,在学校和社会传播志愿服务精神和志愿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不懈努力;

(二)组织和参与各项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和他人奉献爱心和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领导和管理校志愿服务组织,维护志愿者的权利,加强志愿者之间的交流,完善志愿者组织的制度建设和进行志愿服务的理论创新;

(四)对外代表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加强和其他组织的交流合作。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四川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和成都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领导和指导,承认其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以其为实际行动的指导方针。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协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的监督指导机构是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

四川大学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由关心青年成长,注重青年修养,关注社会发展,热心公益、思想境界高尚并对青年志愿者行动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士担任委员。由各委员公推一名委员担任主任委员。 四川大学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每年三月召开一次全会,在应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时,方可召开。

四川大学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四川大学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和决议应在实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

四川大学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指导、监督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行动;

(二)对志愿者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引导青年志愿者健康发展。

四川大学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组成包括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干事若干,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第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执行机构是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委员会。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委员会由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成员以及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所属各志愿者服务队队长组成。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委员会任期内根据情况每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在应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时,方可召开。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和决议应在实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对全校青年志愿者工作的决定权;

(二)对各部、各志愿者服务队工作的质询权;

(三)对章程的完善、废止、制定。

第九条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是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实行集体领导基础上的主席负责制。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审议和批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对外代表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十条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并负责具体工作。

各职能部门为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向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志愿者服务队

第十一条 各志愿者服务队为本协会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各部处、各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分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与志愿者服务队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第十二条 各志愿者服务队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原则上与本协会相应,应参照本规范的原则制定,至少应包含办公、活动、宣传等职能。

第十三条 各志愿者服务队要认真贯彻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完成校团委及协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自的情况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志愿者

第十四条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为遵守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的、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四川大学在校学生。

第十五条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权利

(一)享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的权利;

(三)享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的权利;

(四)享有优先获得学校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其他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五)志愿者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理念,奉献社会,无私助人,享有受到社会和他人尊重的权利;

(六)志愿者本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参加志愿服务,有要求与被服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协作的权利;

(七)享有参与志愿者活动并对志愿者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为《个人实践登记表》出示证明;

(九)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有选举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领导成员和被选举作为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领导者的权利;

(十)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十一)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六条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所在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以自身的行动,不断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

(二)履行我校青年志愿服务承诺。

(三)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五)自觉维护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以及学校的形象。

(六)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服务对象的钱物,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八)按质按量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给人服务时应真诚热情。

(九)致力于维护志愿服务事业,团结协作,严于律己,维护志愿者的整体形象,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开服务岗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服务岗位的,须经批准。

(十)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干部

第十七条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干部是志愿者工作的骨干。志愿者协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协会干部。

第十八条 志愿者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经过正式登记的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

(二)参加志愿者工作一学期以上;

(三)工作无重大失误;

(四)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拥护党的路线,有志愿服务精神;

(五)学习成绩优良,全面发展;

(六)接受上级领导的指导,工作安排和志愿者的监督; 第十九条 志愿者干部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相关会议,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志愿者的重大事件;

(二)对志愿者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志愿者活动,参与组织工作;

(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志愿者干部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完成交付的工作;

(二)主动为志愿者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维护协会的荣誉和声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向学校申请,在不违背志愿者精神的情况下,接受有关方面的赞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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