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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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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纪检[2013]286号)

发布时间:2014-07-04 来源:委纪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行为,保证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和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等行为,是指省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用户\")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四条省国资委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备选库。省国资委用户选聘中介机构必须从备选库中产生。中介机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进行选聘。

第五条中介机构备选库由省国资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分类建立和管理。财务监督处负责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产权处负责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法规处负责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其职责是:

(一)负责备选库的建立、调整;

(二)主持省国资委用户使用中介机构选聘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备选库内中介机构的评价管理。

第六条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全程参与中介机构选聘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备选库建立与管理

第七条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以省财政厅建立的备选库作为省国资委的备选库;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由产权处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建立;法律事务备选库由法规处通过媒体公开遴选建立。每个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在20个以上。

第八条中介机构入选备选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有较强实力,持有国家注册证书人员规模符合建库要求;

(四)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确定的其他专项条件。

第九条建立备选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备选库所在部门结合中介业务实际制定备选库建立方案,明确相应的准入资格、条件、规模和要求;

(二)报分管领导审定;

(三)评估中介机构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法律事务中介机构通过媒体公开遴选。

第十条省国资委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每两年调整一次,其规模根据业务量可适当增减。备选库的调整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每年对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遴选抽签资格:

(一)已不符合入选抽签条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违背诚信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中介意见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用户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中介服务费用50万元(含50元)以上的中介项目,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招标方式选聘(备选库内中介机构参加投标);

(二)中介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下的中介项目,应当在省国资委建立的备选库中采取比价或抽签的方式直接选聘。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殊项目不宜采取上述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采取其他方式选聘。

第十三条选聘中介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中介服务的省国资委用户向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提出选聘申请,申请包括服务项目、选聘数量、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要求、服务费用、选聘方式等;

(二)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根据省国资委用户申请和业务要求制定选聘方案,确定选聘方式;

(三)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按照方案组织选聘工作。

(四)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监督、确认。

第十四条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由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选聘。

第十五条采用从备选库中直接选择中介机构的,根据选聘方案,按照一定比例从备选库中确定符合要求的候选中介机构,然后采取比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采取比价方式选聘2户及以上中介机构的,由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按1:2比例确定符合要求的候选中介机构,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开标,报价低的为中选中介机构。低于2户的,按1:3比例确定候选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采用抽签方式选聘2户及以上中介机构的,由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按1:2比例确定符合要求的候选中介机构,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抽签,抽中的为中选中介机构。低于2户的,按1:3比例抽选。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确定后,省国资委用户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支付,或由省国资委负责支付。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相关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省国资委相关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确定中介机构,或在选聘中徇私舞弊、造成资产损失,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降职、撤职处理或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为省国资委用户提供真实可靠和独立专业的中介服务。必要时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核或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补充完善或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报告,隐瞒不报的视为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经查实,省国资委可以视情节对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措施:给予警告、取消备选库资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向中介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中介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违法违规中介机构记入\"黑名单\",不得再从事省国资委系统的中介服务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机关法律中介服务采用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省国资委有关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省出资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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