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一、对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申请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举行听证
二、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三、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可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听证,决定不举行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但是,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得再要求举行听证。
五、行政复议机构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应当指定2至3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作为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其中1人担任主持人。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听证笔录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21行政复议听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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