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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5: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文件编号:

负责单位: 集团风险管理部

起草人: 翟晓平修改人:

颁布日期: 2011年3月公示日期: 29日

审核人:耿延良

批 准单位:

佳兆业集团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明确公司对外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包括各城市公司及所属项目、直管项目公司、商业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考评程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

(二)参加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三)负责法律服务协议的履行;

(四)提出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

(五)负责外聘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 集团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

(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五)负责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文件编号:

负责单位: 集团风险管理部

起草人: 翟晓平修改人:

颁布日期: 2011年3月公示日期: 29日

审核人:耿延良

批 准单位:

(六)建设外聘律师和外聘律师事务所数据库;

(七)承办外聘律师事项。

第三章 外聘业务范围

第六条 对于下列法律事务,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聘用律师事务所:

(一)属于特定法律专业领域,需要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处理的事务;

(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或同时投入较多法律人员处理的事务;

(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独立外部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事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第七条 集团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下属公司或者下属项目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因工作需要,须书面报请集团风险管理部并征得集团风险管理工作分管高管的同意后才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外聘律师采用公开竞聘程序和普通选聘程序两种方式。 第九条 下列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公开竞聘程序:

(一)委托事项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

(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预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 上述事项,如因情况紧急,集团风险管理部可适用普通程序经请示相关高管后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提出拟外聘律师的要求后,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文件编号:

负责单位: 集团风险管理部

起草人: 翟晓平修改人:

颁布日期: 2011年3月公示日期: 29日

审核人:耿延良

批 准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明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目标要求后,依照本规定适用公开竞聘程序的,根据实际情况初步选择至少两家律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竞聘程序的,应由承办机构组织选聘小组,小组成员由承办机构中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组成,也可邀请有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参加。选聘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一人。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组织选聘小组通过量化计分的方式筛选入围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

第十四条 竞聘结束后,承办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的聘用程序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

第十五条 公开竞聘程序适用范围之外的情况,适用普通程序。 第十六条 集团本部外聘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程序的,由集团风险管理部在根据本规定初步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并会签集团相关业务部门后,报集团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和分管高管批准。

第十七条 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外聘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程序的,由该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并将外聘律师情况报集团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统计

第十八条 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应于每季度末按照集团风险管理部的要求统计本单位的聘用律师事务所情况,于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报集团风险管理部。

第六章 外聘律师的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诉讼/仲裁案件的付费方式,原则上采用风险代理方

文件编号:

负责单位: 集团风险管理部

起草人: 翟晓平修改人:

颁布日期: 2011年3月公示日期: 29日

审核人:耿延良

批 准单位:

式,首期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5%。服务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的30%。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方式。重大、特殊疑难案件经集团风险管理部报相关高管审批同意后可变更付费方式。

第二十条 非诉案件付费方式,原则上应采用分期支付方式。首期付款不得超过总费用的40%,尾款原则上应于委托事项完成后支付。重大、特殊疑难案件经集团风险管理部报相关高管审批同意后可变更付费方式。

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由接受法律服务的下属公司支付,集团本部的委托事项,由集团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章 协助、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在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内部法律工作机构及人员应全程参与委托事项的处理过程,为外聘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专业意见,做出专业判断。

第二十二条 集团风险管理部总体负责外聘律师的监督工作,下属公司具体负责有关的个案监督,以保证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发现受聘律师明显无法完成受托事项时,承办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的选聘程序及时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每项委托的法律事务完成后,应由承办机构组织对受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进行评价,该评价应综合项目主管领导、接受服务的业务部门或者下属公司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外聘律师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外聘律师是否勤勉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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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单位: 集团风险管理部

起草人: 翟晓平修改人:

颁布日期: 2011年3月公示日期: 29日

审核人:耿延良

批 准单位:

(二)外聘律师对委托事务是否精通;

(三)办理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所提交的案卷资料是否完整齐备。

第二十六条 集团风险管理部应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具体法律服务候选律师事务所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集团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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