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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2020-03-01 21:27: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 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服务型政府必须依法服务、依法治理,必须以法治作为其基石和保障。只有树立依法服务的行政理念;不断推进党政关系的法制化建设;依法明确政府的职责范围;促进中央与地方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才能提高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法治治理水平,真正建成法治、透明、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法治;职责;监督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8-0066-02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核心特征和基本要素,一个有效运转起来的法治体系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支柱。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深入,整个社会对规则、程序、法律至上、司法公正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要求日益迫切,这实际上体现出对法治强烈的现实需求和积极呼唤。”[1]对于处在转型期与变革期的中国来说,对法治的选择是不可替代的选择。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持续发展要求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而服务型政府除了是有竞争力、负责任、提供公共服务、合理分权的政府以外,更是法治的政府。只有利用法治来建设服务型政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促进我国服务型政府更加积极、健康、高效地运转。从法治的角度来分析当前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其实质就是探寻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的有效路径。

一、树立依法服务的行政理念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需要现代法治精神的引领,必须树立依法服务的行政理念,而政府行政的根本目的在于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公共服务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公共服务程序必须合法;公共服务内容及其价值不能脱离法治的精神;公共服务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必须把公民本位作为其依法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社会意识会对人的行为具有巨大的导向作用。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离不开对政府人员的法治教育,必须提高各级公务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首先,政府及政府人员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将法律作为其开展行政活动的最高准则;一切行政行为都要在法律授权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违反法律和超越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严格遵守法未授权不可为,政府法外无权力的原则。其次,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不仅要在行政服务过程中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来办理事务的人员,更要在执法过程中一视同仁,摒弃分亲疏、贵贱的不良思想。再次,要树立权责统一的理念。有权力便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权力是有制约的,并不是无限大的,必须将权力制约在制度的笼子里,防止部分领导个人权力及私欲的无限膨胀。最后,要树立依法服务的行政理念。提供公共服务仍是政府的主要职能,要将法治理念贯穿到政府的具体服务中去,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各级政府人员的法治理念与思维方式。

二、推进党政关系的法制化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社会的一切重大变革,都是以党的政策变化为开端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因此,我国政府的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推进党政关系的法制化建设,有利于加快服务型政府的法治进程。

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以及正确处理中国共产党与政府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相统一,也是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成败的关键。但在现阶段,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还是个尚未解决好的问题。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如事关国家和政府的大事,往往以党委的决策取代人大的决定权,使人大的最高决定权虚置。因此,必须从党和政府两方面出发,推进党政关系的法制化建设。首先,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和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而不应当有超出这一范围的特权。其次,推进党政关系的法制化建设,关键是要法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范围。中国共产党主要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法律应明确规定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范围和界限,使党的各项工作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再次,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权;另一方面,当党有越权的事情发生时,政府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实现党政职权分开,党政关系的法制化建设。

三、依法明确政府的职权范围

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不仅要更新政府的服务理念,更要在制度层面上进行变革。只有理念与制度相互促进,服务型政府的依法治理才有可能实现。制度的变革可从政府的职能、权力和责任的规范等层面上去进行。一定程度上讲,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以依法规范政府职权为核心的行政体制改革为基本前提。因为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如果政府的职权不受限制,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权力滥用,导致政府功能的异化。因此,依法规范政府职权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依法规范政府职权,一是需要合理定位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在法治的基础上对政府及市场职责和权力范围进行重新配置。目前,我国政府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政府职能的错位、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公共服务配置的公平性缺失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的职能也不断变革和完善,但也应该看到,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完全放开市场机制应有的范围和作用,政府对市场机制的过度干预不仅制约了市场机制在社会服务中应发挥的作用,而且使得政府职能未能得到全面发挥。因此,建立法治政府,必须不断地放开政府对市场的管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力边界,使政府更加积极地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二是需要合理定位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的独立性和自组织能力十分虚弱,形成了“大政府、小社会”的局面。近年来,虽然我国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社会组织的规模、能力及独立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提升,社会组织的力量仍然十分薄弱,其对于地方政府的依赖性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因此,必须合理配置政府的职权,积极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强化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加强社会组织对政府公共事务的参与、监督和制约作用。

四、促进中央与地方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建设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还必须促进中央与地方、上下级行政关系的法治化。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央掌握的资源和行政权力过于集中,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很高,但是由于其有限的资源、财政及政治权力,其发展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存在着一些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的问题。

促进中央与地方事权的规范化和法律化,必须通过法治的途径,用法律明晰中央与地方各自的事权范围。“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在事权划分和行使上的关系,关键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在公共服务方面的职权范围,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在保证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赋予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务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权限,并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2]界定中央与地方在公共服务方面的职权范围,首先,必须合理配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各自职能。凡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相关职能应有中央政府来承担,如维护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的稳定,调节全社会的收入分配,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等。地方政府除了要坚持中央政府的总体方针政策外,更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及一些优势资源,制定本地区的发展战略,加强本地区公共服务的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其次,建立地方政府的利益表达与平衡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利益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必须建立地方利益的表达和平衡机制,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提高中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且有利于地方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加强均权化的推进,维护地区的稳定。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3]在现实政治生态中,由于行政权力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等特点,极易造成权力的违法和滥用,因此,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的有力保障。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监督体系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但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完备,存在着一些弊端,这直接影响了行政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从而致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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