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我区现有机动车维修企业
家,其中一类企业
家;二类企业
家;三类企业
家。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本着扶持大、中型企业,规范小型企业,打击无证修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机动车维修企业要按照新的开业条件进行场地规划,维修、检测设备基本符合新开业条件要求,以提高汽车维修质量为中心,逐步建立市场监督体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一年之内未达到新开业条件要求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对企业予以降级或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四项制度”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维修设备、检测设备的操作规程,监督企业落实“三检”(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负责搞好每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四条:规范机动车二级维护市场秩序,逐步实现联网式办公。
1、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先申请办理车辆二级维护业务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过质量信誉考核和实地检查,确定
家资质高、信誉好、连续两年无亏损的企业为机动车二级维护企业,其余企业不得再从事车辆二级维护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对确定好的二级 维护企业进行监督考评,不合格的予以取缔,坚决刹住买单卖单、只去人不去车等违规行为。
2、机动车二级维护企业要做到维修——检测——盖章一条龙服务,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与大、中型运输企业签定维修合同,确保维修质量。
3、行业主管部门将派人进驻检测站,对机动车二级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逐步实现检测站和局全程办联网办公。
4、行业主管部门驻站人员要严格检查车辆,对二级维护超出1个月的车辆报执法队予以处罚。
5、本着“谁检测、谁负责盖二级维护章”的原则,对未在指定的车辆二级维护企业进行维修检测的车辆,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加盖车辆二级维护合格章。
6、综合性能检测站所属机动车维修站(场)不得从事车辆二级维护工作。
第四条:对新审批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遵循“统一规划、严格条件、协调发展”的原则。
1、禁止新开办维修企业的地区:良乡城区内、房山主要街道两侧、文化商业区、文物保护区、军事、医院、学校、有碍安全地区(如高压线下、主要河流)等地区,禁止新开办维修企业。
2、新审批的维修企业不许占用道路和绿地,场地要相对独立封闭。 第五条:严厉打击无证修车行为。以我局执法队为主,长期借调两名公安人员配合执法队,凡群众举报或我局巡查出的无证修车、店外修车、占道修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和取缔。 第六条:此方案由局法制科、货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