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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1: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编号:

煤炭购销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二〇一一年月日在鄂尔多斯市签署:

甲方(供方):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需方):

为规范本合同双方的煤炭购销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依据《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罕台川北站物流园区交易规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种类、数量

1、

注: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煤炭按照发热量分为六个等级,分别为:

(1)、发热量5500大卡:经检验煤炭发热量在5300-5600(不含)大卡区间的统称5500大卡。

(2)、发热量5200大卡:经检验煤炭发热量在5100-5300(不含)大卡区间的统称5200大卡;

(3)、发热量5000大卡:经检验煤炭发热量在4900-5100(不含)大卡区间的统 - 1 -

称5000大卡;

(4)、发热量4800大卡:经检验煤炭发热量在4650-4900(不含)大卡区间的统称4800大卡;

(5)、发热量4500大卡:经检验煤炭发热量在4350-4650(不含)大卡区间的统称4500大卡;

(6)、发热量4200大卡:经检验煤炭发热量在4000-4350(不含)大卡区间的统称4200大卡。

2、如煤炭发热量低于4000大卡,则供方应按照每卡0.1元补偿需方。 第二条煤质检验

1、本合同中供方交付给需方的货物质量及相应数据以双方提取的煤质样本的化验结果为准。

2、煤样的提取由专业人员进行。

3、煤质化验的样本以在装车过程中从自动装车塔皮带上动态提取的煤样为煤质化验样本。如采取非自动装车方式则以火车提取的煤样作为煤质化验样本来源。

4、双方在取得化验煤样后,首先由供方化验室对煤样进行化验,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煤炭货物交付的质量依据。如任何一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则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化验机构经行复查,并以第三方化验结果为准。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第三条交货数量

1、供方交付给需方的货物数量以火车每列标吨为准。

第四条付款方式

1、需方应自每一列煤炭发运后即煤炭装车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相应

的煤款。

2、供方账户:

户名: 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东胜区支行。账号:365101040014982。

第五条 货物交付

1、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方式为:车板交付。货物所有权在装上火车时转移。即 装车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供方承担。装车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需方承担。

2、货物交付前所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货物交付后所产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忠实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

2、供方应及时、准确、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否则应向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

3、如因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自然灾害(冰雹、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等非供方原因导致交货延迟、或者由于非供方原因导致交易不能完成,供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需方应按时给付供方货款,不得无故拖欠。否则应向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供方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供方有权拒绝向需方销售货物和发货申请。

5、如需方无故退货、或者不及时提取货物,造成供方货物积压,交易不能完成由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1、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向签约地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合同效力及生效

1、本协议书于合同各方盖章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非经各方一致通过,不得终止本协议。

2、双方有关煤炭购销事项,除本合同约定之条款外还应遵守《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罕台川北站物流园区交易规则》之相关规定。《交易规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合同交易事项往来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均视为对本合同的补充或修改,上述文件与本合同共同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文件。

第十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O一一年月日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煤炭销售委托书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煤炭销售工作计划

煤炭销售意向书

煤炭销售职责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煤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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