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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07 06:01:2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集资协议书

集资协议书

因我院资金困难,业务用房紧张,经全院职工同意,为解决业务用房问题,院务会于2004年12月10研究讨论决定:资金由我院职工自愿集资一部分。房屋建成后,医院对房屋拥有绝对产权。按照《中华职工民共和国集资法》,特制定本协议书各条款;

1.本协议书所有职工,皆须声明系自愿参加;

2.本协议书系临时为本院内部协商而制定,具有相应法律效应。

3.本协议书规定每位职工集资额度为民币现金壹万伍仟元整;

4.本协议书要求集资职工在规定时间缴纳集资款,否则视为不自愿集资;

5.本次集资款之用途对所有集资职工公开,所有使用方式必须及时向集资职工通报,帐目可随时查询;

6.本协议书规定,医院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撤消或终止本协议书,集资职工因为退休、调离或其他因素,医院必须全额退还职工集资款,本协议书自行终止;

7.本协议书经集资职工签字(或)盖章并缴款后生效,一式两份,集资职工与医院各一份。

集资职工:

集资方: 鲁纳卫生院

推荐第2篇:集资协议

关于《伊宁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议》的决议

年月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应到职工代表人,实到代表人。

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伊宁县弓月热力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内容,以及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一致认为:《伊宁县弓月热力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议》符合单位的实际,体现了单位认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票同意,票不同意,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议代表半数以上。《伊宁县弓月热力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议》获得通过。并形成关于执行《伊宁县弓月热力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议》的决议。

单位(公章)单位工会(公章)2012年月日

推荐第3篇: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是指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出资,由单位组织兴建公寓式住宅的行为。国发〔1998〕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指出: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我国将加快住房建设,“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在文中特别指出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北京市下发的《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中也明确规定:单位可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经济适用房出售给本单位职工。

在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今天,集资建房是促进住房建设发展、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的手段之一。鉴于我市人均工资收入相对北京的房价来说过低,特别是医院等事业单位,员工众多,工资收入普遍较低,不应脱离这个现实一味强调住房的商品化,而是要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提倡有条件的单位为职工集资建房,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集资建房作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种补充形式,在我市一些单位已经有成功先例(如北京市纪委)。目前,北京已经出现了以个人牵头的集资建房,但由于房地产开发需要很强的专业开发技术和专业管理能力,并不是每个建房人都能驾驭市场风险。因此这一新生事物是否成功还需要时间检验。

代表建议:应贯彻国务院、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提倡单位集资建房,这样既可以避免市民参与个人集资建房承担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又能解决低收入职工买不起商品房而无从改善住房条件的窘境,稳定职工队伍。同时,由于这种合作建房的方式所占市场份额较少,也不会影响北京的房地产开发。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36号建议)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36号建议的办理报告(A2) 沈梦培、李江虹代表:

您们提出的“应倡导单位牵头为职工集资建房”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方式:在长期的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我市职工的住房问题主要靠国家和单位投资建设或购买实物住房,由职工按标准公有住房租金水平承租或者由承租职工按房改价购买的方式来解决。1999年,北京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出台了《北京市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明确要求各单位从1998年底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方式要从“单位负责”逐步转变为“市场主导”,通过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来实现,即最低收入家庭可承租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以市场价购租商品房。同时,考虑过度期的政策,为多渠道加快住房建设,满足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市委、市政府明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和合作建房。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因此,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方式和供应渠道取决于其家庭的收入水平,可以概括为:高收入家庭通过市场去或买或租,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的廉租住房制度来保障,广大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政府减免税费后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组织职工进行集资建房。可以说,通过集资建房来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是有充分的政策依据的,是房改政策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十多年房改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单位开展集资建房的必备要件和操作程序:有了上述政策依据,但并非所有的单位都有条件组织职工开展集资建房。在操作过程中,既有房改部门依据政策的客观要求,也有单位自身的主观需要和具体条件具备与否的限制。具体而言,单位要开展集资建房,必须具备:1.有自用的土地。这里的自用土地是指使用权归该单位的土地。没有自用土地,所谓的集资建房就是“空中楼阁”;2.自用土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说,单位的自用土地在规划上是可以建设为住宅的,或者说虽然现状不是住宅用地但可以调整为住宅用地的,这样单位才能具有开展集资建房的可能性;3.职工住房困难程度。集资建房是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或者进一步说是为了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因此开展集资建房的单位职工住房情况必须是清楚的,多少是无房的,多少是未达标的,应该有全面的调查建档。只有住房条件困难的单位才可以申请利用自用土地为职工开展集资建房。

如果具备了上述条件,应该说就具备了开展集资建房的基本前提。可以按照正常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集资建房的有关手续,初步归纳可以分为如下步骤:第一步:单位向规划部门咨询申办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第二步:持规划意见书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第三步:持立项批复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拨用地手续;第四步: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五步: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第六步:到房改部门申办集资建房方案核准手续;第七步:单位按照集资建房批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竣工后办理个人产权登记手续。 为了便于有条件的单位开展集资建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原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房改指导处曾就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的政策和操作问题编撰了《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实施办法的编制、报批和备案程序》,全文刊登在《北京房改》2003年第20期上,供单位参阅。

三.近年来我市集资建房的实践情况:按照上述政策和操作程序,1998年以来,市房改办分类指导推进了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开展集资建房工作。

1.推进国有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开展集资建房工作: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2001年、2003年先后联合下发了《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明确: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组织职工按照不低于建造成本价集资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近年来,首刚总公司、燕山石化总公司、京棉集团、北京铁路分局、北京电信公司等多家或大或小的国有企业都采取了这种方式在职工中开展集资建房。近2004年度,市房改办就指导了18 家国有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3500多套、近30万平方米,通过二轮房的腾退调整一共解决了约5000名国有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

2.组织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为解决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腾迁后的住房问题、国有企业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建房腾退问题和其他特定供应对象的住房问题,缓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紧张的局面,1998年以来市房改办组织指导了市属9家住宅合作社开展集资建房工作,组织社员建设住房15584套、165.8万平方米。解决了一部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机关公务员、一部分公安政法干警、一部分教师和医院职工等的住房问题。

3.对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集资建房给予支持。从2003年底起,我市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4000元/平方米测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开始逐步落实,严格地讲,作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应该逐步通过申领全额或差额住房补贴,通过家庭积蓄,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等自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或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等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但是由于住房补贴的全部落实尚有一个过程,同时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调整的过程中自用土地的效用可以进一步发挥,因此,市房改办近年来继续指导推动了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工作。初步统计,有市纪检委、市政法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崇文公安分局、朝阳区国土房管局等10多家市、区机关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近10家高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按照建造成本价或参照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开展了集资建房,目前市房改办会同市卫生局正在指导北京安贞医院利用院内自用土地开展集资建房工作。 四.目前单位集资建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集资建房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土地和规划的限制,使集资建房只能是少数有条件的单位的特殊政策。随着近年来单位建设和发展步伐的加快,绝大多数单位可用的土地越来越少,很难达到规模建设的要求。或者即便有存量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土地变性或者容积率调整的难度非常大。从近年来的实践情况看,集资建房的单位数量在逐渐减少,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具备条件的单位在逐步减少;2.政策的宣传效果问题。近年来市房改办也采取了一定的方式进行单位集资建房政策的宣传,但仅仅靠文件传达,宣传的渠道可能就比较单一,因此,一些具备条件的单位可能还不知道这样的政策;3.基建手续的办理效率问题。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涉及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主管部门都在想方设法方便当事人,提高行政效率,但实际上一个单位真要完整地走完一道基本建设的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和精力都不是一般的单位可以承受的。

我委(办)完全同意您们在建议中分析的单位牵头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既可以避免市民参与个人集资建房承担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又能帮助买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同时由于所占分额较小不会影响北京房地产市场”的论断,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政策的宣传解释,确保具备条件的单位能充分享受到政策给予的支持和优惠;另一方面,将从集资建房方案核准、施工许可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和建成后房屋产权办理等方面提高行政效率,为开展集资建房的单位做好服务工作,协同申请集资建房单位解决好职工住房困难的工作。

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主管领导签发:苗乐如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市建委房改处 王荣武 63953160 代表意见:1.满意答复。

2.各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住房解决方式最好是应该提倡单位领导牵头为职工集资建房。

3.市纪委带了头,有经验,其他单位应该效法。北京市建委应该宣传开展集资建房的必要条件和操作程序,并帮助单位解决集资建房存在的问题。

推荐第4篇:集资协议书

集资建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拟在天北新区集资建设职工住宅楼,乙方自愿申请购买,为此双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天北新区的m2房屋一套以暂定价1500元/ m2(多退少补)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售的房屋和所在的小区规划做了充分了解,自愿以集资方式按暂定价申请购买该套房屋。

二、甲方所售房屋先按设计面积和预计成本价预售,2010年12月26日前缴预付款一万元,2011年03月15日前缴30%房款。乙方在缴纳第一次和第二次预付款后,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支付剩余房款或办理按揭业务。

三、乙方无论何种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第一次和第二次预付款,均视为违约放弃。甲方不再保留其购房资格,其住房收回重新分配,并向乙方退还已交房款。

四、锦疆花苑小区属于福利住房,不同于商品房。它的土地证、房产证的办理有特定政策和要求,乙方可根据政策自行办理。

五、锦疆花苑小区严禁对三家企业外员工出售,并遵循以下原则:

1、因个人原因造成楼房空置的,本单位将有权按照购买价格加上按揭利息回购;

2、因工作调动致使楼房空置,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由本单位按照购买价格加上按揭利息回购;服务年限满5年的,由本单位按照市场价位的80%回购。

3、回购房子按照回购价优先考虑未享受住房条件的本单位职工。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推荐第5篇:非法集资

防控行业风险,集中检查典当拍卖行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奎屯市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奎政办发„2014‟28号)要求,深入推进商务领域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有力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市商务局按照《奎屯市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具体部署做了以下工作:

一、局领导重视“打非”工作,安排落实责任明 在整个专项排查工作期间,商务局班子及相关工作人员4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开展工作,局领导将所有参加专项排查的工作人员分成两组,一组由书记张国书和分管副局长夏远峰带队对商务网络领域进行检查,一组由局长赵志勇和分管副局长高峰带队对典当、拍卖行业进行检查,对每个单位检查完成后组员开会集中讨论其检查内容,分析风险情况,做到预防、看病两不误,这样既是对全市人民及典当、拍卖、商务网络客户的负责,也是对典当、拍卖、商务网络运营商的负责----证明企业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机会。

二、不留死角,集中检查典当、拍卖行

为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典当、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4‟28号)及自治区商务厅、州商务局《关于开展州直典当、拍卖行业风险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从5月12日开始一周时间奎屯市商务局派专门检查组对新疆君和盛典当行有限公司、伊犁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乌鲁木齐新发典当行奎屯分公司、奎屯融通拍卖有限公司、新疆嘉盛拍卖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的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五个公司主要查看了账薄、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随机抽查了部分业务资料,对当票使用情况、息费收取、业务结构、注册资本实收等情况认真检查,暂时没有发现非法集资及违规现,同时也与五个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谈话,听取他们全年经营情况的口头汇报、坚决杜绝非法集资及遵守《典当管理条例》、《拍卖法》的承诺,五个公司的管理层纷纷表示要确保资料保管规范、业务运作合规合法,力争取得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

三、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注重网络及平面媒体作用。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的宣传动员,市商务局起草了《关于公布对典当、拍卖等行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的公告》,利用市商务局网站公布商务执法大队及业务主管科室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及典当、拍卖行客户监督。同时联合《北疆晨报》在其第一版醒目位置刊登《发现奎屯典当、拍卖行业非法集资可拨打举报电话》一问,扩大了宣传的影响力 。

二是参加广场周末宣传活动,直面市民答疑解惑。5月19日,奎屯市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拒绝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为使宣传更简单易懂、更深入民心,商务局制作了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奎屯》、《放防网络诈骗》为主题的展板,印制了《关于公布对典当、拍卖行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的公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海口泰特典当董事长沈桂林落网》、《防范互联网金融理财诈骗》、《互联网金融理财诈骗陷阱都有哪些》等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宣传涵盖了什么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危害、如何防范金融诈骗等内容。使市民了解非法集资、非法揽储、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危害和风险,增强了市民不贪图小利和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

活动当日,现场发放各种宣传页200余份,受教育群众达到1000余人次,接待咨询50余人次。通过此次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营造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四、对典当、拍卖行业监管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1、市商务局派专门检查组对典当、拍卖行业五个公司的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暂时没有发现非法集资及违规现象,也没有接到群众监督举报电话,但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按照“打早、打小,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早发现、早调查、早处置,防止风险的扩大与蔓延的要求,通过深入开展检查工作,参与该项工作同志都感到“本领恐慌”,异口同声表示要采取各种办法学习财务知识、金融知识,掌握新形势下应对典当、拍卖行业违规经营、违法犯罪的手法,跟上思维、技能等各方面的改革创新步子。

2、引入中介公司,加大对典当、拍卖行业监管力,防控金融风险。

典当、拍卖行业特征明显、对其监管的专业水平要求高,但每年对典当、拍卖行业的财务审计由企业自己聘请,这样缺乏对企业非法集资及违规现象的抑制力,为此我局已向伊犁州商务局专题报告,建议自治区商务厅及州商务局将指定审计会计事务所的权利下放给县级商务部门,以便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结果不仅对企业负责,更应该对政府监管部门及客户、市民负责。

2014年5月21日

推荐第6篇:内部集资

企业内部集资

一、企业内部集资的定义及性质

1、企业内部集资是指企业向内部员工募集资金的行为,关于企业内部集资,国家对企业内部集资管理导向一直不明确。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内部集资以发行内部债券的方式进行,并经人民银行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集资的除责令其限期清退集资款外,可区别不同情况处以集资总额5%以下的罚款,所罚款项上缴国库。但该规章出台较早,实践中人民银行很少进行该项审批。1998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徽机构和乱办金徽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中明确规定:“在国务院对企业内部集资明确作出规定前,禁止企业进行内部有偿集资,更不得以企业内部集资为名,搞职工福利”。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国家却一直没有出台企业内部集资政策的相关规定。实践中企业内部集资较为普遍。

2、企业内部集资的行为在刑事上主要是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2010年,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了企业内部集资的罪与非罪问题,其中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里明确了在企业内部集资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综上所述,企业内部集资在刑事上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国家对企业内部集资规定不明确,仍有构成行政责任的风险。

二、解决措施

1、以企业内部员工借款的方式进行,首先,确定方案,企业要根据实际需求和未来的发展目标,确定借款的必要性,并确定借款的方案。其次,明确对象,将集资对象限定在内部员工上。第三,筹资方式的选择。根据合法集资的定义,需公布集资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批,所以,我们还需和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确定审批部门,即使不审批,也要备案。根据民间借贷的定义和特点,与员工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将其限定在民间借贷范畴。

2、将员工集资款以内部信托的方式进行,企业成立工会委员会,企业员工与工会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书》,工会委员会作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投资给企业。国内已有中铁五局、海航集团、天津外国语学院采取了该种融资模式。

3、委托理财,员工将款项交受托人(此处受托人可为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人将资金投资于企业。

三、工作建议

1、如仅为企业内部集资,且金额不大,可采用内部借款的方式,此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如涉及外部资金,可采用内部信托或委托理财模式规避法律风险。

所参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精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

推荐第7篇:集资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为更好地增强公司员工凝聚力,提高员工忠诚度,同时结合员工闲散资金无有效理财方法的实际情况,在集团内进行资金筹集,现乙方自愿将闲置资金借给甲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借款金额:万元

二、借款起始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

四、付息方式:月还息,每月15号付息,节假日顺延。

五、计发原则:书面协议签订一个月后开始计提,不满一个月不计发放,原则上借款期限以一年为准,如中途退出需提前7天告知。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推荐第8篇:非法集资学习体会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专项教育学习体会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陷于低迷,银根收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借助民间借贷的渠道,无数困难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但与此同时,旺盛的资金需求也催生了诸多民间高息借贷乱象,非法集资行为在一些地方沉渣泛起。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商业银行员工违背职业道德和操守,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从而引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层出不穷。对于银行员工而言,若卷入此类融资案件,将给自身、家庭和所在单位带来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和难以弥补的损失。

今年以来,我严格按照总省行相关要求,认真学习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总行在《关于严禁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等活动的通知》、总行《关于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的意见》和省行《员工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深入学习了我行及社会上已发生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强化了对非法资金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认识,在心里树立起来远离非法集资、参与民间融资的“制度红线”。

作为一名工商银行从业人员,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要认真学习我行及监管当局相关规章制度,在心中时常绷紧制度红线。要牢牢把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在日常工作中处处做到合法合规。时刻铭记,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绝对不能为了当前的蝇头小利,不惜牺牲家庭、牺牲集体利益。要时刻坚守自己的道德线,坚决抵制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不当行为。诚实守信,艰苦奋斗,以自己的辛勤劳动换取明天美好生活。

推荐第9篇:非法集资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2006年,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涉案价值占全部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价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4年第二版释义

法条内容: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主要是:第一,犯罪的目的不同。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犯罪的行为不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集资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直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第四,侵犯的对象不同。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资金。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众的资金,也可以是其他的单位、组织的资金。

推荐第10篇:非法集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11篇:集资联建协议书

集资联建协议书

十三里桥乡十三里桥村十九户村民经过多次协商在大塘下面,共同集资联建住宅楼一幢,一致推荐黄国军牵头组织办理土地、规划、建设、房产手续。共同监督建筑质量,按出资多少分房,本组村民优先选房。

将制定本协议。共同遵守。如有异议,另行协商,补充协议。

联建户主签名:

年月日

第12篇:集资协议书[1]

集资协议书 (草案)

编号:

集资人身份证现住址联系电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及所有参与者之意愿,为实现共同合作之愿望,特制定本协议书各条款;

2.本协议书所指集资行为之所有参与者,皆须声明系自愿参加;

3.本协议书系临时为组建项目机构而制定,正式投资文本待公司成立时订立;

4.本协议书规定首次每人集资额度为人民币现金壹千元;

5.本协议书保证所筹集之资金将由全体集资人选举之可靠人士保管;

6.本协议书保证所有集资人享有同等权利;并根据全体集资人之共同决策,将尽快选定项目,进行科学有效之投资行为;

7.本协议书保证所有有关项目之投资事宜,对所有集资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8.本协议书同意集资人可以先行交付集资款之10%作为定金,并保证于指定日期前足额缴纳集资款,否则该定金不予退还;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次集资款系股金性质,集资人将获得相应股份并享有其权利义务,故可以转让但不得要求退回;

11.本次集资款之用途对所有集资人公开,所有使用方式必须及时向集资人通报,帐目可随时查询;

12.如本协议书因故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清算条款进

行清算。

13.本协议书公布后十日之内,召集集资人预备会议并举行集资活动,选举执行机构安排以后工作.其余未尽事宜,由执行机构决定并报集资人全体会议备案;

14.本协议书规定,在正式成立公司之前,执行机构人员不领取报酬;公司成立之后,由集资人全体会议或董事会决定;

15.执行机构主要工作有:

(1)成立项目专项融资小组,指派小组负责人,以全程负责该项目的融资;

(2)到项目方实地考察,并进行审慎调查;

(3)根据审慎调查情况,制定该项目的融资策略与融资实施进度计划;

(4)制作项目商业计划书;

(5)精心挑选切合的投资商;

(6)与投资商进行初步沟通和答疑;

(7)组织重点投资商到项目方实地考察;

(8)协助与投资商等的谈判;

(9)负责起草相关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董事会决议等。

(10)协助安排签约仪式。

(11)对新公司的组织安排提供建议。

16.本协议书规定,原则上执行机构不能逾越本协议书的要求,若在融资过程中,投资商或融资对象提出了与本协议书要求相违背的事项,则执行机构不能擅作主张,应征求集资人全体大会之意见,待集资人全体大

会有明确决议后,再向投资方作出相应答复。

17.本协议书规定,执行机构应每周就目标项目融资进展以书面向集资人全体大会进行汇报。

18.本协议书规定,如合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化,发现本项目或原定的内容,指标等确需撤销或作必要调整,修改时,必须经集资人全体大会同意.如属客观原因和不可抗拒因素使得项目不能履行时,须经集资人全体大会同意才能撤销或修改,并提交相应报告。

19.本协议书规定,执行机构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撤消或终止本协议书,公司正式成立之日,本协议书自行终止;

20.本协议书经集资人签字(或)盖章并缴款后生效,一式两份,集资人与执行机构各一份.在签订正式投资文本时作为附件,该附件与正式投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3篇:职工教育集资工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开展干部职工教育集资以来,全县绝大多数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收缴资金,为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极少数单位对教育集资工作重视不够,收缴工作缓慢,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教育集资工作,规范对教育集资的收缴和使用,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步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教育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干部职工教育集资工作是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做好教育集资工作,对于有效缓解教育经费紧缺问题,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教育集资的重要性,积极支持,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教育集资工作,切实加快我县中小学建设步伐,提高办学效率。

二、集资范围和对象

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拨款单位)及中央、省、市驻昌单位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

三、集资比例标准

在职干部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3%集资,离退休干部职工按年工资总额的1%集资。参加第一轮集资的干部职工,集资额保持不变,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参加工作当月人事部门批准执行的月工资总额计算集资额。集资额一次确定5年不变。

四、集资时间和办法

(一)集资时间

从年7月开始至年6月,共5年。

(二)集资办法

集资每月收缴一次,由财政专户储存。县财政拨款的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教育集资,由县财政局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存入教育集资专户;中央和省、市驻昌单位(含驻乡镇单位)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教育集资,由单位按月收缴县财政局储入专户;在县社保局发工资的离退休人员的教育集资,由社保局按月扣收后,缴县财政局储入专户;乡镇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教育集资,由乡镇财政所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存入乡镇教育集资专户。

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干部职工教育集资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贫困生救助。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集资,由县教育局提出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划拨。乡镇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集资,由乡镇教育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方案,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乡镇财政所划拨。

(二)县财政局收取的教育集资,用于县直学校,特别是昌三中建设;各乡镇收取的教育集资,用于乡镇学校建设。

(三)教育集资款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六、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教育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充实教育集资领导小组,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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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新建 非法集资)

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切实加大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根据×××县人民政府《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及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精神,由工商、公安、民政、社区联合开展清查工作。从____年_月_日—_日,历时_天,共对外来人员在我县从事非法传销的___个居住点进行清查,帮教传销人员___人,捣毁传销窝点___个,收缴用于传销的西服、领带、皮包、衬衫__件(条、个),读书笔记、宣传资料____份,暂扣笔记本电脑一套(电视机一台、投影机一台),打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迅速部署。县政府于____年_月__日成立×××县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专项领导小组,组长由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安局副局长×××、县工商局副局长×××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置专职联络员,由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担任,工作人员工商局__人、公安局__人、民政局_人、社区__人,共__人组成,同时还召集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并于____年_月_日开展工作。由于组织到位,措施得力落实,从而为我县的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工作。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政策性强,新情况、新问题多,专门法律法规少,传销和变相传销手段翻新、隐蔽性强,是经济邪教,顽固性强。针对这些情况,加强了宣传教育疏导工作,一是印制宣传品和打击传销活动通告,告诫违法分子,不要再继续搞违法活动;二是告知广大群众不要参与搞传销和变相传销,分清正常从事经营活动和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三是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发动群众提高觉悟,做到不参与,积极举报和抵制传销,使传销分子无居住活动环境。

三、主动汇报,加强协调,形成执法合力。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组织上的封闭性,诈、骗取钱财、牟取暴利,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目前传销活动不断出现新特点,由原来的以传销商品为目的组织变为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销、网络销售等名义

进行变相传销,现在又出现了借会员卡、储蓄卡、业务培训等形式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拉人头”不见商品的经济诈骗等形式,花传销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始后,抽调的工作人员共分_个检查组,每组由工商、公安、民政、社区的__人组成并按照《×××县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宣传,散发宣传资料,张贴×××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通告》___余张,按照通告规定,对外来人员在我县从事非法传销人员限期离蒙。通过三天的清查,我县共出动执法人员___人/次,执法车辆__辆/次,捣毁传销窝点___个,造册登记并劝返传销人员___人,收缴传销资料____份,收缴传销西服、衬衫、皮包、领带等物品__件,整个清查工作已按《实施方案》逐步完成并已取得预期的效果,此工作暂告一段落,这一工作仍要继续进行并转为正常监督管理。

四、存在的问题

由于近期邻县加大打击传销力度,致使大量传销人员蜂涌至我县,这些传销人员大都文化程度较低,受传销头目的欺骗,由于身无分文,虽经宣传教育,仍有部分滞留于蒙。部分传销头目转移居住点,并让传销人员互换住房,给我们打击传销工作带来很大阻力。

五、下步工作重点

1、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保持高压态度,做到露头就打,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抓遣送,堵回流,重教育”等强有力措施,坚决而又稳妥的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同时,建立预警机制,把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让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形成气候。

2、组织好专项打击活动。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态度坚决,措施得力,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我县得到有效遏制。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强大声势。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进一步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深刻揭露传销给群众、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

第15篇:安阳非法集资

安阳非法集资“窝案”调查 百亿资金去向成谜

今年上半年,河南安阳地方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共完成130.6亿元,但欣喜的数字成绩却才略高于当地民间非法集资之额度,而后者大量人民币被若干诈骗公司“黑手”操纵着,面对金融市场“紊乱诟病”,合法储户将矛头直指政府„„

吴敏(应被访者要求使用化名)没想到,一场肇始于今年三月的理财规划,让这位律师出身的“行家”迅速卷入“步步惊心”的非法集资阴影中。

而她当初抱以梦想的项目,由安阳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置业)全面负责,但该企业核心领导层,疑是两名刑满释放人员“坐镇”。

最少投资1万元,年回报率近30%,盛达置业用房地产开发大量吸引民间资本,媒体经过调查发现,其所宣称的两个工程,至今还停留在宣传册中。

从7月开始,3000余名注资者发现自己掉入提前设计好的违法“陷阱”后,遂多次向安阳市人民政府以及当地公安部门投诉或举报,但结果却“不容乐观”。

“盛达置业法人之子,为当地一派出所副所长”也让整个事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有知情者告诉媒体,仅该公司非法集资款就高达3亿元。

诸如此类模式,在当地还被30余家“皮包”企业灵活掌握,总涉案金额过百亿元;另外作为“安阳市合法权益保护单位”的“超越集团”与“贞元集团”也被曝出“近10年间都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其职能甚至赶超部分银行。

“步步为营”成“步步惊心”

今年2月底,吴敏的嫂子为她介绍了一条财富信息。

此信息具体是“盛达置业于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对面路东拿了69亩土地,用于建设

“鼎晨国际家园”。

“另外‘实力雄厚’的企业,还在滑县新区新飞路北、胡庄东路以西、北临城关干渠、西邻胡庄村位置买下171.1亩土地,同样进行住宅开发。”

如果愿意为项目注资,可以得到3%月息回报,“底价”1万元人民币,期限分3个月、6个月两种。当时并未考虑太多的吴敏便拿出6万元交给嫂子,决定做半年投资计划,而她很快也拿到盛达置业的《借款协议》和《借据》。

尽管公司给的利息要高出银行利率很多,但吴敏却不知晓该融资属违法。她甚至没亲自到过项目现场,也无通过工商部门查询企业登记,仅凭“亲戚介绍”与“投资者众多”便坚

定了信念。

“利息有的先给前三个月,也有按单月领取!”吴敏告诉媒体“直至出事,才知道企业

部分情况。”

随后,媒体通过调查得知,盛达置业于2010年11月1日取得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法定代表人芦某”。据悉,

此人曾就职于邮政系统,后因贪污获过刑。

“最初盛达置业就出现一系列反常动态,但并未能阻止贪婪的投资者。”要求匿名的局

外知情者表示。

“他们采取高薪雇佣刘瑞芳、郭治平、田同意、王美莱、西文英、杨海荣、杨金平、杨爱玲等人发动请朋好友,用类似传销的方式,大面积散播发财言论,又采取各种手段诱导受害人,没等万事俱备,‘东风’就顺利刮来。”

从3月份开始短短几个月内,超过3亿元的民间资金流向盛达置业,背后则为3000多

份看似正规的《借款协议》。

然而,随着盛达置业向投资者“借款”期限陆续至6月份到期,却开始出现超期不还的现象,当时部分受害者按捺不住便在圈内大呼上当,但没引起他人注意。

与此同时,盛达置业两位高层却进行着买房、购车的“奢华表演”。

在这期间公司首先召开了内部会议拖延还款计划,采取分化离间受害人群众力量,对所谓“大户”融资人先行承诺兑付,稳住其心,然后对所谓“困难户”定点突破,可对多数“小

户”“散户”继续拖延。

而这些“小户”“散户”数量之大,几乎构成整个系统主体。

伴着诸多忐忑,所有人面临着9月份到期的现况,但“收获”的为公司方面“卷包走人”,之前大张旗鼓的两块地皮,也“仍然平静的和水一样”。

“神秘女人”现身

就在诸多受害者满脸愁云、不知所措时,一个女人的“戏份”更加肯定了盛达置业成立

初衷就是为非法集资。

此人为配合前述违法计划,在滑县注册成立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其还将盛达置业宣称的171.1亩土地和违法所得资金转入新公司名下,于是该块土地也有了“滑国用新2011第36号”使用证的合法身份,这让本来就“眩晕”的受害者,彻底“找不到北”。

媒体另外获悉,171.1亩土地被“正身”的很大动因,可能源于滑县公安局某位副局长的“外力”作用,但该说法媒体并未得到权威回应。

而神秘女人便为徐某,据介绍称“其不仅为华兴置业新任董事,也是盛达置业老董事成员,坊间传闻她此前还为芦某情人,后演变成另一副总的情人,而该高层同样也服过刑。”

两人“结盟”后虽然内部与芦某展开“夺权之战”,但不予还钱的姿态却能“一致对外”。没过多久芦某突然失踪,多数受害者经过努力,终于在安阳市结核病医院208病床见到他,对方此时却以“钱未过自己手”进行推脱。

8月22日,芦运波第二次失踪,可此次“落跑”,广大投资人没再找到下落“就连他

于派出所任副所长的儿子也去向不明。”

随后,走投无路的受害者找到安阳市人民政府,但官方对当地出现的金融市场混乱却束手无策,只能安排到殷都区人民政府解决,因为该区是盛达置业公司所在区域。

让人欣慰的是,区政府方面高度重视,不仅协调公、检、法准备介入,还把盛达置业三个股东找来。但几位董事对此却“不买账”,反而倒逼官方能帮忙用滑县土地贷款,然后开发“鼎晨国际家园”,等项目盈利后再还款。

而盛达置业种种行为,早就和受害者签订的《借款协议》背道而驰。

《借款协议》甲方是盛达置业,其内容称“借款期满日,甲方保证一次性付清乙方本金,

乙方需把协议及借据交回甲方。”

“甲方保证到期准时还款,如违约则每日付1%违约金。”

当下,位于安阳市殷都区高楼庄后街132号的盛达置业早已人去楼空,完全失去彼时繁华,如今受害者把它当做聚集点,区政府还强制让公司两名员工每日前来“看场”。

期间,大量受害者忍受不住压力,寻求官方予以配合,因为投资最多的“单注”有上千

万元。

如果安阳仅有盛达置业存活,也许并不会成为难题。

媒体在采访过程中听到频率最高的是类似“我8万块投资了8个地方,目前已经确认‘黄’了5个,另外3家还找不到地方”等话语。

屡陷“黑幕战争”

河南安阳非法集资乱象绝非危险耸听,就在盛达置业受害者绞尽脑汁要账时,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蒸发”,再次让2000多人陷入资本“黑幕战争”。

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房产)作为河南省外企业于安阳迅速扩张,

同样带走上亿元人民币。

而该项目在前期宣传中,号称为“海南省政府支持的三亚房地产”,尽管前后表述矛盾,

但同样吸引了大量资金涌入。

媒体通过网络搜索得知,恒宇房产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海涯国际大厦27A,该公司长期打着开发房地产旗号,炒作子虚乌有的项目。

不知何原因,对方将“黑手”伸向安阳,其不仅欺骗老人、妇女甚至连刚毕业的大学生

也列入“被投资”对象。

“可得到6%甚至8%高额月息,1个月1万元就能得到600-800元利息,1年时间差不多翻一番,但几乎所有到期借款现在都要不回。”受害者向媒体讲述。

“这个诈骗团伙以公司法人代表贾某为首,在安阳地区有两个最大代理分别是石某和黄某,其下面又有多个小代理和所谓大户,大户下有一批业务员,每天工作就是游说、忽悠亲

戚朋友,从而获得提成返点。”

所有受害者如同盛达置业受害者一样,也仅得到一份《借款合同》和一份《收据》。

作为甲方的恒宇房产在《合同》中表明“甲方如不能按期归还乙方借款,甲方按逾期之日起支付乙方借款违约金,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在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而此类内容,只被沦为恒宇房产获得金钱的一种“合法”手段。与盛达置业稍微不同的

是,后者承诺利息均为合同签订时返还。

恒宇房产广大投资者发现被骗,也是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本金不予返还时,更为严重的还有安阳负责人全部失踪,但该公司于当地非法集资近1年时间,官方并无发现或打击,“因

为有官员也在里注资”。

事后,诸多受害者去公安部门报案,但对方并不受理,原因是“得到市政府私下授意”,就在此路行不通的情况下,大量人员又前往政府“求援”,可同样遭遇驱赶,并拘留了1名群众,“1个安钢的老先生因此自杀了”有人向媒体透露。

后来,这场“战争”终究成为了“一个人的战斗”,但也取得了进展较小的进展。

不久后恒宇房产传来消息“让大户、散户签订购房协议,来推脱自身诈骗罪责。”但广

大受害者并不能赞同该结果。

“签订协议后,海南三亚二线房价约每平米1万元,我们以3万每平米购买,钱会缩水多少?而且,大家真的会去海南买房子吗?”

“签订协议后,公司继续让交钱,不交就违约,造成前期资金血本无归。”

“签订协议后,企业就洗脱集资诈骗罪。”

可目前,无论何种努力,上亿元资金已然无法追回。

“地下钱庄赶超银行”

据媒体掌握的可靠信息,盛达置业与恒宇房产,只为当地非法集资现象的一个缩影,更

大、更多诈骗公司在此繁衍、生存。

因为近期大量资金到手后逃跑的公司就有二十余家: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安然新能源公司、翰尊国际大酒店、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安阳万圆房地产开发公司、安阳易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大房地产开发公司、龙泉煤炭运销公司、安阳和谐鼎盛水泥公司、隆祺置业、安阳华中投资咨询公司、安阳建设集团、书红投资公司、霖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威龙农业科技公司、黑龙江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公司、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公司、辽宁鸿大公司、河南奥森地源中央空调设备公司、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哈尔滨聚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siao全球财富投资组合基金。

上述“伪企业”总共诈骗金额超过百亿元。

另据坊间传言,最初经营该方面业务的,却为安阳市反贪局一位主要领导参与的林州某水泥厂项目,目前厂子已不复存在,但此说法记者经过多方询问,均未果。

“安阳有这方面历史,就拿贞元集团和超越集团来说,他们已做了十余年了,其中超越集团大门右侧的‘安居乐业’中介公司,就是个公认的地下钱庄!”当地市民告诉媒体。

“超越和贞元每1万元存1年返回报2800元,比银行高出几倍,他们比较讲信誉,也

没出过事,多数政府人员也在此存款。”

但于这两家集团投资的群众却没拿到《借款合同》之类书面材料,“贞元开的票是免费送天然气字样,超越则采取发放房地产认筹卡的方式。”

“无论怎样都是在非法集资!”有法律界人士回应称,“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

募集资金的行为。”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

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

“安阳部分银行经常出现没存款玩笑,主要是被上述两家公司高息截留,此行为不仅不被打击,反而‘源远流长’。”另有知情人爆料称。

超越集团成立于1988年,经营涉及文化、房地产、工业和农业综合开发,总资产

43亿多元。

其董事长杨某更是被诸多“光环”围绕,“担任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安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安阳市工商联主席。”

而他去年一次5000万元的慈善捐款,却被指“为取悦主要领导。”

贞元集团1995年组建成为集团公司。历经近二十余年的发展及业务整合,目前涉足清洁能源、地产两大发展领域。截止2010年底,集团总资产规模达16亿元。

就是两个如此“大手笔”企业,其部分运转资金却是依靠非法集资而来,“尽管当下还未曾出事,但如果资金断裂,将对安阳是个毁灭性打击。”有金融专家分析指出。

“当地之所以非法集资兴盛,与政府对违法行为放纵有莫大关系,如果最初从源头上制止两大集团动作,还会出现目前矛盾情景吗?”对方并提出质疑。

“有些领导为非法集资者搭台圈钱,某些官员和政府部门捧场助兴甚至参与分肥,双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群众一眨眼工夫就被骗得血本无归,这样的故事为何能一再上演屡试

不爽?”

“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

“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就在浙江温州老板“逃亡潮”扩散的时候,一名为“豫通”的网友,于10月12日在“安

阳信息网”的“洹水论坛”同样发帖抱怨。

“安阳超越公司已经连续三天不让储户往回取钱了,公司已经没有任何现金可以支付了,只让新存和续存,续存的也不能立即给利息,要推后一段时间,到期赎回的已经给不了钱了,至于等到何时有钱,公司上下皆闭口不答。”

“虽然位于紫薇大道的超越公司总部院内仍然在假装热闹地搞抽奖,但在营业厅门口排队的人几乎都是等着退钱的。有些老年人已经连续来了多天,甚至晚上也不走,十分担心自

己的养老钱的安全。”

“超越公司今天还专门出了公告,说是新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的短期认筹活动,利率收益与往常一年期的一样。据有人讲,直至昨天超越公司还不承认已经没有钱偿还到期退筹款了,居然从早上一直到晚上屡次骗人们说钱正在出银行金库,甚至已经在路上了,结

果直到晚上,人们也没见到钱到公司。”

“希望超越公司抓紧时间想办法筹措资金,尽快给大家办理退筹,不要让人担惊受怕。”http://bbs.cntv.cn/

该网友并呼吁。

顶一下

第16篇:集资建房协议书

文章标题:集资建房协议书范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我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暂行办法》,为明确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该套住房位于市路街(院)巷

号栋层号,户型为房厅,住宅总建筑面积㎡m²,住宅户内建筑面积m²(其中享受面积m²,超标面积m²),公用面积m²。

装修情况:

第二条经省、市房改办核定,该套住房建设成本总造价为元,乙方集资额为拾万、仟佰拾元(¥元)。其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乙方控制面积出资额为元;超标准面积在20m²以内m²按房改市场价元/m²计元,20m²以上m²按房改市场价加价30%计元,共计元;公用部分出资额为元。甲方资助额为拾万仟佰拾元(¥元)乙方控制面积出资额占建筑安装成本的比重为%;乙方拥有该套住房%的产权,甲方拥有该套住房%的产权。

第三条甲方负责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为乙方领取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条住房保修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房屋,维修费由乙方自行负责,保修期后乙方住宅户内建筑面积范围内所发生的养护维修费用,一律由乙方自理。房屋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的正常养护由用户共同分摊;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经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因素损坏的,由建房单位负责修复。

第五条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除本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乙方按建筑安装成本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的,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产权交换和租赁。拥有部分产权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补足建筑安装成本费取得全部产权后,也可依法进行房屋产权交换。

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上市交易后,乙方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资助。

第六条住房产权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相等,届满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l、

2、

3、

4、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政府房改有关政策处理。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改办、房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甲方:法人代表:经办人:

乙方: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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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集资建房协议书

附件:3

集资建房协议书

签约之前,集资人(乙方)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

协议双方及当事人: 甲方(新区建设指挥部工程二处):

乙方(参加集资建房干部职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及行署《新区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方案》(阿行办发„2009‟37号)和《新区干部职工集资建房补充说明》(阿行办发„2010‟23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集资建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受行署委托,决定采取集资建房的办法集中统一建设干部职工住宅,乙方同意接受行署《新区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方案》及《新区干部职工集资建房补充说明》,自愿决定参加集资建房购房。

二、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阿勒泰地区采取集资合作方式建设福海新区搬迁干部住房的答复函》(新建房函„2010‟4号)的要求,即:“将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享受经济 1

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产权关系及上市交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选购的集资住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最后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户型为(),()室()厅()卫。

四、乙方所购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90平方米以内,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100平方米以内,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15平方米以内,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45平方米内按1230元/平方米预交购房款,上浮面积(各级别最高可上浮45㎡)按1450元/平方米预交购房款。住房交付使用前按照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实际测量的面积、楼层系数、上浮面积等结算购房款,多退少补。

五、根据建房工程进度乙方分三次缴款。2010年5月15日前每户预交购房总房款的30%(即规定的级别面积控制标准×1230元/平方米×30%+上浮面积×1450元/平方米×30%),主体工程完工后交50%,住房交付使用前按实际测量面积、楼层系数、上浮面积等交付剩余款。

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交款视为自动放弃集资建房资格,由甲方收回乙方所选集资住房,退还乙方已交预付房款,不计利息。

六、工程竣工后, 由新区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住房分配方案,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经地委、行署研究认可后施行。

七、甲方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经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房屋的保修责任、期限、范围等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在楼房建设过程中,乙方可以通过新区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区建设指挥部对施工过程和建筑质量进行全过程的了解和监督。

九、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和公共设施,因乙方改造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十、所建集资住房全部实行物业管理,乙方入住后必须服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政府集资建房有关政策处理。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参加集资建房干部职工单位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月日年月日

第18篇:16种集资诈骗案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体现在我国的刑法中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目前社会上非法集资案件呈集中爆发的态势,各种各样的非法集资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人民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市江干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前期侦办诸如“吴建梁集资诈骗案”、“史晓晶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荣鑫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邦家租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一系列非法集资案件的基础上,结合所掌握的其他类型的非法集资案件,对常见非法集资案件的模式进行了梳理,目前已作为江干区预防非法集资的素材在各种场合进行公开宣传。

常见的非法集资模式有以下几种: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和利率吸收存款的;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的;

5、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

6、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代管、代养、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7、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

8、以合作经营、投资入股、入股分红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9、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

10、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11、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14、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5、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6、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犯罪分子诈骗的手段不断翻新,常使普通百姓防不胜防。为此警方提示: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在投资时,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全面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法人等情况,辨析真伪,尤其是对那些“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切勿轻易相信,以防上当。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固定的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第19篇:集资建房协议

华科大分校与原7011工厂部分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

集资建房协议

甲方: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

乙方:(集资人)

鉴于二零零四年甲方整体收购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七零一一工厂后遗留的部分职工住房问题,自二零零九年四月起,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本着“共建繁荣校园、保障和 谐氛围”的精神达成基本共识。校方董事会就此作出相关决议并正式行文{见[校董发]二零零九(十九号)文件}。按双方约定,乙方亦选举组建了“集资建房筹备小组”并在此期间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为集资建房工作公平有序的进行,双方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充分调查和协商决定,以原七零一一厂桥外住宅用地置换致校内西区游泳池附近国有规划土地(面积平房米)作为本项集资建房用地。

第二条:本次申请集资建房人,必须是原七零一一职工(在职或退休)未享受企业住房福利、且具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次集资建房原则上参照原七零一一厂上次集资建房的程序和办法执行。

第四条:甲、乙双方派代表参与组建成立“集资建房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综合协调、房屋建设所需要征地拆迁;房屋设计方、建筑方与监理方的选定;建房 设计方案的认定、主要建筑材料选购认可;房屋分配办法的拟定与执行;过户手续及两证的办理等综合管理事宜。

指挥部具体组成、分工及工作条例另议。

指挥部运行、筹备小组前期工作费用纳入建筑总成本。

第五条:集资建房的房屋为全框到顶,桩基础(深度大与米),钢材使用钢 铁公司钢材,空心砖砌墙内墙粉湖,外墙漆美化,中空屋顶,水电到住房门口,2.8米宽楼梯间,每层层高3.3米,不做隔热层。

第六条:本次集资建房交房状态为为毛胚房。房屋建成后,甲方负责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乙方,并负责在房屋交付后180天内办妥房产证及土地证交给乙方。

两证落户费用和契税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集资方式:本次集资建房集资人选定房型、层次、和具体房号后,根据指挥部颁布的标准所确定的总额,分别按预付款、进度款、尾款三次缴纳:

华科大分校与原7011工厂部分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

预付款:2010年月日向甲方交付元作为启动资金;

进度款:按房屋建造速度于2011年月日交付元保证工程进度;

尾款:房屋建成完工后集资人拿钥匙时交清尾款:元。

凡集资人不按期缴付预付款、进度款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论。指挥部可在五个工作 日内退清其前期已缴的全部金额,其所选定房收回、另行分配他人。

第八条: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加紧办理集资建房审批及规划调整批准手续。

第九条: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在建成后,以房地产权属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确认的实际面积与协议约定的面积不符的,以房地产权属部门确认的面积和实际发 生的建筑总费用综合摊算各集资人的集资总价款,在缴付尾款时多退少补。

第十条:乙方转让房权时,在同等转让价格下必须优先考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受让 人。

第十一条:指挥部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前期管理,并另行向该物业管理公 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按每月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湖北省、武汉市等政府 和职权部门的相关法令、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甲,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分歧、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甲,乙各方均可在房产被管辖地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请仲裁或诉告。

第十四条:本协议共两页十四条,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经甲,乙方签章(印)后生效。

甲方: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章)乙方:(手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2010年月日签订日期: 2010年月日

第20篇:集资建房协议书

集资建房协议书

二厂住宅楼【2011】第【1】号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互惠、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以下住宅楼房集资建房协议:

一、集资建房地址:

该住宅楼位于红旗街食品二厂白金公寓()。

二、工程结构层次及建筑面积

1、结构层次:砖混楼板结构。

2、建筑面积:室内建筑面积以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

三、住宅楼工程建设标准。

窗户统一使用标准型钢材料,室内装饰毛墙、毛顶、毛地面,卫生间按图纸所示装饰,卫生间不安装卫生洁具,仅留各种管道。楼梯扶手为钢管焊接。进户门及其它附属装饰部分按施工图纸设计施工。

四、本工程住宅楼工期:

住宅楼工期日开工至 月

五、住宅楼价格及付款方式

乙方住户单元层户型m2,楼户单价元/m2,总房款价元(不含水、电、开口费),乙方向甲方交购房订金小写,大写。甲方提供住房手续,乙方接到手续之日起天内交付剩余房款。

六、特别事项明示

由于协议约定的工程处于施工期间,乙方对甲方尚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已经明知,故甲方不承担因未获取房屋顶售许可证而收取乙方集资款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如本楼其他住户需使用屋顶进行必要的安排、修理等工作时,乙方应提供方便,允许工作人员通过屋顶上主楼顶。该工作完毕后不得对乙方造成损害,工作人员工作完毕后将屋顶内恢复原状,损害乙方财产应照价赔偿。

七、住宅楼办证及费用

整栋楼办理分割到户的所需有效证件及所用税费按照国家有关房产规定执行。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八、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约,无故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果乙方违约,签过协议后而没有按约定及时按期按时付款,甲方有权将乙方订购楼房另行转让,订金同时作废。

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特别约定

本协议一式二份,乙方一份,甲方一份。乙方向甲方交过购房订金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在甲方办理房产证时应确认户主姓名,如需要名其更名费用由乙方自己支付。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年月日

集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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