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学习资料
目 录
1、《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2)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8)
3、《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12)
4、法规制度学习教育活动学习内容 (16)
5、本期录像资料片:
①《光荣绽放》(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标兵先进事迹专题报道);②《热血忠诚》(中央监察委员会诞生纪实)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保部、国资委令第17号 2009年1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 2 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
(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
(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第五条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
4 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的;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 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
(二)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四)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
(五)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七条 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
5 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或者滥发补贴和奖金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7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中组发〔2010〕8号 2010年3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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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
(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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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
(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10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
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人保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19号 2010年1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
12 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
13 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
14 发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15 法规制度学习教育活动学习内容
根据工厂党委昆烟党„2011‟22号《关于开展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学习教育活动实施意见》文件要求,请各党总支(党支部)认真组织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学习教育活动,党风廉政学习教育内容目录如下(法规制度参见各期《昆烟党风廉政学习资料》):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
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8、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
9、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1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1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
16 策制度的意见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员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1、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