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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学院思修与法律基础复习提纲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3: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教师教育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函授复习提纲

1.八荣八耻的内容:“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八荣八耻”的内涵是: “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涵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要求,反映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精辟概括,是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系统总结,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2.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特征有: 1革命性 2.社会性 3.科学性 4.群众性 5.实践性

3.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内容: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整体主义思想。⑵勤劳勇敢,酷爱自由的民族精神。⑶乐群贵和,孝慈友恭的传统美德。⑷崇尚志向,重视节操的精神境界。此外,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还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务实求真、廉洁奉公、艰苦朴素、诚实守信、尊师敬业等等。

4.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既是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五爱” 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规范,是具体道德规范的指导原则和前提,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对每个社会成员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它植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之中,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基本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在现阶段,人们的道德关系是多层次的,但最基本的道德关系就是正确处理对祖国、对人民、对劳动、对科学、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

5.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这是因为: 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要求。说到底,道德建设的核心就是为谁服务的问题。不同类型的道德,其核心也就不同。一切剥削阶级的道德都是为维护剥削制度、维护少数剥削者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因此,其道德建设的核心就只能是为个人谋私利;而社会主义道德是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是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的伦理体系,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为根本目的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社会主义的思想文化都是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因此,客观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而不能以为别的什么为核心。

6“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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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7.资本主义法治原则内容主要有:1人民主权原则,即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由人民所有;2人权原则,法治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要让宪法和法律中的各项人权平等地得以实现;3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规则是判断一切是否对错的标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应按法律规定处理。4合宪性原则,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一些规定和命令都不得违反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是违反宪法。5法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依法行政原则,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没有法定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管理活动。7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只向法律负责,不向个人负责。8权力监督制衡原则,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和制衡,保证国家权力正常运行。

8.法治:所谓法治是指掌权者在治理国家时,主要不是依靠别人,而是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它要求国家机关和人们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国家法律。法治是一种治国的方式,它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9人权:人权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按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该具有和实际具有的权利。人权概念是随着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而变化的,与特定社会意识形态有着密切关系。

10人权的内容;首先是人权的主体,人权的主体在各个历史时代是不同的。当代人权主体是非常广泛的,它指所有的人,在一个国家中,包括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和居住在该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难民。

11人权的客体也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一人身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包括姓名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名誉权、自由权、肖像权、荣誉权、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等。二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请愿、罢工等权利。三经济文化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和社会救济权等,以及自决权、国家独立权、和平权、发展权、自然资源权、环境权等。

12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是五年。

1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守法宝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14行政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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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一是行政法没有统

一、完整的法典。二是行政法规范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

行政法内容上的特点:一是行政法的内容广泛。二是以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三是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

15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活动是由成千上万公务代表行政主体实施的。

16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的活动。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以不特定的人和事为对象;(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在性质上具有法律特征,必须依准立法程序制定。(4)不可诉性。不能直接对行政立法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17行政赔偿: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责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机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赔偿责任范围特定,只限于违法行为和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失才给予赔偿。赔偿的途径较多,可在行政复议中要求赔偿,也可在行政诉讼中要求赔偿。

18我国的企业法包括:国有企业法,城镇集体企业法与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19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20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有:

第一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其他假冒仿冒行为。第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三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第四商业贿赂行为。第五虚假宣传行为。第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七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第八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第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21消费者的权利;

人身与财产安全权;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知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自主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对经营者的监督权。

22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自愿、公平、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四)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4债的发生根据有:

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25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6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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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

的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规定是2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1年,民法通则对四类案件规定了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还有诉讼时效20年的最长规定。

28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是定罪处罚。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为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和保护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根据犯罪人罪行的大小和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29犯罪的特征: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其一是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其二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只有触犯了刑法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认定是犯罪。其三犯罪是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犯罪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应受到刑罚处罚。

30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需要具备几个条件才能构成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其一是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其二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其三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32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3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

34地域管辖的种类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

35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6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第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第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服;第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的。第四,认为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行政许可证的;第五,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第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第七,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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