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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辅助执法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02 08:32:15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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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

【卫生监督工作】 2006年,卫生监督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加强医疗卫生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加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公共卫生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继续深化。截止2006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建立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全国98.3%的市(地)和94.2%的县(区)的改革方案获地方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大部分已组建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一个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并且逐渐覆盖农村地区的卫生监督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为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加强对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湖北、天津、陕西和江苏等省市也出台了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全面推动本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浙江省编办印发《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为加强农村地区卫生监督网络建设提供政策保障。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财政补助等政策。

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2006年卫生部组织编写卫生监督员系列培训教材和卫生监督员工作手册,组织卫生监督能力建设培训班和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以贯彻实施《关于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为重点,卫生部相继出台了《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政府投入不断加强。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

1 的能力建设投入。2006年补助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资金3.7亿元。三年来,累计资金投入约12个亿,覆盖中西部地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河北、山西、黑龙江和青海等地方政府也合理安排配套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使中西部地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条件和执法手段得到明显改善。同时,东部发达地区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广东省和江苏省省级财政分别投入4300万元和2000多万元,用于支持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二、推进综合执法,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保证群众就医安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6年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无证行医现象得到初步遏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逐步规范。同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启动大型医疗机构巡查工作。为加强行业管理,探索卫生监督新模式,2006年卫生部启动大型医疗机构巡查工作。在对相关部委巡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以及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研究讨论基础上,起草《卫生部关于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和《卫生部2006年大型医院巡查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阶段巡查对象和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巩固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成果,逐步建立血液安全监管机制。为进一步巩固2004-2005年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成果,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血安全和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在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举办全国血液安全监督工作培训班,提高监督人员业务水平,逐步规范血液安全的监管内容与要求。按照统一部署,对山西、黑龙江、安徽、山东等八省进行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和无偿献血工作督导。通过督导发现血液安全目前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有力推动基层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落实。

三、完善法制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加大食品和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管力度

加强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2006年卫生部进一步完善食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行政许可。同时,以卫生许可、农村食 2 品、餐饮业、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作为重点开展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并组织对劣质食用油、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进行专项检查,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强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建设,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加强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2006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组织开展由10省市参加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发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放射防护卫生行业标准,完成《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的修订。加强用人单位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2006年国家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管工作。

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2006年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制订《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专业清洗机构及专用清洗设备技术评估程序》。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探索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对宾馆饭店、游泳场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游泳场馆水质和饮用水水质卫生进行抽查抽检。配合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2006年卫生部与发改委、水利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有机污染物调查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加强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

2006年卫生部开展部分省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调研,了解全国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现状,督促落实地方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赵同刚 陈锐 何 翔)

【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006年5月30-31日,全国卫生监督 3 工作会议在北京市召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卫生厅局的代表,以及有关部委的代表约190人出席了会议。卫生部部长高强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副部长陈啸宏做了题为“加强建设,提高能力,努力开创卫生监督工作的新局面”的报告,总结了近几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与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并部署了2006年卫生监督工作。会议期间,部分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交流了工作经验。会议还针对当前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加强研究、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进行了深入讨论。

(崔 新 王 冀)

【卫生部设立卫生监督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卫生部有关机构编制的批复》及人事部《关于同意卫生部部分机构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文件精神,2006年3月,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更名为卫生监督局,职责为:综合管理卫生监督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标准、政策建议、规划、规范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学校、环境、放射和职业卫生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依法组织开展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监督指导地方卫生监督工作。监督局内设八个处室,分别为综合处、医疗服务监督一处、医疗服务监督二处、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一处、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二处、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处、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处、法律事务与稽查处。

(陈 锐 王 冀)

【卫生部颁布《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6年6月15日,卫生部颁布《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对各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一是明确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二是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实施意见》明确了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是行政执法机构,规范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和设置原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统一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地、州、盟)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XX县(区、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三是规范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 4 制、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管理。《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测算所需行政执法编制,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同时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四是落实卫生监督经费。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对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经费、房屋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装备等经费的预算安排分别作了规定。五是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技术培训,规范设备使用,提高执法技术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综合设置的原则,利用现有资源,健全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管理。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要严格规范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做好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风险分析与评价、检验出证、技术咨询、技术仲裁和标准起草修订等工作。六是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提高农村卫生监督水平,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充实农村卫生监督力量,保障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经费,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建立覆盖农村的卫生监督体系。七是积极落实保障措施。《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建立规范合理的卫生监督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领导,理顺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减少层次,整合现有卫生监督机构,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赵同刚 陈 锐 何 翔)

【卫生部颁布《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2006年12月30日,卫生部制订《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阐述了卫生监督信息建设的指导思想及“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提出“十一五”期间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等主要建设内容。《指导意见》还确定了

5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要从组织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等方面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是近期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陈 锐 何 翔)

【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卫生监督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中央财政自2004年以来,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按照统一安排,2005年度项目工作进展顺利并基本完成。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2005年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惠及24个省区市,总投入41616万元,其中,监督执法车辆20602万元、执法取证工具1535万元、现场快速检测设备5695万元、信息化建设6062万元、人员培训1722万元和专项整治6000万元,用于改善基层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和技术手段,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严厉打击危害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各项目省区市按照《2005年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卫生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领导与管理,统筹规划与实施。

(陈 锐 何 翔 王 冀)

【卫生部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课题研究】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卫生部卫生监督局从2005年9月起组织复旦大学卫生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吉林省、浙江省杭州市、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卫生部门专家,形成了课题研究小组,开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研究运用“政策制订科学程序”等方法,严格遵循“调查-论证-完善-论证-完善”的技术路线,在对全国11个省(直辖市)、117个市和81个县(区)共209家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深入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定性定量多重论证,形成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收集和分析了国外卫生监督管理体系状况,总结我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取得的显著成绩,同时,深入研究分析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针对当前形势,提出了切实落实我国卫生监督职能、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的对策和措施。

(赵同刚 陈 锐 何 翔)

【卫生部加强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工作】 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改善执法技术手段是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的重点,建立并不断完善现场快速检测手段,规范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技术是满足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卫生保障的需要。卫生部高度重视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2005年制订下发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并连续三年组织实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逐步改善了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装备,加强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工作。为贯彻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基层卫生监督人员对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的技术理论和标准还不能熟练掌握,实际操作能力还比较欠缺,现场快速检测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同时配合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卫生部监督局于2006年8月30-31日在浙江举办全国卫生监督能力建设培训班,进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技术理论培训,现场演示进行操作运用培训,并请部分省市就现场快速检测工作进行经验交流。2006年11月29-30日,监督局召开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研讨会,对目前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卫生保障所急需快速监测的项目和指标、依据、方法和评判标准进行了讨论,确定了下一步将以食品、水、公共场所为重点,尽快制订《卫生监督快速检测技术规范》。

(陈 锐 王 冀)

【卫生部颁布《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2006年卫生部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确定的由监督局牵头逐步推行卫生综合执法,实行卫生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工作内容,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订并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共分为总则、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附则等四章共二十条内容。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卫生监督过错责任追究予以规定。一是明确了卫生监督执法过错的概念及追究部门,规定了哪些执法行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及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二是明确了过错责任的认定,包括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客观因素,对不予追究的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进行了规定。三是明确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追究原则。根据卫生监督

7 执法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将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检验、鉴定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追究的情形分别予以规定,对承办人、负责人、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更为细致。四是规定了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同时,基于对卫生监督员执法权益的保护赋予其享有申诉的权利。

(崔 新 范 鹤)

【卫生部颁布《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卫生部下发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工作要求,卫生部制订下发了《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主要是解决如何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对考核评议存在的内容标准不统一,考核时间不固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定。考核评议办法共分为总则、考核评议内容和基本要求、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奖惩、附则共五章2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考核评议工作定位。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级所属执法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组织实施,考核对象应为本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内容主要为已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二是确定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考核内容包括:卫生行政执法制度情况、行政许可的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行政处罚的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情况。针对上述内容确定了考核评议达标的基本要求及不达标的情形。三是明确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成立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考核评议小组,具体由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方式采取随机抽查案卷、查阅执法档案、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发放调查问卷、检查监督场所、走访执法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方式。考评结果分档设置,包括: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四是完善奖惩措施。对于优秀的通报表彰,不达标的通报批评。发现执法活动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予以追究。

(崔 新 于庆华)

【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在厦门举行】 为进一步转变观念,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卫生部于2006年10月25-26日,在福建厦门举办了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参加这次培训的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长、监督处长、监督所(局)长,还有

8 卫生部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共122人。卫生监督局领导在开幕式上宣读了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的讲话稿,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做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之现状和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导做关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注意问题”的专题讲座,上海复旦大学教授介绍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进展情况。同时,为了促进地方之间交流学习,还安排了4个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作大会交流发言。

(谢 杨)

【卫生部举办全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会议】 为全面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卫生部于2006年12月11-12日,在云南丽江举办了全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会。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推进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二是通过交流经验贯彻落实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新的一年监督稽查工作。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监督处长、监督所局长,还有部分地方卫生监督机构稽查科长,共110人。

(谢 杨 赵 增)

医疗服务监督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06年1月9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李熙出席会议并讲话,卫生部部长高强发表了书面讲话。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有关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共180人出席了会议。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强调,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要紧紧围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目标,牢牢抓住五项重点工作内容,确保专项行动见成效;要加强督查,狠抓专项行动工作落实;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严肃法纪,狠抓大要案查处,切实做到案件查

9 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依法行政,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和审批;要加强培训,提高医疗机构法制意识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加强综合执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段冬梅)

【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和工作重点,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七部门于2006年4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延期到2006年底,并对2006年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通知要求,2006年专项行动要继续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5项工作重点开展工作。按照整规工作“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克服一切畏难、松懈、麻痹情绪,保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证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得以实现,促进本地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冯 光)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天津、内蒙古等省区市进行督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为督促各地工作,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5个督查组,分别由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长李熙、卫生部原副部长殷大奎、中纪委驻卫生部原纪检组长张凤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5位部(局)领导带队,于2006年4月25日-6月2日对天津、内蒙古、浙江、广西、河南、黑龙江、重庆、云南、陕西、青海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督查。各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和对基层工作进行抽查等方式,共检查了21个地市、22个区县(县级市),并抽查了154家医疗机构、7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家涉医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卫生监督机构、中医推拿按摩场所。十 10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突出体现在领导重视,部门配合;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大、查处了一批案件;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探索建立了一些长效机制。截至2006年3月,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共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近12万户次,取缔无证行医21万余户次,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19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345件,有力打击了非法行医的嚣张气焰,净化了医疗服务市场。

为进一步了解各地工作进展,交流情况,推进工作,副部长陈啸宏于2006年6月16日在京主持召开督查组会议,专门听取各督查组工作情况汇报,梳理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副部长陈啸宏在总结讲话中针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一是要认真总结本次督查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下一步工作。二是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地反映的突出问题,部内有关司局要通力合作,加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工作,该推广的经验尽快推广,该强制要求的尽早明确提出。三是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督办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段冬梅 邢路微)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案件查办工作研讨会在河南洛阳召开】 卫生部于2006年9月23-27日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了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案件查办工作研讨会。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处长、卫生监督所所长和医政监督科长以及一线监督人员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为了开好会议,各地作了充分的准备,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对126件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点评,其中河南、天津、安徽等9个省市进行了典型案例的大会交流。会议特别邀请几位律师、专家对大会交流案件进行了重点点评,并针对目前案件查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从非法行医的界定和法律适用、医疗机构出租科室案件的认定和注意事项、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技巧、卫生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移送以及如何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等方面作了针对性、可操作性很强的讲解授课。卫生部政策法规司领导针对大家在法律法规和具体执法中的一些疑问作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导也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卫生行政执法,为大家讲解了证据问题和如何做好应诉工作。卫生监督 11 局领导通报了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分析了目前专项行动特别是案件查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冯 光 张伟力)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发总结评估方案】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2006年11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还下发了总结评估方案和总结评估督查汇总表。《通知》要求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总结评估实施方案,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做好专项行动总结评估工作,着重检查专项行动取得的实效,评价专项行动的目标实现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总结评估内容,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全面总结工作;同时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集中宣传,继续营造打击非法行医的社会氛围,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分辨能力。《通知》还要求,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领导,部门之间仍要保持密切联系,做到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不减弱,切实防止非法行医的“回潮”和“反弹”。总结评估方案指出了总结评估工作目的和意义,提出了评估方法,明确了评估内容。总结评估工作主要是评估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实效,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一是以各级政府为单位做好自评工作,在此基础上,上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开展对下级的抽查;二是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总结评估工作。在总结检查阶段,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对1/3以上的地市、地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对本级及至少1/3以上的区县进行督查。督查工作要适当选取工作相对薄弱、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总结评估。上级对下级的抽查评估工作要采取先暗访、后明查的方式开展,同时结合对医务人员或群众进行问卷调查、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客观评价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暗访的重点为核查无证行医情况、转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医疗机构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明查则随机抽查有关机构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情况。总体评价时,要结合暗访和明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总结。总结评估方案提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评估工作:当地政府对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情况;案件查办情况,重点评估投诉举报案件和上级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责任追究情况;上级督查时发现 12 问题的整改情况;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情况。

(冯 光

段冬梅)

【卫生部参加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座谈会并作大会交流】

为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门于2006年10月25-26日联合在京召开了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座谈会。根据会议安排,卫生监督局相关领导代表卫生部参加了会议,并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作了大会交流发言。重点介绍了卫生部在牵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沟通、重大案件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加强了与工商、药监等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加强了与公安机关在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犯罪分子等工作上的配合,并采取挂牌督办、派员督办、限期上报处理情况、请上来汇报查办情况等督办方式切实加强了案件督办力度等工作情况。还介绍了自2004年起卫生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调研,起草非法采供血液和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工作情况。

(苏 志 冯 光)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2006年非法行医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无证行医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逐步规范。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两年来,各地共出动执法人员208.2万人次,检查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85.6万户次,取缔无证行医17.4万户次,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58014户,清理出租、承包科室医疗机构4921户,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1352户,查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618户;没收违法所得8386.6万元,罚款2.8亿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921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485户;追究刑事责任309人; 对720名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违法违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段冬梅)

【卫生部通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等地医疗服务市场混 13 乱案的查处情况】 2006年1月,根据群众举报, 卫生部对河南省民权县医疗服务市场进行了暗访,发现城区内有相当数量的非法个体诊所。河南省卫生厅随后立即对该县医疗服务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民权县城区共有个体诊所157家,其中139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且民权县卫生局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个体诊所的设置审批委托县卫生协会办理,并且在2005年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对无证行医仅一罚了之,对违法行为网开一面。河南省卫生厅对民权县卫生局进行了全省通报批评,并责成商丘市卫生局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商丘市卫生局对民权县卫生局局长、主管副局长进行诫勉谈话;民权县卫生局给予卫生监督南区执法大队队长、北区执法大队队长降职处分。

2006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卫生部、安徽省卫生厅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寿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寿县城关镇无证行医泛滥,检查的16家个体诊所中有13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在开展诊疗活动的22人均无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打击不力,执法流于形式。安徽省卫生厅通报批评了寿县卫生局,并由有关部门对寿县卫生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寿县县委、政府随后重新调整了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班子,由县长任组长,并从卫生、公安等单位抽调60余人组成了专项执法检查巡查暗访组、现场执法检查突击组、立案查处组,明确提出“你不端掉非法行医者的饭碗,就可能砸掉自己的饭碗”,并于2006年3-4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城区非法行医的“黑诊所”进行了彻底地拉网式清理取缔,共取缔非法诊所53户,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了被取缔的非法行医诊所。

2006年9月,卫生部会同广东省卫生厅对汕头市潮南区医疗服务市场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发现汕头市潮南区有“上东浦医院”、“南华门诊部”、“长安门诊部”、“仁安医疗”等非法医疗机构进行无证行医活动,有的非法诊所规模较大,有的非法诊所设在闹市区,有的非法诊所内是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开展诊疗活动。汕头市及潮南区卫生局随后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取缔了包括“上东浦医院”等在内的无证行医机构38家,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一批药品、医疗器械,拆除非法医疗广告牌33块。对汕头市潮南区存在的问题,广东省卫生厅进行了全省通报批评;潮南区卫生局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冯 光)

【卫生部通报天津市第一医院等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案的查处情况】 2006年7月,天津市卫生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天津市第一医院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院于2003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办该院肝病研究所肝病门诊的合同,将肝病门诊交由合作方全权经营管理,医院每年收取管理费80万元。肝病门诊自行购入药品,收入不列入医院资金管理,绝大部分收入被合作方以现金方式提取转移。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局多次检查,该院领导拒不如实汇报情况,并以院长与肝病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本院职工)签订的内部工作责任状应付检查,掩盖其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实质。河北区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天津市第一医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0万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中共天津市河北区委依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给予天津市第一医院院长免去院长职务的处理;给予业务副院长警告处分;对河北区卫生局主管副局长予以通报批评。河北区卫生局对天津市第一医院医教科科长、肝病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河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综合执法组负责人等予以通报批评。

2006年6月2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和广州平安医疗门诊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卖假药、作虚假宣传等违法问题。2006年6月29日,广东省卫生厅组织广州市卫生、工商、药监等部门对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和广州平安医疗门诊部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报道基本属实,而且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还存在违法出租科室的行为。卫生部于2006年7月组成督查组赴广东对此案的查处进行督办。发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审批不规范,包括审批程序不规范,个别审批的诊疗科目与报批的执业人员资料或器械设备不符合,审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有的变更事项未经备案;而且日常管理不严,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有的校验工作流于形式;并且监督执法不到位,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职责不够明确,存在监督空白点,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能够发现并多次要求医疗机构整改,但没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针对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和广州平安医疗门诊部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卫生厅依法对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罚款8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3.5万元的行政处罚;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局对广州平安医疗门诊部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 15 执业许可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广东省卫生厅对厅主管医疗机构审批、校验的3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对主管副局长予以通报批评。

2006年4月,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对洛阳东方医院擅自引进迷走神经分离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造成一部分患者术后病情加重的事件进行了曝光。经查,该院于2005年4月开展此类手术,河南省卫生监督所于2005年9月责令该院停止开展此项手术,但该院置之不理,在2006年4月前又先后做了4例此类手术。同时,该院在媒体上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夸大疗效宣传,误导患者,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洛阳市卫生局依法对洛阳东方医院给予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640元的行政处罚并通报批评;对东方医院业务副院长、骨伤科主任、主刀医师和执业医师周某给予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东方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业务副院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东方医院对在该院委托广告公司发布医疗广告工作中负有监管责任的该院宣传科科长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奖金的处理。

(段冬梅)

【安徽、甘肃等省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法,认真查办有关医疗机构出租科室案】2005年11月,卫生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沙爱尔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公司”)在内蒙古等11个省、自治区的13家医疗机构承租科室,开设“院中院”非法行医等问题。卫生部高度重视,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责成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甘肃、新疆11个省、自治区于2005年12月28日统一开展调查处理工作。11个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部署开展了调查工作,安徽、甘肃省卫生厅还会同公安、监察等部门共同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除山东省外,安徽、甘肃等10 省、自治区的12家医疗机构均涉嫌存在将科室出租或变相出租给爱尔公司的行为。10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先后立案进行查处。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安徽省卫生厅依法对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责令立即终止出租科室、没收非法所得38.6万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246.6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合肥市卫生局违规审批、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违法出租科室的行为,安徽 16 省、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责成合肥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卫生系统予以通报;合肥市委宣传部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朱某(曾任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王某(现任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眼科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甘肃省卫生厅依法对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出租科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674.2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依法对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出责令停止出租科室、没收非法所得15万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96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湖南省卫生厅也依法对湖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爱尔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广东、江苏、江西3省分别依法对中山市人民医院、苏州眼耳鼻喉科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作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新疆等省(自治区)案件还在办理之中。

(段冬梅 张伟力)

血液安全监督

【卫生部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006年7月,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机构在内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监督检查。

全国共出动检查人数30347人次,检查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用血机构共计12859户次,其中合格数11897户次,对发现问题的机构提出责令整改要求的1131户次,给予行政处罚数59户次。2006年11月16-28日,由监察局、卫生监督局、医政司、办公厅相关领导带队,分4个检查组,对贵州、湖南、广东、四川、山东、山西、黑龙江、安徽8省进行血液安全监督检查。

通过狠抓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落实,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基本上做到了辖区内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底数清楚,存在的问题清楚。通过血液安全监督检查,促进了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规范,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重视,将血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进行部署、落实;《献血法》等相关血液管理法律法规得到宣传贯彻,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得到

17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血液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已逐步纳入卫生综合执法范畴,血液管理综合执法能力得到提高,执法队伍得到锻炼。

(宫国强 刘春梅)

大型医疗机构巡查

【卫生部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2006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筹备过程中,对中组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委开展巡视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三次组织召开有医政、规财、人事、政法、纪检监察等各相关司局以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巡查对象、内容、方法等问题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卫生部关于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卫生部2006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巡查工作规程(草稿)》等相关文件。11月27日,经部务会研究,成立大型医院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副部长陈啸宏任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厅、规财司、政法司、监督局、医政司、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确定了巡查工作要按照“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促进整改;总结经验,推荐先进”的原则,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医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卫生部部署重点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医院管理年开展情况,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医院运行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群众的满意程度等。监督局按照会议提出的意见对巡查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并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于12月份开始组织实施了对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的巡查工作。通过巡查,深入了解了被巡查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党组在医院管理方面政策部署的客观情况,对医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徐克明 刘 明)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卫生部于2005年12月印发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6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总结了多年来各地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管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管理,着重解决许可中存在的发放审查条件、载明内容、式样、许

18 可证有效期等不统一的问题,明确了卫生许可证申报和审查制度,界定了各级卫生部门许可的职权,对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审查和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办法》正式实施前,卫生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文件部署各地卫生部门落实《办法》规定,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许可工作,严格许可证发放,把好准入关,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动态监管机制。2006年,卫生部还将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作为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通过重点整治,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卫生部还根据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和企业集中反映的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以便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

(齐小宁)

【卫生部发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2006年2月卫生部印发《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作程序与内容、组织管理、附则等四章二十二条,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督方式及内容、工作程序、卫生行政部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的相应职责以及建立各方有效信息沟通机制等做出了规范性的要求,为做好重大活动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较明确的依据,对重大活动食品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齐小宁)

【卫生部开展2006年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卫生部自2000年开始建立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根据监测重点,卫生部每年印发监测计划,不断增加监测食品种类、污染物和致病菌种类,完善监测网络。经过6年建设,监测网已覆盖16个省区市,覆盖8.3亿人口,重点对消费量较大的29种食品、36种化学污染物、5种重要食物病原菌进行监测,积累了大量监测数据。监测结果发现我国食品砷、汞污染控制状况好转,但铅和镉污染应引起重视,评估结果提示我国人群铅摄入量处于较高水平;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不容忽视,应重点加强监督和控制;食品中农药残留情况有所改善,但仍存在部分食品农药残留超标和高毒农药违规使用问题;食品中存在沙门氏菌等耐药性等问题。这些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为制(修)订食品卫生法规、标准,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19 提供了科学依据。2006年,卫生部向国务院通报了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情况,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为更广泛地利用监测信息,卫生部还向农业、商务等部门通报监测情况,促请相关部门重视食品种植、养殖源头污染控制,改进加工工艺并加强易污染食品行业管理。

(齐小宁)

【卫生部发布毒蘑菇、红豆杉等食品安全预警公告】 2006年为保障消费者健康,防止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危害,卫生部根据食物中毒报告、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以及食品卫生监督情况,发布了毒蘑菇、红豆杉、摄食生鲜水产品、群体性聚餐、误食蓖麻籽、香雪海婴儿营养奶粉等六个食品安全预警公告,公布了红豆杉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常见毒蘑菇图谱。预警信息还重点介绍上述食品存在的健康危害以及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方法,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齐小宁)

【卫生部修订《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加工助剂使用卫生标准》进展情况】 为做好食品包装材料管理工作,2006年卫生部启动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加工助剂使用卫生标准》修订工作,工作组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标准修订和包装材料加工助剂纳入原则、使用原则,明确允许使用的助剂名单,包括序号、CAS号、化学名称、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同时增加迁移量限制规定。新标准已经公开上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核原则通过,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齐小宁)

【卫生部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进展情况】 为适应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产业发展需要,卫生部自2003年开始组织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进行全面修订。2004-2006年,卫生部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研究完善标准文本,并履行向WTO成员国通报程序。2006年,卫生部针对有关部门和行业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食品添加剂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评估,例如开展肉制品中磷酸盐危险性评估,确定了食品中磷酸盐添加剂的使用量和残留量,研究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酒中焦糖色、婴幼儿奶粉和油脂中食品添 20 加剂使用、乳化香精等问题,同时根据评估和研究结果调整和完善标准文本。2006年底卫生部已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报批稿)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审核通过后,将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齐小宁)

【卫生部积极拟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为做好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工作,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起草过程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的管理经验,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居民营养需要、企业的承受能力、监督检测部门的能力和相关法规、标准协调等实际情况。2004-2006年,卫生部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各部门、协会、企业和消费者意见,已基本完成法规文本,主要内容包括:1.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4个营养成分。2.规定食品标签营养声称的范围和应用原则,包括营养含量声称、含量比较声称、属性声称和健康声称。3.制订专门用于营养标签的“营养素参考数值”(NRV)。4.规定了营养标签的具体格式。卫生部还将继续修改完善《办法》,并具体研究《办法》实施步骤。

(齐小宁)

【卫生部完成《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现行《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十几年来,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食品国际贸易的增加和新原料应用的逐步增多,《办法》已难以满足新资源食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急需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完善。根据以上状况,卫生部总结以往管理经验,参考其他国家管理规定,对《办法》进行系统修订,新《办法》完善了新资源食品的概念、范围及管理模式,强化安全性评价原则,建立安全性评价制度,确定了安全评价组织和内容,设置了再评价的原则,同时明确新资源食品的申请、审批、公布等内容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在新资源食品监管方面,《办法》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明确企业在申报、生产经营、食用安全信息报告等方面的责任,同时对新资源食品生产经营和标签提出具体要求。卫生部还进一步完善《办法》,履行向WTO成员国通报程序。

(齐小宁)

【卫生部开展蒸馏酒中杂醇油危险性评估,修订相关标准】 2005年,卫生部 21 根据工作需要制订了《蒸馏酒中杂醇油危险性评估研究方案》,开展了蒸馏酒中杂醇油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危险性评估工作。全国14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对800名进口酒类高暴露人群、1664名中国白酒高暴露人群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对123种进口酒和164种中国白酒进行了杂醇油含量检测与分析,评估结论为:通过饮酒获得杂醇油而产生危害的人群极少,可以考虑取消杂醇油作为卫生限量指标。卫生部即以评估结果为依据提出修订《蒸馏酒及配置酒卫生标准》,删除杂醇油限量指标。经履行向WTO成员国通报程序,2006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标准修改单,取消杂醇油限量指标。

(齐小宁)

【卫生部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卫生部组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了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以农村食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餐饮业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全国共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305662户次,查处涉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案件111226起,移送司法处理案件82起,吊销卫生许可证1444个,取缔无证生产经营29571户,销毁不合格产品1741吨,货值1525万元。各项重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加强对农村食品卫生问题的重点治理整顿。各地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为重点,分别在2006年春节、五一和国庆节期间开展了集中监督执法行动,根据农村食品流通和消费的特点,清理农村地区不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严厉查处掺杂使假、未标识生产日期和生产地点、无产品合格证的食品。二是深入开展食品卫生许可专项整治。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确定各省会城市和1-2个地级城市为重点地区,对辖区内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等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准入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各重点地区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了卫生许可的审核和监督,严肃查处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三是加强餐饮业卫生整治。以餐饮具消毒为重点,重点整治了餐具消毒方法、消毒设备运转、消毒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黑龙江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报道工作进展,向社会 22 公示专项整治结果和不合格的餐饮单位,促进餐饮业的规范化经营。卫生部与教育部联合对8个省开展了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各地进一步重视学校卫生工作。通过对餐饮业卫生薄弱环节的整治,促进了《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实施。四是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各地根据部署,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和流通市场的违法食品添加剂进行专项治理。五是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进行重点治理。重点对调节血糖类、减肥类、抗疲劳类3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并在流通领域对该3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进行专项抽检。根据抽检结果,卫生部依法撤销9个违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将存在问题的37个保健食品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史根生)

【卫生部严厉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 根据2005年和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卫生部组织部分省份对抗疲劳、减肥类、辅助调节血糖类保健食品添加化学药品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69种产品违法添加了化学合成药物,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违反《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卫生部连续下发了5个文件,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查处这69种产品。

同时,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部分产品进行了重新审查,对确认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合成药物的9个保健食品

(徐 娇)

【卫生部开展劣质食用油专项整治工作】 2006年8月,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查获一起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的事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了果断措施,基本控制此批劣质油在市场上的流通情况。卫生部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劣质食用油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要求,立即对辖区内的餐饮业进行一次突击性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型餐饮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食用油的购入、使用和废弃食用油处理的情况。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 23 门在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做到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测相结合。先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定性检测,若定性结果显示食用油的酸价、过氧化值数值超标,应及时将有关样品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相关检验机构进行定量检测。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经检测确认使用酸价与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用油的单位,应对其使用的超标食用油的来源进行追踪溯源,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注重执法监督与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进一步强化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卫生知识,督促餐饮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加强对食用油等食品原料采购环节的索证管理;同时,进一步增强公众的食品卫生意识和食品辨别能力,教育公众不购买、不食用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劣质油类产品。

(徐 娇)

【卫生部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2006年,北京市发生因消费者食用加工不当的福寿螺引发食源性疾病的事件。为保护消费者健康,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卫生部发布紧急通知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是根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水产品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和要求,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严肃查处。二是切实加大对水产品的监测力度,对发现寄生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水产品,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销毁。三是广泛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摄食生鲜水产品可能感染食源性疾病的健康风险,以及预防措施和方法。 同时,要求餐饮单位制售凉菜、水产品应当严格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操作,并抓紧改善生产加工条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徐 娇)

【卫生部紧急通知对“红心鸭蛋”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2006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周报》播报了北京市个别市场和经销企业售卖来自河北石家庄等地用添加苏丹红的饲料喂鸭所生产的“红心鸭蛋”,并在该批鸭蛋中检测 24 出苏丹红。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红心鸭蛋”行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卫生部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来自北京开地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昌斋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白洋淀金桥禽蛋食品加工厂、湖北荆州九头鸟蛋制品厂等六个单位生产或销售的“红心鸭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卫生行政控制并依法查处。

(李泰然 徐 娇)

【卫生部、教育部对部分省份进行学校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行学校食品卫生检查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06]24号)要求,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组成4个督查组,于2006年8月25日-9月25日对辽宁、黑龙江、湖北、江西、广西、广东、四川、云南8省(自治区)16个地(州、市)的食品卫生(包括饮用水)工作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本次督查采取听取汇报,与地方教育、卫生部门的有关代表座谈、查阅有关文件和材料,实地检查和现场问询调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召开座谈会30 余次(省、地、县和学校)、实地检查高校和中小学及幼儿园68所。本次专项督查对促进各地进一步加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力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整改存在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史根生)

【卫生部通报表扬浙江省劣质食用油及北京市福寿螺引发食源性疾病查处工作】 2006年8月,浙江省查处了一起制售劣质食用油案件;北京市调查处理了一起由餐饮单位加工不当的福寿螺引起广州管圆线虫病暴发的案件。以上两起案件发生后,浙江省卫生厅、北京市卫生局反应及时,统一部署,上下联动,针对案情迅速开展了调查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两省(市)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配合,有效地控制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对受到伤害的群众,积极组织救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浙江省卫生厅、北京市卫生局在这两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决策果断,组织有力,行动迅速,措施得当,卫生部特发通报予以表扬。通报充分肯定了浙江省卫生厅和北京市卫生局开展的相关查处工作,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学习浙江省卫生厅及北京市卫生局面对突发食品卫生案件,反应迅速、应对及时、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精心部署、群策群力、协调沟通、合作默契的团队精神;学习他们思维敏捷、业务 25 精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工作能力,切实抓紧抓好2006年的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力争将本地食品卫生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卫生安全的饮食环境。

(徐 娇)

【卫生部公布2006年食品卫生监督执法10大案例】 卫生部结合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公布了社会影响面较大的10大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案例。

一、江苏省查处制售伪劣保健食品案。2006年1月4日,江苏省大丰市卫生、公安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对群众举报的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嫌疑人吉广发名下仓库及涉案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75种非法制售的减肥类、改善性功能类食品计33件,货值逾10万元。经立案调查,涉案嫌疑人吉广发自2003年起至案发,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减肥类及改善性功能类食品加工、销售,其经营网络涉及17个省、直辖市。2006年2月22日,大丰市卫生局依法责令吉广发停止生产经营,并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非法加工经营的减肥类及改善性功能类食品,销毁尚未售出和公告收回的减肥类及改善性功能类食品,并处以罚没款70662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大丰市卫生局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吉广发等人的刑事责任。

二、河北省查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2006年2月24日,石家庄市卫生局会同河北省卫生监督局对群众举报的涉嫌使用工业用保险粉漂白藕片的元氏县兴华食品厂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封工业用保险粉18袋(450kg)、焦二亚硫酸钠8袋以及成品天然鲜藕片2000余箱。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石家庄市卫生局依法责令元氏县兴华食品厂停止生产经营并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产品,销毁1989箱非法加工的鲜藕片,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省查处无证销售猪喉头肉导致食物中毒案。2006年4月,河南周口市先后有63人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心、头疼、乏力、心慌、低热、反应迟钝等症状。周口市卫生局经立案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血液检验结果,判定此次事件为位于周口市育新街西段育新冷库销售的含有甲状腺素的猪喉头肉引起的食物中毒。该冷库系未取得卫生许可证非法进行食品经营,周口市卫生局依法对该冷库处以罚没款74080元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2名当事人予以批捕。

四、河北省查处违法销售用甲醛泡制的海鲜产品案。2006年4月15日,根 26 据举报,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与邯郸市卫生监督所、邯郸市丛台区卫生监督所联合对邯郸市丛台区海城街“玉兰海鲜行”进行了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甲醛液体约200公斤,发现用甲醛浸泡过的毛肚、鱿鱼约130公斤。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销毁甲醛浸泡的毛肚、鱿鱼,没收甲醛溶液,并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四川省查处细菌性食物中毒案。2006年5月3日凌晨,四川省绵竹市卫生执法监督所接到绵竹万兴大酒店发生食物中毒的举报。经调查发现:5月2日中午,绵竹市某酒店同时举办两家婚宴,共有640余人同时进餐,进食了该酒店提供的基围虾、黄金蟹、椒盐带鱼等15个菜品。5月2日晚,有164人陆续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乏力等症状。经执法人员对留样食品、病人呕吐物、排泄物等进行采样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在基围虾菜品和患者的排泄物中分别检出副溶血性弧菌。四川省绵竹市卫生执法监督所依法没收该酒店违法所得16860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计67440元,对雇用7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没款86300元。

六、河南省查处食品违法加药案。2006年7月25日,据消费者举报,郑州市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对郑州市北恒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对涉案的959盒“唐舒宁玉叶山药胶囊”、散装960板“唐舒宁玉叶山药胶囊”以及312张销售收据、307张出库单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查出涉案金额近80万元。经检验,“唐舒宁玉叶山药胶囊”违法添加了“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化学合成药物。鉴于此案涉案金额较大,性质恶劣,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郑州市卫生局已将该案移交给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七、浙江省查处劣质食用油案。2006年8月2日晚,浙江省台州市卫生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会同温岭市卫生局突击检查了浙江温岭市繁昌油脂厂,查获劣质成品猪油5.3吨,原料毛油37.6吨。8月3日,浙江省卫生厅在接到台州市卫生局和温岭市卫生局的报告后,会同温岭市卫生局对劣质猪油可能流向地采取了紧急防控措施,查封了6.5吨来源于该厂的劣质猪油,并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对餐饮单位、超市、农贸市场的全面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共 27 检查餐饮单位3510家,查处3家使用劣质食用油的餐饮单位,收缴劣质食用油325千克。有关劣质食用油已得到控制,涉案嫌疑人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八、北京市查处福寿螺引发食源性疾病案。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卫生局在接到消费者关于在蜀国演义餐厅黄寺店食用凉拌螺肉后患病的投诉后,立即组织对蜀国演义餐厅黄寺店进行调查、核实。8月15-17日,根据核查情况对蜀国演义餐厅黄寺店和劲松店涉嫌加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并认定该餐厅因厨师加工不当,未彻底加热杀灭螺肉中存在的广州管圆线虫而造成消费者患食源性疾病,并最终确认患病病例138人。北京市卫生局依法处以蜀国演义黄寺店罚没款315540元,劲松店罚没款100084元的行政处罚。

九、广东省查处学校食物中毒案。2006年10 月11 日上午9:15 时,中山大学附属小学700多名师生进食广州市弘毅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的课间餐后,从上午9:45至12 日12 :00起陆续有237 名学生出现腹痛、呕吐等不适症状,广州市海珠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相关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随后,广东省和广州市卫生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处理,确认该中毒事件是一起由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引起的食物中毒,最后确认中毒人数为185 名;引起中毒的食品为红豆糕、豆浆和米饭,主要原因是带菌的食品工用具未按规定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污染了食品。根据调查结论,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局依法对肇事单位吊销了卫生许可证,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卫生部查处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合成药物案。在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根据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检,发现北京玺圃环球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玺圃牌玺圃利唐康胶囊”,蓬莱深奥生物科技研究所生产“唐新牌唐新胶囊”,嘉兴三立生物制品开发中心生产“绿如蓝唐宁胶囊”,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利威牌康立舒胶囊”四个产品添加了化学合成药物。2006年8月,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卫生部对上述四个产品进行了重新审查,确认上述四个产品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合成药物。卫生部依法撤销了上述四个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徐 娇)

【开展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 根据国务院《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 28 济秩序工作要点》精神,结合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卫生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以“保障农村食品卫生,维护农民健康权益”为主题的《食品卫生法》宣传活动,围绕这一主题卫生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监督建议及口号征集活动,活动得到了广大热心读者的积极相应,在征集期间共收到来自全国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42条口号,30多篇建议。

开展《食品卫生法》知识竞赛。利用广播电台,制作宣传节目。利用地铁公益广告宣传,共制作150块分别悬挂在北京地铁的37个站台内。通过1个多月的宣传,使近6千万人能够了解2006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主要内容。编写、设计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宣传折页和宣传画。卫生部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文征集各地评出的“A 级”餐饮企业名单和数量,在此基础上编写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宣传折页。印制7万册,发放给全国“A 级”餐饮企业。同时印制了12000张宣传画,在宣传活动前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张 凤)

【中国成功当选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2006年4月,卫生部与外交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央编办联合上报“关于拟申请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的请示”,2006年5月,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主持国申请工作。经过多方努力,2006年7月5日,我国顺利当选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会后,卫生部及时完成主持国确认程序,任命了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席,组建了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秘书处。

(齐小宁)

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部发布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在1999年《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基础上,卫生部制订发布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于2006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程序取消了初审,简化了换证产品的审批程序,设立了生产环节的现场审查制度和新产品的审批程序,增加了许可批件的载明内容。为保证程序的顺利实施,卫生部还制订发布了《卫生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健

29 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以及各类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等配套文件,并于2006年5月举办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班,对新程序及其配套文件进行了宣传贯彻。

(房 军)

【卫生部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为保护消费者健康,2006年卫生部继续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卫生部于2006年3月向社会通报了2005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总体情况,13家监测点2005年共监测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1053例,比2004年增加76例。监测中发现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仍以“接触性皮炎”最为常见,占74.9%。针对多个监测点反映发现违法化妆品导致激素依赖性皮炎的情况,卫生部及时向社会发布了预警公告,并在监测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监督检测,对违法添加激素的化妆品进行了查处。加强监测体系的能力建设,提高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效率,卫生部组织完善了不良反应监测软件系统和不良反应上报表,并对13家监测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

(房 军)

【卫生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处理SK-II事件】 2006年9月14日,质检总局向社会通报SK-II含违禁物质铬和钕的事件,引起了消费者对使用后健康安全的恐慌。卫生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危险性评估、标准研究和市场抽检等技术工作。经评估,专家认为正常使用含微量铬和钕的化妆品对消费者健康风险较低,未证实化妆品因含微量铬和钕而损害消费者健康的情况。卫生部及时将危险性评估结果通报了有关部门,并多次与企业进行沟通。10月23日,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就SK-II事件发布联合声明,最终妥善解决该事件,既消除了消费者的恐慌,保护了消费者健康权益,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将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

(房 军)

【卫生部组织翻译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 为完善对化妆品原料的管理,促进我国对化妆品原料中文命名的规范化,在征得国际化妆品盥洗用品香水协会(The Cosmetic,Toiletry,and Fragrance Aociation,CTFA)同意后,卫生部组织专家对CTFA2006年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INCD)中收录的化妆品原料的标准国际命名(INCI) 30 进行了翻译,对1万余种化妆品原料规定了唯一的标准中文名称。翻译过程中广泛听取了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的建议。该翻译工作实现了化妆品原料中文命名的规范化,提高了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管水平,为我国实行化妆品标签的全成分标识奠定了技术基础。

(房 军) 【卫生部组织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 卫生部2006年继续组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了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一是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二是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三是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严肃查处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省份以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重点检查场所,以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化妆品经营环节开展了专项整治。根据卫生部工作部署,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广西、甘肃9省份对美容美发场所、批发市场和药店经营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519份,结果493份合格,合格率为95.0%,不合格的26份产品中有19份汞含量超过标准限值,占不合格产品的73.1%,检出含有禁用物质氢醌的样品7份,含有苯酚的样品1份,药店经营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合格率高于批发市场、美容美发场所;河北、辽宁、江苏、山东、湖北5省份对商场超市经营的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101份,合格率为98.0%;2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1份菌落总数超标,1份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吉林、安徽、福建、湖南、重庆5省份对批发市场和美容美发场所销售使用的面膜进行了监督抽检,所抽检204份面膜中有186份合格,合格率为91.2%,抽检结果显示,菌落总数超标是面膜类化妆品不合格的最主要原因,在美容美发场所抽检的面膜类化妆品合格率高于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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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根生)

【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根据2006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安排,卫生部以农村食品、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为重点,组织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环节和市售的部分食品品种进行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加大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抽检力度,抽检情况如下:

1.食品。共完成13类食品、3751件产品的抽检任务,发现并查处832个产品,平均合格率为85.9%。具体为:抽查乳饮料204份,抽查指标为蛋白质、糖精钠、山梨酸、苯甲酸、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结果有182份合格,合格率为89.2%;抽查冷冻饮品396份,抽查指标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色素、糖精钠、铅和产品标识,结果有343份合格,合格率为86.6%;抽查酸奶173份,抽查指标为蛋白质、乳酸菌数、苯甲酸、山梨酸、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和色素(包括胭脂红、柠檬黄、靛蓝、苋菜红)等,结果有170份合格,合格率为98.3%;抽查膨化食品175份,抽查指标为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色素,结果有172份合格,合格率为98.3%;抽查酱腌菜285份,抽查指标为铅、亚硝酸盐、糖精钠、甜蜜素、山梨酸、苯甲酸和大肠菌群,结果有246份合格,合格率为86.3%;抽查蜜饯334份,抽查指标为铅、糖精钠、苯甲酸、山梨酸、色素、甜蜜素、二氧化硫和霉菌,结果有189份合格,合格率为56.6%;抽查桶装水520份,抽查指标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电导率,结果有347份合格,合格率为66.7%;抽查麦片类食品177份,抽查指标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黄曲霉毒素B1和铅,结果有151份合格,合格率为85.3%;抽查熟肉制品773份,其中,抽查定型包装熟肉制品206份、散装熟肉制品567份,定型包装熟肉制品抽查指标为亚硝酸盐、山梨酸、苯甲酸、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结果有198份合格,合格率为96.1%,散装熟肉制品抽查指标为亚硝酸盐、山梨酸和苯甲酸,结果有534份合格,合格率为94.2%;抽查葡萄酒283份,抽查指标为二氧化硫、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红曲色素和诱惑红、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等,结果有276份合格,合格率为97.5%;抽查面粉154份,抽查指标为铅、镉,合格率为100%;抽查灭菌乳64份,抽查指标为铅,合格率为100%;抽查米粉(4-36个月婴幼儿补充食品)131份,抽查指标为蛋白质、脂肪、维生 32 素A、维生素D、钙、铁、锌、霉菌计数,结果有124份合格,合格率为94.7%。

2006年进行保健食品的专项抽检。抽查调节血糖类保健食品52份,抽查指标为二甲双胍、苯乙双胍、格列苯脲、拜糖平,格列甲嗪等,结果有49份合格,合格率为94.2%;抽查减肥类保健食品84份,抽查指标为乙酰唑胺,阿米洛利,布美他尼,螺内酯,苄氟噻嗪,氯噻嗪,氢氯噻嗪,氨苯蝶啶,西布曲明,安菲他明,酚氟拉明,酚妥拉明,酚酞,速尿,马兜铃酸等,结果有57份合格,合格率为67.90%;抽查抗疲劳类保健食品111份,抽查指标为西地那非,西力士,前列地尔,育亨宾,阿朴吗啡,康力龙,睾酮,甲基睾酮,康力龙,炔羟雄烯异唑等,结果有97份合格,合格率为87.4%。

2.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2006年化妆品抽检重点是在流通消费环节的产品、场所的卫生许可抽查。化妆品计划抽检1000余份,消毒产品计划抽检1800余份,涉水产品计划抽检1100余份。大部分省根据2006年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检要求上报了抽检结果。同时各地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已对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发布了公告。其中5类化妆品共抽检了1159件,发现并查处不合格产品82件;4类消毒产品共抽检了1335件,发现并查处不合格产品316件;3类涉水产品共抽检了1063件,发现并查处256个不合格产品。

根据各地上报的结果,卫生部公布了3类化妆品抽检和3类涉水产品监督抽检的情况,其中3类化妆品共抽检了824份产品,778份合格,合格率为94.4%;3类涉水产品共抽检了1063件产品,804件合格,合格率75.6%。具体情况如下: (1)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共抽查了519份,26份不合格,493份合格,合格率为95.0%。其中,在药店抽检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164份,162份合格,合格率为98.8%;在批发市场抽检的199份样品中,183份合格,合格率为92.0%;在美容美发场所抽检的156份样品中,合格148份,合格率94.9%。不合格的26份化妆品,其中19份汞含量超过标准限值,7份检出含有禁用物质氢醌,1份含有禁用物质苯酚。

(2)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共抽查了101份,合格率为98.0%,其中1份菌落总数超标,1份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

33 (3)面膜。共抽查了204份,18份不合格,186份合格,合格率为91.2%。其中,在美容美发场所抽检面膜类化妆品86份,83份合格,合格率为96.5%;在批发市场抽检118份,103份合格,合格率仅为87.3%。不合格的18份面膜类化妆品中有17份菌落总数超标,占不合格产品的94.4%,1份检出绿脓杆菌,2份检出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

(4)小型水质处理器。共抽检小型水质处理器880件,合格产品641件,总体合格率为72.8%;在生产企业抽检的99件小型水质处理器,合格率为93.9%,6件不合格,其中,4件产品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2件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在销售单位抽检的781件小型水质处理器,合格率为70.2%,233件不合格,其中,121件产品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113件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33件产品说明书违法宣传疗效或保健功能。

(5)化学水处理剂。共抽查了117件,合格产品108件,合格率为92.3%。9件不合格,均为铅含量超过标准限量,其中,在生产企业抽检的4件,在销售单位抽检的5件。

(6)输配水管材。共抽查了66件,其中,在生产企业抽检37件,在销售市场抽检20件,在建筑工地抽检9件;合格产品55件,合格率为83.3%;11件不合格,均为铅含量超过标准限量,其中,钡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4件,镉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1件。在11件不合格产中,在生产企业抽检的1件、在销售市场抽检的7件、在建筑工地抽检的3件。

(徐 娇 张 凤 李泰然)

【卫生部组织查处“葡萄籽抗敏平抚液晶(抗敏、保湿)”化妆品添加激素案】2006年4月4日,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根据消费者举报提供的线索,对标识为“天骥化妆品有限公司”(98卫妆准字29-XK-1502号)生产的“葡萄籽抗敏平抚液晶(抗敏、保湿)”(生产批号或日期2006/04/01)化妆品进行了调查并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产品含化妆品禁用物质-地塞米松。湖北省卫生厅随后向卫生部报告了案件情况。卫生部对相关执法程序、检验方法和消费者投诉情况、临床症状等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确认事实后随即下发紧急通知,要求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全国范围内立即查处该产品,同时,通过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一方面以“致人上瘾的危险化妆品”为题将该典型 34 案例向社会曝光,另一方面向公众宣传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政策和措施。根据卫生部要求,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天骥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最终确认是该产品经销商“广州葡萄子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006年4月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制售了“葡萄籽抗敏平抚液晶(抗敏、保湿)”(生产批号或日期2006/04/01)化妆品,该化妆品使用了禁用原料地塞米松。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广州葡萄子美容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没收“葡萄籽抗敏平抚液晶(抗敏、保湿)”(生产批号或日期2006/04/01)325支;罚没款67650元。根据卫生部的统一部署,通过全国各地的全面排查,该种违法化妆品及时从市场上得以清除。

(史根生)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

【国家第一批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授牌】 2006年4月,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对中电国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等56家企业授予“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称号。4月24日,3部门联合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授牌暨企业职业卫生经验交流大会,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安排了经验交流与分组座谈,示范企业分别与政府有关部门围绕如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如何发挥示范企业作用以及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了座谈讨论。会议还邀请了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发改委、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的有关同志参加。

(苏 志 贺青华)

【卫生部组织开展“200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卫生部于2006年4月的最后一周开展了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宣传周期间,卫生部向新闻媒体通报了2005年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及2006年重点工作;卫生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授牌暨企业职业卫生经验交流大会”,组织编印

35 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简介》;组织印制了一批宣传挂图,要求各省组织张贴宣传;在地铁作公益广告,扩大劳动者知晓程度。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行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媒体,以农民工、尘肺、女工等为主题,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全国共出动职业卫生工作人员24476名,宣传车次6038辆,发放宣传资料4589195份,直接咨询群众2211820人次,悬挂宣传横幅、标语28753条,展示宣传展版9889块,义诊人数33434人。特别是围绕农民工这一职业病高发人群,各地采取了现场咨询、免费体检、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等形式,使农民工了解职业病危害,了解职业病方面的知识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更好的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苏 志 房元萍)

【卫生部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座谈会】 2006年9月27-29日,卫生部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部分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局所、职防院所和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的有关同志在北京召开了职业卫生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对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议明确当前要抓好:1.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2.切实实行职业病防治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大型企业注重检查各项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中小企业重点是“五小”企业,要强调地方政府职能,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要积极探索委托监管的工作模式,重视和发挥煤炭、矿山、交通、铁路等行业的作用,不留监管的空白。3.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注意抓重点。重点人群,特别是农民工;重点地区,特别是职业病高发、多发地区;重点职业病,特别是尘肺、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性职业病。4.建立职业病危害的预测预警监测制度。利用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及时准确上报职业病危害信息,全面、系统、动态地掌握职业病情况,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5.认真做好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工作。职业病诊断是一项仲裁工作,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稳定密切相关,要从大局出发,一定要落实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责任。6.职业病防治工作还涉及建设项目评审、健康监护、机构资质认定等许多方面,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用人单位 36 的沟通协调。

(赵同刚 贺青华 李 晋)

【卫生部组织有关人员赴德国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培训】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职业卫生人员赴德国培训的函》要求,卫生部组织部属有关单位和北京、天津、广东等12个省市从事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等工作的29名专业人员,于2006年5月28日-6月16日赴德国参加了职业卫生管理培训,对德国的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护体系有了全面了解,完成了培训考察任务。本次培训分别安排在德国联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邦职业劳动保护与劳动医学局、柏林健康保护及工作场所安全与技术安全局、德国法定事故保险与事故预防机构联合会(HVBG)、德国建筑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协会汉诺威分会、德国职业经济及组织心理学研究会、德国明斯特大学流行病学与社会医学研究所、德国波鸿Bergmannsheil职业病专科医院(矿山职业病康复医院)、德国工作环境健康防护研究所等机构,培训内容涉及德国国家职业病立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伤事故(包括职业病)保险、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以及职业病治疗康复等方面。

(于 军 贺青华 康 辉)

【卫生部部署开展2006年国家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及综合督查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卫生部组织开展了2006年国家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06年8-10月,组织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部分省市有关人员分4组对河北、湖北、内蒙古等11个省、自治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综合督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并上报了工作总结。

一、监督检查结果

共检查煤炭、化工、冶金、制药、建材、电子、轻工以及加油站、汽车修理等职业病多发行业的用人单位59669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4778项。

(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情况。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基本情况。在被检查的59669家用人单位中,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35294家,占59.1%;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32712家,占54.8%;用人单位制订了职业病防治计划或方案的28890 37 家,占48.4%;共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60169名,其中专职人员13626名,占22.6%。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所查的59669家用人单位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4337856人(占职工总数的37.1%),2006年度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为57.6%、55.3%、18.4%;应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284085份,实建1780984份,建档率为54.2%。上岗前、在岗期间检出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分别是9580名(检出率为1.3%)、16461名(检出率为0.7%),其中对在岗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14568人(调离率为88.5%);共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10177名,诊断人数为3433人(占33.7%);现有职业病人数69401人。

3.职业卫生监督处罚情况。检查中发现违法单位14889家,占检查总数的25.0%,其中警告单位11690家,罚款单位728家、罚款总额1529.0万元(浙江省、上海市处罚力度较大,处罚金额分别占罚款总额的27.1%、17.8%),停业单位26家,提请关闭单位数30家。违法单位主要集中在轻工、化工、冶金三个行业。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

共监督检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4778个(占全年9019个立项建设项目的53.0%),其中国家级核准或审批的数目为123项(占2.6%)、省级798项(占16.7%)、地市级1484项(占31.1%)、区县级2373项(占49.7%);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共有1380项(占28.9%)。已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1973项,占41.3%;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严重建设项目747项;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数为1234项。

二、监督检查情况分析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2006年检查发现,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或方案的用人单位数分别占检查单位总数的59.1%、54.8%、48.4%,与《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初期的2003年、2004年相比,分别增加了11.1%和16.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从行业间比较看,化工行业好于其他行业,轻工行业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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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呈小幅增长趋势,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连年下降。

与近三年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相比,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率由2003年的50.4%提高至57.6%、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由2003年的43.6%提高至55.3%,呈缓慢的上升趋势,增长幅度较小。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则由2003年的31.6%、2004年的35.9%连年下降至18.4%,突出反映劳动者流动性强、职业健康监护难以覆盖等问题。从2006年检查情况看,制药、化工行业好于其他行业,建材行业较差。在岗期间检出的9317名疑似职业病人多发于煤炭(占49.0%)、冶金行业(占26.0%);现有的69401名职业病病人中,也以煤炭行业(56.8%)和冶金行业(19.2%)最多。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力度明显加强,但审查覆盖率不高。2006年各地共检查4778个建设项目、59669家用人单位、查处14889家违法单位,分别是2003年的2.6倍、1.2倍、2.1倍,反映出各地近年不断加强职业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监督执法已经初见成效。但从监督检查的4778项建设项目来看,职业卫生审查覆盖率整体水平仍然较低,有待进一步加强。

(贺青华 康 辉)

【卫生部启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探索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模式,卫生部于2006年10月启动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2006年10月18-22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在湖南召开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会议,来自卫生部、试点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19个试点县的政府领导、卫生局负责人共1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WHO的官员和新闻界的朋友也应邀参加了会议,交流工作经验、研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流动劳动力人群输出和吸纳的特点,决定在北京市海淀区、大兴区,河北高碑店市,上海普陀区、青浦区,安徽广德县、当涂县,福建惠安县、马尾区,湖南浏阳市、石门县,广东宝安区、新会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容县,重庆南岸区、璧山县,贵州桐梓县、松桃县等19个地区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时间将持续3年。卫生部组织制订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背景材 39 料,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并要求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同时,卫生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项目办公室将制订试点工作初期、中期和后期评估标准,各试点地区将根据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分阶段开展评估工作。

(苏 志 贺青华)

【卫生部继续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关于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定的有关规定,2006年卫生部继续开展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名单如下: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一)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1号)

(二)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2号)

(三)哈尔滨工业大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3号)

(四)中国石油集团石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4号)

(五)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防护)

(卫职技字〔2006〕第A-005号)

(六)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6号)

(七)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7号)

(八)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8号)

(九)胜利油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9号)

(十)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职业卫生)

40 (卫职技字〔2006〕第A-010号)

(十一)山东电力研究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11号)

(十二)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放射防护) (卫职技字〔2006〕第A-012号)

二、化学品毒性鉴定乙级资质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毒鉴准字〔2006〕第B01号)

三、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

(一)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职检字〔2006〕第001号)

(二)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职检字〔2006〕第002号)

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卫生部于2006年12月召开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会议。全国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疾控中心、职防院所和取得卫生部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共150余名同志参加。会议明确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许可、卫生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任务。会议强调卫生行政部门、技术服务机构要明确责任,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职务犯罪。

(贺青华 房元萍)

【卫生部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的管理,完成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候任专家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的管理,2006年11月25-30日和12月6-11日,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分别组织完成了两期“卫生部职业卫生专家库候选专家培训班”。来自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大专院校、企业、行业的200余名职业卫生工作者经审核通过后,分期参加了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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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青华 李朝林)

【卫生部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明确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查内容和责任,卫生部对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7月27日以卫生部令第49号发布实施。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由一般和严重两类调整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将轻微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列为备案管理。2.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管理对象、申请内容、审批程序和时限。3.增加评价报告质量控制环节,明确规定专家审查制度及其具体要求。为贯彻执行新发布的49号令,卫生部先后印发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文件。2006年,卫生部共完成134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其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115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10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8项。

(苏 志 贺青华 康 辉)

【卫生部落实卫生监督对口援藏工作,首次举办“西藏自治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培训班”】 为落实卫生监督对口援藏工作,进一步促进西藏地区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发展,2006年8月7-9日,卫生部在西藏拉萨组织召开了“西藏自治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培训班”。西藏自治区卫生行政人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技术人员、部分企业负责人共25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议,会议邀请职业卫生、放射防护领域的专家进行培训、授课。培训会议传达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介绍了我国目前的职业病防治形势,讲解了职业卫生、放射防护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标准,针对西藏地区职业卫生、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起步晚、基础弱等特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并对西藏自治区职业卫生、放射防护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

(贺青华 李 涛)

【卫生部召开《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纲要(2006-2015年)》(草案)审定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卫生部组织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 42 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市卫生法学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编制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纲要)(2006-2015年)》(草案)。2006年9月14日,卫生部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和规划起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在北京召开了规划草案的审定会议。与会领导、专家积极献言献策,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客观规律,重点审议、研究了以下内容:1.规划中的六大类22种职业病防治指标,是否切合实际,能否如期完成;2.规划中拟采取的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加强信息建设、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人保障体系、依靠科技进步、物资和装备保障等十四项策略措施,在现阶段还存在哪些困难,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衔接等;3.为落实规划制订的各项目标任务,需要采取的保障措施,重点包括职业病防治项目及其投入、各级政府的监督考核与评估等是否切实有效、能否落实到位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和具体修改意见。

(苏 志 贺青华 李 涛 康 辉)

【卫生部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及其分工方案的有关要求,卫生部组织制订了2006年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工作计划,并以部发文下发各省、区、市,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在200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以农民工为对象,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各类相关法律、宣传材料;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举办《职业病防治法》培训班等,深入工业区直接面对工人进行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结合各地情况组织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费为农民工服务。宣传周期间各地咨询人数达220万,发放材料近460万份,义诊人数3万3千余人。在广东、广西、福建、安徽等10个省、区、市,共19个地区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结合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在福建、上海、河北、山东四地组织县、乡镇医护人员400人的职业卫生系统培训,以指导基层医护人员在所辖区内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保障农民工得到有效的、最低限度并能够负担得起的职业卫生服务。组织翻译、编写了指导建筑行业及农业工人的职业卫生工作手册等。组织开展2006 43 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对部分省份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包括以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要求各地对职业病多发行业特别是其中的中小企业农民工人群健康监护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乡镇企业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贺青华 房元萍)

【卫生部会同安监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工作】 为了解我国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措施,2006年5-7月,卫生部、安监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开展了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并邀请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国务院研究室等单位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调研组先后对四川、上海、福建、湖南、河南、山西、重庆、浙江、广东、广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治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研。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一)加强宣传培训,营造了法制氛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卫生部门会同安监、工会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在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同时,深入企业与劳动者进行面对面宣传,在广场、火车、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集中进行宣传,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有效地营造了知法、懂法、守法和执法的社会氛围。

(二)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提高了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安监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于 2002年和2003年在全国连续开展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以及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初步形成了职业病防治多部门监管的联动机制,职业病危害上升的势头有所遏制。《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监督检查各类企业168562家,查处各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案件39800起,处罚企业29128家,责令停建、停业关闭的企业216家。

(三)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加强了能力建设。截至2006年3月,全国31 44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建立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全国97%的地市和88%的县已组建了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全国有各级各类职业病防治机构2309家,专职技术人员22725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已初具规模,在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职业病的诊断、治疗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劳动合同签订和工伤保险参保率明显提高。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加强了劳动用工管理,尤其是加大了对农民工集中的煤矿、建筑等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使得用人单位逐渐重视劳动合同签订并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有了提高,国有企业和较大规模企业达到较高参保率。

(五)工会的群众监督力度得到提高。本次调研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工会积极开展了职业安全卫生大检查、专项检查和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改制企业中,工会一般都设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一些规模较大、管理较好的民营企业也建立了工会并开展了工作。通过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和群众性监督检查网络建设,提高了工会履行群众监督和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的能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进程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众多、分布广、流动性强。2005年末全国就业劳动力人口超过7.58亿。在这些劳动力人口中,暴露于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者多达2亿,分布在煤炭、冶金、化工等30多个行业;二是职业病病人总量大,每年新增职业病在1万人以上。截止2005年底,全国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劳动者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苏 志 贺青华 康 辉)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有关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指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2006年9月20日,卫生部印发了《关于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通知》。《通知》明确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由48位专家组成,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组(27人)和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组(21人)两个专业组。该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疾病预防 45 控制中心负责,其职责是:1.根据各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组织的申请,为地方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2.调研、分析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状况并向卫生部提出意见和建议;3.协助卫生部宣传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4.完成卫生部交办的相关工作。《通知》要求,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努力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工作。 附:

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组

组长: 李 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副组长: 李德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邝守仁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周安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黄金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秘书: 陈永青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余 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成员: 李 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李德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邝守仁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周安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黄金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闫永建 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陈永青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余 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李晓军 黑龙江省中毒抢救治疗中心 王景江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赵金垣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职业病研究中心

46 邹和建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穆进军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李思惠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黄昭维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 黄先青 深圳市卫生监督所 张 幸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王忠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赵一鸣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王建新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郝凤桐 北京市朝阳医院 王涤新 北京市朝阳医院 徐希娴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黄汉林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肖云龙 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刘北辰 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 张洪信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组

组长: 苏 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副组长: 樊飞跃 中国医科院放射所

岳保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王桂林 军事医科院307医院 马力文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秘书: 刘长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姜恩海 中国医科院放射所

成员: 苏 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樊飞跃 中国医科院放射所

岳保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王桂林 军事医科院307医院 毛秉智 军事医科院二所

47 马力文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赵兰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贾廷珍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王文学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艾辉胜 军事医科院307医院 赵文正 中国医科院放射所 姜恩海 中国医科院放射所

谭绍智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刘 英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孙全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刘长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邢志伟 中国医科院放射所 傅宝华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陈红红 复旦大学

问清华 大亚湾核电站职业医疗中心 刘丽波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贺青华 康 辉)

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部加强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2006年2月,卫生部于颁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同时颁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3个配套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集中空调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监督要求;提出了风管系统、风口和机房的卫生管理要求;冷却塔、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的检查、清洗或更换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在卫生管理方面提出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专门档案;应当制订预防空气性传播疾病应急预案;在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进行清洗。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

48 生监管方面的职责。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主要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学评价的目的、依据、评价内容、方法等作了相应规定,还对评价报告的编写和卫生学评价机构的设置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设施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

为规范卫生学评价机构、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及专用清洗设备性能检测的评估工作,2006年5月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专业清洗机构及专用清洗设备技术评估程序》,规定了卫生学评价机构、专业清洗机构及专用清洗设备技术评估单位、技术评估程序和技术评估管理;9月发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细则(试行)》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设备技术评估细则(试行)》, 对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技术评估的申请材料、审核要求、评估管理等内容做了进一步细化,对甲级专业清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空调消毒与安全防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杨 霞 许 宁)

【卫生部组织开展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根据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006年3-10月,卫生部开展了全国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宾馆饭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游泳场馆水质及宾馆饭店、游泳场馆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2006年7月对北京、上海、重庆、安徽、四川、湖北、广东、广西、福建、宁夏、陕西、江苏、内蒙古、辽宁及黑龙江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督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2006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情况是:

一、检查检测结果

2006年共检查公共场所13253家,其中,宾馆饭店8262家,游泳场馆4991家。

(一)宾馆饭店。所检查的8262家宾馆饭店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7.3%;具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49 案的分别占83.5%、90.5%、55.9%和56.1%;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的占91.3%;具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的占78.9%;检查从业人员149863人,健康证持有率为97.6%。所检查的3990家宾馆饭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中,配备新风设施的占79.4%,消毒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的占57.8%,其中,新风机组正常运行的占94.7%,新风取自室外的占95.5%,新风进口附近无污染源的占94.3%,新风机房符合卫生要求的占81.7%。对1060家宾馆饭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了监测,检测风管断面4009个,积尘量和细菌总数超标率分别25.5%和15.5%;检测送风口4281个,可吸入颗粒物(PM10)均值和细菌总数超标率分别为29.6%和36.9%;检测冷却塔1016个,冷却水中军团菌检出率为24.5%。

(二)游泳场馆。所检查的4991家游泳场馆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4.3%;具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别占91.5%、93.5%、91.1%、65.3%和67.6%;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的占96.3%;具有池水循环净化设施和池水消毒设施的分别占83%和91.2%,两项设施运行正常的比率分别为97.6%和96.7%,浸脚池设置符合卫生学要求的占78.9%;具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日常健康检查记录、池水消毒记录及池水监测记录的分别占84.0%、67.8%、85.3%及82.4%,持有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79.5%;检查从业人员26229人,健康证持有率为94.0%。对4772家游泳场馆的游泳池水进行了监测,池水指标全部合格的有3221家,占67.5%,其中,检测水样细菌总数16915份,合格率为89.4%;检测水样大肠菌群16812份,合格率为94.6%;检测水样尿素15790份,合格率为91.3%;检测水样浑浊度16570份,合格率为97.6%;检测水样余氯16349份,合格率为79.1%。

检查中发现1630家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处罚1198家,处罚率73.5%。其中,警告838家,罚款390家,罚款金额295639元,停业整顿40家,吊销卫生许可证2家。

二、监督检查情况分析

(一)宾馆饭店卫生管理状况良好,传染病防控工作仍需加强。2006年检查结果显示,97.3%的各类宾馆饭店持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基本到位。但是,近半数宾馆饭店未制订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1.1%的宾馆饭 50

推荐第2篇: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汇报

XX市卫生监督所

2010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我所在市委、市政府、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年的工作目标任务,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注重卫生执法队伍业务培训,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树立卫生监督新形象,认真开展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XX市2010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结合《XX市2010年卫生监督工作考核标准》,在把好卫生许可准入关,加强食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工作,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防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逐步走向正轨。现将2010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

1、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推进我市卫生监督事业的发展,开展了争创“五个好”先进基层组织、争当“五个模范”优秀共产党员活动,结合工作实际,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开展了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行风评议等活动。按照“敬业、务实、创新、奉献”的宗旨,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拒腐防变能力,在全体卫生监督员中开展了“遵章守法、

执法为民”教育活动,在工作中无“吃、拿、卡、要”现象发生,塑造了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形象。

2、强化内部管理,建章立制,促进效能建设。今年初,为了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制订了《卫生监督所综合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保证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缩短申请办证时间,为群众办证提供方便,使办证效率大大提高,得到群众的好评。

3、增强团结,提高凝聚力。1月份,在茗汤温泉会议厅举办了春节联欢会。节目形式丰富多彩,有歌舞、诗朗诵、双簧、三句半等节目30余个,全体职工积极参与、观看,气氛热烈。联欢会的举办给职工们带来了欢乐。增进干部职工之间的友谊、团结,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凝聚力。

二、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完成了2010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报表及总结上报工作。并将2010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安排表制成写真图发放到各相关科室,悬挂上墙,明确了承办科室、责任人、工作目标、整治时间、整治重点和范围、相关信息上报、监督抽检和监测、卫生知识培训、进度要求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措施,使每个科室的每一位监督执法人员对全年的工作均能做到心中有数,并按要求逐条逐项落实。为确保工作目标的完成,5个综合卫生监督科、学校卫生

科及3个职业卫生科牺牲了所有的双休日,每天早出晚归,各尽其责,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如期完成。围绕全年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卫生监督信息42期。

(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餐饮业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开展了各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活动。

1、2月至11月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乳品和含乳食品集中清查专项行动,对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乳粉情况进行监督清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检查餐饮单位5062户次。

2、3月22日至4月15日,10月26日至11月15日,对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小餐饮业(特别是火锅店、麻辣烫等)、建筑工地、学校(幼儿园食堂)开展了彻查“地沟油”和不合格一次性筷子的整治行动。检查餐饮单位321家(其中与废弃油脂回收单位签订协议42户,餐厨废弃物管理符合要求305户,采购使用食用油脂建立索证索票、验收321户)。未查出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单位。

3、4月1日至4月20日,在辖区范围内针对餐饮单位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检查中型以上餐饮单位29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

业8家。通过检查发现:个别餐饮单位所使用的消毒产品索证不全;从业人员对消毒剂的配比和使用方法不当;6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企业未取得廊坊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验收合格证明。针对检查中各单位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分别提出了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6月1日至11月30日,对全市13家建筑工地食堂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检查了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和台帐建立情况、现场加工制作条件、食品储存设施、餐具消毒、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和食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5、6月10日至7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早点、夜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全市早点摊、夜市经营单位,是否持有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是否使用“一次性筷子”、“地沟油”,餐(饮)具消毒情况,“三防”设施是否齐全,是否加工或销售过期及“三无”食品;采购食品及原料是否索证(即索取卫生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购货发票等);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备案和登记。

6、8月至12月,重点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是否索取肉及肉制品经营单位相关证照、证照是否齐全、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购进肉及肉制品是否做了登记记录、购进肉及肉制品是否检疫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全面细致的核查,检查餐饮单位665家,其中417家使用肉类及肉制品,索票、索证齐全,均

建立了台帐

7、10月12日至11月25日,在辖区内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活动。

(二)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273家公共场所实施了监督检查。对旅招业、美容美发、沐浴场所、游泳场所实施了量化分级管理。重点对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档案的建立情况;强制性浸脚消毒池的设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和游离余氯是否达标等方面。通过检查我市两家宾馆内设游泳场所和一家露天游泳池均持有卫生许可证,卫生档案健全,水质消毒情况良好。1家未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在加强卫生监督的同时,还对3家游泳场所的池水进行了监测。截至目前,共采集游泳池水12份,检测工作正在进行中。

此外,还对11家大中型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情况,卫生现状及清洗、消毒情况,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制定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三)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

完成了省卫生厅安排部署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对全市20个村街的水源水质进行了监督检验,并通过“疫情网”上报省卫生厅。同时,对市区内所有的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了水质采样检验,并对市自来水公司所属的20眼供水井水源进行了水样检验,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下发了监督意见书,保障了全市人民的饮水安全。

(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共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544家,要求其接害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开展情况、体检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的相关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的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

(五)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检查医疗机构34家,有6家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检查医用诊断X射线机38台,CT机5台,对103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了健康体检和培训。

(六)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检查了4所县级医院,12所乡镇级卫生院,2所民营医院和115所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重点检查了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

病疫情报告、控制措施、应急处臵、医疗废物处臵和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活动时内镜消毒工作等情况以及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情况、生物安全的管理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购进、储存与分发和对医疗机构疫苗的接种的资质、种类、进货渠道、储存、收费等环节。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技术性指导,并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七)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4月26日至10月22日对全市53所中、小学及6所幼儿园进行了重点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疫情报告制度、有无专(兼)职疫情报告人;学生晨检、午检制度;因病缺课、病因追查及病愈复课登记;学生健康档案;新生入学是否查验预防接种证;如设有医务室,医务室资质、医务人员资质及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是否规范;教室、宿舍的清扫、消毒制度、有无记录;使用的消毒液是否索证;是否在不同季节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

5月5日至6月4日,开展了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突击月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657人次,出动车辆210部次,检查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282家(学校食堂62家;周边餐饮单位220家),其中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215户,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544人。检查中发现:一些餐饮单位基础条件差,硬件设施投入不足,

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卫生知识缺乏对餐饮卫生不够重视,索证索票不齐全。对存在问题的餐饮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意见867条。

(八)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

6月至10月重点对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持证情况、生产条件、人员管理、生产过程、产品检查、原料管理、仓储管理以及产品备案情况和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产品合格标记、仓储条件等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37家,化妆品储存条件、标签标识及有效期均合格,制度建立及索证、索票合格的36家,1家索证不齐全,给予了警告。

(九)保健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8月5日至11月18日,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营店、药点和商场超市的保健食品专柜进行检查,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52家,其中药店43家,商场、超市8家,保健品专卖店1家,检查保健食品268种。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能够守法经营,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有效,经营的保健食品符合卫生要求。

(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从2010年6月初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明查暗访和拉网式排查,做到不放过一个细节,不隐瞒一点真相。通过排查,对我市医疗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梳理,为各阶段的集中

检查打下了坚实基础。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局共出动检查车185余辆次,执法人员652余人次,接到群众举报8起,查处取缔非法行医10户,没收药品18箱,价值人民币2.7万元。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和监管力度的加大,我市医疗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各单位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切实有效的整改,各医疗机构外聘人员都主动到县卫生局进行注册或变更注册。规范了各级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为净化全市医疗服务市场,创造一个和谐、安全、公平的就医环境提供了先决条件,也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医疗保障。2010年11月,我市针对集中执法监督检查的处理情况,再次对查处及提出整改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了重点督查。对责令整改而不整改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进一步处罚。

(十一)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

我市未设立血站,XX四院、XX市二院为我市两个指定供血点,所有临床用血都由廊坊市中心血站统一供应,而且都成立了输血管理委员会。血库“医院输血管理系统”运行良好,能实现与廊坊血站的正常联网使用,血库人员有执业资质,有相关上墙制度。并与各医疗机构签订了卫生系统临床用血管理责任状,明确要求医疗机构严禁以任何名义自采自供血液,如违反相关规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执法人员对各医疗机构血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医疗机构不存在非法采供血问题。

三、开展卫生监督员培训,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卫生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确保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了《2010年卫生监督员培训计划》,并将于4月开始设立“每月学习日”,举办卫生监督员培训班。培训根据卫生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的培训原则,采用集中授课、自学、模拟演练、问题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相关专业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解决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以适应卫生监督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2、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质量,充分展现执法为民、服务规范、技能过硬的精神风貌,营造“讲学习、钻业务、练技术、比水平”的良好氛围,2010年9月3日,副所长XXX带领三名卫生监督员参加了XX市卫生监督所举办的“2010年全市卫生监督执法技能比赛”,并取得了第一名的优异成绩。

我所将努力构建一个学习型单位,打造一支专业知识过硬、技术全面、反应快捷灵敏、工作高质高效的监督员队伍,为推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努力!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

1、3月15日上午,参加了市政府在XXX大剧院门前广场举办的纪念“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与服务”大型

咨询服务活动。设立了咨询台、悬挂了宣传条幅,摆放了《食品安全法》宣传展牌,向前来咨询的群众宣传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介绍卫生监督的职责范围,耐心告知大家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共解答群众咨询200余名,散发各类宣传材料1500余份,宣传手册500余本,有效地普及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消费卫生知识,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4月24日至5月1日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以农民工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宣传对象,以“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活动中共向群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6000余份,展出展牌8张,张贴宣传标语6条,接受现场咨询人数累计五百余人,同时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

3、4月29日在市区繁华地段设臵了《传染病防治法》宣传点,开展了以传染病防治法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知识为内容的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在活动中共向群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000余份,展出展牌4张,张贴宣传标语2条,接受现场咨询人数五百余人。

4、5-7月份是手足口病的高发期,我市出现多例手足口病,为防止手足口病在托幼机构内的暴发流行,5月份对市内所有托幼机构发放《预防手足口病宣传彩页》10000余册,加大对幼儿家长手足口病知识的宣传。

5、2010年9月6日—12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以“安全饮食,健康生活”为主题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此次宣传,分别在卫生监督所门前、市区繁华街道、国际酒店、皇冠大酒店等人员密集地带设臵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点,开展了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当前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为主要内容的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在活动中共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宣传册300余本,制作展板5张,张贴宣传标语6条,接受现场咨询人数累计五百余人,在《XXX》报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连载2期,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

通过宣传培训活动的开展,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大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五、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1、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预案、食物中毒应急处臵预案、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并于8月9日,组织开展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

2、开展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安全保障工作。圆满完成了“人大、政协”会议、“XX省第十三届运动会”举重比赛、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6月份中高考期间卫生安全保障任务、361°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XX省第十三届运动会”游泳比赛、第三届XX文化艺术节暨XX建市20周年庆典、全

国县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期间卫生安全保障任务。根据各种活动不同特点,制定了可行性卫生安全工作预案,保障了活动期间的卫生安全。

3、进一步落实卫生许可网上审批制度。全年共计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647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3家,饮用水卫生许可证6家,放射卫生许可证8家。

4、今年继续完善健康培训证明管理系统。从业人员需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发证大厅申请办理健康培训证明,交费后,由工作人员使用管理软件为从业人员照相、登记,并打印到体检表上,根据体检表及体检结果录入健康培训证明管理系统。体检结果合格的,发放统一编号的健康培训证明;不合格的开据复检通知单,由监督员负责通知其本人复检,如复检不合格,直接将化验单送至综合业务科,并由综合业务科开据调离通知单,监督员送达后将其调离工作岗位,有效防止了漏检和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

5、完成了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从业单位电子数据库的建立。

6、综合业务科按照执法文书使用的种类和数量,定期到总务科领取并负责盖章、编号、发放、登记,落实专人负责,对各监督科、学校卫生科和职业卫生科的执法文书每天进行收集、电子登记存档,并做好作废执法文书的登记工作。

六、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按照制定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1、执法责任制建立情况:存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配套实施文件,建立了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制定了工作流程,建立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罚没物品管理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及卫生行政处罚审核审批规定。

2、公示情况:对外公布了投诉咨询电话,公示了办事流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书等。

3、卫生监督员风纪及行为规范情况:制定了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和卫生监督员着装管理制度。开展了四次对执法文书的稽查和监督员着装风纪的稽查。

4、案件查处情况:建立了处罚案卷管理制度。今年有处罚案件1起,罚款金额2万元。

霸州市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推荐第3篇:卫生监督执法考试题

2012年卫生监督执法考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0分)

1、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监督机构内部、卫生监督员。

3、根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日内将整改情况报

4、《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实施单位是

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6、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 字或 ,拒绝签字的应

。 等。不得佩

人以上,出示相应证件。

7、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

8、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专用的稽查文书有

的原则。

、卫生

2、根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规定卫生监督稽查的对象包括:

5、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

9、监督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佩带胸号、帽徽、

带其他与监督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10、监督员

调离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监督机构收回其监督证件及标志。

11、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1)

;(2)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的;(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2、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并予以追究责任: (1)

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1)法律规定及标准、规范不明确或者有关解释不一致的;(2)

;(2)在执法活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人员责任:(1)

误决定的。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1)

意见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1)

错行为情节轻微。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5分)

1、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 )个工作日内向卫

- 1C、可以自由地行使罚款权 D、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12、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产、停业 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13、下列选项中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是( )。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三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1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日 B、30日 C、2个月

D、3个月

15、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 A、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C、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D、所有机构都可以。

16、不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认定的监督管理范围的公共场所是( ) A、写字楼 B、宾馆饭店

C、商场

D、候车室

17、宾馆饭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卫生学评价内容应包括( )。

A、清洗消毒间 B、集中空调和通风排气设施 C、给排水设施 D、A+B+C

18、下列均可以作为水体是否受到粪便污染的指示菌,除了( )。 A、总大肠菌群 B、菌落总数 C、耐热大肠菌群

D、大肠埃希氏菌

19、经健康体检确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患者,供水单位应( )将患者调离供、管水工作岗位。 A、10日内 B、20日内

C、立即

D、一个月内

20、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由( )负责。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C、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建设部门

21、以下情形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是( )。 A、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B、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C、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D、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22、对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处理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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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我国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下列三类,其中不包括( )。 A、职业病危害轻微建设项目 C、职业病危害较大建设项目

33、医疗卫生机构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 A、责令改正 B、通报批评 C、给予警告 D、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D、矿化度

34、可以用于指示饮用水是否受到有机物污染的指标是( )。 A、溶解性总固体 B、耗氧量 C、总硬度

35、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 A、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B、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D、报国务院决定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B、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C、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D、通知当事人到场 E、制作现场笔录

2、行政机关决定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有( ) 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B、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D、查封、扣押期限已经满7天 E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情形有(

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B、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D、冻结期限已经满7天 E、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D、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E、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终结执行情形有( ) A、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C、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D、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执行标的灭失的

7、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哪些材料( ) A、强制执行申请书 B、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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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断题 (每题0.5分,共5分)

1、卫生监督服装的制作必须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制、着装图册》中的服装面料样式、标志和颜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服装样式。( )

2、卫生监督稽查员是指由卫生监督机构推荐,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聘任的,依法行使卫生监督稽查职权的工作人员。( )

3、卫生监督稽查员每次聘任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可续聘。( )

4、根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每年至少稽查2次。( )

5、根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监督机构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 )

6、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 7.游泳池水的游离性余氯不得低于0.5mg/L。( )

8.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外交人员享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 ) 9.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10.外国人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

五、纠错题(每题1分,共10分)

1、制定《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目的是: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

2、根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遇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第三方个人或单位干涉、阻挠、被稽查对象提出非正当回避要求时应当回避。

3、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相对单位、稽查单位。

4、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6、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卫生监督稽查员每次聘任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可续聘。

8、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卫生监督稽查员,应当合理配臵,市州级以上人数不少于3人,县市区级人数不少于2人。

9、被解聘的卫生监督稽查员,由原聘任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其卫生监督稽查证,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10、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监督稽查员的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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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卫生监督大队规章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2、严格依法、秉公执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3、卫生监督过程要正确使用、认真填写卫生监督各类文书,做到书写规范、内容详实、字迹清楚、适用法条准确、程序合法。

4、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并填写文书,样品剩余应按照规定统一处理,不得私分。

5、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罚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收的物品,实行统一造册管理。

6、廉洁公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职务或发生有碍公正执法的经济关系。

7、要遵守保密制度,对管理相对人提供的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不得泄漏。

8、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投诉,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遇重、特大复杂情况,应及时报告。

9、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不得酒后执行公务。

10、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卫生监督服、佩带卫生监督标志,衣帽整洁,并出示证件。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准备

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4、规范着装、备好相关执法证件。

(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职权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3、应用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采样和检测;

4、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情况了解。

(三)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要求

1、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分别签名。

4、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分别签名。

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7、询问不同当事人或证人,应分别隔离进行,分别记录。

8、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9、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物),调查取证原件(物)确有困难的,须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此件(物)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1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一)审查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工作程序

1、各监督科接到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当即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受理手续。

2、受理的监督科在三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监督员与综合科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察、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

3、参与审查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认可的由综合科制作《审查认可书》,审查人员确认签字后,报领导审批;审查不认可的由监督科及时将改进意见告知申请人。

4、监督科通知申请人及时领取审查认可书。

5、监督科在接到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报告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综合科,派原审查人员与综合科人员共同验收。

6、验收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验收意见;验收认可的,综合科科在二个工作日内打印出《竣工认可书》经验收人确认签字后,报领导审批;验收不认可的由监督科及时将改进意见告知申请人。

7、监督科通知申请人在三日内缴费并领取验收认可书。

8、申请人超过三日未来缴费并领取验收认可书的,由监督科室负责督促申请人及时领取。同时按规定及时转入卫生许可程序。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质量,保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稽查科具体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服从上级卫生监督稽查机构指导。

(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2、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规范使用等情况;

3、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社会投诉举报,以及卫生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的时效性;

3、卫生监督执法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

4、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四)稽查科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卫生监督稽查活动,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定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五)稽查科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卫生局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职权时,被稽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被稽查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详实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七)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执法证件证章。

(八)稽查科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制作相应的卫生监督稽查文书,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制作、送达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报卫生局备案。

(九)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稽查科,同时上报卫生局备查。被稽查单位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卫生监督员。

(十)卫生监督稽查结果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卫生监督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十一)卫生监督稽查任务必须由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执行。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落实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1、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并进行评议的工作制度。

2、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卫生监督执法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加大考评力度,对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工作纳入考评内容。

3、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考评工作的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考评领导小组,由综合科、稽查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4、卫生监督执法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卫生行政许可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与处理情况、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卫生监督信息情况、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卫生监督执法学习培训情况、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情况、卫生监督稽查情况等。

5、卫生监督执法考评可以通过抽查案卷、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现场检查、工作报告、业务测试等方式进行。

6、卫生监督执法考评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成绩。按照《考核标准》量化评分。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考评专业项不能得分:

(一)出现重大卫生监督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二)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弄虚作假的;

(三)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或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8、经考评发现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存在行政过错责任的,根据过错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将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稽查科具体负责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决定由领导班子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卫生局批准。

五、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3、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10、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2、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3、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4、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5、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本条所称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

(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违法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4、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

5、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

7、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9、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10、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11、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12、违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十不准的;

13、对执法行为内部稽查工作和意见不配合、不落实、不到位、不执行的;

14、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七)对检查发现、举报投诉、上级交办、部门转交等信息获得的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的,没有处理而造成不良社会反映等后果的,依法追究承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及领导的责任。

对举报投诉(包括上级交办、部门转交)案件和公共卫生事件,经调查确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依法追究承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及领导的责任。

(八)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五、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一)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二)责任承担。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为批准人,具体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为承办人。由于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的失误出现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过错,导致批准人出现过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责任导致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对过错本应发现和纠正而未能发现和纠正的,除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直接导致过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虽非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但其行为对造成过错有直接影响的,也一并追究责任;过错经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由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持人应负主要责任。集体研究中提出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三)责任追究。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情节轻微,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情节严重,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对卫生监督科室,视执法过错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通报批评;扣除当年度部分或全部目标管理奖;取消当年综合评优资格。

对个人,视执法过错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理:警告;扣发目标管理奖金;记过;记大过;调离岗位;降级;撤职;开除。

因执法过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休闲活动的。

(五)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六)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法律、法规等修订,废除或者解释做出变化的;

2、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3、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六、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和程序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综合科负责人、部分非事件卫生监督科室负责人、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2、组织调查并拟定调查报告;

3、建议处理决定;

4、有关调查、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卫生局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日常事务由稽查科负责,综合科协助。

(二)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组织成员和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1、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2、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3、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5、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四)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稽查科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五)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七)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八)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大队、市卫生局提出复核或向市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复查期间,原决定暂停执行。

(九)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人事、法制部门备案。

七、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未作具体规定的,服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包括各类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的管理,维护文书的严肃性,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执法文书是卫生监督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必须加强管理,严格使用范围。具体由综合科统一印制、负责管理,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取。

二、文书管理分四个环节:印制、发放、使用、回收。

(一)文书的印制。文书由卫生监督科统一印制,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科室领用。

(二)文书的发放。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领取,领用人领用时记数并签字。

(三)文书的使用。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书的管理工作,不得浪费或改作他用或外借。凡加盖市公章的文书,必须严格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凡执法实施程序上需要经过领导批准的,必须先经所领导批准同意后再使用相关文书。

(四)文书的回收。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未使用的文书由各自科室进行保管。在制作文书过程中产生的作废文书,应统一交回综合科进行销毁。已编码未使用的文书,年终交综合科统一处理。

三、文书制作

卫生监督员应严格按《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制作文书,项目填写齐全,正文书写严谨;写清楚每一部分的必备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使用公文语体,语言庄重、严肃、科学、完整,文理结构有逻辑性。编号规则为:年号+科室代码+流水号;文号规则为:寿卫+执法类别简称+执法性质简称+年号+流水号。

四、制作文书需注意的时限问题

(一)3日。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有违法案件,因情况特殊需要先行调查取证的,可先不制作立案报告,但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为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期限可比照听证告知的期限,即3日。

(二)7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集证据时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三)15日。《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规定对食品的卫生行政控制期限为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6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五)3个月。卫生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年。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查处卫生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并严格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有关规定中“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要求执行。年度内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在承办科室立卷存放并指定专人管理,年末按规定时间交由档案室统一保存。

六、为了规范,逐步推行文书使用计算机打印制作。 卫生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及时、规范地查处各类违法事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违反食品安全、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健康相关产品的法律、法规行为;

(二)各类食物中毒、食物污染、职业危害、农药中毒事件(故);

(三)因食(使)用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

(四)住宿、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等公共场所和其它服务行业无证经营行为;

(五)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及可能引起的公众健康问题;

(六)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无证行医(执业)、违法行医(执业)行为;

(七)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执法的案件;

(九)行风问题。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及要求

(一)投诉举报的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来电、来访、来信、移送等方式反映以上规定的受理范围内容,都应该作为投诉、举报来源予以记录。

(三)受理各类投诉、举报时应主动热情、接到投诉举报,应做好记录。不属于卫生监督监管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一)相关科室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属于本科室范围的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案情重大的投诉、举报案件,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由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科室办理,同时根据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相关科室在受理投诉、举报后,科室负责人应统筹安排,并报告分管领导、根据情况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调查核实,确定有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四、投诉、举报的反馈

(一)反馈形式以电话或当面口头为主,书面为辅,但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需书面反馈。

(二)对应急处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在现场调查处理后应将初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者;涉及样品检验的,待检验结果报告后再次反馈。

五、调查结束后,及时将事件处理情况记录到案件受理登记表。行政处罚的案件,按档案卷宗规定进行管理。

六、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由承办科室按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和归档。

七、举报投诉电话: 52216

28、5298022

卫生监督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保证执法证件的规范性和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执法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证件是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的身份标志。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合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法制作对外的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需要签名的,必须在所签名字下方同时签书本人的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在执行其他有关公务活动需要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身份(名义)签名的,可以根据需要在签名的同时签书本人的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审校验,否则,暂停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耍特权或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七、行政执法证件由人事科负责统一办理、管理,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协助。

八、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上报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情况说明;严禁伪造、变造、涂改、转借、故意损坏行政执法证件。

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补办程序,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九、因退离休(包括内退)或工作变动离开本单位的卫生监督执法岗位的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办理退离休或调动手续前上缴,验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十、凡因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当事人不及时申办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责任过错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十一、凡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耍特权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经证实后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凡具有伪造、涂改、转借、故意损坏行政执法证件行为的给予警告,造成其它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社会的监督与咨质。

十四、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包括相应的培训)费用由单位支付。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是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素质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做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和《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为内容,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支能适应政府、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为促进我市卫生监督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把培训作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必备内容,要形成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

(二)灵活培训。在岗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将培训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相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坚持自学与脱产、个人与集中、科室与单位、请进与派出、理论与案例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卫生监督执法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统筹规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规划,落实上级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单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四)突出重点。围绕社会对卫生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根据“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结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位要求和专业特点,确定培训重点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五)注重质量。把提高质量摆在培训工作的首位,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并重,着力培养和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学以致用,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三、主要目标

每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每年都能至少接受一次单位集中或派出学习的培训,从而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从传统业务型向法制型、综合型转变,增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积极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开展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和帮助广大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二)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全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中开展行政法、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学习,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

(三)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优化知识结构。以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着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适应工作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根据不同时期卫生监督的工作重点,及时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着重提高卫生监督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科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重点进行国家卫生法规的培训、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知识的培训、卫生监督工作管理能力的培训以及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

(四)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历层次,注重人才培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全体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特别是年轻人员,本着学用一致原则,选择学习业务对口、工作需要的专业院校学习深造。

五、培训类别

(一)岗前培训。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录用要进行资格审核和资格考试,要对拟录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聘用后上岗前,要结合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基本技能、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对拟录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按国家《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要求进行。新录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本着方便和高效的原则,实行自学和脱产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参加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二)经常性培训。根据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卫生监督业务需要,对在岗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岗位专业技术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岗经常性培训内容按照《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并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有计划进行。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培训不得少于30学时,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当年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培训内容

培训着重以下内容: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文明礼仪、职业道德;卫生监督执法专业技术知识;卫生监督执法现场工作程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采样、现场快速监测仪器操作技能;卫生事业管理知识及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国际国内卫生监督方面新进展;其他方面。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转变重使用轻培训的观念,切实加强培训管理。根据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年底对本年度培训工作进行总结。人事科、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要做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严格执行教育培训制度,把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各卫生监督科室应坚持每月例行学习,并有记录。45周岁以下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有读书笔记。

(二)保证投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卫生监督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和补助,调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对单位统一安排培训的,培训费由单位列支;对自主学历提升教育并经单位同意的,单位与科室要在时间上予以保障。

(三)强化考核。不定期开展专题考试,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须得重考合格。

(四)建立奖励和约束机制。对在卫生监督教育培训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学时计划的,培训学习时迟到、早退或不到会、不参加,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要予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优秀资格。

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涉及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申请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许可公示

(一)本制度所称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是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将本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根据职责职能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三)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是直接责任人。

(四)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许可事项、法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

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等调整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涉及内容应进行相应调整后及时公示。

(五)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方式可以采用设立公布栏、印制手册、咨询电话、互联网电子文本等形式,保障公众及时得到查询、咨询服务。

(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对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承办人员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必须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七)依法作出的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以便公众查阅。

(八)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接受市卫生局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九)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不及时、全面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十)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部门和人员,依照行政许可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

(一)为保证依法行使卫生卫生监督执法职权,规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卫生监督执法公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为:

1、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范围;

2、有关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

3、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身份公开;

4、办公地点、办公电话;

5、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6、意见箱和举报投诉电话;

7、其它应向社会公开的执法内容。

(三)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方式可以采用设立公布栏、印制手册、咨询电话、互联网电子文本等形式,保障公众及时得到查询、咨询服务。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及时、全面进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五)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部门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工作具体由综合科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科室擅自进行公示。

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管理,科学指导卫生监督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并综合协调管理各科室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各科室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监督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相对稳定。

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的时限、期限、方式等具体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卫生监督信息统计资料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统计报告质量和服务能力。

三、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及填报人员审核、签名制度,经其认可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应急报告制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执行。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统计资料。

六、每年定期督查本制度实施情况。通报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管理情况,对于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一)总

1、为了建立组织健全、反应灵敏的应急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程序。

2、本程序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3、各科室在处理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二)组织和职责

1、大队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现场指挥和有关卫生行政控制措施的落实。

2、成立应急技术处处置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依法报告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3、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并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预案开展工作。

(三)应急处理

1、各科室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详细询问疫情和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等,填写记录。立即向所领导汇报。

2、领导确认必须启动应急程序的,应立即派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疾病控制机构。

3、初步调查,提出假设。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与疾病控制机构共同核实情况:对事件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核实,对所有患者进行个案调查,了解病史、接触史、进食史、体征和检验结果,找出共同特征,综合分析提出初步假设。

4、采取控制措施。对原因比较明确的,可在进行上述调查的同时,对现场采取应急控制和消除致病、中毒、污染因素的措施,特大及影响范围广的疫情或污染中毒事故应视情况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区封锁、人员疏散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配合和支持。

5、确认。根据疾病控制机构提供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检验结果,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解除控制措施。无续发病例或继发污染、泄漏时,可解除控制措施。

7、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

8、撰写行政报告、汇总归档资料。

9、报告根据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本制度规定的实施程序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管理,严格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它是指对于违法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明显、处罚较轻、勿需立案调查,当场即可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实施当场处罚须遵守如下基本要求:

(一)适用当场处罚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处罚明文规定。

3、罚种限警告和罚款。

4、罚款幅度: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组织1000元以下。

(二)当场处罚程序要求:

1、表明身份(着卫生监督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主要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

3、告知当事方拟予处罚的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

4、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对公民罚款50元以下,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开具罚没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

6、当事人对处罚有严重异议的,可转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处理。

7、处罚后七日内报告、备案(当事人有异议的及时报告),并及时上交罚款;

二、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

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有关卫生违法行为的社会举报(如电话、来信、来访等),应作好登记;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举报对象明确,内容可信,本所有管辖权,有对该行为的明文处罚规定)的,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报本科室领导审查决定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耐心解释。,

2、对不属于本所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向举报人介绍正确举报途径,其中来信举报的,经举报人同意,可代为转送应受理部门,并办理转送签收手续。

3、对举报案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在举报登记上注明。

4、决定受理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定人员尽快查处,需履行一般程序的,应在七日内报请上级批准立案。

(二)立案

1、卫生监督科室、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受理举报、接收交办、移送的案件或者通过监督监测、疫情处理、事故调查等发现卫生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即填写《立案报告》,报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2、所主管领导接到《立案报告》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七日内批准立案:

①有较明确的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或后果;

②案情较复杂,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③当事人对拟予当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持有较大异议的; ④属于本所管辖范围,有对该违法行为的明文处罚规定,且未超过法定追责时效的。

3、先立案后调查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基本要求。但在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疫情处理、事故调查中,当场已查清违法事实,取得足够证据,勿需再作调查的,经上级统一规定,可省略立案程序。上级未作统一规定之前,应在三日补办立案手续。

(三)调查取证

1、案件一经立案,有关卫生监督科室应立即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尽快展开调查;在指定人员时,应注意回避。

2、案件调查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上级有关执法程序的具体规定进行,做到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3、案件调查须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4、实施案件调查时,当事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调查取证的,记录、拍摄现场情况及在场证人证言等,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拒绝、阻碍调查取证的,申请公安机关协助。案件调查人员不得越权强行搜查取证。

5、现场检查、勘验应有被调查方人员陪同,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应在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笔录中记载;证据需要保全时,应制作;证据应是原件原物,其复制品须由被调查方认定、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

6、调查中发现伪劣产品或高度可疑不合格产品,应制作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当场责令暂停销售、使用,并根据情况抽样取证;证物有可能被转移、灭失时,报经所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7、实施物品控制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不得超过七天;冷冻、鲜活物品不得超过其保鲜期;对责令暂停销售、使用的物品应尽快进行鉴定或检验,经鉴定或检验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合格的及时以《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的形式书面通知被调查方恢复销售、使用;暂停销售、使用的时限参照临时封存时限规定。

8、疫情处理、事故调查采取物品、场所等临时控制措施,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要求、时限、程序。

9、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解释,违法所得系指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核实违法所得应根据当事方提供的账目、单据、登记、电子储存资料等原始资料;当事方不能提供、不能如实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明其违法所得资料,难以认定违法所得款额的,按“没有违法所得”规定的罚款幅度适罚;其他卫生法律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按该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0、调查结束,必须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拟予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当场陈述申辩的或者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记入询问笔录;主要负责人不在场,又无人代为陈述申辩的,可约定时间专门听取陈述申辩或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11、对已经查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场制作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责令改正。

12、各种调查文书、资料须交由被调查方审阅、认可、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注明原因并由两名调查人员依次签字,并尽可能邀请在场其他人员签字作证。

(四)合议

1、合议是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讨论分析,形成处理意见的活动。合议可以一次亦可多次进行,若出现新的案情,需统一认识,可随时再次组织合议。

2、重大案件(职业中毒、食物中毒或拟处罚金额5000元以上等情况)、违法事实较为复杂案件的合议必须由3名以上单数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由市卫生局指定部门主持,召集案件承办人进行,并制作《合议记录》。违法事实清楚的普通案件(拟处罚金额5000元以下的情况)以及必须现场做出初步处理的案件(如必须立即取缔和告知罚款数额以减少处罚执行环节等)可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现场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合议

3、参加合议人员依次就案件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证据、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应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适罚意见和依据等发表意见,最后由合议主持人综合形成合议意见。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4、经合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的,呈上级领导批准予以处罚;认为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进一步调查取证;认为无违法事实或者已无法查清事实、取得证据的以及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的,写出《销案报告》,呈批准立案的领导批准销案。

5、处罚裁量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过罚相当)原则,裁量中应注意:

(1)法条规定“可以”予以某种处罚的,可自由裁量;法条规定“并处”某种处罚的,必须适用;法条无上述特定规定的,应依次适用处罚。

(2)拟予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必须说明理由、依据;其中拟予减轻处罚须从严掌握。

(3)关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同一案件有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适用中须注意:所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系指性质不同、互无关联、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如果两种或几种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因果性、牵连性(如因制售禁止性食品导致食物中毒发生;又如因从业人员未体检,带病上岗,造成疾病传播等),则勿需分别裁量,遵循对一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4)处罚裁量过程属于行政内部行为,裁量意见应在《合议记录》中记载,并摘要记入《行政处罚审批表》,而不应载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五)听证

1、听证是拟作出较重的处罚决定之前,组织专门会议,就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及拟给予的处罚,当面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

2、听证范围:

①责令停产停业的(取缔适用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②吊销卫生(执业)许可证的;

③对公民罚款五百元以上,对法人、组织罚款二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卫生行政处罚,市卫生局或市所认为需要举行听证,当事人同意参加听证或者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市卫生局或市所认为可以组织听证的。

3、听证的告知:

案件调查结束并合议后,拟作出的处罚属于上列听证范围的,经局、所领导审查同意,由案件承办人制作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市卫生局指定部门或市所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作出安排,并制作送达《听证通知书》。

4、听证应当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① 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②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③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④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

⑤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双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六)行政处罚报批与决定

1、案件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合议(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复核同意后,连同该案所有资料报所领导审批。其中复杂、重大、处罚较重的案件应市卫生局主管局长审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的,适用该制度。

2、行政处罚审批后,案件承办人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案件受理到作出、送达处罚决定,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卫生行政取缔程序

取缔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综合适用。因目前尚无实施取缔的特别程序规定,本着合法、效率原则,参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基本要求,对实施行政取缔的程序暂作规定如下:

(一)适用取缔对象是违反卫生许可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等行为。

(二)适用取缔的手段: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的上述活动。

2、卫生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施取缔基本程序:取缔可当场实施,亦可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若不当场实施,当事人可能逃匿或转移非法活动财物的,应当场实施。当场实施取缔须履行如下基本程序:

1、来自举报的案件应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和《立案报告》。

2、实施取缔应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应先表明身份。

3、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主要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

4、没收、收缴物品须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5、告知当事人予以取缔的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当场简要合议,并将上述内容摘要记入《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6、取缔时如对个人收缴产品、原材料以及加工工具、罚款累计总金额未超过500元的,可现场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交当事人签收。

7、处置方式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执行。

8、取缔执行后,及时制作《结案报告》。

(四)实施取缔注意事项

1、取缔须经法律法规设定,并明确具体手段才能实施。卫生规章孤立地设定了“取缔”的,只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不得越权作出罚没、收缴等其他处置。

2、在食品卫生执法中,取缔主要适用于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情节一般的单位内部食堂未经卫生许可擅自开伙、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过期,一般超范围经营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部分改、扩建等,若当事人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可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不再适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收缴、查封、公告等严厉取缔手段。

3、实施取缔时,没收、收缴物品范围严格限定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专用物品;清点物品应有当事方人员在场。

4、取缔多需当场实施,但其手段又超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当场处罚权限,为保证行政效率,暂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取缔,可以当场采取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封非法活动物品、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活动所用物品的行政处罚,但事后应及时补制审批文书。

5、应予取缔的卫生违法活动多同时存在违反工商执照管理、户籍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为达到顺利取缔、有效查禁,必要时可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联合查处遵循“联合检查,各执其法”原则。

四、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送达

(一)各种需送达当事人的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凡设有当事人签字项目并一式二联的,当事人签字后将第二联交给当事人即为送达;凡无当事人签字项目的,应制作《送达回执》专门送达;送达方式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之“送达”规定执行。

(二)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当场送达;按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七日内送达;行政控制决定应及时送达;送达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履行责任、时限,不按期履行的后果以及申请法律救济的时限、管辖等。

(三)送达应当由两名字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

(四)复杂、重大、处罚较重的案件和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公共卫生案件处罚决定做出后,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式二份)报市卫生局备案。

五、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人应督促当事人按期履行;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况可以停止或中止执行:

1、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一旦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当事人申请暂停执行,经市卫生局或市所主管领导同意暂停执行的;

2、发现处罚决定有严重错误,经市卫生局或市所领导讨论决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由市卫生局或市所决定停止或中止执行的,应制作、送达停止执行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知当事人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应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若当事人已经逃逸,执行标的灭失、申请强制执行已无实际意义,致使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如果违法性质一般,未造成后果,可在三个月后经合议呈请领导批准中止执行结案;当事人若在两年内出现,可恢复执行,并加处罚款。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卫生行政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当事人在限期内履行确有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书面申请的,经合议认为情况属实,报主管该案的领导批准,准予延期或者分期履行。延期分期履行期限暂定不超过一年,逾期仍拖延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认真执行罚款与收缴分离规定,除规定可以行政收缴的情形外,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没款的银行、期限和不按期缴纳的后果;

(六)当场收缴的罚没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交。

六、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结案与报告

行政处罚执行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结案报告》,呈批准立案的领导批准后结案;执行不完全或者已无法执行,经领导批准终止执行的,须在《结案报告》之“执行结果”项内简要注明原因。 结案后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应及时整理建档归档。

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由队长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建议的制度。

二、对上报卫生局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队长核定,并经队内较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案件承办卫生监督科室(下称“承办科室”)要做好案卷资料等有关案件办理工作。

三、实行较大行政案件队内集体讨论制度。

(一)较大卫生行政案件包括:对公民处以300元及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及以上的罚款,没收3000元及以上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的案件;承办科室认为需要所领导参加集体讨论的其它案件。

(二)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科室提前将已经合议程序的案卷提交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查并上报所领导安排集体讨论会议。根据案件基本情况,确定, 由所长或分管副所长主持案件集, 体讨论会议。

(三)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有大队负责人、综合科、案件承办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必要时邀请其他科室或单位资深专家参加。

(四)较大行政案件经集体讨论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非经较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由案件承办科室依照该结论性意见,继续履行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并负责办结案件。

四、较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主要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包括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合议意见等基本情况。该案件的全部案卷资料提交集体讨论会议。

(二)参加讨论人员发表意见。案件调查人员除外。

(三)会议主持人组织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表决,并形成集体讨论处理意见。

(四)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查阅讨论记录,并签名。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五、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表决,在法律框架内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

六、较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日常事务由综合科负责。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卫生局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卫生行政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作出的罚款、依法收缴的物资。罚没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和处理。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一)对依法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二)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等,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

(三)对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各科室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四)对罚没物资的变价处理,按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因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六)严禁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三、罚没收入的管理

(一)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会计室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除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外,罚没收入按照罚款决定与缴款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三)罚没财物变价款、兑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四)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票据管理

(一)依法收取罚没财物和代收机构(银行)收取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二)会计室应做好内部罚没票据的领取登记和发放、使用、缴销工作,做到帐、证、款、物相符。罚没票据存根应当保持完整并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和处罚案卷中。

(三)会计室和各相关科室要随时接受市财政部门对本单位使用罚没票据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

五、责任监督

(一)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造成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罚没收入严重流失的;

2、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资的;

3、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4、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5、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6、其他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一)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一 仪表举止

1、仪容。男同志不留胡须和奇异发型,工作时间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女同志提倡化淡妆,不得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工作时间严禁戴首饰。

2、卫生。勤洗澡,最长不能超过一周洗一次;及时理发,男士应半月左右修剪一次,女士最长不应长于一个月;勤换内衣,保持干净整洁,无挥发性气味;经常修剪指甲、鼻毛等。早上、中午不得吃带有异味影响环境的食品。

3、握手。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客人登门,应起立以示欢迎。和异性握手不要太紧、太久。遇领导、女宾不要主动与其握手。客人离开时,应站立并视情况与客人握手道别或送别。

4、介绍。介绍客人一般要先把身份低、年纪轻的介绍给身份高、年长的,把男同志先介绍给女同志,并有礼貌地以手示意。

5、称呼。对内称姓氏加职务(职称、学位),或姓名加同志;对外称职务、同志、先生、女士、小姐等。不论对内对外,职务性称呼不能有任何省略。在任何场合,禁用低级庸俗称呼,禁用绰号作为称呼。

6、守时。对规定的时间,或约定的时间,要提前5-10分钟到达,不能迟到;如因故不能按时到达,必须提前告知有关人员。对限定的时间长度,不能拖延,按时结束。

推荐第5篇:卫生监督执法整改报告

卫生监督执法整改报告

针对市卫生监督所来我校现场监督检查中所存在的问题,校委会高度重视,经研究责令其限期整改,为了确保学校教学,饮食,卫生等安全,学生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现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1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预防保健,防止传染病和校园突发事件的发生为目的。 2校卫生室设有专业卫生资格人员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学生看病,饮食,就餐安全,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3卫生室设在学校宿舍或教学楼旁边,有利于学生就医和学校突发事件的发生。

4成立传染病预防领导小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门诊登记制度、处方制度、消毒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传染病登记监测报告制度、药房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校卫生室按统一形式和要求上墙并执行。 立 6校卫生室做好门诊就医登记和传染病登记发现疫情及时上5建立必备的消毒设施和药品,并按标准化学校规范要求设报并做记录,做好学生发热门诊登记,确保学校卫生安全。

今后我们积极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做好学校卫生安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从各个方面促进学校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敬请领导再次来我校指导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推荐第6篇:卫生监督移动执法系统

由河南安信公司研发的卫生局现场移动执法系统是,经过数年来客户的使用需求和不断的升级已经成为一套成熟稳定的系统;现场移动执法包中拥有移动执法终端(平板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无线网络等现代化装备,可实现日常监督检查、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核和监督监测、3大类36种文书实时现场打印出具;现场采集的证据材料可及时输出打印,并交由当事人确证。现场移动执法系统的使用改变了由原来的手工纸质现场处理后把数据录入电脑存档,升级为现场平板电脑记录,拍照、摄影、录音、综合查询法规条例并采用打印机现场打印记录和处理事件,经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后,即时上传至卫生局电子档案库。现场监督处理时间至少减少以上,极大地提高了执法效率。系统可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所有数据都可以根据权限实现数据共享,上级卫生监督部门也能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敦促完善整改。现场移动执法实现了从手工作业到电子化制作的巨大跨越,是卫生监督执法手段的全面变革,将依法行政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场监督检查数据实现实时监控,真正实现了透明阳光执法,执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也有利于实现卫生监督执法的程序化、快速化和规范化。单位:河南省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经理

推荐第7篇:20011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总结

20011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总结

一年来,卫生监督工作在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按照省、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以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和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为主题,以食品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和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广泛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全面推进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全年以抓食品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和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手段,全面推进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一)积极组织各类卫生专项整治

在加强日常卫生监督的同时,先后组织开展了餐饮业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餐饮具消毒监测专项整治行动、保健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和打击非法行医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使各类卫生质量得到了提高,保证了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传统节日、高考等重大社会活动的食品卫生安全,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1、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从2008年12月26日开始至2009年4月10日止,共开展了为期三个半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行动整治的范围为全县范围内所有餐饮行业。重点为承办元旦和春节大型聚餐和“年夜饭”的餐饮单位、寒假前后学校食堂、旅游景区(点)餐饮单位及建筑工地食堂。整治的内容为检查餐饮单位餐(饮)具消毒设施是否正常使用,餐(饮)具是否严格消毒;猪肉、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材料索证和台帐建立情况,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环节;食品、肉食品加工卫生状况;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储存情况;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及有效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情况;乳制品、肉类食品、保健食品、调味品等重点节日食品卫生状况;执法检查餐饮单位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经营含有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况。此次行动共派出卫生执法人员366人次,车辆90台次,检查餐饮单位及学校食堂共445家次,通过检查,未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第一批和第二批)的行为,但还存在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单位消毒设施未处于正常运转状态,部分餐(饮)具未按要求严格消毒;二是采购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猪肉、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材料未索证,台帐登记不完全;三是部分食品、肉食品加工卫生状况不佳,有脏、乱现象;四是少数餐饮单位无有效卫生许可证,部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上岗。针对这些的问题,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

2、餐饮业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1月至11月,开展了餐饮业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全年共监督检查311家餐饮单位,监督检查频次达3-4次/家。监督检查的重点:一是继续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规范小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二是进一步落实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落实食品采购、索证、台帐和验收制度,针对性加强对餐饮单位未按要求索证索票和建立台帐的产品进行重点抽检,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原料的行为。三是通过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不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餐饮单位自律行为。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肃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及时曝光,提高违法成本,增强餐饮单位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五是加强和改进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管,提高食堂和集体用餐供应单位卫生管理水平。今年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2009年6月18日上午7点40分接县人民医院报告:我县第四中学6名老师于17日晚6:30在侗乡人家就餐3小时后因恶心、头晕、眼花、四肢发颤乏力、发汗而入院治疗。接到报告后我所卫生监督员立即进入现场展开调查。经过现场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确认此次起食物中毒是因食用了被杂菌污染的蚕蛹所至,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该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3、餐饮具消毒监测专项整治行动。3月至4月,开展了餐饮具消毒监测专项整治行动,县城大中小餐饮单位依法进行了餐具消毒效果采样监测。其中, 18家县城大中型餐饮单位各采样4份,共计72份,69份合格,合格率为96%;122家县城小型餐饮单位各采样1—2份,共计141份,130份合格,合格率为92%;对餐具采样监测不合格的餐饮单位进行政处罚,共罚款14家,罚款人民币2500元。通过监测结果对比,可以看出,大型餐饮单位餐饮具消毒效果较好,小型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效果较差。所以,加大对小餐馆监督执法力度,要求其增加餐饮具消毒的硬件设施,按照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餐饮具洗消制度。

4、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3月份,对全县31家保健食品、消毒产品销售单位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一是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证上岗;二是在经营过程中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的索证情况;三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发现,有7家经营单位销售不合格产品。针对这些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5家经营单位停止经营违法违规产品,收缴夸大宣传治疗作用的保健食品19盒,折合人民币200元。对7家经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共罚款人民币5600元。8月至12月份,对辖区范围内的保健食品、消毒产品进行专项整治及经常性卫生监督,共出动人数85人次,出动车辆1台,检查药房31家,健康相关产品审查10个。经查发现有些药房有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如销售仿冒药品名称或说明书有扩大宣传治疗作用、无批准文号的产品,还有些药房对所采购的保健食品和消毒产品没有完全索证。通过检查,共没收仿冒药品名称,虚假宣传治疗作用的保健食品2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识内容不合格的12家,针对这些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责令有关经营单位停止经营违法产品,并立案查处13家,当场罚款的1家,罚款人民币9300元。

5、打击无证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严厉打击无证非法行医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湖南省2009年打击无证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湘卫法监发[2009]19号)精神,我县立即成立以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谌业君为组长的打击无证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通道县2009年打击无证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此次专项行动由组长谌业君、副组长陆中午亲自组织实施。主要工作是坚决、彻底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各种医疗服务的“黑诊所”,严厉打击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杜绝无证行医、无资格行医的不法行为,保证医疗市场正常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此次专项行动共出动卫生执法人员66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13台次,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和大药房、个体诊所、草医诊所、游医摊点共186家次,其中医疗机构98家、大药房42家、个体诊所16家、草医诊所6家、游医摊点40个。对9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诊所和药房进行了取缔;对2起擅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予以责令停止;对3家超执业范围行医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责令整改。在专项行动期间,共立案查处案件17件,其中大药房无证行医9起、诊所无证行医4起、江湖游医2起、个体诊所超范围行医1起、个体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1起,共计罚款人民币39100元,取缔江湖游医40起。并在县有线电视台新闻媒体上对此项工作进行报道。

6、医疗消毒监测专项检查。6月份,为了评价我县的医疗消毒服务质量对全县医疗机构的消毒工作进行了监测,共监测乡镇卫生院17家、村卫生室16家、个体诊所12家、计生服务站2家、镇卫生院门诊1家,学校医务室1家,妇幼保健院1家共50家医疗机构,采集样品330份,其中合格样品301份,样品合格率为91.2%。采样合格的医疗机构有26家,不合格的有24家29份样品,其中村卫生室12家、个体诊所5家、医疗机构7家。对这次监测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立案查处的6家,当场罚款的5家,共罚款人民币17500元。

7、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前,对县城及县溪、黄土、木脚龙底、万佛山旅游景区周边的80余家餐饮单位及食品经营单位、公共场所,以及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党支部书记培训会议、省委领导在通道考察指导工作期间、中国通道侗族首届芦笙艺术节暨55周年县庆等重大活动食品卫生进行了全程监督检查,并于活动期间在各活动就餐点及加工场所派出多名卫生监督员现场全程监督,对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烹调、配餐、留样以及饮用水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了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卫生安全和杜绝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8、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全县现有中学10所,九年一贯制学校3所,中心小学21所,幼儿园10所,在校学生22359人,就餐人数14291人,占总学生人数的64%,现有学校食堂44个,学校小吃店、副食店63个,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学校有22所。全年对学校监督检查频次3-4次,共出动监督员118人次,出去执法车辆36台次,重点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主要是:① 食堂基本功能用房不完善,卫生设施、布局不合理。②学校食堂、菜店、粉店部分承包租赁不当,由于学校现在实行“一贯制”收费管理后,学校把承包做为学校创收的一个途径,由承包者经营上交承包费,使学校食堂各方面得不到良好的改进。③食堂、小卖部索证管理和台账建立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有的学校开学至今还未进行台账登记。④饮用水卫生有自备水的学校,水源管理、消毒、清洁工作没有落实到位,还有部分学校的学生直接饮用生水的现象。⑤部分学校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和幼儿园保育员,没有进行体检并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而上岗,部分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卫生意识比较差。⑥幼儿园用餐菜谱未能按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合理的调配。针对以上情况,监督执法人员提出了限期整改意。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对学校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其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加大投入,努改善食堂卫生条件,检查督促学校对食堂的经营资质和物资准入制度的落实。卫生监督机构要继续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认真履行预防性监督职责,努力消除学校食堂硬件改造上的卫生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已经发证的责今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通报,借助媒体公布检查结果。

9、高考考点卫生专项监督检查。为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考生顺利完成高考,6月3日至6日,我所派出卫生监督员3名,对高考考点通道一中学校卫生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和住宿、考场环境卫生,以及医疗救治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现场指导整改。在6月7日至8日高考期间,派出了2名卫生监督员现场全程监督,对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烹调、配餐、留样以及饮用水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通过这次的全程监督,未发生任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为广大考生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卫生安全环境。

10、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专项治理整顿。9月中旬和11月中旬,先后两次与教育、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的20多名执法人员,对城区学校及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了综合治理,依法取缔了6家食品摊点、9家餐饮店、2家饮品店,通过两次集中整治,学校周边的食品经营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

11、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为规范我县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利用医疗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为,促进我县医疗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精神,先后于2009年3月10日至12日、9月9日至11日对我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等各种医疗机构及县城内的户外广告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已在县广播电视台登出医疗广告,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曾经发布医疗广告但均已停止发布。个体诊所与社区服务站及其他医疗机构未进行过医疗广告的发布。

12、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5月—6月,对全县范围内放射防护服务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机构资质变化、人员和仪器设备使用情况以及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二是《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和校验情况。三是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病健康检查是否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及其档案建立情况。四是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和上岗证换发工作情况。五是各机构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及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县内共有放射装置机构10家,有6家正在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其中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只有2家。对不符合放射要求的医疗机构已责令停业整改,对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在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下达了限期办理意见书,对还没有启动放射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求其放射工作人员经培训取得放射资质后以及机房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达到国家标准并办理放射许可证后方可启动该项目,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二)稳步推进传染病卫生监督检查

1、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监督检查。为督导医疗机构和中小学校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减少和避免甲型H1N1流感的发生,我所本着“高度重视,积极应对”的原则,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通道县甲型H1N1流感等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方案》,先后于5 月上旬至6月、9月中旬至11月中旬,多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单位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由所领导亲自带队,分成4组,共出动卫生监督员200人次,车辆24台次,主要督查了县直医院3家、乡镇卫生院21家、个体诊所10家、村卫生室4家、44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检查结果:大部分医院均已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制定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及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接诊程序及诊疗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对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技术知识培训。设置发热门诊、隔离观察室及缓冲区,添置消毒设施,加大对医院各门诊、隔离室、观察室、病房的空气消毒及医疗器械消毒,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等。但也有个别医院没有意识到疫情的严重性,存在侥幸心理,没有积极采取防控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了整改意见。学校方面督查情况:各学校及幼儿园均已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人管理,对存在的问题我们根据上级领导和专家的意见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各学校和幼儿园加强空气流通、消毒,做好晨检、午检、晚检,发现有发热的学生立即护送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隔离,以有效地控制学校的疫情。

2、开展手足口病防控、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手足口病(EV71感染)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湘卫法监发[2009]14号《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卫生部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于5月6日至6月30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手足口病防控、传染病防治实施情况、疫情报告登记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90人次,车辆1台,检查县直医疗机构4家、乡镇卫生院21家、村卫生室20家、个体诊所8家、镇计生服务站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家、学校医务室2家。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无传染病报告登记册及门诊日志,无专门的发热、腹泻门诊及制度,医疗废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门诊诊室无消毒设施。卫生监督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增强各医疗机构对手足口病防控意识和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理的重要性。于3月至5月,对辖区内的44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进行手足口病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发放了宣传资料,对措施不力的单位提出了整改意见,有38所学校、幼儿园建立了手足口病疫情报告制度。

3、开展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监督检查。根据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我所制定的《开展以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重点的冬春季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要求,于2月10日—25日在辖区内开展人禽流感防控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了3家县直医院、15家乡镇卫生院、8家个体诊所、2家社区卫生服务站。针对存在的问题,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卫生院组织医务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法律和专业知识进行学习,设立独立的发热门诊,并安排医生坐诊,卫生院及诊所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预检分诊制及转诊制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加强对门诊、配药室、观察室的空气及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在购进消毒剂时须向供货方索取相关的有效证件并按规定配制使用,加强检验室检测标本及医疗废物处理的管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及传播。

4、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范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及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县城有1家集中式供水单位(县自来水公司),乡镇有5家集中式供水单位(县溪、播阳、菁芫州、溪口、陇城)。全年对县自来水公司监督检查14次,对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卫生质量采样监测12次,作水质全分析1次,监测合格率达100%。对5家乡镇单位监督检查4次,共采水样监测6份,合格1份,合格率为16.7%。存在问题:一是播阳、菁芫州、溪口、陇城四家水厂均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二是四家水厂未配备检验室和检验人员;三是无水质卫生消毒设施,没有定期对蓄水池清洗、消毒,无记录;四是无卫生管理制度。针对这些问题卫生监督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以文字材料向人民政府汇报,要政府出面予以责令改正。

(三)深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县城共有171家公共场所,其中宾馆(或招待所)34家、美容美发店70家、网吧和游戏室43家、OK厅18家、洗浴按摩城3家、茶楼3家。持卫生许可证的155家,今年新发卫生许可证44家,从业人员有378人,持有健康证明的365人,持有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360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109家,采样监测样品390份,合格352份,合格率为90.3%。全年对公共场所的监督频次为2-4次/家,特别是在“两节”、“两会”、“五一”和“十一”黄金周前夕,重点对皇都侗文化村、龙底漂流、红军长征“通道转兵”会议会址、独岩民族风情园等景区景点的宾馆、旅店、餐馆、娱乐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了具体整改意见,确保了广大游客的卫生安全。

今年我们根据《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开展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60多家场所进行了量化评分,占总数的56.1%,通过量化评分,通道宾馆、聚龙休闲广场、雲妮女仕美容院、靓丽养颜坊被评定为B级,其它都为C级。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组织了卫生监督员对我县唯一一家集中空调通风设施单位(县民族影剧院)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其没有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为此,卫生监督员当即下达了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严格卫生行政许可 今年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进行了严格的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卫生行政许可,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卫生行政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卫生行政许可。到12月22日止,许可了141家食品卫生经营单位和48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今年,稽查股设专职稽查人员1人,兼职稽查人员3人,稽查力量比去年有所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已经走上正轨。年内,一是对卫生监督人员着装情况进行了四次稽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二是对卫生监督员工作纪律、工作作风进行了4次稽查,促进了工作纪律和作风的转变。三是10月下旬对中国通道芦笙艺术节暨通道成立55周年庆典活动承担接待的6家餐饮单位及5家公共场所进行了稽查,肯定了成绩,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四是十一月上旬对卫生执法文书情况进行了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通过稽查,树立了卫生监督员的形象,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为了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我所12名卫生监督员先后参加了四期省卫生厅举办的《全省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卫生监督员培训班》的培训,2名所领导参加了市卫生局举办的《食品安全法》培训。我所举办了三期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食品安全法》和甲型H1N1防控监督检查知识等。22名卫生监督员参加了县司法部门组织的“五五”普法考试。

四、广泛宣传卫生法制建设

在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我所运用多种宣传手段,不断提高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卫生法制意识。一是在县城开展“1.14”食品卫生知识、“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5.12” 公共卫生应急知识、“9.7至9.13” 卫生标准宣传、“12.4”法制宣传日宣传等十次街头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各种宣传单10000余份,横幅10幅,卫生知识展版80块。二是出动车辆160台次,卫生监督员620人次,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三是刊出7期《通道卫生监督信息》。四是利用 “通道卫生监督”网站进行宣传。五是在7月15日至19日举办了为期五天的“全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法律法规培训班”。六是借助县广播电视台和其它媒体,从正反两方面宣传卫生行政执法情况,普及卫生安全科学知识。在县广播电视台用稿21条,省、市媒体用稿12条。

安乐镇卫生院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推荐第8篇:卫生监督执法整改报告

单县郭村中心卫生院

关于《对医疗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反馈意见》的

整改报告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针对2011年6月28日,来我院现场监督检查中所存在的问题,院委会高度重视,于6月30日及时召开了全体职工会通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对存在问题的科室和个人提出了批评,并进行了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现就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执业方面

1、针对康复门诊未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我院及时拆除了康复门诊科室牌,并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内容对全院科室设置进行了规范。

2、麻醉师马领、张峰,妇产科张素梅未取得相应资质单独开展诊疗活动。一是对人员进行了及时调整;二是对其《执业医师证》执业范围进行了变更;三是组织医疗人员认真学习了《执业医师法》;

四、经核实妇产科张素梅医师执业证注册的就是妇产科专业,与其实际执业范围和开展诊疗活动相符。

二、病历、处方管理方面

针对病历、处方项目填写不齐全、不完整;手术知情同意书填写项目不齐全,谈话医师未签字;药品名称书写不规范,个别处方开具药品超过五种以上,未注明用法、用量等问题。我院及时组织全体医护人员,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 1

法律法规,进行了全员培训和学习。

三、麻醉药品出入库无登记、无验收、无复核的问题。分管领导及时组织药房、药库等从药人员学习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并明确了责任人员,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

四、妇产科人工流产室布局不合理,实验室面积不足等问题。一是对科室布局进行了改建和装修;二是制定了室内质控及失控分析办法,临床检验项目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操作、维护标准;三是加强了人员培训。

五、放射诊疗管理方面,《放射诊疗许可证》过期的问题,我院正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校验、核准和登记。

六、传染及医院感染管理方面

针对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处日志登记内容不全;医疗废物收集桶无警示标识和无转运记录等问题。医务科及时完善建立了门诊日志、住院登记薄和传染病疫情登记薄,并制定了医师首诊负责制、门诊工作日志登记等制度。积极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制作了医疗废物警示标示,各科均明确了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转运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奖惩制度。

总之,通过整改和落实,我院各项执业活动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今后我们将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从各个方面促进医院的全面发展。

单县郭村中心卫生院

2011年7月26日

推荐第9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市畜牧兽医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开展执法人员整顿。梳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做到执法主体明确、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

(二)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完善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制定完善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加强规模饲养场(户)的监管,认真查验饲养档案、免疫证明和动物标识,严禁使用违禁药物、添加剂,严格检疫程序,做到有出必报,有报必检,杜绝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三)规范动物屠宰检疫。认真落实同步检疫制度,所有屠宰场同步检疫率达到100%。同时,严格落实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入厂验证关和合格产品出证关。建立完整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耳标登记、回收、销毁的建档率达到100%,染疫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严厉查处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四)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积极会同有

关部门落实好分区经营、定期休市、定期消毒等制度。所有

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凭检疫合格证明或合格标识上市交易,

对从省外调入的动物及其产品,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报检,检疫合格后,在指定地点经营或交易。保证动物及动

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率和上市持证率100%。

(五)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规范化管理。对设立依

据、主管机构、执法依据、职责、程序、内容、收费标准、

处罚依据、上岗人员的身份及监督电话等按照农业部检查站

管理办法予以公示。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实施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管。

(六)规范动物检疫票证管理。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

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帐、专库、专责管理,

严格收、发、领、用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买

卖、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维护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秩序。对于在检疫监管工作中出现的

失职渎职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屠宰、

市场、冷藏、肉品专卖店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上市畜产品

严格实行索证验章监管制度,确保畜产品的可追溯性。上市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持证率要达到100%。严厉查处逃避检

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

击经营病死动物产品的地下窝点,发现病死动物,严格监督

畜货主按规定处理。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

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执法规范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一是完善制度。建立检查考核备

案制度。提高检查考核的随机性和全面性,健全检查考核综

合评价制度。二是改进办法。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

结合、实地调查和听取汇报、查看原始凭证相结合的工作方

法,完善方案,细化标准,加强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依法

行政、机制创新和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检查考核。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监督执法责任制,落实责任

追究和稽查制度,与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责任

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实行技术人员包乡包场的分片包干责

任制。通过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有力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4月7日至4月8日;

(二)实施推进阶段。4月9日至5月29日;

(三)总结阶段。5月30日至5月31日。

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们,同学们下午好:

我是来自10级经济学(2)班的学习委,我叫张盼盼,很

荣幸有这次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担任学习委员这一职务的经验。

转眼间大学生活已经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

我一直担任着学习委员这一职务。回望这一年多,自己走过的路,留

下的或深或浅的足迹,不仅充满了欢愉,也充满了淡淡的苦涩。一年

多的工作,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下面将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大家一起

分享。

学习委员是班上的一个重要职位,在我当初当上它的时

候,我就在想一定不要辜负老师及同学们我的信任和支持,一定要把

工作做好。要认真负责,态度踏实,要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执行能

力,并且做事情要公平,公正,公开,积极落实学校学院的具体工作。

作为一名合格的学习委员,要收集学生对老师的意见和老师的教学动

态。在很多情况下,老师无法和那么多学生直接打交道,很多老师也

无暇顾及那么多的学生,特别是大家刚进入大学,很多人一时还不适

应老师的教学模式。学习委员是老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一个桥梁,学习委员要及时地向老师提出同学们的建议和疑问,熟悉老师对学生的

基本要求。再次,学习委员在学习上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要有优异

的成绩,当同学们向我提出问题时,基本上给同学一个正确的回复。

总之,在一学年的工作之中,我懂得如何落实各项工作,如何

和班委有效地分工合作,如何和同学沟通交流并且提高大家的学习积

极性。当然,我的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比日:有的时候得不

到同学们的响应,同学们不积极主动支持我的工作;在收集同学们对

自己工作意见方面做得不够,有些事情做错了,没有周围同学的提醒,自己也没有发觉等等。最严重的一次是,我没有把英语四六级报名的时间,地点通知到位,导致我们班有4名同学错过报名的时间。这次事使我懂得了做事要脚踏实地,不能马虎。

在这次的交流会中,我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吸取一些好的经验,带动本班级的学习风气,同时也相信大家在大学毕业后找到好的工作。谢谢大家!

推荐第10篇:隆回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隆回县2011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动物防疫法》,有效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技术规范,规范各项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工作,全面提升我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就如何做好2011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加大检疫力度,规范检疫程序,加强市场监管,严格内部监督,强化队伍建设,落实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为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1、大力推进产地检疫工作,从源头控制疫病传播。建立健全产地检疫网络,合理设立检疫报检点,产地检疫开展面达到100%;规模养殖场出栏畜禽检疫率达到100%,农村散养户出栏畜禽检疫率达到90%以上。

2、进一步规范屠宰检疫工作,保证上市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定点屠宰场的驻厂同步检疫率、检出染疫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

3、强化监管措施,提高执法水平。做好市场、流通环

节监管,确保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持证率达到100%;依法开展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办案活动,重点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害动物产品的地下窝点;对案件办理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办案质量,案件结案率达到100%。

4、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加强对生猪购销户、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规模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审查,严格发证程序。

5、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范使用行为。严厉查处乱出证、乱罚款、乱收费以及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规检疫执法等现象。强化票根审核,规范票证填写。

6、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三乱”发生。

三、主要措施

1、强化人员培训,努力提升队伍素质。要结合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1个规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大力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活动。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政策和业务技能轮训,强化人员管理,整顿执法队伍,努力提升执法队伍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执法严格、服务优良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2、规范产地检疫。根据当地饲养情况、地理情况、交

通情况,以方便群众、有利检疫申报和把关为原则,制定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报检点,对申报点、受理人员、联系电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收费标准等都要进行公示,扎实开展检疫申报点规范建设活动。要切实发挥检疫申报点的作用,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检疫申报程序,对出栏动物全部规范实施到场、到点现场检疫,加大检疫监管力度,确保达到动物有出必检。逐步建立溯源机制,做到染疫动物不出村、不出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就地处理。

3、规范屠宰检疫。农业部印发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对屠宰检疫工作做了详细规定。检疫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4个规程的全部内容,做到熟悉规程,并严格按规程做好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受理、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等工作,促进屠宰检疫工作规范开展。驻场检疫员必须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职责,按照检疫规范要求,在动物入场前,实行查证验物,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免疫耳标的动物进场,并认真做好监管记录。严格宰前监管,屠宰场必须凭准宰通知书进行屠宰。动物屠宰时整个屠宰流程必须符合动物卫生要求,动物产品出场,必须进行复查,合格的方可运输销售。宰前、宰后发现动物疫病,应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监督屠宰

场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记录。

4、规范监督活动。一是全力抓好饲养环节的监管。以加强规模饲养场服务监管为突破口,通过在全县建立监管网络,划分监管服务区域,落实监管服务责任,使用统一的养殖档案、监管档案、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实行动物饲养动态管理等措施,保证每个场户都有监管人员,定期对所监管的养殖场户进行技术服务和监督指导,每个检疫监管人员做到对自己分管哪几个村、哪几个饲养场户;每个场户有什么动物、动物什么情况、什么时间出栏等都要一清二楚。二是认真抓好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管。要充分认识做好动物、动物产品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对经销量较大的城区动物及动物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管工作。各乡镇动物防疫站对每个交易、储运场所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仔细查证验物,每个月都要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5、严格证章标志管理。农业部将于2011年2月28日作废旧版动物检疫证明等相关证照,我们要认真落实《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全面加强证章标志的订购、领取、使用、保管和回收处理等管理,明确责任人,从根本上解决票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动物检疫收费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检疫费收缴,防止检疫收费收缴不规范,乱收费或收费不开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6、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水平。各乡镇动物防疫站要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处罚、告知、送达、执行、结案等步骤的执法办案程序,保证做到案件处理程序合法;要完善书证、物证、调查笔录、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办案证据,做到以事实为依据,证据确凿;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确定需要适用的法律条文,做到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正确;要按照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结果等要素进行简练完整地叙述案情,规范填写制作执法文书,并按照规定顺序建立案卷档案从而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办案水平。

2011年3月25日

第11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市畜牧兽医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开展执法人员整顿。梳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做到执法主体明确、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

(二)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完善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制定完善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加强规模饲养场(户)的监管,认真查验饲养档案、免疫证明和动物标识,严禁使用违禁药物、添加剂,严格检疫程序,做到有出必报,有报必检,杜绝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三)规范动物屠宰检疫。认真落实同步检疫制度,所有屠宰场同步检疫率达到100%。同时,严格落实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入厂验证关和合格产品出证关。建立完整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耳标登记、回收、销毁的建档率达到100%,染疫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严厉查处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四)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分区经营、定期休市、定期消毒等制度。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凭检疫合格证明或合格标识上市交易,对从省外调入的动物及其产品,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检疫合格后,在指定地点经营或交易。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率和上市持证率100%。

(五)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规范化管理。对设立依据、主管机构、执法依据、职责、程序、内容、收费标准、处罚依据、上岗人员的身份及监督电话等按照农业部检查站管理办法予以公示。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实施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管。

(六)规范动物检疫票证管理。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帐、专库、专责管理,严格收、发、领、用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买卖、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维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秩序。对于在检疫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屠宰、市场、冷藏、肉品专卖店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上市畜产品严格实行索证验章监管制度,确保畜产品的可追溯性。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持证率要达到100%。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死动物产品的地下窝点,发现病死动物,严格监督畜货主按规定处理。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执法规范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一是完善制度。建立检查考核备案制度。提高检查考核的随机性和全面性,健全检查考核综合评价制度。二是改进办法。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实地调查和听取汇报、查看原始凭证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完善方案,细化标准,加强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依法行政、机制创新和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检查考核。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监督执法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和稽查制度,与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实行技术人员包乡包场的分片包干责任制。通过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有力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4月7日至4月8日;

(二)实施推进阶段。4月9日至5月29日;

(三)总结阶段。5月30日至5月31日。

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们,同学们下午好:

我是来自10级经济学(2)班的学习委,我叫张盼盼,很荣幸有这次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担任学习委员这一职务的经验。

转眼间大学生活已经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一直担任着学习委员这一职务。回望这一年多,自己走过的路,留下的或深或浅的足迹,不仅充满了欢愉,也充满了淡淡的苦涩。一年多的工作,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下面将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大家一起分享。

学习委员是班上的一个重要职位,在我当初当上它的时候,我就在想一定不要辜负老师及同学们我的信任和支持,一定要把工作做好。要认真负责,态度踏实,要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执行能力,并且做事情要公平,公正,公开,积极落实学校学院的具体工作。作为一名合格的学习委员,要收集学生对老师的意见和老师的教学动态。在很多情况下,老师无法和那么多学生直接打交道,很多老师也无暇顾及那么多的学生,特别是大家刚进入大学,很多人一时还不适应老师的教学模式。学习委员是老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一个桥梁,学习委员要及时地向老师提出同学们的建议和疑问,熟悉老师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再次,学习委员在学习上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要有优异的成绩,当同学们向我提出问题时,基本上给同学一个正确的回复。

总之,在一学年的工作之中,我懂得如何落实各项工作,如何和班委有效地分工合作,如何和同学沟通交流并且提高大家的学习积极性。当然,我的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比日:有的时候得不到同学们的响应,同学们不积极主动支持我的工作;在收集同学们对自己工作意见方面做得不够,有些事情做错了,没有周围同学的提醒,自己也没有发觉等等。最严重的一次是,我没有把英语四六级报名的时间,地点通知到位,导致我们班有4名同学错过报名的时间。这次事使我懂得了做事要脚踏实地,不能马虎。

在这次的交流会中,我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吸取一些好的经验,带动本班级的学习风气,同时也相信大家在大学毕业后找到好的工作。谢谢大家!

第12篇: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德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德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目 录

一、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

二、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三、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

四、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五、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六、卫生监督执法实施程序管理制度

七、卫生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八、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九、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考核管理制度

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三、卫生监督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十五、卫生监督举报投诉案(事)件处理工作制度

六、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七、卫生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八、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执法体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监督发[2005]233号),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任务

市卫生局为德州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包括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下同)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执行机构,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卫生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监督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受理市级办理的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有关证件的审核;对涉及卫生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进等进行卫生审查;对辖区内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故、重大疫情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三、行政执法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依据《食品卫生法》等,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对有关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对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

(五)依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对有关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化妆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依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等,对医疗、母婴保健机构有关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五、法定职责及各级责任

(一)法定职责

1、组织制定全市卫生监督业务工作计划;

2、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许可、母婴保健许可、资格认证的申请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现场卫生学审查;

3、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许可、母婴保健许可、资格认证有关证书的发放、注册、校验等事务工作;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承担现场卫生监测、抽样等工作;

5、对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6、开展卫生法制、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培训;

7、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达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控制和救灾防病工作;

9、依法对医疗市场和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0、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事件并进行调查、处理;

11、承担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价报告;

12、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各级责任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局授权委托行使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职能,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副所长主要责任:

1、负责贯彻实施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

2、负责对食品、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3、负责对食品、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

4、负责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依法进行执业许可管理;

5、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和对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6、负责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7、负责对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

8、参与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9、负责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

10、负责市卫生局交付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

卫生监督执法科室(包括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下同)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主要责任:

1、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2、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3、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4、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立案建议,进行现场调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5、参加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6、宣传卫生法律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7、执行领导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六、责任要求

(一)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科室)责任要求

1、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照章办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规、随意执法。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及时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的申请事项。各项申请的程序、条件、期限应当公开,并按规定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5、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卫生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和对社会卫生违法案件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6、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制作和使用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7、密切配合司法或其他国家机关执法。共同组织实施的执法活动,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其他部门执行的,应加强联系,做好衔接;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并督促实施,实施情况按规定报告。

9、对执法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法规学习、宣传、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检查等。

10、对本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责任要求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2、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遵守《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严格依法行政。

3、必须经过资格性岗位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上岗执法。还应接受适应性法制培训教育。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5、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执法。

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职业秘密;贪污、受贿、行贿;徇私枉法;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七、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根据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落实分解到各级负责人、各科室及执法人员。同时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卫生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文书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统计报告、监督稽查、执法评议、过错追究等配套制度,保证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八、卫生监督执法监督

所长、分管所长、人事科、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负责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九、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纳入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经考核,对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科室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依据规定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为全面落实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保证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任务,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建立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职责、任务及行政责任并落实分解到各科室(包括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下同)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二、根据实际,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实行所、科两级分级细化落实到人。所将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要求分解或分工到各科室,各科室将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要求分解或分工到具体人员。

三、各执法岗位具体责任人员应保证2人以上或实行AB角制,确保岗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为便于操作管理,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职权岗位责任明细表》、《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行政责任明细表》(下称两个《责任明细表》)管理。所下达到科室的两个《责任明细表》详见附表

1、2,各科室岗位具体责任人员的岗位责任及行政责任由各科室进行细化落实到具体人员。

各科室细化落实到具体人员的两个《责任明细表》,应在所两个《责任明细表》下达到科室后的10日内报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备查。

五、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应根据各科室职能分工调整情况及时提出重新印发两个《责任明细表》的建议,经所领导审批后印发各科室执行。

各科室有关人员岗位调整,应在10日内将科室细化到人的两个《责任明细表》报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备查。

六、所对科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及行政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涉及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申请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许可公示

(一)本制度所称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是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将本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根据职责职能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三)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是直接责任人。

(四)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许可事项、法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

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等调整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涉及内容应进行相应调整后及时公示。

(五)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方式可以采用设立公布栏、印制手册、咨询电话、互联网电子文本等形式,保障公众及时得到查询、咨询服务。

(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对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承办人员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必须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七)依法作出的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以便公众查阅。

(八)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接受市卫生局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九)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不及时、全面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十)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部门和人员,依照行政许可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

(一)为保证依法行使卫生卫生监督执法职权,规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卫生监督执法公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为:

1、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范围;

2、有关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

3、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身份公开;

4、办公地点、办公电话;

5、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6、意见箱和举报投诉电话;

7、其它应向社会公开的执法内容。

(三)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方式可以采用设立公布栏、印制手册、咨询电话、互联网电子文本等形式,保障公众及时得到查询、咨询服务。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及时、全面进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五)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部门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包括各类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的管理,维护文书的严肃性,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执法文书是卫生监督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必须加强管理,严格使用范围。具体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负责管理,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取。

二、文书管理分四个环节:印制、发放、使用、回收。

(一)文书的印制。文书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科室领用。

(二)文书的发放。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领取,领用人领用时记数并签字。

(三)文书的使用。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书的管理工作,不得浪费或改作他用或外借。凡加盖市公章的文书,必须严格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凡执法实施程序上需要经过领导批准的,必须先经所领导批准同意后再使用相关文书。

(四)文书的回收。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未使用的文书由各自科室进行保管。在制作文书过程中产生的作废文书,应统一交回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进行销毁。

三、文书制作

卫生监督员应严格按《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制作文书,项目填写齐全,正文书写严谨;写清楚每一部分的必备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使用公文语体,语言庄重、严肃、科学、完整,文理结构有逻辑性。

四、制作文书需注意的时限问题

(一)3日。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有违法案件,因情况特殊需要先行调查取证的,可先不制作立案报告,但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为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期限可比照听证告知的期限,即3日。

(二)7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集证据时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三)15日。《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规定对食品的卫生行政控制期限为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6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五)3个月。卫生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年。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查处卫生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并严格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有关规定中“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要求执行。年度内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在承办科室立卷存放并指定专人管理,年末按规定时间交由档案室统一保存。

六、为了规范,逐步推行文书使用计算机打印制作。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管理,科学指导卫生监督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负责并综合协调管理各科室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各科室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监督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相对稳定。

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的时限、期限、方式等具体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卫生监督信息统计资料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统计报告质量和服务能力。

三、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及填报人员审核、签名制度,经其认可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应急报告制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执行。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统计资料。

六、每年定期督查本制度实施情况。通报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管理情况,对于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卫生监督执法实施程序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依法规范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权,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实施程序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了便于卫生监督执法各项工作的具体运行操作,本制度分别规定卫生监督执法各环节过程的实施程序。

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实施程序进行操作。本制度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或参照外地有关程序进行操作。

三、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便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履行卫生行政审批职权,规范并简化卫生行政审批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地方便并服务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下统称“卫生许可”)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规定与市政务服务中心2007年6月26日批复意见,制定本程序。

(一)市级所有卫生许可事项全部统一纳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我市有关卫生许可制度的规定,负责卫生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具体受理、材料形式审查、批准证件发放工作。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市卫生监督机构相应科室(下称“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应根据卫生许可申请人从事活动及申请卫生许可事项情况,提供并指导其填写相应的卫生许可申请文书样本。

卫生许可申请人先到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咨询的,或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执法检查发现应办理卫生许可事项的,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人员应当告知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不得直接受理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人有关事项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核或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转交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进行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核或现场审核。

卫生许可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卫生许可事项,需提交卫生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文本一式一份;书面文本应当用A4纸打印或钢笔填写,按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未登记注册单位由负责人逐页签字;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整理并提交卫生许可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按照《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形式审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在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卫生许可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步骤、时限等内容。

(四)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应当分别负责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转交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核或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与机构内部审批手续,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办理卫生许可所需资料要求,指导、协助卫生许可申请人完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五)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具体工作:

1、按照有关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和规定,完成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审核或现场审核,并作出审核结论。

2、根据所有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和审核结论,依照有关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标准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具体审核建议意见。

卫生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依法准予卫生许可的审查建议意见;对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审核或现场审核,申请人存在问题经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作出依法不予卫生许可的审核建议意见,并要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3、对作出审核建议意见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报机构分管领导内部审批。

经机构分管领导内部审批的卫生许可申请事项主要有:各类生产加工企业;市政供水与集中式供水;公共场所商场、书店或食品商店营业面积在500M2及以上,住宿客房床位在100张及以上;餐饮单位(不包括各类食堂)就餐席位在200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他认为应该报由机构领导内部审批或机构领导认为应该内部审批的其他事项。其中,对于医疗机构的卫生许可事项,要再报经机构主要领导审批。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卫生许可申请事项,机构领导授权委托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主任内部审批。

4、将经机构领导内部审批后的该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包括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书等资料)进行整理,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转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5、对属于省或以上部门审批的卫生许可事项,上报的市级初审意见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报送市卫生局核盖行政公章后交由卫生许可申请人向省卫生厅申报。

(六)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在卫生许可审核过程中,应当依法制作相应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对卫生许可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进行整改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或限期整改意见,并依法进行督导、检查落实。

(七)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依据窗口主要负责人(窗口带班领导,下同)对卫生许可申请事项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许可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件或其他卫生许可文书。

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不得打印卫生许可证件。

(八)继续实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遇有重大招商引资的或市领导交办的或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导认为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卫生许可申请事项,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通知》(德政办字[2005]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窗口主要负责人,窗口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部门牵头办理有关手续。

(九)《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卫生许可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一份,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进行依法形式审查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核换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持有业户改变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或者对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改建的,卫生许可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一份。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并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卫生许可证》持有业户改变生产经营地址、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另设分厂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需要年审的,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依法对《卫生许可证》持有业户进行审查。

(十)进一步简化并规范街头、集市食品摊贩与乡镇食品业户卫生许可具体办理程序。

1、对于未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卫生许可手续的街头、集市食品摊贩与乡镇食品业户的卫生许可,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直接在业户经营现场受理许可申请并填写包括业户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经营地址、从业人员数、许可证编号等业户基本内容的《一览表》、依法进行现场审核并结合业户经营现场情况提出发证意见,《一览表》经市卫生监督机构分管领导予以机构内部审批后,转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核制卫生许可证,《一览表》卫生许可证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统一领取后分户上门送交到各业户。

2、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直接现场办理卫生许可手续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封膜费15元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工作人员在业户经营现场代收,统一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并作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核制卫生许可证的依据。

3、“街头、集市食品摊贩与乡镇食品业户”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德城区三八便民市场内经营业户;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的街头、集市食品摊贩以及乡镇驻地、村庄内的个体食品业户(指从业人员5人及以下业户)等不具备法人资格应按照《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鲁卫法监发[2006]6号)办理有效期为1年或以下《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业户。

4、具备以上适用范围、条件的公共场所经营业户卫生许可参照以上办理。

(十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在发放卫生许可证件(包括告知承诺、变更许可项目等所有卫生许可证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该业户的有关卫生许可办理资料、《一览表》移交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建立档案,并逐步完善有关资料,以便及时有效地开展许可后的卫生监管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情况,可对发放卫生许可证件业户以电子档案、花名册等形式留底备查、《一览表》复印件备查。

(十二)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的内部转交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通知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派员拿取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经现场审核或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核并经机构内部审批后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派员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卫生许可申请材料不得经由卫生许可申请人进行转交。

(十三)卫生许可听证由市卫生局或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即办件、承诺件直接办理卫生许可的听证,应当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负责。

(十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及时整理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应当将被许可人卫生许可材料、从事卫生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材料以及处理结果及时整理归档。公众要求查阅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查阅,涉及保密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卫生许可与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等处理。

(十五)有关卫生许可的其他未尽事宜,依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程序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行为,制定本程序。

(一)现场检查准备

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二)现场检查职权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3、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采样和检测;

4、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三)现场检查内容

根据检查对象和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现场检查相关的内容。

(四)现场检查要求

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现场检查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

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名。

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7、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样品应加帖采样封条,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五、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程序

为了保证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认真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正确行使卫生监督监测(采样)职权,制订本程序。

(一)在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二)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必须由具有卫生监督执法管辖权限的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

(三)采样工作要求

1、采样原则: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集样品;采集的样品应具有科学性、代表性、客观性;采样和送检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

2、样品来源: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采集的样品;卫生许可中采集的样品;开展与卫生监督相关科研的采集的样品;可疑不合格的样品;可疑受到污染的样品;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原因的样品。

3、采样步骤

(1)采样前的准备:

①采样人员应了解采样目的,并做好采样文书、工具、容器、仪器设备、材料和试剂的准备工作;

②工具与容器应保持清洁干燥,需要作微生物检验的,应预先经灭菌消毒处理;

③熟悉仪器、设备性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④仪器应经过计量检定、点检、校正; (2)采样现场的操作:

①现场采样必须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采样依据,告知被采样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被采样者的陪同下进行样品的采集;

②避免样品受到污染,并遵守被采样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③对于第五条前三项样品应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注意其代表性;对于后三项的样品应选择典型样品,提高阳性检出率;

④采样数量服从有关专业规范,采样的样品应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并加帖采样封条;

⑤在抽取的样品应当为同批次双份,其中一份样品备查; ⑥必须制作《样品采样记录单》。 (3)样品保存和送检:

①特殊样品要在现场作相应处理后送检; ②盛装样品的容器或包装要牢固、防止破碎;

③备查样品应按样品规定的条件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自检验报告送达生产企业之日起30天,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样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延长保存期限; ④样品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检验机构,并填写技术鉴定委托书。

(四)现场监督检测工作要求

1、检测点的选择:

在检测前,应根据被检测对象的性质、规模大小,相应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检测点数量、位置;

2、检测项目的确定

(1)根据检测目的,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

(2)没有国家或地方卫生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卫生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确定检验项目;

(3)特殊情况下根据卫生监督需要和受检对象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确定。

3、检测频率

(1)定期检测频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卫生标准的规定予以确定;

(2)不定期检测频率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卫生监督要求执行。

4、检测方法

各项检测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规程进行操作。

5、检测步骤 (1)检测前: ①现场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

②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应范围,能正确使用检测仪器;

③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修,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检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④采样仪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2)检测时:

①应由不少于2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并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②现场监督检测人员应参加检验全过程,不得擅离职守; ③必须如实记录现场监督检测数据,并得到管理相对人的书面确认;

④现场监督检测结论应以正式检测报告为准;

⑤应制作《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检测后: ①数据整理

测定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的数值,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的检出限;

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②检测报告

及时将数据归类、分组整理,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并以合格率的方式描述。

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制作正式检测报告。

(五)检验结果的公布与处理

1、本单位各科室应当及时将不合格样品的名称、检验项目等,以《检测结果告知书》书面通知该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2、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本单位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决定。

3、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1个月。

4、须向社会公布的,检测的结果应及时进行统计上报,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各科室应当将样品经当事人书面确认真实性。

(六)附则 用语解释

(1)采样:就是从大量被检测物质中采集能反映这些被测物质质量的一小部分样品或从整体产品中取出的可代表其质量的一部分或一个单位的该产品。

(2)现场监督检测:系指在现场监督过程中,运用物理、化学、生物学的原理,采用快速检测的手段,对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以及人们生产劳动、工作、生活、娱乐和学习环境中与健康有关的因素进行检测。

六、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一)强制措施种类:

1、取缔

2、封存、查封;

3、强制洗消处理;

4、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强制医学观察;

6、责令公告收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已取得确凿的证据;

2、应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到执行人;

3、书面通知中必须载明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5、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措施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行政处罚程序

1、适用范围。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要求

(1)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规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

(3)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是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3、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监督执法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1、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管辖。

(1)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

(3)两个以上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

(4)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5)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3、受理。卫生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或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请的; (5)有关部门移送的。

4、立案。

(1)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①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②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③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④属于本机构管辖。

(2)卫生监督机构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3)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5、调查取证

(1) 调查取证要求

①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

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③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

(2)现场检查程序。(略) (3)现场行政强制程序。(略)

6、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争议要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7、合议

(1)合议的内容

①认定事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参加合议人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调查情况,参加合议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逐项审查证据与所述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确认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②确定案由。在事实认定的前提下,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对确属违法应予处罚的,应当确定其案由,以作为违法性质的判定。

③衡量情节。对已确定违法案由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的情节规定认定情节的轻重。无法定的情节规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影响及一贯表现和悔改程序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④适用条文。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的案由、衡量的情节,对照法律规范的条文,引用能够直接适用该案件违法行为,并与其性质、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条款。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主要有两种:一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违反的条款,以作为认定其违法性质、程度的依据;二是处罚所依据的条款,以作为对其作出具体处罚的依据。

(2)合议的要求

①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 ②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③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合议结论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①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意见;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④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充分的、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见;

⑤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⑦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上述除①、④、⑦项外,承办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卫生监督机构在合议后,认为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及其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若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3)卫生监督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具体额度由省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9、陈述申辩。陈述申辩是被处罚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其不同观点或意见的, 一种途径。

(1)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2)陈述申辩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记录》。

(3)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 (4)经复核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经重新合议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5)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0、处罚决定

(1)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应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2)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3)因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不同条款须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同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规,如不同法律法规的诉讼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告知。

(5)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进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1、责令改正。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应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但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执法文书中注明改正要求。

12、送达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监督机构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3、执行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额度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听证程序。

2、听证步骤

(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听证通知书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就案件的有关材料、依据,做好听证准备。

(2)在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具有举证责任。

(3)听证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应当对听证笔录审核并签名。

3、结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听证意见书》的要求,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后,重新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四)其他有关事宜,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八、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程序

(一)行政复议

1、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答辩意见。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提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4、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

1、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应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答辩状。

2、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向原告和其他证人收集证据。

3、法院作出责令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后,卫生监督机构以依法提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4、原告逾期不上诉又不履行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一)总

1、为了建立组织健全、反应灵敏的应急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程序。

2、本程序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3、各科室在处理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二)组织和职责

1、本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现场指挥和有关卫生行政控制措施的落实。

2、成立应急技术处处置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依法报告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3、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并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预案开展工作。

(三)应急处理

1、各科室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详细询问疫情和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等,填写记录。立即向所领导汇报。

2、所领导确认必须启动应急程序的,应立即派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疾病控制机构。

3、初步调查,提出假设。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与疾病控制机构共同核实情况:对事件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核实,对所有患者进行个案调查,了解病史、接触史、进食史、体征和检验结果,找出共同特征,综合分析提出初步假设。

4、采取控制措施。对原因比较明确的,可在进行上述调查的同时,对现场采取应急控制和消除致病、中毒、污染因素的措施,特大及影响范围广的疫情或污染中毒事故应视情况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区封锁、人员疏散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配合和支持。

5、确认。根据疾病控制机构提供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检验结果,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解除控制措施。无续发病例或继发污染、泄漏时,可解除控制措施。

7、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

8、撰写行政报告、汇总归档资料。

9、报告根据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附则

1、本制度规定的实施程序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卫生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管理,严格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它是指对于违法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明显、处罚较轻、勿需立案调查,当场即可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实施当场处罚须遵守如下基本要求:

(一)适用当场处罚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处罚明文规定。

3、罚种限警告和罚款。

4、罚款幅度: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组织1000元以下。

(二)当场处罚程序要求:

1、表明身份(着卫生监督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主要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

3、告知当事方拟予处罚的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

4、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对公民罚款50元以下,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开具罚没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

6、当事人对处罚有严重异议的,可转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处理。

7、处罚后七日内报告、备案(当事人有异议的及时报告),并及时上交罚款;

二、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

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有关卫生违法行为的社会举报(如电话、来信、来访等),应作好登记;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举报对象明确,内容可信,本所有管辖权,有对该行为的明文处罚规定)的,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报本科室领导审查决定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耐心解释。,

2、对不属于本所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向举报人介绍正确举报途径,其中来信举报的,经举报人同意,可代为转送应受理部门,并办理转送签收手续。

3、对举报案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在举报登记上注明。

4、决定受理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定人员尽快查处,需履行一般程序的,应在七日内报请上级批准立案。

(二)立案

1、卫生监督科室、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受理举报、接收交办、移送的案件或者通过监督监测、疫情处理、事故调查等发现卫生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即填写《立案报告》,报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2、所主管领导接到《立案报告》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七日内批准立案:

①有较明确的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或后果;

②案情较复杂,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③当事人对拟予当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持有较大异议的; ④属于本所管辖范围,有对该违法行为的明文处罚规定,且未超过法定追责时效的。

3、先立案后调查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基本要求。但在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疫情处理、事故调查中,当场已查清违法事实,取得足够证据,勿需再作调查的,经上级统一规定,可省略立案程序。上级未作统一规定之前,应在三日补办立案手续。

(三)调查取证

1、案件一经立案,有关卫生监督科室应立即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尽快展开调查;在指定人员时,应注意回避。

2、案件调查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上级有关执法程序的具体规定进行,做到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3、案件调查须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4、实施案件调查时,当事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调查取证的,记录、拍摄现场情况及在场证人证言等,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拒绝、阻碍调查取证的,申请公安机关协助。案件调查人员不得越权强行搜查取证。

5、现场检查、勘验应有被调查方人员陪同,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应在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笔录中记载;证据需要保全时,应制作;证据应是原件原物,其复制品须由被调查方认定、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

6、调查中发现伪劣产品或高度可疑不合格产品,应制作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当场责令暂停销售、使用,并根据情况抽样取证;证物有可能被转移、灭失时,报经所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7、实施物品控制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不得超过七天;冷冻、鲜活物品不得超过其保鲜期;对责令暂停销售、使用的物品应尽快进行鉴定或检验,经鉴定或检验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合格的及时以《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的形式书面通知被调查方恢复销售、使用;暂停销售、使用的时限参照临时封存时限规定。

8、疫情处理、事故调查采取物品、场所等临时控制措施,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要求、时限、程序。

9、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解释,违法所得系指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核实违法所得应根据当事方提供的账目、单据、登记、电子储存资料等原始资料;当事方不能提供、不能如实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明其违法所得资料,难以认定违法所得款额的,按“没有违法所得”规定的罚款幅度适罚;其他卫生法律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按该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0、调查结束,必须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拟予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当场陈述申辩的或者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记入询问笔录;主要负责人不在场,又无人代为陈述申辩的,可约定时间专门听取陈述申辩或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11、对已经查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场制作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责令改正。

12、各种调查文书、资料须交由被调查方审阅、认可、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注明原因并由两名调查人员依次签字,并尽可能邀请在场其他人员签字作证。

(四)合议

1、合议是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讨论分析,形成处理意见的活动。合议可以一次亦可多次进行,若出现新的案情,需统一认识,可随时再次组织合议。

2、重大案件(职业中毒、食物中毒或拟处罚金额5000元以上等情况)、违法事实较为复杂案件的合议必须由3名以上单数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由市卫生局指定部门或市所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主持,召集案件承办人进行,并制作《合议记录》。违法事实清楚的普通案件(拟处罚金额5000元以下的情况)以及必须现场做出初步处理的案件(如必须立即取缔和告知罚款数额以减少处罚执行环节等)可报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现场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合议

3、参加合议人员依次就案件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证据、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应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适罚意见和依据等发表意见,最后由合议主持人综合形成合议意见。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4、经合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的,呈上级领导批准予以处罚;认为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进一步调查取证;认为无违法事实或者已无法查清事实、取得证据的以及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的,写出《销案报告》,呈批准立案的领导批准销案。

5、处罚裁量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过罚相当)原则,裁量中应注意:

(1)法条规定“可以”予以某种处罚的,可自由裁量;法条规定“并处”某种处罚的,必须适用;法条无上述特定规定的,应依次适用处罚。

(2)拟予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必须说明理由、依据;其中拟予减轻处罚须从严掌握。

(3)关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同一案件有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适用中须注意:所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系指性质不同、互无关联、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如果两种或几种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因果性、牵连性(如因制售禁止性食品导致食物中毒发生;又如因从业人员未体检,带病上岗,造成疾病传播等),则勿需分别裁量,遵循对一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4)处罚裁量过程属于行政内部行为,裁量意见应在《合议记录》中记载,并摘要记入《行政处罚审批表》,而不应载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五)听证

1、听证是拟作出较重的处罚决定之前,组织专门会议,就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及拟给予的处罚,当面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

2、听证范围:

①责令停产停业的(取缔适用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②吊销卫生(执业)许可证的;

③对公民罚款五百元以上,对法人、组织罚款二万元以上的;

第13篇:新野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总结

新野县卫生监督所

2011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总结

2011年,我县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在市局、市监督所的亲切关怀和业务指导下,紧紧围绕南阳市2011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经过全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艰苦努力,按时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卫生监督所项目建设

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扎实做好规划、征地、可研、配套资金等基础工作。期间的建筑规模多次反复,可研、资金配套证明等多次修改,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目前,项目规模有最初的2300平方米压缩到现在的1200平方米,初步设计方案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省级项目集中会审,确保了项目工作进度。但是,当前监督所建筑新址的具体位置尚不清晰,有待于局党委定夺。

二、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

大力加强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所)聘任了助理卫生监督员33人和卫生监督信息联络员266人,实现了卫生监督员全覆盖。并积极开展对助理卫生监督员和卫生监督信息联络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培训率达100%;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提高了卫生监督协管水平。

1 同时,通过积极努力和政府法制部门沟通协调,给33位助理卫生监督员办理了行政执法证,坚持亮证执法,依法行政,不断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三、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一)建库情况:2010年被监督单位(除职业卫生、消毒产品)577家;2011年被监督单位1066家,其中:公共场所237家,生活饮用水24家,放射卫生21家,学校卫生320家,医疗卫生464家,建库率为(不含职业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采供血卫生)104.33%。

(二)经常性监督:2011年经常性监督1066家,其中:公共场所237家,生活饮用水24家,放射卫生21家,学校卫生320家,医疗卫生464家,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

(三)监督监测:检测水样112份,合格110份,合格率达98.21%。其中:监测的出厂水水样数25份,合格率100%、监测的末梢水水样数80份,合格率100%、监测的二次供水水样数2份,合格率0、学校自备水水样数5份,合格率100%

(四)案件查处:2011年查处案件20起,均为非法行医。

四、强化内部管理

(一)抓好班子,带好队伍。首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利益面前互谅互让,责任面前勇于承担,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目标。其次,带好队伍。带领班子和中层先后到方

2 城、南阳、南召参观学习,开阔视野,重点培养各科学科带头人。先后聘请检察院、法院领导专家,对全体卫生监督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培训;请油田卫生处有关专家进行快速检测及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直报业务知识培训;请政协办公室主任对全体卫生监督人员,进行如何做人、如何做事教育讲座。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全体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两大素质。

(二)积极创收,节能减耗

在经费严重不足,补助不到位的情况下,我们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积极开发领导层,主动争取县财政部门的支持力度和罚没款返还比例,积极配合县疾控中心,抓好各项有偿服务收入,解决办公经费和各项专项整治经费的不足。同时,加强车辆管理。把四台车辆分包到业务科室,每周五炒历程和油耗,除及特殊情况外,周

六、周日不得私自动用车辆,既提高了科室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又有效地实现节能降耗的目标。

(三)、勤政廉政,树立形象

完善勤政廉政制度,制定了“新野县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十禁止”、“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追究制”等,制作了“新野县卫生监督所科室廉洁自律承诺书”、“新野县卫生监督所干部职工服务承诺书”,全体执法人员着装整齐,亮证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树立了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求真务实,达标上等

我们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注重质量管理,首先,切实加强了执法案卷和各类文书的规范管理,及时归档,经县档案管理局检查验收,被授予“档案管理二级单位”荣誉称号;其次,按照无烟单位创建标准,成立组织,加强领导,经过不懈努力,目前,已经达到标准要求;三是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继续巩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成果,经过努力,顺利通过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复查验收,保持了荣誉称号。

五、业务工作运行情况

今年以来,我们围绕省市卫生监督工作中心,突出“餐饮安全专项整治”和“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全方位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一)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1、按照县“两争一迎”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首先对城区内的234家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摸底排查;其次对中心城区的“三汤馆”、前灶后厅等不符号卫生要求的小型餐饮业38家,下发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使小型餐饮经营单位逐步规范。

2、做好日常监管,辖区餐饮经营单位420家,实施量化分级管理405家,管理率达96.4%。同时以国家法定假日,县级重大活动为重点,抽调专业人员120人次,搞好集中整治活动,尤其是“双节”、“两会”、高、中招期间的食品安全,杜绝了食品卫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餐饮食品安全及人民群众0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

3、搞好专项整治活动。按照上级的工作安排,我们先后出动执法人员840人次,执法车辆180车次,开展了问题乳粉、瘦肉精、毒韭菜、染色馒头、牛肉膏、地沟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多项集中整治活动:一是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重点整治辖区内餐饮服务业(包括学校、企业食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共检查409家,出动车辆43台次,出动监督人员167人次,没有发生违法行为,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通知”500份,制作宣传栏2幅,在县城文化广场宣传2天;二是清查清缴问题乳粉,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检查辖区内的餐饮行业,幼儿园、学校内餐饮业为重点,共出动监督人员261人次,检查407家,发放《禁止食用问题乳粉的通知》200余份,识别有问题奶粉常识等,没有发现问题乳粉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情况。重点检查420余家餐饮单位,下发《关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印发宣传材料500余份,出动车辆50余次,人员207人次,查处有问题油脂7桶,200余斤;四是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情况。我局针对县域内乳制品、食用油、肉类、保健食品、酒类等安全突出问题,实行准入制度、备案制度、向生产厂家、经销商索要发票制度,建立健全台帐制度等五大制度,使以上食品流入餐桌前层层把关,层层有痕迹,层层有责任人,使不合格产品无立足之地,措施得力,标本兼治;五是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况。我局针对餐饮业违法犯罪行为,在经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一是取缔无

5 证经营32家;二是严查瘦肉精、塑化剂等涉嫌使用情况,共检查221家,出动车辆51台次,人员179人次,抽检肉样12份,没有发现问题。坚决杜绝了问题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确保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出动宣传车5台次,设置咨询台2个,宣传版面展板10块、悬挂过街横幅15副、涨贴标语2000条、发放宣传单1万张,利用3.15集中活动等形式,广泛开展了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同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进移民工地、进社区宣讲培训活动5期,进一步提高了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对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等进行定期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法》有关知识培训,全年共培训人员1200余人。提高了群众对食品安全法的知晓率。

(二)医疗市场、医疗废物及传染病防治监管

1、医疗市场监管。加强辖区464家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达100%,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我们在继续巩固2010年打非成果的基础上,今年共立案查处20家黑诊所。通过打击非法行医行动确保了医疗安全,以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为提高医疗质量,净化医疗市场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辖区一级以上医院20家,实施了量化分级管理,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

2、传染病防治监督方面,我们对全县乡镇卫生院、城区两个二级医院、两个一级医院和一个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

6 检查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通过检查发现个别单位存在有:门诊日志不健全,疫情有漏报现象。医疗废物有乱扔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分别制作了现场监督笔录和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

3、医疗废物处置管理

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了规范化运行轨道,我们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明确监管责任,最近,县疾控中心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筹资3.8万元购置了箱式医疗废物转运车一辆,确保及时安全转运全县的医疗废物,有效遏制了将医疗废物流入社会的现象发生。

(三)、职业、放射卫生监管

加大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重点向基层政府、中小型企业以及广大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的宣传;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工作,对放射从业单位21家,从业人员75人进行了健康监护,体检、建档率均达100%,医用X射线防护检测率达100%。加强了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保障劳动者及公众健康。

(四)公共场所监管

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237家,其中:住宿业47家,美容美发业160家,沐浴业18家,其他12家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和监督合格率均为100%。对住宿业、美容美发业、沐浴业三个行业,161家

7 扎实开展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管理率达67.9%。同时,对其从业人员711人,进行了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发放健康证明711个。

(五)生活饮用水监管

今年,我县被省卫生厅列为生活饮用水检测县,共监督监测24家。其中,城市集中式供水6家,乡镇集中式供水16家,二次供水2家,监督覆盖率和监督合格率均为100%,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同时我们实行监督服务相结合,指导这几家如何消毒和防护,确保了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六)学校卫生监管

目前,我们对全县320家初等教育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达100%。其中对76家学校、幼儿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晨检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了30余条整改意见。对62所学校、幼儿园食堂进行餐饮卫生监督其中,对卫生状况差、台帐建立不详、食品质量差的食堂提出了警告,责令改正。近期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160人,进行了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开展了预防性健康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确保了学校传染病防治和学校餐饮安全。

六、工作亮点

卫生监督信息上报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由落后单位变成先进单位,并得到了市局的通报表扬。首先是引起了卫生局和监督所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二是聘请兄弟单位的专家领导,对各科科长和信

8 息上报员,进行全员培训并能熟练操作;三是利用国庆节7天长假,加班加点补录基础信息,确保建库率达100%以上。

七、工作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同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监督队伍人员少,监督力量薄弱,执法水平有待于提高;二是监督所房舍、车辆、设备、经费等满足不了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之需;三是监督体制尚未理顺,监督执法工作步履维艰;四是《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两年,目前,餐饮业卫生监督职能尚未转换,若继续监督存在与法律抵触现象;五是工作开展不平衡:城区小餐饮、农村地区工作较薄弱;受大环境影响,劳动卫生工作阻力较大;公共场所监督覆盖率需进一步提高,量化分级管理需进一步加强;非法诊所取缔困难等问题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难点;

八、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理顺监管职能,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并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正式启动卫生监督所项目建设;二是把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重点工作,在信息质量上下功夫 ,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三是把基层卫生监督网网底建设好,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助理卫生监督员和卫生监督信息员的职能作用;四是坚持依法行政,狠抓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五是以卫生监督文化为载体,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卫生监督队伍的新形象,力促我县卫生监督执法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九、具体措施

为了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的基础上,采取了以下具体工作措施:一是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三是严把行政许可关,把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办事流程、投诉咨询电话等对外进行公示,落实公示与承诺制度;四是严格风纪风貌管理,树立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五是开展案卷质量评展和技术比武活动,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六是实行部门联动,加强了职能部门的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理;七是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在具体工作中,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亲自带队,采取划片包干的办法,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对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有检查、有考核,增强了行动方案的执行力,提高了有效性,确保了各阶段工作目标的如期完成。

新野县卫生监督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第14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总结

全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和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更好的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我市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家,市直家,区家, 区家。其中机械制造71家,煤矿14家,非煤矿业24家,家具制造20家,水泥厂9家,发电厂8家,制鞋厂2家,其他企业86家。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164家,年和年未有新申报企业。全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职工29800人,2004年应查体13370人,实际查体人数8261人,查体率61.80%。全市对所辖企业每年进行2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二、本次监督检查情况

1、领导重视,措施到位。实施“卫监2号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劳动者健康相关权益,确保职业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我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保证这次行动的顺利开展,市 - 1 -

所成立了由所长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的“卫监2号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个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市实施“山东省卫生监督2号行动”活动方案,为开展好这次专项执法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一是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监

督执法专项行动启动仪式。4月25日上午9时整,我市举行了由市卫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执法行动启动仪式,市电视台、日报社、市政府网站、市广播电台、华商时报记者站等五家新闻媒体全程进行了跟踪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二是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投诉信箱,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举报案件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一查到底。

3、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根据省卫生

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积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全市有4家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了申报材料,经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初审,最后确定发电厂为我市上报企业。通过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活动,起到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励更多的企业争先创优,把企业作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的作用,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4、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市卫生局卫生

监督所成立两个专项行动小组,对市直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于5月12日对两区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导,两区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实际,分别制定了活动方案,对所辖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执法检查活动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00人次,检查市直企业24家,其中煤矿4家、钢铁冶炼2家、电力3家、水泥厂2家、制鞋厂2家、铁矿2家、其他9家;对20家企业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整改意见书,对违法事实清楚的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整改措施不到位和事实严重的单位,将在集中处理阶段进行立案查处;区卫生监督所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25人次,检查企业68家,其中三资企业2家、乡镇企业4家、私有企业25家,依法对53家企

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2家企业立案查处;区卫生监督所出动卫生监督人员40人次,检查企业22家,处罚9家,限期整改警告8家,罚款1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大了执法力度,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法,有效改善了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不足,提高了全市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经过近几年的扎实工作,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在以下几个

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部分大中型企业,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如电厂、发电厂、集团等都通过了职业安全卫生

体系认证,职业病防治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二是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了比较正确的认识,70%以上的单位都依法履行自己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有专职或兼职的人员来负责本单位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档案。三是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的健康监护工作得到了普遍重视,在岗职工查体率市直企业达到了85%以上,两区也达到了50%以上,有力的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四是职业卫生防护水平不断提高,各有关单位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与指导下,淘汰了一批落后的生产工艺,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职工作业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

三、存在主要问题

1、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还需进一步规范,新上岗、离岗职工的健康查体一般没有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而是委托本单位职工医院进行查体显属违法。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外包工、季节轮换工等非固定工流动性强、工作时间短,职业健康查体率不高,工作难度较大。

2、有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配合,致使建设项目的预评价与竣工验收工作开展不力。

3、有些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不到位,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落实不力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速度缓慢。

4、职业卫生执法装备落后,制约了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

5、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宣传培训工作跟不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不强。

四、今后工作措施和重点

1、充分发挥各级卫生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牵头与协调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监管体制。

2、加强与计委、安监等部门的配合,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预评价审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3、加强宣传、强化措施。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发。

4、加大投入,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素质。应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装备适应监督执法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加强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第15篇:陕西省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来源: 陕西卫生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0-26 08:49 浏览次数:12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卫生监督工作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陕西省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树立廉洁高效和文明服务的良好形象,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省政府法制办《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为纪律的言行标准。

第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过培训考核并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卫生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熟悉有关业务,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和权力观,遵守职业道德,不吃请、不收礼、不徇私、不索贿、不弄虚作假。不得在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顾问或与之发生有碍秉公执法的经济关系。本人与卫生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卫生监督执法程序,规范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第七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尊重和保障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卫生监督人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坚持文明礼仪,首先应向被监督方致意,并出示卫生监督执法证件,说明本次监督执法的范围和目的。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被监督单位依法所承担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监督执法任务结束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对被监督单位的合作表示感谢,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在卫生许可受理与审核工作中,实行“一厅式”服务,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报注意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的审核与发证工作。

第十六条 在案件查处工作中,接到举报应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实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企业、社会和群众监督。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评议、问卷调查工作,不断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程序,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第十八条 严格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案件合议制度以及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和卫生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员使用礼貌用语如下: “您好”

“我们是xxx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法》(或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等规定)和监督工作安排,现对贵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给予积极配合”

“请您出示卫生许可证(批件)”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执法工作的配合,请对我们监督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

第三章 着装规范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保持着装严整。

严格按规定佩带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牌、领带、领带夹、纽扣),胸牌固定编号,不得借用、交换。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服应当保持整洁、平展,配套穿着。冬季外穿西式套装,内穿制式长袖衬衫,系配发的领带;春、秋季着制式长袖衬衫,制式长裤,系配发的领带,系黑色腰带;冬、春、秋季戴蓝色大沿帽,着制式长袖衬衣时,下摆不得外露。夏季戴白色大沿帽,着制式半袖衬衫,制式长裤(女同志可穿制式裙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大沿帽时,男监督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监督员帽稍向后倾。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公务期间,穿着监督服应标准规范,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头发应当梳理整齐、保持清洁。男监督员不得留长发和蓄胡须;女监督员在着监督服时,不得化浓妆,涂指甲和戴手环、耳环。监督员染发只能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二十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谈吐文明。在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不得搭肩挽臂。 第二十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参加会议或执行公务进入室内脱帽时,应将大沿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下时将大沿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第二十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监督制服、帽及标志;非工作时间不得穿戴监督制服;不准将监督制服及标志借给他人或赠送亲友、子女穿用;不准私自拆改、变卖监督制服。

第二十七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因违法犯罪被拘留、劳动教养或因违法乱纪被除名、开除公职的,其监督制服、帽及标志一律收回。

第四章 稽查规范

第二十八条 卫生监督实施稽查制度。

卫生监督稽查的任务是对其内部进行稽查,并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职责、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公正、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及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层级管理。

第三十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业务素质,必须掌握各类卫生监督工作业务知识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必须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以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稽查工作质量。

第三十一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内容:

(一)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稽查;

1、风纪风貌

2、着装规范

3、现场监督行为(许可事前审核、事后监督)

4、许可、投诉受理行为

5、办案取证行为

(二)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稽查

1、许可行为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2、作出的许可审查过程中是否严格把握技术标准;

3、许可受理程序是否规范。

(三)对卫生行政处罚行为的稽查;

1、审查处罚行为的合法性;

2、法律适用主体、证据、程序、处罚行为的合理性;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四)对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稽查

1、是否能够正常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

2、监督过程是否规范;

3、处理过程是否合法、合理。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的稽查

1、是否作为;

2、案件办理程序是否规范;

3、办案是否符合时效要求。

(六)对执法文书的稽查

1、形式审查;

2、实质内容审查;

3、管理规范。

(七)对卫生监督员培训教育的稽查

1、卫生监督员培训教育制度;

2、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方法:采用对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查;对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查阅业务档案及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一)现场检查:主要针对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厂房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设备、检验机构及人员、原料、包装标识、产品说明书、消毒等内容进行检查。

(二)查阅业务档案:主要查阅产品审批资料、许可材料、监督过程性资料、执法文书存根、处罚案卷等卫生监督档案。

(三)调查问卷:主要针对监督员行为规范和行风道德建设要求进行调查。

第三十三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具体要求:

(一)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帽),进行检查前应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认真听取被稽查机构和人员的意见。

(三)认真核实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详细收集各种有效证据材料。

(四)检查时,稽查人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当场制作《卫生监督稽查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确认。

被检查人(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

被检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2名稽查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五)检查人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时,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

(六)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七)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八)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证据保存通知书。

(九)规范制作各种稽查文书。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卫生监督稽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十)制作的稽查意见书应当在七天内送达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稽查意见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稽查机构。

第五章 信息保密规范

第三十四条 卫生监督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尚未公布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监测报告以及卫生抽检结果;

(二)有明确规定的国家保密文件;

(三)卫生许可申报资料;

(四)尚未公布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信息;

(五)重大卫生保障任务监督资料;

(六)卫生执法案件资料(包括监督文书等)。

第三十五条 监督人员涉及保密卫生监督信息的,即为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涉密监督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督人员处理涉密监督信息,应配置专用储存载体(移动硬盘、优盘、光盘等),做好信息的备份。

第三十七条 在非专用信息储存载体上的涉密信息处理完毕应及时做好安全备份,同时将其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

存储涉密信息的载体应当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管理,不得随意放置。

第三十八条 涉密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抽查,发现有违反本规范行为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实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16篇: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建立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1、基本原则

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区卫生局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2.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3)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本条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2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2.3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10)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4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5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2)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3)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4)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5)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本条所称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

2.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违法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4)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

(5)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

(7)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9)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10)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11)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12)违反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

(13)对执法行为内部稽查工作和意见不配合、不落实、不到位、不执行的; (14)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2.7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应当追究

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3、监督执法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3.1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3.2责任承担。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为批准人,具体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为承办人。承办人未按规定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虽经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提出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3.3责任追究。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情节轻微,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情节严重,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根据过错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4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

3.5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3.6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2)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3)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7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4、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组织和程序

4.1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由区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区监督所负责人及稽查人员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2)组织调查并拟定调查报告; (3)建议处理决定;

(4)有关调查、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区卫生局负责人审批。

4.2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组织成员和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1)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2)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3)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5)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4.4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4.5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区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4.7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4.8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卫生局提出复核或向区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9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人事、法制部门备案。

5、其他

5.1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未作具体规定的,服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5.2本制度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5.3、本制度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17篇: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要点

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要点

2009年后,我国新发职业病报告病例数量维持高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本文通过对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执法程序的介绍,以增强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自2002年以来,全国工矿商贸事故的死亡人数呈快速下降趋势,直至2015年,每年工矿商贸事故的死亡人数已经下降到了1万人以下。相比之下,新发职业病报告病例的数量却形成了明显的上升趋势,特别是2009年后,新发职业病报告病例数量维持高位,每年报告病例为2万5 000~3万例之间,此数据还未包括因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较低而未进行报告和诊断的病例。总体来说,职业病危害形势比较严峻。

职业卫生工作现状

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明确了安监部门是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主体。据统计,全国安监系统的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约有8.26万人,执法人员3.1万人,其中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有9 734人。

2012年以来,全国共监督检查企业63万家、提请关闭4 500余家、责令停产整顿5 000余家、行政处罚1.33亿元、完成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2万4 872项、严肃查处了多起职业病危害事件,对促进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的落实起到很好的作用。

2014年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企业数量比2008年提高了163.7%,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急性中毒报告病例比2008年报告病例下降了36.1%,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含非医疗医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90%左右。

监督执法的基础

我国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实体法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程序法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等,执法人员应对这两类法律法规熟练掌握。

安监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首先要了解执法对象。我国规定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对象包括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技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有10条39项,其中有5条16项可以由基层执法人员直接并处罚款(直接并处罚款是指当已经确认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可以不给予整改时间,立即处罚)。比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就可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进行5万~10万元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对于用人单位未申报职业病危害;未实施日常监测;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未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第七十四条供应商未提供职业病危害中文说明书、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第七十六条用人单位隐瞒职业病危害等,都是赋予安监部门直接处罚的条款。

对于第七十八条,疑问较多。其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严重损害”的定义目前来说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作者认为,如果确认劳动者已经得上了职业病,比如尘肺病,那就可以算是“严重损害”的后果。但其他情况下要斟酌。如果仅仅依据某一项身体检查指标出现异常就认定是严重损害的情况,则容易引起争议。

现场执法的要点

在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最基本的要求是职权法定,要明确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对象。第二是要程序正当、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另外,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惩戒与教育、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对于用人单位应以劝诫为主,相信他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根据要求落实主体责任。但是对于少部分拒不整改、阳奉阴违的企业,执法人员也应该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职业卫生执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所以执法人员在检查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对所检查企业的职业危害重点环节和岗位一定要清楚,这是准备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通过专业书籍、评价报告、专家咨询、网络查询等途径,重点了解被检查企业的工艺流程和危害因素种类、重点危害岗位。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一定要注意检查执法的程序,做到“亮证执法”,并保证执法人员数量在2人以上。

在检查过程中建议先不听取汇报,直接让企业相关人员按照工艺流程顺序检查,重点检查有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岗位,检查其防护设施有无、是否运转及总体效果如何,检查员工的防护用品是否佩戴、如何更换,作业现场的公告栏、警示标识、告知卡和检测结果公开等是否到位。在检查时,还要随机询问若干名现场工人关于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体检、操作规程、防护用品等情况。

但是,作为执法人员,不能完全依靠企业带领检查,一些职业危害较严重的环节和岗位,企业往往不会主动展示在安监人员面前。因此,执法人员一定要充分了解该企业的情况,找准重点、直插要害。另外,防护用品、快速检测仪器和执法文书都要准备到位。

在检查完现场后,执法人员再去检查企业的管理档案。询问企业有无专职或兼职管理职业卫生人员,是谁?企业负责人是否知道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重点工作内容?管理制度和档案有无缺漏?每年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投入了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去开展体检检测、职业卫生防尘防毒设备的改造?安监部门提出的整改内容和措施是如何落实的?落实了多少?

最后,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执法情况讨论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并下达执法指令。

职业卫生检查执法还要注意闭环执法。部分执法人员在对企业下达执法指令后未再去复核企业的整改情况,没有根据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处罚,这就容易导致企业应付了事。

抓住重点行业执法

根据近年来职业病高发领域,可以看出大部分职业病发生于矿山、冶金、轻工、机械、建材行业。在职业卫生的“十三五”规划中将重点抓住这5个行业的粉尘和化学毒物危害。

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了对于水泥粉尘的专项治理与执法。对水泥制造企业进行执法之前,要了解国内或者国际上先进的工艺操作情况。还要了解中等和较差的制造工艺操作情况,以帮助指导企业整改。

目前,国内有近20家企业在水泥包装岗位使用自动化装置,现在比较先进的是采用无人的插袋机,使用机械手操作,以避免员工接触粉尘。

在检查中发现,很多中小企业没有资金进行全面自动化的技术升级,那就可以指导企业针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很多企业的包装机是敞开式的,没有除尘装置,就可以要求企业加装密闭、除尘系统,相比于更换设备来说,资金方面就会减少很多,仍然可以取得理想的成果。这对于中小企业是比较好的方法。

水泥包装岗位还有一个重点的环节就是对于水泥袋的选用。现在很多小型企业选用的水泥袋质量不是很好,装车时如果落差较大,水泥袋摔包之后会产生很大的扬尘,员工吸入粉尘,危害健康。现在最好的包装袋是多层复合的纸袋,最差的就是编织袋。在检查执法时也要要求不合格的企业更换包装袋。

自2008年之后,我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大大好转,但相比安全生产的检查执法还有很大差距。2015年,全国各地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企业37万家,但保守估计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有1 000万家以上,可以看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对企业的检查力度很低。

2015年,全国各地区下达执法文书数量26万份,整改的种类也较少。全国各地区职业卫生执法处罚金额近6 000万。但安全生产方面,2015年 1―11月,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处罚金额达到12亿。处罚虽然不是根本目的,但在现今违法企业较多、企业守法意识比较弱的情况下,处罚还要跟上去。特别是对于大型企业,还要加大处罚力度,其影响范围会比处罚小企业更广泛。

(廖海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监督执法处处长)

编辑毕文婷

第18篇:完善执法体制加强卫生监督执法

检查食品和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3600户,责令整改379户;检查消毒剂生产和销售单位360户;检查17家自来水和自备水厂;检查医疗机构120家次,取缔非法游医30户次,责令停业12户,处罚24户,计罚没款已到位共16500元。我所连续抽调21名监督人员上路设卡,测量过境旅客的体温和登记有关表格,堵截外地非典病人流向我市。通过全体监督员的一致努力,~地完成了防非任务。为了逐步树立起卫生执法的良好形象,我们全方位地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报道。2002年全年通过区广播电台播报稿件40次,其中下半年有28次,占全年总数的70%。下半年通过区电视台对卤菜制售卫生联合检查,假、冒、伪、劣食品销毁,美容美发桑拿舞厅,中秋月饼检查等进行了6次报道,并在《江海潮》上对卫生监督所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宣传。在食品卫生宣传周活动中,我们把没收的假、冒、伪、劣食品进行展示,宣传识别方法,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的力度得到了全区领导干部、群众的进一步了解,我所的社会公众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通过全所上下的不断努力,XX区卫生监督所在提高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和执法制度建设以及服务经济建设等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2003年上半年监督所共接到各类举报案件共53起,查处45起,其他8起经查不属实;受理、立案行政处罚案件35件,实施行政处罚34件,已结案18件。每个案件都处理及时、准确、到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以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准则,内抓管理,外强执法,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加强依法行政,全面提升执法水平,提高监督员的综合素质,为促进富民强区,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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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总结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监管力度,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决定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工作,并下发了通知,现将本次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社区对这次专项行动比较重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和行动方案的具体安排,各社区对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确定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作目标、方法和步骤,制定了工作方案,并通过转发通知或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社区,明确了责任,提高了认识,对本辖区的执法年工作作了具体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增强素质

各社区照制定的执法年方案的要求,自5月下旬起,全街道各社区集中监管力量,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对粉尘危害严重的木质家具、金属加工、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全处共检查企业11家,其中木制家具2家,金属行业6家,化工行业2家,其他行业1家。检查的企业中有专门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或措施的有2677家,占65.6%,进行了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检测的有2家,现场有警示标识的为4家,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有7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2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有11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有8家。接尘人员共62人,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率为20%,在岗期间的查体率为50%。

(二)在执法年活动中,共对11家企业进行了查处。对11家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其中责令当场整改14项,限期整改12项。

通过执法年活动的开展,使《职业病防治法》更加深入到基层,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自觉守法意识和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同时,也锻炼了监督执法队伍,规范了人员的执法行为,积累了工作经验,提高了执法水平。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专整治活动,规范了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增强了企业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意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专项整治工作初见成效。同时,通过对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我处的职业卫生工作仍面临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 检查中发现,多数企业,特别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加工设备简陋,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落后,没有配备基本的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极易引发职业病危害。职业健康检查率偏低,特别是岗前和离岗时的查体率更低,劳动者的职业病发病的潜在危险高。

(二)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

企业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义务。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农民工,多数没有用工记录,未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无名称、无工商登记。无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个人防护意识不足,不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继续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自觉守法的意识和广大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营造一个自觉抵制、投诉举报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 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抓工作落实。在前段集中力量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对职业病危害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好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对危害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大,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

第20篇:完善执法体制 加强卫生监督执法

完善执法体制

加强卫生监督执法

xx市xx区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体制在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完善的今天,以一种更加公正、高效的形式展现在世人的面前,近两年来,特别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来,卫生监督所在推行执法责任制,提高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和执法制度建设以及服务经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加强监督队伍素质建设,树立执法新形象

全面提高监督员的整体素质是成立卫生监督所后要抓的重要大事。随着社会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需要我们监督员不断地加强自身法律素质培养,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在社会上树立起卫生监督所的光辉形象;否则行政败诉的可能性随时会发生,那将给卫生监督所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1、对监督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我们把每周五的下午定为业务学习和思想教育的固定时间,组织学习了《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并进行闭卷考试;同时开展一人一堂课学习,每位监督员都要走上讲台,向其他监督员讲述他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学到的知识和积累的经验以及存在的不足,同大家一起商讨。

2、对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资料从文书的格式、内容、处罚程序、条款运用、裁量情况等由稽查科专门负责,业务领导全面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把一些个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对全体监督员进行学习培训,极大地提高了监督员运用法律知识的水平和文书规范写作的能力。

3、加强*思想和道德修养的培养教育。我们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胡锦涛西柏坡讲话精神、两个务必、江泽民总书记在建党八十周年的讲话、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其它旨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各种题材,教育职工树立公仆意识、责任意识、竞业意识,要求职工牢记廉洁防腐十六字,即:自重、自省、自律、自警,慎独、慎微、慎权、慎欲,特别要求*党员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为行动准则,积极发挥好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努力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良好工作氛围。

4、加强廉政建设,改进执法作风。廉洁是公正执法的基础,而公正执法将使*远离腐败。因此,我们从这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廉洁方面下功夫,以廉洁执法十不准,违规追究制、督查制、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二次投诉查实待业制的制度的建立为制约,从制度上规范监督员的行政行为。尤其是督查制的建立,完善了制约体系,使监督员自觉廉洁执法的可靠度进一步提高。我所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以来,至今没有收到一起举报投诉案件。二是在公正上下功夫,以前卫生防疫站的科室执法,从立案到逐步树立起卫生执法的良好形象,我们全方位地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报道。2002年全年通过区广播电台播报稿件40次,其中下半年有28次,占全年总数的70%。下半年通过区电视台对卤菜制售卫生联合检查,假、冒、伪、劣食品销毁,美容美发桑拿舞厅,中秋月饼检查等进行了6次报道,并在《江海潮》上对卫生监督所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宣传。在食品卫生宣传周活动中,我们把没收的假、冒、伪、劣食品进行展示,宣传识别方法,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的力度得到了全区领导干部、群众的进一步了解,我所的社会公众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通过全所上下的不断努力,xx区卫生监督所在提高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和执法制度建设以及服务经济建设等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2003年上半年监督所共接到各类举报案件共53起,查处45起,其他8起经查不属实;受理、立案行政处罚案件35件,实施行政处罚34件,已结案18件。每个案件都处理及时、准确、到位。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以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准则,内抓管理,外强执法,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加强依法行政,全面提升执法水平,提高监督员的综合素质,为促进富民强区,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卫生监督辅助执法岗位职责
《卫生监督辅助执法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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