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二孩生育手续
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条件:
1、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2、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生育的(女方年龄必须已满26周岁);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女方年龄必须已满26周岁)。
4、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办理程序:
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须先办理审批手续,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进行再生育登记后,方可怀孕。办理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夫妻双方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居民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等;
2、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详细婚育情况证明;
3、申请前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需提供退费证明;
4、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丧偶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5、夫妻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办理后丢失的,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乡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区计生技术服务站出具的孕检证明;女方孕检单(当月有效)。
7、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需参加市病残孩鉴定,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每年2月—3月10日期间提出申请)。
8、《再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二年内未怀孕者如需继续申请生育,可持原《再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到原办理生育手续机关重新审批确认后生育指标确认后生育指标继续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说明:
提交的材料需有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用(A4)。
生育指标、婴儿落户办理程序
一、办理一胎登记所需手续
双方居民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所在工作单位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
二、办理二胎生育登记须知
(1) 持申请书、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及现居住地村委会或社区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计生办填“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
(2) 持“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口所在村委会或社区签字盖章后由街道计生办审核,呈报区计生局批准;
(3) 计生局批准后,在怀孕三个月内委托村(社区)计划生育干部持妊娠诊断书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二孩生育登记单》。
三、办理婴儿出生落户须知
(1) 生育后持婴儿出生证明、生育登记单、户口薄、结婚证到村委会或社区开落户介绍信;
(2) 到原办理《生育登记单》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办理《生育登记通知单》和《落户通知单》;
(3) 到妇幼保健站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 到派出所办理婴儿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