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日常执法巡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全面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目标
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制度,通过各县(市、区)及乡镇的联动,实现对动物饲养、屠宰、诊疗以及动物产品运输等场所的100%监管,保证动物检疫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
二、巡查场所及主要检查内容
(一)动物养殖场(户) 1.动物临床健康情况; 2.规模场养殖备案情况;
3.规模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 4.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强制免疫情况; 5.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建立情况; 6.牲畜耳标佩带情况; 7.规模场消毒工作落实情况; 8.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9.出栏动物检疫申报情况。
(二)动物屠宰场(厂)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
- 1申办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 2.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健康卫生状况; 3.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标志持有情况; 4.消毒工作落实情况;
5、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巡查方式及频次
严格按照《安阳市畜牧局关于印发全市畜牧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开展日常巡查,市所每半年对辖区实施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
四、巡查记录及处理
各地要参照附件中的监督巡查记录样式,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一制作监督巡查记录,规范巡查痕迹管理。巡查人员要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巡查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发现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处罚。
巡查发现未经检疫或者病死动物、动物产品进入集贸市场销售的,可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通报同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也可通报同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发现有关场所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通报同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发现生猪、牛、羊屠宰场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应当通报同级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发现其他动物防疫以外违法行为的,应当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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