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来源:区新闻中心 作者: 时间:2014-04-04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人无伤,车能动,单车车物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一)现场报警。拨打122电话报警(包括事故事件、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现场拍照。对现场拍照(三张照片:照片、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号牌清晰),拍摄事故现场周围参照物。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撤离现场后可以文字记录方式记载事故情况。
(三)撤离验证。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验并可互拍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协商快赔。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快处快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来源:区新闻中心 作者: 时间:2014-03-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根据《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鲁公通〔2013〕3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物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一)拨打122电话报警(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对现场拍照(三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号牌清晰),拍摄事故现场周围参照物。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撤离现场后可以文字记录方式记载事故情况。
(三)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验并可互拍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快处快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定区域”是指:凤凰路(含)以西,西绕城高速以东,二环南路(含)以北,二环北路(含)以南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规定时段”是指:高架路7:00—19:00;其他道路:7:00—9:00, 17:00—19:00。
第五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以外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
第六条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约定时间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由值班交通警察根据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责任认定,并由相应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核定损失、办理理赔。
第七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并依法处理;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第九条 因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第十条 对实施骗赔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依法处理,记入保险行业不诚信客户黑名单,并对骗赔案件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按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531-87905920),并向社会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济公通[2008]2号)同时废止。
济南交警详解轻微事故快处快赔新办法 分四步走
摘 要:即将实施的《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的单车车物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交警和保险部门将不再出现场,拒不立即撤离现场者将依法受到处罚。那么,撤到哪里才算是撤离现场?“规定区域”、“规定时段”以外的快速处理该怎么办?对此,交警部门27日进行了解读。 从2013年3月28日开始,济南先后成立了数十个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点和轻微事故快处快赔理赔员队伍。(本报记者 崔健 摄)
即将实施的《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的单车车物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交警和保险部门将不再出现场,拒不立即撤离现场者将依法受到处罚。那么,撤到哪里才算是撤离现场?“规定区域”、“规定时段”以外的快速处理该怎么办?对此,交警部门27日进行了解读。快处快赔分四步走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当事人可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现场报警
拨打122电话报警(描述事故时间、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交警部门介绍,现场拨打122报警,是为了给当事人留存事故证据,也可以在撤离现场后报警,或者各方协商一致不报警。
现场拍照
对现场拍照(3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号牌清晰),拍摄事故现场周围参照物。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撤离现场后可以文字记录方式记载事故情况。
撤离验证
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验并互拍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商快赔
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快处快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新闻焦点
撤到哪里算“不妨碍交通”?
无车辆行人经过的地段
【新规内容】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警在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后,扣留事故车辆按照一般程序依法处理,并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交警支队事故处处长张昭勇表示,对撤离现场时间长短并无一个严格的衡量标准。如果事故双方报警后,指挥中心民警通过电话告知当事人尽快拍照并撤离现场,但是双方仍然在现场争执或商议,指挥中心则会派巡逻民警在5分钟内抵达现场,“只要民警到了现场双方还不撤,就可视为不按规定撤离现场,民警马上进行罚款扣车。”“值得注意的是,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不是说从快车道移动到最外侧车道就可以了,因为这样仍然影响交通。”张昭勇说,应该移至没有车辆或行人经行的空旷地段。
为何处理流程将向保险公司报案放在撤离现场后?民警表示,多家保险公司电话接通之前会有大段语音提示,或一次拨打不通的情况,这也会浪费大量时间,因此在报案前应先撤离现场。
一方撤离,一方拒不撤离咋办?
只处罚不愿意撤离一方
【新规内容】事故双方拍照后应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验对方驾驶证、行驶证和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打122报警说明自己愿意撤离、对方不撤离的具体情况,并录音为证。这样巡逻民警到达现场后,可以此为证据只处罚不愿意迅速撤离的一方。“现在的手机基本都有拍照和录音、录像功能,当事人要做的就是取证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民警说。
据了解,很多情况下事故双方不撤离现场均是不愿承担事故责任,而轻微事故判定事故责任实则非常简单,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等责任,一种是一方全部责任。如果一方有交通违法则这一方全责,都有交通违法则同等责任。一方不按约定配合处理该咋办?
视为逃逸,记分罚款拘留 【新规内容】双方拍照互验证件后互留联系方式,约定事后处理的时间地点。如果一方当事人撤离
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交警接到报案后会依法立案处理。“立案处理的意思是,会对这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如无特殊理由则按照事故逃逸处理。”张昭勇表示,事故逃逸则性质比较严重了,逃逸一方不管在事故中负何种责任,一旦被判定为逃逸,就要负事故全部责任。除了事故本身的赔偿责任外,逃逸行为本身要被处以记12分罚款2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此外,轻微事故本身的交通违法行为也要处罚。比如事故是因为逃逸一方随意变道导致,则其变道的交通违法行为也会一并处罚。”交警表示,而这种情况如果按规定快处是不处罚的。
双方不报警也不撤离造成拥堵咋办?
市民遇到可拨打122报警
【新规内容】发生轻微事故后,当事人可首先拨打122向交警报案,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和双方车辆车号。张昭勇表示,发生轻微事故,当事人也可以不打122,自行拍照取证。不过,如果部分驾驶人担心事后对方不按约定配合处理,想在交警部门有事故备案,事故后可先报警,并在接警人员指挥下快处。此外,拨打电话也可作为保险公司判断当事人是否骗保的一个依据。
如果发生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并未报警,也没有巡逻民警发现这起事故,事故双方拒不撤离现场造成大面积拥堵怎么办?交警支队相关人士表示,这种情况下难免有监控空白,如果市民在路上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122报警,接警人员会马上通过指挥中心监控看到现场,并通过车牌号查询到车主信息通知车主尽快撤离,不撤离将派民警到现场对其进行处罚。 30处快处快赔服务点
地点地址
历下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 历下区燕山立交桥南首
历下区交警大队奥体中队 历下区奥体西路奥体中心2号口黄金高尔夫西看台1楼
历下区交警大队文化路中队 历下区经十路14697号
历下区交警大队解放路中队 解放路37号
历下区交警大队明湖路中队 历下区东关大街67号东关街道社会治安综治中心1楼
历下区交警大队泉城路中队 历下区县西巷后宰门街历下区交警大队泺源中队 历下区历山路137号历下区交警大队千佛山中队 历下区正觉寺小区29号楼
市中区交警大队舜耕路中队 市中区舜耕路40号财经大学门口
市中区交警大队八一中队 市中区经十路20639-1号
市中区交警大队杆石桥中队 市中区杆石桥路口
市中区交警大队纬二路中队 市中区经三纬二路口
市中区交警大队南郊中队 市中区英雄山路172号
市中区交警大队十六里河中队 市中区二环南路十六里河路口
市中区交警大队车管分所 市中区郎茂山路8号
天桥区交警大队 天桥区明湖西路1777号
天桥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 天桥区凤凰山路82号
天桥区交警大队北园中队 天桥区历山北路202号
天桥区交警大队无影山中队 天桥区无影山北路86号
槐荫区交警大队南辛中队 槐荫区经十路经七路路口西北角
槐荫区交警大队段东中队 槐荫区经十路段店立交桥东路北侧
槐荫区交警大队八里桥中队 槐荫区张庄路40号
槐荫区交警大队车管分所 槐荫区张庄路400-7号
历城区交警大队洪楼中队 历城区祝舜路2368号
历城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 历城区工业北路145-1号
历城区交警大队济钢中队 历城区工业北路6号
历城区交警大队潘庄中队 历城区经十路2088号
高新区交警大队 高新区工业南路46号
历下区交警大队泉城广场中队 历下区解放东路政法学院东侧
历城区交警大队大桥中队 历城区大桥路黄河大桥收费站南侧
快处快赔新办法4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需细瞧
今后,市区内交通事故单车损失5000元以下,保险公司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到事故现场便可进行快处快赔处理。3月26日,济南市公安局与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了《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对济南市一定范围和时间段内符合快处快赔规定的交通事故(单车车物损失在5000元以下),保险公司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当事人撤离现场后,自行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办理理赔手续,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处理。
解读一:“一定范围和时间段”的具体规定
免除现场勘查的地域范围是指凤凰路(含)以西,西绕城高速以东,二环南路(含)以北,二环北路(含)以南的区域。 免除现场勘查时间段:每日交通早高峰7:00-9:00,晚高峰17:00-19:00;高架路7:00-19:00。
解读二:如何界定“单车车物损失在5000元以下”
济南市交警支队交通肇事处理处处长张昭勇介绍,首先快处快赔适用于车辆有外表损失、可以移动的情况,通常这类事故损失较少。如果一旦超出5000元损失,由定损点民警介入,协调处理。
解读三:遇到肇事逃逸怎么办
因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该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济公通[2008]2号)同时废止。另外,按照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531-87905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