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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先进事迹(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7-17 08:50:00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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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2009-2-19 | | 来源: 荆州市沙市区司法局 | 被阅读575次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一)、

(三)、

(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一)、

(三)、

(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取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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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二、注册条件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三、办理程序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登记表》,提出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所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2、基层法律服务所将申请人登记表与执业证一并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

3、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签注意见后,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的登记表与执业证后进行审核。

四、办理时限

1、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注册。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的登录情况;

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登记表》(可向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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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

三、

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本所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调整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依法向其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服务建议。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参与本所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或者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依法予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

八、十

九、二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解决乡镇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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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记剑河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黄仁贤

黄仁贤,男、苗族、现年44岁,法律专科学历,现任剑河县司法局太拥司法所所长,剑河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1998年7月至2004年5月先后在展模乡政府、太拥乡政府工作,2004年6月调入太拥司法所工作至今。在24年的基层行政工作实践中,他的足迹踏遍了全乡的山山水水、村村组组,把国家的法律、党的政策和自己对人民的—片真情送到群众的心中。特别是任太拥法所长来,他努力学习法律法规有关知识,通过考试获得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他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工作,获得了是当地党委、政府的信任和老百姓的赞扬,为太拥乡社会的和谐平安、经济发展做了积极的贡献。24年来,他先后荣获省、州、县“贵州省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和2011年省司法厅授予“全省人民调解能手”称号, 200

5、200

8、2009年被剑河县司法局评为年度先进个人。他所在的司法所2006年被评为人民满意司法所、200

9、2011年被评为为年度司法行政绩效目标量化考评一等奖。保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太拥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

日益增多,其中不乏重大疑难纠纷,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化解重大疑难纠纷,确保全乡的平安和谐成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黄仁贤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他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将村级调解组织建设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工作的第一要务。 从2004年以来,组织建立健全完善了全乡基层调解组织及各项调解规章制度,共组织村支记、村委员会主任、村调解主任进行调解知识培训12次,使他们掌握了法律法规、调解知识、调解技能,为全乡开展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现在全乡由原来大、小纠纷都要介绍到乡政府调解,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事事有人管的调解格局。如:2010年1月至9月全乡发生各类矛盾纠纷11起,调解11起,成功11起。其中:村级调解9起,成功9起,村级调解率高达82%。几年来,黄仁贤同志出色地发挥着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任法律服务工作者以来,他共参与或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60余起,其中有10余起是重大疑难案件,如:2004年8月24日成功调解乌连村1至6组与

7、8组1990年以来争执“报秀山”山林权属,双方曾多次扛枪扛刀打架闹事,经乡、县人民政府调处,州人民政府复议,县人民法院、州人民法院判决,此山林权属归

7、8组管理使用,1至6组均表示不服,2004年8月

7、8组村民进山采伐林材,8月23日又引发纠纷,乡政府立即指派黄仁贤同志带队,组织林业站、土管所有关人员进村调解,

进村后,他组织村、组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然后进行调解,最终达成

7、8组成一次性支付村委会管理费用6000元,山林权属归

7、8组管理使用的协议,长达14年的山林纠纷终告结束。又如: 2010年8月30日,太拥乡柳金村闵明武、石开平两家因20多平方米宅基地争议闹到太拥司法所申请调解。他花了二天时间入村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证实:闵明武、石开平两家相邻居住几十年,是郎舅关系(石开平是闵明武姐夫),因宅基地界畔不明时常发生争议,乡、村两级经过多次调解始终未能彻底解决,但矛盾也未激化。由于石开平家的孩子都已长大,结婚生子,2009年急需重建新房,原争议的20多平方米宅基地重新成为争夺的焦点,导致矛盾升级。在查证中,双方均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各自说法不一,石开平说:“宅基地是亲妈送的”。而闵明武则说:“石开平宅基地是我家的自留地,1973年我还小,不懂事,母亲成份高,姐夫石开平强占我家的自留地起房子的,现还与我争相邻的20多平方米,我要申请退还我家的自留地”。通过走访知情干群证实,所争议宅基地是闵明武的土改自留地,现闵明武母亲已过逝多年,不知是其母亲赠送给其姐夫石开平,还其姐夫石开平强占的,但因这宅基地,他们俩郎舅之间相争已三十多年,互不相往来,如同仇人。2010年9月3日他邀请村干部和双方亲戚朋友到司法所参与调解,在通报基本事实的基础,组

织参与人员解读相关法律,与双方亲朋单独座谈,让亲朋知实情、明道理、懂法律,参与调解协议的协商。在各方的努力疏导、引导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通过这次调解,一场长35年的纠纷终于得到化解,郎舅关系和好如初。2004年以来,他参与制止群众性械斗9起,参与各类矛盾纠纷123起,件件档案记载清楚明白,使问题和矛盾得到及时调解,把绝大多数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和促进了太拥的社会稳定。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搞好法律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是保一方平安的前提。为此, 2004年以来,黄仁贤同志每年精心组织开展“三.八”节、“3.15”、五月综治宣传月、“六.一”儿童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紧紧围绕“五五”普法、“五六”普法、“民主法制示范村”、“法治示范点”、“法律八进”、综治维稳、平安建设、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为活动主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并定期到中小学校上法制课。2004年以来,共协助乡政府组织举办大型普法活动30余次,做法制报告会4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45000多份,张贴标语700余条,接待群众法律咨询300余人次,播放法律宣传光碟12盘,出简报60期,受教育人数达5万余人次。通过扎实过硬的法律宣传,提高了全乡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创造了人人懂法、个个守法的

治安环境。

三、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黄仁贤同志从事法律服务工作8年来,恪守法律服务工作者形象和职业道德,始终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共办理民事、经济、劳动仲裁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60余件,代拟法律文书33件,耐心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千余人,积极主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十件,努力为弱势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现为寨甩村、半溪村担任法律顾问,每月至少一次到寨甩村、半溪村去走访,为村委会、村民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还积极参与和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活动。

四、廉洁自律方面

黄仁贤同志严以律己、清正廉洁、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做事,他是一个农民的儿子,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他始终铭记做事先做人,正人先正已的道理,时刻告戒自己,做人做事上要对得组织,下要对得起农民群众,要对得起家人和自己的良心。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均能够做到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对群众不吃、拿、卡、要。24年来,未曾受到任何纪律处分,或是因为生活作风、工作作风受到领导和同事的批评。

黄仁贤同志在做好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当地领导的好评。他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千家万户的安宁,就象一条老黄牛,无私的奉献,受到地方党委、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充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推荐第5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诚实守信,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国家机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提供法律帮助。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推荐第6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申请人

登记机关

山 西 省 司 法 厅制

- 1 -

- 2 -

- 3 -

- 4 -

实习鉴定意见

年月日在我所进行实习。实习期间,该同志(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个人品行等情况)。

经实习,该同志已基本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有的各项基本素质,鉴定合格。

(章)年月日

- 5 -

同意聘用证明

经研究,我所决定待同志(身份证号:)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后,聘用其为(专职、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特此证明。

法律服务所(章)年月日

- 6 -

推荐第7篇: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与律师很相似,业务范围非常广泛,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律师代理、办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取费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办理案件,也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取费用,但不得因此赢利,具有公益性。

法律服务工作者是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当时,律师及为稀少的情况下,它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发展法律服务工作者,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建立了规范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控制制度。2000年12月24日,司法部组织了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部门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这是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最高层级的法律依据。

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近30年的发展,对社会进行法律服务的质量显著提高,业务素质在实践中得到了发展,满足了中国基层社会和低收入群体的大部分法律服务需求,为基层和农村稳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当然,也有部分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存在,根本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目前只有一部司法部于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调整;也有部分法律人士认为,由于国务院保留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行政许可,且弥补了基层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其执业完全合法。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与律师,公证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荐第8篇:最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地位

最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但旧的规定却依旧未改,仍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山东副主委孔维克认为,旧条文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孔维克告诉记者,经过2001年开始的脱钩改制后,基层法律服务所已经从原来的事业单位编制成为了完全自收自支、自我管理的合伙制执业组织。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基层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

孔维克认为,上述两个法令和文件的相互冲突,致使基层法律工作者难以开展工作。“司法部门应及时废止1991年9月制定的《乡镇法律工作者业务工作细则》,制定新的法律工作者业务管理办法以适应新的法制环境,扩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范围和领域,给基层百姓提供更多的选择。”

推荐第9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核准类)

2004-06-18

审批项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TZXS—SFHZ0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发[2001]243号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遇到周

六、日顺延)。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领取《法律服务工作 者执业证》。

1、拥护宪法,遵守纪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3、年龄65周岁以下;

4、品行良好;

5、身体健康;

6、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7、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相对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相对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相对人的证明;

4、档案管理机构或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行政处分和无犯罪的证明;

5、学历证明;

6、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7、健康状况证明;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标准: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工作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告知,填写《行政审批受理事项登记表》,要求相对人填写《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登记表》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的材料以《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相对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工作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意见的,在《行政审批受理事项登记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提交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审批受理事项登记表》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登记表》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登记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说明意见,返回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工作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相对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受理审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职能部门必须在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以书面形式做出准予执业登记或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通知相对人领取。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由区司法局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对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将相对人的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告之,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相对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推荐第10篇:基层文化工作者先进事迹

xxx同志,男,出生于1965年1月,大专学历,汉族,系中共党员,现任xx县xx乡文化站站长,他思想纯洁,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积极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行动上、组织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以人为本,勤恳工作,为xx乡综合文化站,推动xx文化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得到群众一致好评。

一、把学习放在首位,用理论指导实践

xx同志充分认识到,作为一位党员,必须时刻把学习放在首位,只有加强学习,才能不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不断开拓进取,改革创新,长年以来来,xx同志始终坚持把学习放在首位,认真阅读和学习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以及省、市和县的重要文件精神,并积极思考,把学到的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由于他注重学习,使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得到提高,有效地解决了文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xx乡文化站的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xx乡综合文化站连续两年被评论为先进文化站,为xx乡发出了一张响亮的文化名片,让更多人了解并热爱生态xx。

二、重视文化队伍建设,推动文化站大发展

作为一名基层文化站长 ,xx同志十分清楚,文化站要发挥宣传动员作用,宣扬正确的文化流向,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文化工作,才能做到突出重点,确保文化站的各项工作取得成效,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xx同志把文化队伍的建设作为文化站开展工作的中心内容,2006年,xx同志走村到户,积极考察,动员各村的老年文艺爱好者,并组建了十二支老年文宣队,每支文宣队来自xx乡的十二个村,各具特色,自创自演,极富创造性的编排了生态xx特有的文化节目,让草根文化深入人心,xx同志带领全体文宣队员,结合乡党委的工作安排,深入基层,创造出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让城乡文化互动,从而更好地促进城乡文明融合,社区和谐稳定。

三、完善文化设施,广泛开展文化活动。

20xx年以来,xx同志积极协助乡党委、政府向上争取资金40余万元,新建文化站大楼一座,不断开展图书借阅、棋艺、球类、广场文艺演出、书画作品展览等文体活动。每年自办广场文艺演出不少于四次,放电影一百余场;每逢元旦春节都举办篮球、乒乓球、拔河、象棋、爬山、写春联、包汤圆等比赛活动,丰富了全乡文化活动。全乡新建篮球场2处,安装篮球架2幅;安装乒乓球桌6幅;安装室外健身器材8套;并积极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新建农家书屋11个、抓好2个小康文化示范村,发展10个农家书屋,为xx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了力量。

四、胸怀全局,扎实工作,任劳任怨

xx同志工作踏实,实事求是,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凡事迎难而上,勇挑重担,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敬业负责,每逢节假日,总能看到他忙碌的身影,开展各种丰富的文化娱乐的文艺活动,以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于农村群众文化工作,该同志在文化工作、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方面坚持以信立业,一诺千金的理念,知荣辱、讲文明、树新风、促和谐;在平常的工作中以信用取信他人,办事公道、勤政廉洁、优质服务、奉献爱心、扶贫助残,即使在最艰难的情况下始终坚持忠诚履行自己的诺言,踏踏实实的干好每一件工作,在全乡干群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赢得广泛好评。

第11篇:基层党政工作者先进事迹

基层党政工作者先进事迹贺金林, 湖南湘潭人。XX年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于XX年7月赴西部参加了团中央、教育部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现在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人民政府从事基层党政工作。

贺金林服务所在地平乐镇是成都地区邛崃市西南区域的远郊中心城镇,工作面广而深,工作难度也相当大。贺金林刚到平乐镇遇到许多实际困难,比如住宿条件较差,政府房屋已经上12年而没有维修过;而且工作环境适应性较难,语言环境、生活习惯等都必须重新适应等。他并没有因为眼前困难而退缩,而是努力去适应环境,并不断地熟悉环境,从一个听不懂当地百姓说话的“外地人”,变成为一个熟悉镇上地理人文环境的“平乐通”,并主动承担责任大、任务重的党政中心工作,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渐渐成为平乐镇政府的一名年轻骨干力量,得到了政府领导及同事们的好评。

贺金林同志在本职工作上兢兢业业,努力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从最早开始的打字和守办公室工作开始,贺金林就事无巨细地m都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做好;在单位,同事们有了任何需要帮助的,比如写材料、用电脑、上网等,他都认真帮助别人;而平时工作之余,他便外出了解周边环境和工作环境,熟悉基层党政中心工作,以便工作之需。他认真细致和肯学肯干、乐于助人的精神,让单位领导同事十分赞赏。而他自己却说:“作为一个志愿者来到西部,我在这里代表不仅仅是自己,在同事、百姓心理我还代表着自己是一名西部志愿者,那么我的所作所为都关系到志愿者的整体声誉,那么我必须努力,不辜负

志愿者这个光荣的称号”。

平乐镇的旅游及相关产业迅速发展,而人力资源的发展却没有跟上,在古镇几乎找不到一名专业的旅游管理人才,也没有任何旅游开发方面经验的人。这个时候的他便主动请缨,承担旅游方面的相关工作。

在他承担旅游工作以后,经常自己找休息时间到平乐镇古镇旅游区了解情况,在近一平方公里的古镇区内,他每天坚持在工作后,仔细了解平乐古镇的方方面面,一个人在古镇的大街小巷穿梭,不放过每个角落,在古镇区的各街道的街坊居民,几乎人人认识他——这名来古镇服务的西部志愿者小伙,也深深的为志愿者这种以古镇发展为己任的精神所折服。

平乐古镇的旅游人数渐渐多起来,而很多配套的旅游服务行业比如导游讲解还没有完善起来,游客来了,却没人能带他们熟悉这里的事物,也无法去了解古镇的历史背景和人文环境。于是他通过邛崃市项目办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成员讨论后,成立起一支大学生志愿者义务导游团,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免费为平乐古镇的游客提供导游帮助,并热情为外地游客解决实际的麻烦和困难。为了更好地带领义务导游团,平时他还负责政府接待任务,利用讲解地机会不断锻炼自己,并自学旅游方面的知识和导游技能。在他和其他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下,义务导游团工作开展十分出色,让来平乐古镇的游客更深刻地认识了平乐的历史文化,感受到了这里的热情,同样使他们对志愿者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周末他负责带领义务导游团为游客讲解,日常工作依然还是认认真真,一丝不苟。他把平时积累的讲解知识结合平乐过去的一些历史资料,自己撰写更新了古镇所有概况资料,以便于政府对外进行宣传,解决了政府资料不齐的困难局面;同时他又利用工作和体会相结合,把旅游讲解的体会以及游客反映出来的问题都用到平时工作中,并适时地向政府领导反m映,提出自己的建议,使古镇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当他意识到义务导游团毕竟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要真正使古镇旅游建设顺应发展要求,做到服务完善,还需要靠专业的讲解和旅游服务时,他便建议并配合政府积极筹备旅游公司事务,自己还继续担任讲解员,旅游公司成立后,他又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公司走向正规化。

平乐古镇旅游开发建设轰轰烈烈的背后是许多人艰辛的付出,贺金林经常是晚上写材料,白天就是实地工作,讲解、下工地、跑局行……默默奉献着自己的力量。平乐镇在XX年至XX年相继被评为全国重点镇、全国环境优美镇、全国历史文化名镇、成都市十大魅力城镇,虽然不是他个人的功劳,但这和他以及其他干部扎实努力的工作是分不开。

他的努力得到了服务单位领导同事的信任和一致好评,党政领导在工作也让他担大任、挑大梁,在知道他服务期已不到一年的时候,便积极争取政策,以期望他能继续留任。

工作在基层是辛苦的,也是美丽的,正是这样一种环境,激励着他用自己的一腔热血践行着西部志愿者的承诺——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

第12篇: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遵纪守法、热忱服务

二、立足基层、服务社会

三、依法办事、维护权益

四、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五、廉洁自律、维护声誉

六、认真学习、加强修养

七、勤奋工作、与时俱进

第13篇:嘶哑律师倾情唱响法律服务工作者先进事迹

嘶哑律师倾情唱响“爱民曲”法律服务工作

XX,男,中共党员,现任XX省遵义市XX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XX省总工会农民工维权律师,遵义市律师协会董事,XX县总工会维权律师,XX县人民政府等10家法律顾问。1996年从XX师范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走上法律服务工作岗位,2004年在办案过程中被当事人砍伤,落下了左颈部18厘米的伤疤,声音嘶哑,终生残疾,后经市级医学机构鉴定为“伤残八级”。

从业19年,他始终以“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以农民工为本,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凭着身残志坚的毅力心系农民工、服务农民工、情暖农民工,用实际行动生动诠释了“扶危济困、匡扶正义、忠于法律”的社会责任与职业操守,被农民工亲切称为“信得过的好心人”、“农民工的保护神”。

为了让更多的弱势群体从法律援助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阳光,他率先创建了县镇村组四级法律援助网络,构建“半小时援助服务圈”,把法律援助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创新提出“一室两线三延伸四优先五服务六个工作流程”的工作模式,《异地农民工维权工作法》、《返乡农民工维权意识》等5篇经验成果,相继被国家司法部、XX省司法厅作为典型经验推广。尤其是近两年来,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发展主基调主战略,带领县法律援助中心完成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520件,结案率100%。其中,他个人承办案件211件,受援群众253人,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6240万元。

正是XX毫不保留的保持着对党和人民事业的无限忠诚和热爱,才有立足平凡岗位发光发热,彰显人生的价值的源源动力,才能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社会弱势群众。他常怀公益之心、勇担社会责任,先后荣获“全国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XX省先进工作者”、“XX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XX省人民满意法律工作者”、“XX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30余项荣誉称号。但面对荣誉,XX没有停歇,他铭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他的宗旨;作为一名维权律师,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他的使命!

第14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定稿)

附件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执业核准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面向基层的乡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1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活动,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司法行政工作或律师、公证、企业法务工作满五年;

(四)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经考核合格,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在经济欠发达地方,具有法律职业中专或者非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经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乡镇企业、社会团体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2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不能超过本所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 因违法违规被基层法律服务所开除、辞退的。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九条

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条

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条件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者经历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不需要实习的须提交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五)执业核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或者不准予执业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二条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身份经历证明;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证明。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向其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当注明“兼职”。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培训、考试选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其培训、考试的内容及合格标准,由省、直辖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执业核准。

4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其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住所地的执业核准机关申请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执业核准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辞退、开除而终止执业的;

(二)因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而终止执业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注销的;

(四)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终止执业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5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由持证人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执业核准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用关系的条件以及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执业监督、投诉查处、奖励处分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

6 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定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奖励、处分、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或者在执业中有突出事迹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一年、开除的处分。

7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有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二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六个月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8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9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10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每年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的同时,将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经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执业核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应当填报由其住所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署审查意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并上交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1 第四十三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对考核结果真实、合规的予以备案,并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对考核结果不真实、不合规或者接到有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责令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重新考核。

第四十四条

执业核准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

(一)因有执业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考核的;

(三)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的。

对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的因素消除或者有查处结果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予以补办年度考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备案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或其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责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相应的处分。

12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四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记功嘉奖。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13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14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电活、投诉信箱,受

15 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设区市级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备案、日常检查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注销和年度考核备案以及行政处罚情况汇总后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格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式样,由司法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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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60号令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条 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 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第六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执业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行政处罚的各种文书格式,《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年度注册印章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别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别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是律师,在受案范围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允许办理刑事辩护案件。

2、收费标准不同,相对来说,律师收费要高一些。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跨区域办案,律师是全国各地都可以去办案子的。

4、两者执业准入要求不同,律师须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而基层法律工作者只需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既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

5、两者执业的法律依据不同,律师执业的依据是《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依据是司法部的两个部颁规章,即《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律师的业务范围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

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1、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文书。

7、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17篇: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程序

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需考试。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拟聘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申请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出具意见书,将申请材料报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同意聘用的,退回申请材料。

3、县级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材料不齐,要求补报材料;条件不符合的,提出不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不管材料是否补齐,条件是否符合,都应报市司法局进行核准。申请人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

4、市级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退回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核准执业登记。对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5、市司法局将书面决定下发县司法局,县司法局通知拟聘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基层法律服务所通知申请人。

6、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7、对核准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市司法局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8、市司法局执业核准工作结束后,在1个月内,将申请核准材料报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备案。

1、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条件:

(1)已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包括:律师、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4)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行政审批项目,司法部正在重新制定申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条件。)

2、不予执业核准的情况:

(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3、申请执业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一张;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5)健康状况证明(申报前一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并盖章的体检表原件);

(6)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乡镇(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其它职业,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证明。

第18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

登记机关:登记年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

第19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

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内勤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

二、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

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类案件应统一装订,登记归档;

四、做好统计工作,按月按季做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五、负责日常接待工作,解答当事人咨询,做好各种会议记录,电话记录;

六、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购置,集中管理,负责报刊、杂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打印、发放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所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

二、办理法律事项后,应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和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在一月之内进行装卷和归档工作,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三、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严格按照《乡镇法律服务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收集、管理、排列顺序和立卷编目及装订工作;

12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立档规定的一律退回,承办人员应重新整理装订;

五、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非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一案一卷,按年度保管期限的原则归档;

六、对本法律服务所档案的查阅,需说明情况并履行有关登记手续,而对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的,应出具正式介绍信,经过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七、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律事务档案,不得借给他人借阅和复制,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法律服务所执业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和个人联系案件的工作制度,严格收费标准。

一、收案时首先要做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签定委托合同;

二、审核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是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三、所里指派办案,要填写指派单,报主任批示;

四、严格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费用应给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五、审核上列证件、费用、委托合同齐全后出具本所办案函件;

六、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当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力满足;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决定委托人员办理。

服务承诺六要六不准

一、要坚持原则,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二、要依法办案,文明执业,热情服务,不准冷横硬推,吃拿卡要;

三、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耐心细致,不准偏听偏信,倚权压人;

四、要沟通上下,协调左右,办事公开,不准急事缓办,激化矛盾;

五、要有询必答有案必接,有求必应,不准搪塞扯皮,上交矛盾;

六、要严格程序,严谨作风,坚守岗位,不准混淆是非,擅离职守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遵纪守法、热忱服务

二、立足基层、服务社会

三、依法办事、维护权益

四、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五、廉洁自律、维护声誉

六、认真学习、加强修养

七、勤奋工作、与时俱进

财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制度;

二、法律服务所财务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三、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目;

四、严格开支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注册费等。

法律服务所会议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1〗〖2〗

第20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

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内勤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

二、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

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类案件应统一装订,登记归档;

四、做好统计工作,按月按季做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五、负责日常接待工作,解答当事人咨询,做好各种会议记录,电话记录;

六、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购置,集中管理,负责报刊、杂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打印、发放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所人员档案。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

二、办理法律事项后,应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和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在一月之内进行装卷和归档工作,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三、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严格按照《乡镇法律服务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收集、管理、排列顺序和立卷编目及装订工作;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立档规定的一律退回,承办人员应重新整理装订;

五、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非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一案一卷,按年度保管期限的原则归档;

六、对本法律服务所档案的查阅,需说明情况并履行有关登记手续,而对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的,应出具正式介绍信,经过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七、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律事务档案,不得借给他人借阅和复制,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法律服务所执业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和个人联系案件的工作制度,严格收费标准。

一、收案时首先要做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签定委托合同;

二、审核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是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三、所里指派办案,要填写指派单,报主任批示;

四、严格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费用应给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五、审核上列证件、费用、委托合同齐全后出具本所办案函件;

六、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当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力满足;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决定委托人员办理。

服务承诺六要六不准

一、要坚持原则,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二、要依法办案,文明执业,热情服务,不准冷横硬推,吃拿卡要;

三、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耐心细致,不准偏听偏信,倚权压人;

四、要沟通上下,协调左右,办事公开,不准急事缓办,激化矛盾;

五、要有询必答有案必接,有求必应,不准搪塞扯皮,上交矛盾;

六、要严格程序,严谨作风,坚守岗位,不准混淆是非,擅离职守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遵纪守法、热忱服务

二、立足基层、服务社会

三、依法办事、维护权益

四、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五、廉洁自律、维护声誉

六、认真学习、加强修养

七、勤奋工作、与时俱进

财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制度;

二、法律服务所财务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三、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目;

四、严格开支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注册费等。

法律服务所会议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先进事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先进事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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