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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孩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9: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生育二孩审批程序

一)再生育条件

凡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对象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二)审批程序

1、夫妻双方向子女出生后申报地村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再生育表》,填写必须真实、全面。

2、经村(居)或所在单位许议并公示十天,无异议的,镇(街道)审核。

3、经镇(街道)在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再生育条件以及申请证件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核后报区计划生育局审批。

4、县计生局自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再生育通知书》。

5、夫妻双方经批准后,怀孕三个月内凭《通知书》、结婚证、身份证、单寸近照到所在镇(街道)办理生育证明,即《生殖健康服务证》。

(三)公示内容

1、申请人双方以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女儿,生育间隔已满48个月或女方年满28周岁为申请再生育条件的(《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2、夫妻双方有隐瞒生育和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行为的,不再安排生育。

3、批准生育后,如有胎儿性别鉴定而终止妊娠行为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4、有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情形或弄虚作假骗取再生育证明的,不再安排生育或取消已批准的再生育安排。

(四)再生育申请材料

一般为双方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第一胎子女的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属其他情况的,提供离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协议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初婚未育证明等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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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孩审批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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