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黔兴司行许销字〔2016〕1号
顾思扬:
你于2013年7月1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你在兴仁县大山乡法律服务所执业,并颁发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调查核实,你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六)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因调离而停止执业的情形,经审查,认为你提出的注销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注销你已取得的本局核准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为:324041310010。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贵州省司法厅或者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黔西南州司法局
2016年8月8日
《黔西南州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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