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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22:18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复议

1.下列事项中,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来源于2013年真题】??

A.行政处分决定??

B.招标投诉处理??

C.质量纠纷调解??

D.造价指导信息发布?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日。

【来源于2011年真题】??

A.5??

B.7??

C.10??

D.15?

3.施工企业认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源于2011年真题】??

A.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

B.总监理工程师的停工决定??

C.上级企业的处理决定??

D.行政机关的罚款?

4.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 )。【来源于2010年真题】??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许可??

D.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E.行政处分

查看答案:

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范围。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对象特定具体,选项D不正确。另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也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参见教材P225.

2.【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程序。对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故选D.

3.【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争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选D.4.【答案】ABC?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①行政处罚;②行政强制措施;③行政许可;④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⑤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⑥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推荐第2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工伤不受理行政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职位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不受理〔XXX〕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确认申请人为工伤。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XXX不受理〔X〕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定性相关性法律文书是机械照搬法律条文,不合法也不合理,应予以纠正。

申请人提供了上下班时间证明、家庭住址、合法劳动关系等一系列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XXXX在XX年X月X日早上(上班时间),由于避让货车,重重摔倒在地,当场全身剧烈疼痛,动弹不得,随后送往医院,并通知其爱人和单位,关于这次事故,单位和医院都足以证实;由于申请人员工当日发生上述事故系单方事故,并非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的事故,且其当时驾驶为机动车,申请人认为当事人没有报警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且申请人也认为根本报案的必要。申请人还坚信,当事人XXX当日也不可能是故意制造事故,故意让自己受到伤害。既然如此,被申请人就不应当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不去理解法律精神,硬要申请人出具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被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人劳动工伤认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XXX在事故中胸十二爆裂性骨折,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须长时间卧床修养及恢复,近期内无法正常工作,XXXXX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就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同时被申请人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为以后此类同种情况(当事人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报警,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导致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带来深远的影响,恳请贵局慎重考虑!

综上,XXXXX在上班途中受到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XXXXXXXX《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XXXXX不属工伤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XXXX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 __日

推荐第3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LLL,男,19XX年X月 X日出生,考号:000000000000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 申请事项: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违规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编号:000000X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X违规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编号:000000X,事实和理由如下:

1、程序不合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申请人处理前未告知被申请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剥夺了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2、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处理决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3、认定事实错误。以被申请人在英语科目考试中存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情形,认定被申请人考试违规,认定事实错误。

(1)未能证实考生有作弊行为,仅仅依据雷同卷认定考生考试违规,无疑将监考老师应负的责任强压到考生身上,致使监考老师形

1 同虚设。

(2)本条关于雷同卷的规定未能排除考生被雷同的情况。首先,考生没有作弊,而作弊者通过科技手段或者偷看等方法窃取考生答案;其次,监考老师帮助他人作弊,收卷过程中或者收卷后协助他人抄袭考生答案,以上方法均会造成考生被雷同。

(3)故依据“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情形,认定考生考试违规,存在着侵犯考生利益的严重弊端,考试本应是公开选拔的过程,此雷同卷的判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应予废除。

4、“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情形,认定考试违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法》第79条、80条详细规定了考试作弊的情形,主要包括携带或使用作弊资料、抄袭他人答案、让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故意传播试题答案等情形,并未规定被雷同者是作弊的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情形,认定考试违规,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冲突,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故意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故不应认定为作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违规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编号:000000X,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

2

推荐第4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申请人因不服XXX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XX公交认定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法提出复议。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XXX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XX公交认定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与理由:

一、XXX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事实不清,遗漏事故形成重要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本案从XXX派出所视频监控可知,事发路段处于红绿灯路口,此时前方车辆正在左转弯、右转弯,肇事车辆XXX小轿车不但没有降低速度,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而是仍高速行驶(可能存在变道超车),最终刮碰到正常行驶的XXX驾驶的机动车,造成两人重伤(其中一人已在ICU重症监护室呆了17天,至今未醒,生命垂危)的交通事故。

二、XXX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XX公交认定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有误,错误的将违章行为与事故形成原因等同起来,责任划分显失公正。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违章行为就是事故形成原因之一,相反,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违章行为必须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2、本次事故中,第三人XXX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XXX交通警察大队可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就将违章行为等同于事故形成原因。

3、XXX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 第三人XXX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上述违章行为明显与事故的形成缺乏因果关系。本案被申请人XXX在遇到前方有车辆正在左转弯、右转弯的情况下,仍高速行驶,没有及时降低行驶速度、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最终刮碰到前方正常行驶的XXX,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4、在此紧急危难时刻,无论是合法持有驾驶证、行驶证还是正

常行驶的XXX来说,对突如其来的“横祸”根本无法躲闪或者完全来不及采取其他措施。

5、XXX交通警察大队在此情形下仍苛责并要求第三人XXX做到“安全驾驶”,加重了第三人XXX的负担,排除了其适用法律平等的权利,同时也损害了申请人XXX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认为,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唯一原因是被申请人XXX安全驾驶意识淡薄,在城市道路高速危险行驶、没有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最终刮碰到第三人X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XXX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XX公交认定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XXX的合法权益,加重了第三人XXX的负担,恳请贵支队依法予以纠正。

三、证据材料

因本案主要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材料都由XXX交通警察大队所持有,申请人作为一般公民无法获取,XXX交通警察大队也拒绝提供,申请人恳请贵支队依法予以调取并保存。

此致

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时间:2014年X月X日

推荐第5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姚元元,女,33岁,1981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4198102050521,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地址:商城东路与凤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郑州市未来路分局于2014年6月17日做出了郑公未(治)行罚决字[2014]03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故特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中写道“姚元元因为口角和刘艳凯引发撕扯,后姚元元抓住刘艳凯胳膊将刘艳凯甩到墙上,刘艳

凯将姚元元胳膊咬伤”,因为口角是什么口角,事实的真相是2014年4月29号下午大概一点钟的时候我在公司办公,刘建国和刘艳凯在公司外面大吵,我当时没有说什么,突然马记虎叫我,说刘艳凯这样闹事影响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说他不方便去叫刘艳凯出来,让我去劝劝。我刚要说话去劝他,让她不要在公司大声吵吵,毕竟我们这里是上班时间,但她丝毫不领情,骂我说“你是谁,你算啥,你凭啥管我”等难听的话,随后我只是想拉她进电梯让她不要在公司影响其他人,拉她不动的情况下才叫刘建国和马计虎去帮忙。公安机关未全面考察事实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刘艳凯,但是却没有真正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过错认定方面只认定到我的过错却完全没有认定刘艳凯的过错,并且她也咬了我,公安机关也有验伤报告为证。

二、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但是公安机关却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是,申请人却没有收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的处罚决定书,很显然公安机关的做法严

重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6篇: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粟某某,男,XXXX年5月14日生,汉族,广西XXXX人,住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XX队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 县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粟某某系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村民。199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依法为申请人颁发了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2013年9月,因有本集体村民对林地使用权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出林权证并予注销,遭到了申请人拒绝。2014年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村口墙上张贴《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决定撤销申请人粟某某的编号为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其理由是: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在发证时尚存争议,不符合《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 1

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4日将《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完全不合法的,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被申请人的《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中认定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在发证时尚有争议,却对发证时确实存在争议的事实只字未提,足见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二、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000年11月2日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其第十条根本就没有“第一款第

(三)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系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2月8日下发,其中规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很显然,该《通知》规定可以撤销的仅仅是指通知下发之日已办理林权登记和已发放而且是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已发放的

林权证。申请人持有的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系在《通知》下发之后(2009年12月25日)发放,其不属于该《通知》所规定的可撤销林权证的范畴,更何况被申请人在决定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林权证系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和发放。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直接作出撤销林权证的决定,显然无法可依。

三、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系被申请人根据《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登记核发,由申请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在申请人依法取得该林权证后,即便是有人对林权证提出异议,也应属林地权属纠纷,依法应当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三)组织和解、调解;

(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

(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而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程序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直接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容置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没有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上级人民

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XXXXX市人民政府

附: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申请人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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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复议决定书

()质技监复决字[]第号申请人: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地址:邮编:职务:

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认为:。 本局审理查明:。 本局认为:。 本局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正本(副本)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副本复议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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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此致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附:

1.本申请书副本__份。

2.原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证明文件__件。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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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原沙朗村第三生产队),负责人:XXX职务:社长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莎朗社区三组。

被申请人: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伟强职务:局长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2号。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了了解土地信息于2014年6月25日分别向中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六分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请求分别公开以下事项:

1、中山市西区沙朗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共计56.9亩的批准文件。

2、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93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132.401亩土地的批准文件。

3、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91年征收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70.91亩土地的批准文件。

4、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93年征收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333.298亩土地的批准文件。

5、沙朗镇经济发展公司于1995年征收

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3亩土地的批准文件。

6、沙朗镇经济发展公司于1995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10.762亩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之后于2014年7月9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共补正申请告知书”,在告知书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及《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八条为依据,要求申请人指明所需信息涉及地块的具体位臵并补充相关资料(如表明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申请人认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申请人提供涉及地块的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的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并未属于依法掌握上述信息的主体,相反的是涉及地块的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依法应当属于被申请人自身制作并提供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涉及地块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相关资料于法无据。并且申请人在申请中最大限度地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信息指引(例如申请人提供了征地协议、征地时间、征地主体、涉及地块的四至范围等重要信息,部分征地协议还附有地块位臵面积简易图纸),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已经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九条之规定,特向贵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此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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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继伟,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薛城区临山小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2年9月4日作出的第2012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复议请求: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交认字【2012】第2012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请求依法认定李克景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在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交警大队第2012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记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李克景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直接原因。被申请人认定两车“相撞”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上是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处已经左拐将要驶离非机动车道时,李克景驾驶电动车没有减速,直接撞到申请人驾驶的鲁D8L665号小轿车右后轮上。导致李克景摔倒在地受伤。在李克景摔倒的一刹那,电动车轮仍在飞速的旋转,足以看出当时电动车的时速远远超过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的规定。对于该点事实,被申请人在现场时却从未提及,即使在责任认定书中也没有体现,被申请人既然出警就应该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但对于这点重要的事实被申请人却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并且 1

在现场,申请人如果回家必须经过该非机动车道进入小区,没有别的道路可走,该非机动车道并没有禁止机动车辆通过。该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李克景也没有确保安全进行了通行,因为是在申请人的车辆已将要通过了非机动车道时李克景的电动车撞在了申请人的机动车的右后轮上。如果李克景能够精力集中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现场核实申请人的车速很慢,已达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此时李克景就有足够的时间看到其前方有车辆转弯,完全可以减速甚至停下,也完全有可能避免这次事故的发生。更甚至其车速稍慢一点也会避免该次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却对申请人说你要开快点就没事了,申请人认为作为一名公安干警指使老百姓违法是严重错误的。换个角度想,申请人为什么会在转弯时将车速减慢,就是为了保障安全,但却遇上了李克景的不安全驾驶导致了本事故的发生。既然被申请人对事实认定不清,那么被申请人又从何得以认定责任,显然被申请人得出的该责任认定书是无水之源,无法体现现场的客观情况,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被申请人没有实事求是的进行认定,而主观臆断地认为机动车辆经过非机动车道就要负全责。

其次,该责任认定书中认可有李克景的玉镯损坏没有事实依据。在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没有看到其戴有手镯,在进行这一认定时被申请人也没有询问申请人该情况,导致申请人无法接受不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或有或无在事发时无法体现,在事故发生后距交警部门处理人员来到之前长达30多分钟,期间李克景的

家人已将现场包围,根本无法还原李克景受伤摔倒的具体状况。而被申请人却偏听偏信,仅凭李克景的口述就进行了认定,对于这一问题的认定显然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更没有事实依据。

二、被申请人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该事故发生时间为2012年8月22日,而被申请人制作该责任认定书的时间是2012年9月4日,通知申请人领取的时间是2012年9月10日,远远地超出了法定的“十日”的时间,被申请人故意延长时间的行为也为李克景通融社会关系提供了机会,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来说都可以视而不见,所以最后的责任认定书的认定结果也可想而知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做出薛公交认字【2012】第2012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没有事实证据,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薛公交认字【2012】第2012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严重失实,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故此,申请人请求对该认定书依法撤销,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此致

枣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杨继伟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第11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宋先权,男,汉族。身份证件号码:210221195608181511

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锦江花园22号3-1-2被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

法定代表人:谷军

行政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对宋先权反映 问题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为王会香贴建的房屋登记的行为违法。并依法 撤销王会香的房屋产权证。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1日作

出的《关于对宋先权反映问题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称对申请人 所反映的王会香贴建房屋的违法性没有职权进行认定,无法对其房屋 产权证予以处理。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 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王会香取得房屋产权证违法。

1994年8月,申请人购买了位于大连开发区美食村G区18

号的房屋一栋,与王会香毗邻。此后不久,王会香未经主管部门

批准,在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与申请人毗连的外墙

北侧贴建违法建筑。王会香在大连开发区美食村G区8-6号搭建

违法建筑已经18年之久,面积更达330多平方米。该违章建筑不

仅堵塞了消防通道,堵塞了申请人的整面窗户,对人身财产安全

已构成严重的威协,而且影响了申请人的采光权,使申请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了损害。但是,申请人非常不解,对于这种私自搭建

的违法建筑,房屋登记机关为什么会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城

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

属于临时建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申请

人请求被申请人撤销房屋产权登记证书。

二、发证机关是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被申请人有权利对其

所作的行为予以撤销并更正。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于2006年9月25日向王会香

颁发了大连开发区美食村G区8号-6房屋的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

443,71平方米,其中包括其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面积330多平方米。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金州在2010年合并为金州新区之后,政府职

能部门及各内设机构有所调整,现被申请人的房产处即为当时为王会

香颁布房屋产权证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的后身。因

此,被申请人对其内设机构的行为有权予以撤销,具有此项职能。所

以,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无处理职权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关于对宋先权反映问题的答复》的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

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

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大连金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份。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第12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申请人:XXX市运输管理处

住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强制扣押车辆及

车辆上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

2、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本次行政执法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扣押车辆及车里的1万元现金。

事实经过:

年月日上午,申请人驾驶自己的牌号为XXXX去XX

市谈收购废品的生意,在XX镇XX公路上,被两个人拦住车子,说要去XX市日新化工厂附近,问能不能带一下。因为当时下雨,就顺路带了这两个人,但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两个人到了日新化工厂附近,就下车走了。申请人把车子停在日新化工厂附近一条向北的小路上,下车去办事。回来后,发现车子不见了,报警后,XX市XX镇XX派出所民警出警,调查之后民警告诉申请人,车子被被申请人扣押。民警随同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确认车子在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让申请人承认车子是黑车,接受罚款,

因为事实上未进行询问,询问内容是被申请人自己填写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申请人拒签。被申请人私自把车门打开,将驾驶证拿出还给申请人。XXX年X月X日下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领取行驶证扣押单,由停车场的看管人陪同申请人到车上取自己的财物,仅取到导航仪一部,1万元现金却没有了,被申请人告知没有扣押1万元现金,后申请人报警,XX市XX派出所出警,直到现在,1万元现金仍然没有被查到。

复议理由:

1、被申请人出具的《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对于违法事实,记载为:因申请人驾驶牌号为XX涉嫌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顺路带他们,有他们的证言证明。

2、被申请人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60条、63条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XX市日新化工厂附近的路上,而非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在申请人不在现场,车门被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车子拖走,并将车门打开,私自取走申请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同时,造成申请人车里1万元现金丢失。被申请人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未进行告知,申请人也未进行申辩。被申请人出具的《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当事人签名栏:拒签。当事人根本就不在现场,怎么会拒签呢?

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申请人根本不存在非法营运的行为,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车辆进行强制暂扣,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符:

1、申请书副本一份;

2、原《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一份;

3、原《行政案件接受处理催告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乘车人证言复印件两份;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13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X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来源:国税之家作者: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李XXX

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XXX

XXX

XXX

被申请人:XXX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金税卡,发还发票,赔偿违法行政导致的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07年4月对我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并提出评估处理建议,因与被申请人的评估建议存在较大分歧,我公司递交了对评估建议的陈述材料,在等待结果期间,被申请人未下达任何文书,未预先通知我公司就于2007年8月10日收缴了我公司的金税卡,停售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我公司无法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我公司合同违约,产生直接经济损失。

对此,我公司认为:

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未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出具任何文书,而擅自收走我公司的金税卡,严重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362号《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收缴金税卡之日起、退还金税卡之日止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XX元给予赔偿。

为此请求贵局依法受理和处理,撤消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

附申请书副本一份

书证五份

XXXX有限公司

二OOX年X月十五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创)

申请人:景德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景德镇市××××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5月6日作出的景×罚字[2009]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壹拾万元之决定,依法提出行

政复议。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景×字[2009]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事实和理由:

一、依据《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法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该项权利,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反程序而无效,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二、依据国家××总局《××××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省辖市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罚款高达10万元,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其已得到江西省××××厅的批准,显而易见,被申请

人越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效力,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景德镇××有限公司

二○○九年×月×日

第14篇: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交通运输局

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交通运输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现委托***在与***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

道路旅客运输一案中,作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2014年*月*日

第15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平安,男,汉族,45岁,个体户,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辛辛板村。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地址:北垣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07年5月23日作出的呼拆裁字(2007)第77号裁决书,向呼和浩特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

1、撤销呼拆裁字(2007)第77号裁决书;

2、申请人停止执行裁决书的

二、

三、四项的内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2007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呼拆裁字(2007)第77号裁决书,未按照《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规则》的有关程序办理,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1、按照《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规则》第九条规定,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裁决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工作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不按期提交所需证明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按照该规定,拆迁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送到裁决申请书,并告知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证明,然而被申请人并未按此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告知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证明。直接按照申请人不按期提交所需证明进行了裁决。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2、按照《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规则》第十条规定,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调解,裁决的程序,在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知申请人两次不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通知被申请人两次不到场的,市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缺席裁决。在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后,并为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人进行调解,该裁决书不顾事实,不按程序办事,仅说申请人拒不到场,因此作出裁决。同时在裁决书中写道,被申请人称:此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低,并要求提交房屋补偿价格。申请人与拆迁主管部门的人员根本未见过面,何来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低,并要求提高房屋补偿价格之说。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无中生有,胡编乱造,制造假象,并依据此,认定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裁决书裁决第二项:现由申请人提供以下两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待被申请人提供房屋产权产籍证明材料后,须任选其中一种。这个补偿方案的依据是什么,

从裁决书中可以得出是依据内蒙古双环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予以货币补偿的,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应在自愿原则下,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还可以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仍协商不成的,按照该条例可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裁决。对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程序对申请人强行实行无认可的评估价格。

4、裁决第三项对申请人所有的附属物补偿费及搬迁补助费,举了9项内容,事实上市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呼和浩特市洪兴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到申请人的住宅进行实地调查,登记,该项目是按一般住宅的项目进行列举的,比如申请人的暖气,就未按规定采暖面积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规则》的有关规定,违法作出裁决,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呼拆裁字(2007)第77号裁决书,并申请停止执行该裁决书的内容。

此致

呼和浩特市政府

申请人:

2007年5月29日

第16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西安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是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此,被申请人不具备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的行政职权。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与法相悖。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

(四)项规定,“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连必须依据的《评估报告》都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更无从谈起。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申请人的房屋不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所以,假设可以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么,申请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载明“如该户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按政策予以货币补偿”,按什么政策?补偿多少?申请人如何选择?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人:

2012年8月16日

第17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彭世英,女, 1941 年 10 月 25 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久居)。委托代理人:易廷文,男, 1975 年 2 月 17 日生,汉族,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现住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宿舍,电话: 13996718535 。

被申请人: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印克文,镇长。

案由 :因对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作出的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事实: 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 1980 年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持有的,彭世英就地农转非后至今仍生活和居住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属于永久性居民。 2006 年 3 月白马修建垃圾处理场征占了申请人《林权证》上核定的 6.089 亩林地,申请人的 7 万余元林地征用费被全部克扣。 2006 年 10 月申请人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向武隆县白马镇政府递交了《林权争议申请书》,要求白马镇政府依法对申请人持有《林权证》上核定林地的林地使用权进行处理。然而白马府行处 [2007]1 号却处理林地属于烂田小组所有(即林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为了这张后来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定性为牛头不对马嘴的处理决定,让

申请人一家四处奔波鸣冤,导致申请人本人 过分的悲伤、失望和积劳沉积,现已患上非常严重的脑梗塞,生活已不能自理。在林权争议期间,白马镇政府还利用全国第二次林权改革将申请人持有《林权证》上核定的林地以《林权证》的方式重新确定给了另三家农户和集体。 2007 年 11 月申请人的儿子易廷文再次以申请人的名义通过武隆县林业局向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递交了《林权争议申请书》: 1、请求白马镇政府依法处理持有《林权证》的就地农转非户彭世英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2、依法处理彭世英自留山两幅被白马垃圾处理厂征用的七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究竟该谁拥有。 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的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

一、彭世英对自己持有的农转非前的林权证所载的林地不具有使用权。

二、彭世英农转非前自留山的林地已被其占有,集体收回林地后其他主体管理的林木,彭世英无权主张所有权。对于该府的 [2008]2 号处理决定,申请人及其丈夫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与毁损党的声誉污官做坚决的斗争,曾一度在白马镇镇长办公室门口吃、喝、瘌、睡,偶遇武隆县检察院下乡白马镇政府,经过检察官和自己儿子的再三劝解,才离开镇政府,再走司法维权路。

理由:

一、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依法经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书中明确了林地所有权拥有者、林地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彭世英拥有的《林权证》上确认的林地使用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因此,白马镇政府和烂田村民小组没有任何理由和资格剥夺武隆县人民政府确认给申请人的林地使用权;

二、申请人农转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作为农村,生活的必需品——燃料从何而来?如果是一个各方面都发育正常的人都可以想象一个家庭近20 年需要多少燃料。显然,白马镇政府说申请人没有管理《林权证》上核定林地的林木,与事实完全相违背;

三、申请人农转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是永久性居民,国家和地方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全家农转非后保留自留山和自留地,自留山可以继承;办理了农转非户口但并非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村承包户,仍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任何一级人民法院都根本无权在行政判决书里定论任何公

民是否属于哪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能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四、《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必须以《林权证》为依据。第二次林权改革也明确规定:必须保证《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林权改革必须以第一次核发的《林权证》为依据。然而,被申请人在处理林权争议期间,借全国第二次林权制度改革之机,无视党纪国法,任意篡改《林权证》,将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核定的林地重新确认给了另三家村民和村民小组,妄想以此证明申请人现持有的《林权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违法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五、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中明确写到:申请人在其农转非前的林地中,相当部分面积无植被,部分地块虽然有植被,但在其最后一名成员农转非时,对其进行了全部砍伐;在申请人家最后一个农转非后,烂田村民小组的组长派人将其种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笼竹子进行了铲除,同时还铲除了申请人家院坝地上种植的葡萄树。我就想问问:有什么依据证明申请人砍毁了林地的全部林木,难道白马镇政府不知道私砍林木是违法的事吗?另外白马镇政府难道现在还不知道烂田村民小组的组长派人将申请人种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笼竹子进行了铲除,同时还铲除了申请人家院坝地上种植的葡萄树是残无人道的侵权行为吗?因此我有理由怀

疑和相信现在的白马镇人民政府的主要官员是一群乌合之众,害群之马。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充分说明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没有以法律为准绳,无视党纪国法,是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根据规定现提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要求:

一、依法撤销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违法行政行为;

二、尽快让申请人得到林地补偿款,最大限度的减少申请人

的损失;

三、及时制止和纠正白马镇政府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林

权证》的法律效力,维护县人民政府的权威;

四、严肃查处白马镇政府的涉案污官,以正党纪国法,以抚

民心。

此致

武隆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彭世

二 00 八年七月

二十五日

附: 1、申请书副本一份;

2、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林权证》复印件一份;4、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第18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吴汉慧,性别 女 ,年龄 45 岁,职业 教师 。

住址: 永善县第二中学教师宿舍楼3幢502室。 联系电话: 1598701687

5、13887105203。

被申请人:名称 永善县建设局 ,地址 溪洛渡镇新华街(原老教育局斜对面) 。

法定代表人姓名: 马平,职务 局长 。

第三人:法人名称 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 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贺显涛, 职务销售部主管。

联系电话:13368707606 456622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作出的永建罚字[201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 ,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永建罚字[201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2008年7月在买Fl幢20号门面时,我家货车跟南泰公司托砂的砂款,公司几年未拿。有一天,我去要钱 1 时,公司说:“干脆拿门面来抵”,还说:“你买了房(F1幢20号门面),房子旁边那块空地,只要城管不说啥子,归你使用”。我想,追款几年了,公司都不拿,要钱无戏了﹙南泰公司房子销售很疲弱,不景气,直接诱惑我买房﹚。在公司的诱导下,我就买了F 1幢20号门面和修了现在的房子,这房子是南泰公司逼着我修建的,是公司说给我那块空地使用才修的,这是我的无奈之举。

二、我修的房子位于溪洛渡中心校大门口二楼,这是一个死角地带,不是通道,绝不会影响市容市貌。该房子下面是南泰公司的二楼门面,后面是民族小学的厕所和围墙,上面是学校的围墙,并且三面都堵死了。在最初,学校说:“(我修房处)里面是4—5米高砍,学生不安全,学生会在里面拉屎拉尿,经镇政府同意,把那块空地砌起来”。既然学校都这么说,我也不得不砌。因为不砌起来,学生果真出了啥子安全事故,我家无法说清,出于对学生安全负责和有利于学校环境卫生考虑,我就把那块空地砌了起来。

三、如果只砌一壁墙,学生会在那里玩耍,会从围墙爬进爬出,同时学校落水管对我F1幢20号门面构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还有学校修门卫室和围墙,将石头和泥土填在F1幢20号门面上面的修房处,使门面窗子与地面不足 2 10厘米高。出于我F1幢20号门面安全考虑,我想修一间,但学校不得。于是,我找到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贺显涛说:“你买的房子与学校教室,我们留的是10米距离,这是你们两家的共用地带,不论是建筑还是绿化都要商量着用。”说话的第二天,我把贺显涛说的话告诉学校,学校领导不相信,在学校大门口,我请来了贺显涛,贺显涛说,“你们与学校教室,我们留的是10米距离,这是你们两家的共用地带,不论是建筑还是绿化都要商量着用。”同时,贺显涛还说:“这房子(F1幢20号门面)是我们卖给吴老师的,她在上面空地干啥子,我公司看不见,也管不着。”在修建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公司领导就在我修房对面售房部上班(不足50米距离),我拉水泥、砖、钢筋等材料,公司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视而不见,从来没有过问过,从来没有阻止过。不仅如此,还为我提供了一圈电线(因线短,拿来接起用)。修房过程中,城建部门无人过问,学校也为我提供了修房用的水和电。

四、房子修好后,南泰公司以我F1幢20号门面出证明,帮我安装了所修房子的用水和用电。事实上,我F1幢20号门面早已返租南泰公司,期限是五年,一直空着未用。

五、南泰公司把未验收的F1幢20号门面出售给我,并使我买的F1幢20号门面产生了安全隐患,才导致了发 3 生现在的一切。

六、该房的地理位置特别,修房的初衷是迫于学校压力,避免中心校学生产生安全事故和改善学校大门口环境卫生。人命大于天,此位置是我F1幢20号门面采光范围,若拆除此房,任何人不会修,中心校学生的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

七、为了修房,我们一家人寝食无安,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为了修房,我借款21800元,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公司及学校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了我全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我无心干工作,诚恳永善县人民政府主持公道。 此致

永善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汉慧 2011年5月20日

附:

1、申请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

第19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据以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下面是由xiexiebang小编推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与模板,仅供参考: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河北省乐亭县X村村民。

代表人张X,女,汉族,1973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新X村。

代表人吴X,女,汉族,1964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吴X,男,汉族,1953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张X,女,汉族,1955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省长。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号。

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乐亭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征函【2010】X号具体行政行为。

二、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乐亭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征函【2010】X号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批准征收申请人集体所有土地34.9054公顷,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10年12月18日,申请人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在乐亭县国土资源局调取到该征地批复文件。

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当撤销,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复不符合土地征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把集体土地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土地、房屋、财产征收为国有。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的建设项目是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项目属商业开发,不属为了公共利益,无权作出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批复。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土地用途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土地系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申请人的土地系虾池,属养殖水面,应属农用地,但被申请人却未核实申请人的土地类型,以未利用地进行审批,属认定事实错误。

三、被申请人违背法律规定未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属农用地,应当由被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被申请人只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已构成违法。

四、该建设项目征地应单独选址审批而不应当分批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均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建设,应当单独选址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乐亭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属分批次报批,违背法律规定。

五、该批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在建设用地范围外,只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才可占用申请人的土地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际旅游岛开发属商业用途,不属基础设施建设,也就无权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征地批复。

六、该建设项目系拆分报批。

该建设项目系国际旅游岛开发项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规定:“严禁规避法定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报批”。该建设项目仅占用新海一村集体土地就达2300余亩,建设项目拆分报批,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应当由国务院审批之规定。

七、被申请人征地程序违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批土地……征地报批时,未附具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的,不批准征地”

申请人在乐亭县国土资源局调取到征地批文前,对是否征地毫不知情,村民代表也对征地不知情,更未组织听证程序,土地调查结果也未经农户确认,征地程序违法。

八、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不能维持被征地农民征地前生活水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此次征地适用的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文,对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以每亩2.8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未依照国务院办公厅15号文的规定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三岛旅游开发占用新海一村2300余亩土地,除虾池外还有部分稻田,虾池养虾类型以半截虾为主,2010年价格为每公斤240元,2008年价格每公斤50元,价格上涨360%;稻谷2010年收购价每公斤3元,2008年每公斤2.2元,价格上涨36%,以2008年的征地区片价对申请人进行补偿,村民的生活水平将严重降低,违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因征地而使农民生活水平降低之规定。

九、应核实用地面积。

在征地过程中、申请人对征地结果并不知情、调查结果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征收土地的测量结果申请人也完全不知情,以及拆分报批等因素,申请人对实际用地面积存有异议,应与申请人共同从新测量用地面积。

十、被申请人未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但被申请人未落实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费用,就批准征收了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准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依据不足,应予撤销,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请贵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赔偿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20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丁建军,男,汉,身份证号码:65232619740803201X,电话: 被申请人: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江系该公安局局长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昌吉州准葛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并下罚款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24日11时32分,在准东医院,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因车费与我发生纠纷,并在我的左右脸部各打了一巴掌,我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选择了报警,并依法作出了伤情鉴定,2014年8月6日准噶尔公安局作出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我认为准噶尔公安局处罚明显畸轻,明显偏担违法行为人,理由知下:

一、本案中史伟明使用暴力在公共场合对我实施了伤害,并造成了我轻微伤的伤害后果,属故意伤害并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行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明显处罚过轻。

二、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对我实施殴打并造成伤害后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也未主动投案,不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轻,不应当对史伟明减轻处罚。

三、本案中的史伟明殴打并伤害我一事中我不存在过错,我被殴打伤害后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而是选择了法律的保护。

四、案发当日,违法行为人史伟明被公安民警带回头宫派出所后,史伟明在头宫派出所当着民警的面,一直对我进行辱骂,直到我请求民警予以制止,才停止。以上事实由当日值班民警及头宫派出所视频,音频监控为证,违法行为人史伟明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公然辱骂他人。 综上,准噶尔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的处罚明显畸轻。请求撤销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复议工作汇报
《行政复议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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