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福利费
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2
1992-07-17 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2]166号 ....................2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福利费)...........2
2000-12-22 财政部 财企[2000]878号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07年版)(福利费)....................3
2007-12-6 国务院令第512号 ....................3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福利费) .........3
2008-03-2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264号................3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福利费)...........3
2009-01-0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号....................3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福利费) ...............4
2009-2-2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98号....................4
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
通知
1992-07-17 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缓解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严重的矛盾,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协调和规范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现决定将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198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以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四、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五、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基金、经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福利费)
2000-12-22 财政部 财企[2000]878号
……
七、关于住房补贴计入成本费用有关财务问题
企业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07年版)(福利费)
2007-12-6 国务院令第512号
……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福利费)
2008-03-2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福利费)
2009-01-0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1、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福利费)
2009-2-2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98号
……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1 注:《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8-09-25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