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教师管理规定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师资结构、提高整体素质,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聘教师的原则、范围及条件
1.外聘教师是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聘用原则为:工作确需,以岗择人,从严把关;
2.聘用范围: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人员、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优秀毕业生等。
3.受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2)热爱建筑行业和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时符合教师的政治、文化、业务等素质要求;
(4)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或有特长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聘用条件。
二、聘用程序
1.根据学校发展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由教务处提出所需聘用教师的岗位及人数,人事处会同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主任确定后,下达使用聘用教师计划;
2.教务处根据使用外聘教师计划提出人选,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组织聘前业务等方面的考核;
3.考核合格后,由人事处将聘用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办理聘用手续;
4.学校与聘用教师签定《外聘教师协议书》。
三、聘用协议的签订、终止、解除
1.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年,首次聘用含有三个月试聘期;
2.聘期届满,根据专业岗位需要和个人表现,可以续聘;
3.学院与受聘人员均要签定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工作岗位、聘期、职责、任务和权利;
(2)津贴;
(3)变更协议条件及双方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4)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4.在下列情况下,学院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1)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4)因专业调整和招生方面的原因,需撤消或暂停其聘用岗位。
5.聘用教师因学校不能履行聘用协议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6.学校与受聘教师中任何一方要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都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应对履行协议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此外,在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期间,双方均应认真执行。
四、待遇
1.学校不负责向被聘人员原所在单位支付任何名目的费用及向本人支付课时津贴以外的费用和本人医疗、保险等福利;
2.外聘教师在聘用任教期间,学校按照既定的课时津贴或工资标准,根据实际代课时数或出勤天数计发报酬。
五、考核与管理
1.聘用教师业务考核由教务处及各系、部组织。教务处和人事处建立外聘教师档案,并将聘用教师纳入年度教师业务考核范围;
2.学院应向受聘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用人部门负责受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
3.受聘教师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公物和设备,完成好本职工作。
六、本暂行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