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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56: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高县白庙乡得狼村两河口煤矿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为规范煤炭营销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营销工作,使企业营销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正规化、制度化,实现效益最大化,特制定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第二节

营销方式及购煤单位确定

1、营销方式有三类:煤矿供应固定用煤单位,销售具资质的经营单位、零星购煤。

2、坚持“先合同,后运行”,供应固定用煤单位须经矿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销售具资质的经营单位,经营单位须提供符合购煤资格的合法有效资质,经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初审,营销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签订合同。零星售煤须经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同意。

3、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负责购煤单位的管理,并应制定购煤管理办法。

第三节

煤炭价格控制与管理

1、为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应“灵活、及时、价格合理、以销为上”,在煤矿允许的限价范围内及时灵活调整煤炭价格,确保煤炭的正常销售。

2、调整价格应根据市场行情或煤炭质量情况,由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拟报方案,经销售分管负责人初审,并报法定代表人或矿长组织半数以上矿委成员参加研究决定。

3、经研究调整后的价格,以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的名义下发通知,并送办公室统计处及财务和资产管理科。

4、财务和资产管理科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供应固定用煤单位时,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应及时掌握送货单价和根据热值的变化,核定煤炭价格,全面掌握营销情况,煤质或市场有重大变化时及时报销售分管负责人和矿长、法定代表人。每批次结算情况分批次及时报告。

6、存煤或劣质煤处理由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拟报方案,总值5万元以内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5万元以上的由超过半数的矿委会成员参加研究决定。

第四节

煤款收退管理

1、煤款原则上采用“公对公”付款方式,先款后货。并由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对来款单位、日期、金额作出登记与核对,并通知煤炭销售人员,同时办理好来款确认手续。

2、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或特殊情况下收取现金须经销售负责人、矿长或法定代表人同意,按相关程序由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审查确认无误后办理财务手续,并与煤炭销售人员办理来款确认手续。

3、销售人员应逐车核算各购煤单位的煤款、余额情况,不得赊欠。每班应结算各购煤单位当班的煤矿款余额,并与接班人办理好交班确认手续。每月25日—28日与财务和资产管理科结算当月销售账目。

4、购煤单位煤款余额须退款时,由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核算,由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共同复核,报销售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严格按煤矿财务管理制度办理退款手续。

第五节

票据管理

1、增值税发票

(1)、财务和资产管理科负责增值税发票的申购、开具、保存和管理。

(2)、严格按《增值税管理条例》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则上当月发票当月开具,做到单位、财、物、价、量一致,严禁虚开,谁虚开谁负责。

(3)购煤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单位委托人申报,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核实审定,销售分管负责人负责审批同意,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开具并如实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2、过关票

(1)、过关票由财务和资产管理科购买,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负责领发、保存、使用和管理。

(2)过关票做到“一车一票”,由销售人员完善每车过关票使用登记手续和过关联收回登记手续。

(3)、购煤车辆出关过关票数量超过煤矿当车销售数量100千克以上的,超出数量部分的煤款在该购煤公司的煤款中扣除,由销售员按该购煤车辆煤价收取煤款。

3、销售票据与账册

(1)、销售员应按规定认真如实填写相关销售票据,并妥善保存票据,不得涂改、撕毁。

(2)每车煤的销售数据,销售员应如实逐笔登记入账,销售账册和数量与票据数量必须一致,销售账册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每月结算时,销售员须将当月的销售票据交办公室统计处和本科室,经结算无误后,单据由办公室统计处与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分别保存。

第六节

煤场管理

1、煤坝管理员负责煤坝装煤秩序管理,对符合装煤资格的车辆按程序办理过磅、装煤手续,组织督促装煤,确保正常的销售秩序。

2、出井煤应分煤种按规定地点倒放,不得混倒,更不得乱倒。特殊情况下,不能按规定倒放,单车由煤坝管理员灵活处理,多车须报销售分管负责人或矿长同意。

3、煤场的煤应分煤种堆放,分煤种装车、计价,任何人不得混装,更不得装高价煤算低价,损害企业利益,一经查实,报相关部门处理。

4、车辆装煤离矿后,铲车工应及时清理煤场,并将装车落地煤按煤种同类堆放,由煤坝管理员负责监督,煤场应规范、有序。

5、煤坝管理员应防范并制止装煤车辆采用放淋水、电子设备干扰过磅等不法手段套取企业利益,经发现教育仍不遵守制度的,由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按相关规定处理。对用不法手段套取煤炭数量较大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节

煤质管理

1、煤质管理井下由生产副矿长负责,地面由煤坝管理员负责。

2、生产副矿长应严格把握开采工艺,强化作业现场煤质管理,控制人为降低煤质的行为,稳定煤质,避免煤质忽好忽差现象。

3、煤坝管理员应逐车检查出井煤质量,发现有异常或煤质有问题,加倍扣除,并报生产副矿长查处。

4、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应对煤质每月分井分煤种化验不少于2次,全面掌握全矿煤质情况。

第八节

过磅管理

1、磅房重地,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出。

2、过磅员应每班检查磅秤是否完好无损、精准无误,有异常及时反映、及时处理,确保正常销售。

3、过磅员应准确如实填写过磅记录,无故不得涂改,不得遗漏,每月底将过磅资料和电脑储存资料交矿办公室统计处和本科室核对。

4、销售过磅员过磅时应注意检查车辆是否上称、车内是否有杂物、称重时显示屏是否有异常,防止装煤车辆采用不法手段套取企业利益。

第九节

统计管理

1、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各岗位人员应做好本职工作,各项数据的核算和统计,做到不漏、准确、无误,每月28日前将生产、销售统计表交矿相关领导。

2、矿办公室统计处每天应分井分煤种对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核对登记,每月28日前将统计表交矿相关领导。

3、矿调度室调度管理员应分井分煤种逐次逐车登记煤炭销售过磅情况,每班核算分井分煤种数量,由矿调度室于每月28日前将统计表交矿相关领导。

第十节

其它管理

1、销售管理应实现全方位、无死角、24小时监控,由调度室负责监控管理,每15天存盘一次,交办公室保存。

2、销售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装车工具,由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负责使用、保养、维修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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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发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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