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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4:23: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黄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加大人才发展投入,保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及时投入到位并得到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根据《关于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工程的实施意见》(黄字[2008]18号)和市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实行专项投入,同时接纳社会、个人、海外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体现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政策要求,坚持预算控制、突出重点、规范节约、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智力的引进,包括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资助、津贴和安家补贴等费用。

(2)新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家和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前沿产业创新团队、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等经费补贴。

(3)按财政供给渠道对各类人才硕士、博士等学历学位提升,重点人才进修学习提供奖励补助。

(4)市委、市政府对优秀人才、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奖励;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重点项目工程工作奖励;特色人才团队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奖励;高层次人才体检、休养考察,以及各类人才慰问经费。

(5)市人才工作重大活动和人才工作项目。

(6)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支出。如人才规划编制、政策资料编印、人才工作调研、考核和督查、举办专家讲座、人才信息库和人才工作网络平台建设、人才区域合作项目实施、人才工作宣传,以及人才(工作)培训班等费用。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核。各单位根据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工作重点,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提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资金资助预算申请,并提供项目论证报告及相关证书、资料,如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证书、获奖证明、合同协议等。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按照专款专用、总额控制等原则,经审核、认定,提出具体资助项目分配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人才专项资金拨付。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人才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及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直接支付到项目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市人才专项资金各项目总量的调控和管理。人才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人才办定期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人才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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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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