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产品该由谁来提供》
案例中,东湾村伊河上那座“半拉子”大桥属于有形公共物品。因为它属于人民生活的基础设施,涉及着东湾村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具有非排他性、共享性。这种公共物品应当由政府来提供。但不一定得要政府提供所有建桥所需资源,政府应该为其提供规划、提供资金(或部分资金)且负责监管,由当地村民停工建桥所需的人力资源。
在此案例中,东湾村的大桥已建到了一半,因缺乏资金而被迫停工,导致报道中的画面出现。此时当地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为其筹集资金,将剩余工程完工。按照理论来看,本工程的全部资源应该由政府支付,但联系实际情况,村民并无这样的要求,那么政府就有责任负责将剩余工程建完。这样做才更能体现政府的职能,让人民信服,并保有积极支持的态度。既有利于我国的发展建设,又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贯彻党的领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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