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协议书
因我院资金困难,业务用房紧张,经全院职工同意,为解决业务用房问题,院务会于2004年12月10研究讨论决定:资金由我院职工自愿集资一部分。房屋建成后,医院对房屋拥有绝对产权。按照《中华职工民共和国集资法》,特制定本协议书各条款;
1.本协议书所有职工,皆须声明系自愿参加;
2.本协议书系临时为本院内部协商而制定,具有相应法律效应。
3.本协议书规定每位职工集资额度为民币现金壹万伍仟元整;
4.本协议书要求集资职工在规定时间缴纳集资款,否则视为不自愿集资;
5.本次集资款之用途对所有集资职工公开,所有使用方式必须及时向集资职工通报,帐目可随时查询;
6.本协议书规定,医院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撤消或终止本协议书,集资职工因为退休、调离或其他因素,医院必须全额退还职工集资款,本协议书自行终止;
7.本协议书经集资职工签字(或)盖章并缴款后生效,一式两份,集资职工与医院各一份。
集资职工:
集资方: 鲁纳卫生院
《集资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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