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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03:13: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各区卫生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从2014年3月1日起试运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局 2014年2月17日

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201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三、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四、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统筹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与协调。制定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孕产妇系统保健流程正常运转。

(二)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

(三)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抓好医疗机构的产科规范化建设。

(四)充分发挥各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作用,组织辖区孕产妇死亡评审、危重症孕产妇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

(五)督促辖区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上报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负责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执法检查。

(三)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以下简称“孕管外卡”)的统一印制、分发,所需工本费由市卫生局纳入年度妇幼卫生工作经费。

(四)市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辖区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

(五)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高危孕妇管理中心,协调辖区医疗机构做好本辖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六)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收到孕情报告后应于一周内负责落实孕情的管理情况及各区间孕情交换。

(七)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按《厦门市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八)调查研究:针对孕产期保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申报和实施公共卫生项目及各级课题的研究。

(九)保健服务:结合孕产妇不断增长的保健新需求开展保健服务,如孕前咨询、心理、营养门诊、母乳喂养门诊等。

三、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一)执行卫生部、省和市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二)建立健全本院孕产妇系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及运转;产科门诊按要求建立并记录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记录孕管外卡,产检信息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协助开展孕期监测,发现孕情(本市户籍及在厦有居住地址的孕妇)及时填写上报“孕情上报卡”,督促未建卡的孕妇到居住地区妇幼保健院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单纯来厦就医的孕妇,由首诊医疗保健机构建卡。育龄妇女到急诊就诊时,应排除妊娠,必要时请妇产科会诊。

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技术机构应打印孕管内卡(即厦门市妇幼信息系统中的《产前检查记录单》)随病历保存,同时应完整记录孕管外卡,分娩一周内在系统中录入产妇分娩信息和新生儿情况并执行孕管外卡运转流程。医疗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依据建卡及分娩信息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发生孕产妇死亡应立即通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在7天内主动提供书面住院治疗抢救经过资料,配合完成个案调查,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与评审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资料;认真填写爱婴医院报表并及时上报。

(三)二级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高危门诊,接受基层高危孕妇的转诊和会诊等工作;高危门诊须由高年主治以上医师负责,重度高危孕产妇(橙色及红色预警)须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诊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拒绝孕产妇;加强对怀孕妇女重点监护,尤其是综合性医院应充分发挥综合诊治和抢救能力优势。

(四)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危急重孕产妇应由医务科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五)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协助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执法检查。

(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

(七)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职责

(一)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免费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服务。

(二)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做好孕情监测,孕情监测情况一周内反馈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掌握孕情后一周内需落实随访,积极动员孕妇在孕12+6周前免费建立孕管卡,并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尽早纳入全市孕产妇保健管理系统。负责妊娠风险预警初筛、转诊及追踪管理。建立、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高危妊娠管理登记簿》。

(三)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各种信息的回收、核实、结案、统计,定期总结、上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将新生儿访视个案信息转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孕产妇自愿在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有偿产前检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孕产妇保健的相关信息。

(四)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区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五)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五、村级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一)承担妇幼保健工作。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做好孕情监测,尽早发现孕妇,动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辖区妇幼保健院建立孕管卡,并追踪落实孕妇定期产前检查。

(二)掌握全村或社区内孕产妇数、出生数、婴幼儿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三)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避孕节育措施。督促产妇产后42天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五)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定期参加例会,汇报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情况。

六、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职责

(一)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本市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按要求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接受对口区域危重孕产妇的会诊和转诊,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

(二)做好会诊、转诊和抢救的各项记录、报告和管理。

(三)组织疑难和危重病例讲解、分析,举办讲座等业务活动,提高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救治能力。

七、产前诊断中心职责

(一)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筛查)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有关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二)提供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相关服务,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服务。

(三)接受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断孕妇的转诊;加强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

第三章 服务内容

一、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一)孕早期(孕12+6周前)

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辖区妇幼保健院在孕12+6周之前建立孕管外卡,进行1次孕早期检查,同时建立孕管内卡。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1、孕情监测:首诊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情,及时上报并填写“孕情上报卡”(附件2),并指导孕妇及早建立“孕管卡”。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仔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艾滋病筛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

妊娠风险初筛:按《妊娠风险预警初筛表》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初筛,筛查结果阳性者(即筛查时有任何一项指标与《妊娠风险预警初筛表》中相符者)及时转诊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做好专案管理,在1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3、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9~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4、建立《孕产妇建卡登记本》(附件3)、《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附件4)。

5、健康教育

(1)孕早期主要生理变化和胚胎发育特点。

(2)营养、心理、口腔卫生和避免接触致畸因素的咨询指导。

(3)孕早期异常情况的识别及疾病预防知识。

(4)确定分娩医院以及规范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意义。

(二)孕中期(孕13-27+6周)

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

1、产前检查

(1)产科初诊

①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尚未建册者应填报“孕情上报卡”,并指导其至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单纯来厦就医的孕妇,由首诊医疗保健机构建卡。

②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手术史、避孕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③确定孕周,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计算体重指数。

④进行全身体格、产科检查和妇科检查。

⑤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抗原及抗体;心电图;血糖测定;梅毒和艾滋病筛查。建议有条件的机构检查丙肝抗体、甲状腺功能检测,1年内未行宫颈细胞学检查者行宫颈细胞学检查;有剖宫产史再次妊娠者早期彩超排除疤痕妊娠。

(2)产科复诊

①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②每次均需进行:体重、血压测量;产科检查(宫高、腹围、胎心、胎位等),并绘制妊娠图。

③辅助检查:妊娠18-24周超声筛查胎儿大畸形,孕24-28周作妊娠期血糖筛查;尿常规检查;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

2、健康状况评估和高危孕妇分类管理

(1)产科初诊时应严格按照《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对孕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高危孕妇的分类。

(2)根据每次复诊检查结果,按照《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对所有孕妇进行动态评估和相应治疗,做好报告、转会诊和随访等工作。

3、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羊水过多或者过少;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年龄超过35周岁),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4、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内依法转诊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超过下次产前检查日期1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5、健康教育

(1)讲解孕中期母体主要生理变化和胎儿发育特点。

(2)告知定期产前检查的重要性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

(3)提供营养、心理、卫生及运动等指导。

(4)宣传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的重要意义及好处。

(5)孕中期常见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贫血、妊娠期糖尿病等)的识别与防治。

(三)孕晚期(孕28周后)

服务重点: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1、产科复诊:除按复诊要求进行检查外,需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及时追踪结果,重视异常情况并正确处理;妊娠34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检查(高危孕妇适当提前);根据病情需要35-37周查GBS、复查心电图。

2、健康评估

(1)孕28-32周、孕36-37周必须按照《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进行再次评估。

(2)超声与临床结合, 评估胎儿生长发育状况。

(3)孕36-37周:进行骨盆测量,综合各项检查结果,妊娠小结,预测分娩方式,评估分娩风险。

3、健康教育

(1)孕晚期母体主要生理变化和胎儿发育特点。

(2)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的方法,于妊娠28周开始进行,异常情况及时就诊。

(3)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

(4)孕晚期常见并发症(胎膜早破、早产、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的识别与预防。

(5)分娩准备教育,包括临产先兆、分娩知识、分娩镇痛和自然分娩好;了解产妇对分娩的态度、认识和分娩方式的意愿,并进行针对性咨询指导;介绍医院分娩的服务和入院需做的准备。

(6)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二、分娩期保健

服务重点:加强对孕产妇和胎儿健康情况的全面了解,加强全产程监护,积极预防和处理分娩期并发症,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保护和支持自然分娩。

(一)临产入院时全面了解产妇情况,支持、鼓励自然分娩。

1、接诊时详细阅读产前检查记录;了解产妇的病史、孕期情况及各项辅助检查结果。

2、产科检查:胎位、胎先露、胎心率,观察宫缩情况以及宫口扩张及胎先露下降情况。

3、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功能。孕期未进行血型、肝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以及梅毒和艾滋病筛查者,应进行相应检查。

4、快速评估孕妇健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内安危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影响阴道分娩的因素,积极鼓励自然分娩。

5、及早识别和诊治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加强对高危产妇的监护,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二)第一产程保健服务

1、应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

2、指导产妇正确对待宫缩和阵痛,保持乐观情绪,多次、适量进食水,勤排尿;多采用自由体位;采用呼吸、按摩等非药物性镇痛方法,必要时可采用药物镇痛。

3、密切观察产程进展:一般以间断听诊进行胎心监护,必要时采用连续电子监护;观察并记录宫缩的间隔、频率和持续时间;确认宫颈扩张、先露下降情况;当胎膜破时应立即听胎心,必要时行阴道检查,排除脐带隐性受压情况。

4、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预防滞产。对破膜时间长者要加用抗生素,预防感染。

5、密切监测产妇的生命体征,定时测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对有合并症的产妇需重点加强监护。密切监测胎儿情况,出现胎儿窘迫症状时要及时处理。

6、减少不必要的医疗干预

(1)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规范用药,使用时需要有专人观察。

(2)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术。

(三)第二产程保健服务

1、严格掌握无菌操作原则,做好接生准备。

2、积极预防产后出血: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当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必要时及早转诊;规范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量。

3、积极预防软产道裂伤和新生儿产伤

(1)规范实施助产技术,正确掌握手术助产和会阴切开的指征。

(2)胎儿娩出后,认真检查软产道,及早发现损伤,及时修补。

(3)对新生儿认真查体,及早发现产伤,及时处理。

(四)第三产程保健服务

1、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

(1)仔细检查胎盘、胎膜、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2)发生产后出血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积极处理,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必要时及时会诊。

(3)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由专人密切监测生命体征、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

2、积极预防新生儿窒息

(1)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并及时处理。

(2)胎儿娩出后应立即挤尽或吸尽口、鼻、咽部的粘液,及时清理呼吸道。

(3)所有助产人员及新生儿科医生,均应当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每次助产均须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人员在场。新生儿复苏器械应当完备,并处于良好功能状态。发现新生儿窒息,及时进行复苏。

3、新生儿出生时处理:注意保暖;Apgar评分;断脐;称重、测量身长和带上腕带;在出生后1小时内将新生儿抱至母亲胸前,进行早接触、早吸吮。

三、产褥期保健

产褥期保健是对产妇从分娩结束到产后42天进行的服务和指导。其目的是使产妇能顺利康复,母乳喂养成功和新生儿健康成长。

助产机构在产妇住院分娩后一周内将分娩情况和新生儿情况录入妇幼信息系统,出院前打印内卡随病历归档,同时,完整填写孕管外卡,出院前交还产妇家属,嘱其出院3天内将外卡送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辖区妇幼保健院,接受产后保健服务及预防接种服务。

(一)产褥早期(住院期间)保健

1、产妇

(1)正常分娩的产妇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及时发现产后出血等异常情况。

(2)创造良好的休养环境,母婴同室;进行母乳喂养指导;加强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关注产妇心理健康。

(3)密切观察子宫复旧情况、恶露性状、会阴伤口愈合、乳房泌乳情况;通过测体温、脉搏了解全身健康情况;并注意精神、睡眠、饮食是否正常,大小便是否通畅。对体温升高持续24小时以上不下降者,应作全面检查,寻找发热原因。

(4)加强对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产后病情监测;加强产后出血与感染等产后并发症的早发现、早处理。

2、新生儿

(1)全面体格检查,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进行胎龄和生长发育评估,发现产伤,及时处理。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2)保健与护理:检测初生新生儿的体温,帮助其及早复温,体温未稳定前不宜洗澡;观察记录初生婴儿的喂养、排尿和排便情况,注意第一次排尿、排便的时间,记录每天尿次、便次以及大便的颜色和性状;进行沐浴、五官、皮肤、脐部等护理及称体重。

(3)母乳喂养:按爱婴医院的要求实行母婴同室,鼓励按需哺乳,并指导母亲正确喂养。除母乳外,禁止给婴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4)新生儿预防接种:按要求进行新生儿预防接种,并做好接种记录。

(5)按相关要求开展新生儿代谢性疾病(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及听力筛查。

(6)加强高危新生儿监护,必要时应当转入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及治疗。

(二)产后访视

产后3-7天、28天分别进行家庭访视1次,如出现母婴异常情况应适当增加访视次数或指导及时就医。

1、产妇访视

(1)询问病史,了解孕期、分娩及产后健康情况。

(2)观察一般情况;关注精神状态,测量体温,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者须测血压。

(3)检查乳房,了解子宫复旧和恶露量、色、性状和气味以及伤口愈合情况。

(4)指导产褥期营养、卫生、活动和锻炼以及避孕等,督促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2、新生儿访视

(1)了解新生儿出生、喂养、睡眠、大小便、新生儿听力和代谢性疾病筛查结果等情况。

(2)观察一般情况、面色、精神、呼吸、哭声等情况。

(3)测体温、称体重、听心肺、检查头颅血肿、囟门、眼、耳、鼻、口、脐部及臀部等皮肤粘膜处有无感染或过敏症状等。

(4)提供新生儿预防接种及喂养、护理、抚触等指导。

3、母乳喂养指导:观察一次母乳喂养过程,进行母乳喂养技巧指导,鼓励坚持纯母乳喂养至婴儿6个月。

(三)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产妇

了解产褥期基本情况。测量体重、血压,进行盆腔检查,了解子宫复旧及伤口愈合情况。对孕产期有合并症和并发症者,应当进行相关检查,提出诊疗意见。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

2、婴儿

了解婴儿基本情况。测量体重和身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如发现出生缺陷,应当做好登记、报告与管理。对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理。提供婴儿喂养和儿童早期发展及口腔保健等方面的指导。

四、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高危妊娠是指凡妊娠期有某种并发症、合并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

(一)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对高危孕妇按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标志实行分类专案管理。

1、妊娠风险预警初筛、转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现初筛阳性的孕妇(依据附件5《妊娠风险预警初筛表》筛查),督促和落实其在一周内转诊上级医院,并填写《高危孕妇转诊单》,同时上报所属辖区妇幼保健院。

2、妊娠风险预警评估、报告: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筛阳性的孕妇或产科初诊孕妇均应根据《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附件7)进行首次妊娠预警风险评估分类,排除相关疾病或明确疾病诊断,对确诊“高危孕妇”者进行风险分类,“红色预警”者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须由三级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进行评估、确诊及提出医学意见。

3、妊娠风险预警动态评估:在对孕妇进行孕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继续进行妊娠风险预警动态评估,高危妊娠应在孕管卡上作出风险预警标志,分类变化者需在内外卡上注明“升级”或“降级”。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

4、妊娠风险预警分类管理

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分类,在孕产妇保健服务记录(如孕管内、外卡)上进行相应预警颜色的标识,并对孕妇做好相应的保健咨询指导和管理。

(1)绿色标识(正常孕妇):孕中、晚期和分娩前提供三次随访。随访内容围绕及时落实产检医院、督促定期产前检查及胎儿畸形筛查、督促及时住院分娩、确认产后休养地址等妊娠各期保健指导和宣教。

(2)黄色标识:原则上应在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每月随访一次,随访主要内容为追踪高危孕妇转诊单或高危孕妇报告单确诊结果、了解其孕期的动态变化(包括妊娠风险评估分类的升、降级)、督促定期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确认产后休养地址等保健指导和宣教。

(3)橙色标识:妊娠合并症病情较重,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原则上应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监护及随访,直至分娩。

(4)红色标识:疾病严重,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原则上应在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诊治,病情危重者需及时转市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救治。

对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需告知本人继续妊娠的风险,劝告其终止妊娠,并落实诊治随访。

(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管理登记本》(附件6)及《高危妊娠预约表、卡》,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高危孕妇未按预约时间就诊,产检机构需一周内追访,随访情况录入妇幼信息系统。

(三)高危孕妇需要转诊上级医疗机构时,应在系统点击并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附件8),转卡至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转诊后应查询上级机构是否接诊,对未按预约产检时间到上级机构就诊的高危孕妇,需一周内追访,连续3次均未能追访到者,定义为失访,在系统中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转社区协助追访(预约产检时间及追访时间可根据孕妇高危程度在系统中自行修改)。

(四)重度高危(橙色、红色预警)孕产妇需要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的,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上级医疗机构联系,及时转诊并有医护人员护送。如有困难,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联系转诊。

第四章 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条件。

产科门诊、产科病房和分娩室区的设置应按《福建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标准(试行)》要求。

二、从事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章 信息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改善信息收集方法,提高信息收集质量。充分利用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掌握地区孕产妇的健康情况,确定孕产期保健工作重点。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管辖区域的需求,建立信息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辖区信息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定期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手册、产前检查登记、高危孕产妇登记、随访登记、分娩登记、转会诊登记、危重症抢救登记、死亡登记、统计报表等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的原始登记。各种登记要规范、准确、齐全。发生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应及时上报。

四、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机构内的信息收集,对信息进行审核,按照要求填报相应表卡,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同级妇幼保健机构。

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保密和信息发布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数据管理保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系统维护,数据库定期由专人进行备份保存。禁止无权限人员登录、查看妇幼保健信息,更不得更改内容。

六、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孕产妇保健信息系统中数据信息。对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质量管理

一、评价指标

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评价指标。

(一)产科质量指标:孕产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新生儿窒息患病率、剖宫产率、产后出血率、子痫发生率、产科子宫破裂率、侧切率、母乳喂养率、早产及低体重儿发生率、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获得规范抗病毒治疗率、梅毒感染孕产妇获得规范抗病毒治疗率等。

(二)保健管理指标:早建卡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高危孕妇管理率、产后访视率、系统保健管理率、孕产妇缺铁性贫血发生率、健康教育覆盖率、知识知晓率和服务满意度等。

二、质量控制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范、诊疗常规/指南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月自查1次,主要内容包括:早孕建卡率、孕情掌握数、随访及时率;高危孕妇管理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及检测率、产后访视率等。由妇保组长组织,可采用查阅各类原始台账、随机抽查了解重点孕妇接受服务的情况等方法。

2、助产医疗机构:每月专题自查、每季度全面质控并保存相关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孕产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新生儿重度窒息发生率、剖宫产率、产后出血率、产科子宫切除数、子痫发生数、危重转诊/接诊数、危重抢救能力。成立院级质控小组并组织自查,可采用查阅各类原始台账、审阅病史、人员考核、危重抢救演练等方法。

(二)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

1、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每年至少1次深入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抽查;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每半年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进行至少1次全面检查。

2、通过对各类原始台帐的查阅获取助产医疗机构服务数量及质量指标的基本信息。

3、通过现场查看了解产科服务必要的硬件装备及设施急救物品(药物)配备情况,产科专业人员情况(数量及构成、上岗资质);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4、通过查阅医疗文件、重点访谈、随机抽考和现场角色扮演等方法了解产科专业人员业务水平、“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情况;市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要求落实情况等。

三、特殊病例管理和评审

(一)危重孕产妇管理及评审

危重孕产妇是指在怀孕、分娩或产后42天内,发生威胁生命、濒临死亡的情况,经成功抢救或由于偶然因素而继续存活的孕产妇。

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预案和抢救“绿色通道”,成立由医务科、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等各相关科室组成的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一旦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组长及当班产科最高职称的医师、产科主任应当立即到达抢救现场负责组织抢救。

1、报告

所有医疗机构一旦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应当在72小时内电话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妇幼保健机构确认后即电话上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和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2、发生危重症孕产妇转诊,按照《厦门市危重症孕产妇转诊救治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报告上级医院,转诊机构在病人转出前登录妇幼信息系统,录入并打印患者转诊信息(《厦门市危重症孕产妇转诊救治简要记录表》附件2),随护送医护人员提交接诊机构。同时,转诊机构在发生转诊后72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妇幼保健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转诊危重症孕产妇名单汇成《厦门市危重症孕产妇转诊或主动转院登记表》(附件3),并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市妇幼保健院。接诊机构抢救结束两周内在系统中录入患者接诊信息,完成接诊。转诊机构及时查询转出患者的诊治情况。

3、随访

转诊单位对应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在两周内对已完成接诊的患者进行随访结案,并在系统中录入随访信息。

4、评审

(1)评审内容:对危重孕产妇就医至出院的6个环节(入院、诊断、医疗/管理/监测/、护理/监测/执行医嘱、出院、转诊)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适宜技术和管理、服务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分级评审模式及要求

院级评审:

各级助产医疗机构每季度组织评审已上报的出院/转出后的危重孕产妇,评审组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负责人、产科主任、产科和相关专业的高年资医师、护士长等组成,完整填写《危重孕产妇评审个案表》(附件2),认真总结抢救成功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制订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配合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危重孕产妇个案调查。

区级评审:

各区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评审本辖区上报的典型病例,评审组由区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辖区围产协作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区的市级专家参加。填写《危重孕产妇评审个案表》及《危重孕产妇评审汇总表》(评审结束后及时汇总评审意见,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辖区医疗机构反馈。评审结束后3周内将《危重孕产妇评审个案表》、《危重孕产妇评审汇总表》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

市级评审:

市妇幼保健院每半年从全市上报病例中精选典型病例(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组织市级评审。评审组以市级专家组成员为主,由行政管理、产科、ICU、感染、麻醉、护理、内外科等专家组成。填写《危重孕产妇评审个案表》,综合分析危重孕产妇救治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影响因素,并定期在全市性会议上推广评审中总结的经验,对主要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进行反馈。

(二)孕产妇死亡管理及评审

1、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电话通知所辖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七天内书面提供病情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亡诊断。区妇幼保健机构经确认后立即向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同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在本市死亡的孕产妇均属填报范围。

2、调查

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应与乡(街道)有关人员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调查报告。组织区级评审后,分别于半年、全年报市级妇幼保健院。

3、评审

(1)目的要求: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2)分级评审

①院级评审:孕产妇死亡发生或主要涉及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应立即组织院内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组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负责人、产科主任、产科和相关专业的高年资医师、护士长等组成,完成院级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结论,报送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②区县级评审:组织区级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组由区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辖区围产协作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区的市级专家参加。完成区级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结论, 并在评审结束后立即报送市妇幼保健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③市级评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市级评审专家评审一次,特殊死亡病例应立即组织评审,评审组以市级专家组成员为主,由行政管理、产科、ICU、感染、麻醉、护理、内外科等专家组成。填写“市级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结论”,并在评审结束后2周内报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应及时将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向全市专家组成员反馈,以便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产科质量。

(三)围产儿死亡管理及评审

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围产儿死亡管理及评审具体要求以《厦门市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为准,基本报告、评审要求如下:

1、报告

围产儿机构内死亡的,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即为围产儿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妇幼保健院。

各报告责任单位应及时对每一例责任内的围产儿死亡进行报告,报告时限为48小时,报告方式为网络直报,即通过厦门市妇幼信息系统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完成报告。

2、评审

围产儿死亡评审采用分级评审制度,各级评审基本要求如下:

院级评审:围产儿死亡报告单位评审当月发生的围产儿死亡,确定主要致死原因,纠正死亡诊断。

区级评审:由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围产儿死亡个案的资料收集、病历审阅和个案调查,组织区评审专家组对辖区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每年至少2次,分析死亡原因和主要影响因素,按要求整理好资料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市级评审: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案的资料收集、病历审阅和重大个案调查,组织市评审专家小组对全市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每半年一次,做好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记录、汇总、反馈、报告等工作。

四、指导与评估

本规范将纳入全市产科质量检查及验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书、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工作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

附件:

1、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流程

2、孕情上报卡

3、孕产妇建卡登记本

4、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

5、妊娠风险预警初筛表

6、高危妊娠管理登记本

7、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

8、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村级卫生所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职责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

孕产妇系统保健项目实施方案

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某市孕产妇保健管理系统使用调研报告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细则

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版)
《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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