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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3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6: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XX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制度(试行)

一、基本制度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编制及定编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用人一律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各部门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逐级报批,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因工作、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

第十条各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十一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

2、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理经助理、等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股东会聘任;

3、部门经理(主任、部长)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主管行政部门副总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四条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人力资源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

第十五条新聘(雇)员工,用人部门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人力资源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3个月至半年。第十六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作期间的工资,按合同约定的工资发给。

第十七条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相关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

用的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行政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予以解退。

第十八条临时工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行政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第四节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公司执行股东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第二十二条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人力资源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二十三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保险等。员工享有相应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第二十六条员工的奖金由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第二十七条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假期及待遇

第二十八条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生产一线员工除外)。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算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公司规定生产一线员按每周日休假,其他法定节日按国家规定休假。第二十九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期限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

1年1次,期限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期限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及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部门统筹安排,并由相关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行政副总经理批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部门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第三十条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三十一条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逐级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有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第三十三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五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辞职报告,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六条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三十七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逐级签署意见,经有权限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员工或用人部门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四十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用人部门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 提出辞退理由, 并逐级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对不符合聘用的经有权限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四十二条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四十三条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四十四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四十五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力资源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经批准辞职、被辞退、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人力资源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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