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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停缴社保,是否视为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7: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停缴社保,是否视为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案例检索报告

制作人:杨超 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 13905152059 检索内容: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停缴社保,是否视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裁判要旨。

【案例一】南京中院:(2014)宁民终字第4826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九竹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了解除与沈科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停缴了沈科的社保,即是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沈科得知自己社保被停的情形,即提起了劳动仲裁,沈科的该行为表明其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而是接受解除结果,但要追究九竹公司的法律责任,因而,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九竹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时,即2014年6月6日解除,九竹公司作出的沈科的社保系误停、双方劳动关系已恢复的答辩主张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二】珠海中院:(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994号

本院认为:……宇坤公司停发工资与停缴社保的行为足以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宇坤公司主张其只是暂停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但是“暂停”意味着一个短暂的时间段,而宇坤公司并未向唐桂洪作出暂停发放工资至何时的意思表示,故其该主张难以成立。在上述情况下,宇坤公司以其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于理有悖,本院对其这一主张不予采纳。 【案例三】无锡中院:(2016)苏02民终1047号

本院认为:……结合韩彬病假结束后关于上班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协商过程,金海公司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费等事实来看,在双方无法就保留形式上的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金海公司通过自己的行为表达了单方解除与韩彬之间劳动关系的意思,其行为没有违反双方协商中已经表达的意思,也是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条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然结果。金海公司在解除与韩彬的劳动关系后没有及时办理退工及社会保险、档案资料转移手续,属于程序瑕疵,但不能否定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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