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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8:53: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连江镇集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

品交易活动、文明创建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 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助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

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八条 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

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

制度。

第九条 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

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

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第十条 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

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符合文明创建标准和要求,

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

策,引导经营者诚信服务、文明经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

和商业道德,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文明程度。

第十二条 积极协助工商、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

对市场内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执法机关

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

职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安全无事

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积极配合

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第十四条集贸市场经营者应主体合法,亮照经营,

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自产自销的菜

农外,都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积

极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依法按

时、足额交纳税费。

第十五条必须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

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严禁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六条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自觉爱护市

场的公共设施,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

得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和散发各种形

式的宣传品,不得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

第十七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

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

负责,实行商品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制,保证售后服务周到、

规范。

第十八条 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积极配

合消防等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不得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从

事“黄、赌、毒”、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

行为。第二十条 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不断完善并

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经

济户口”管理等各种市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管,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销售,严禁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及时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督促市场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服务承诺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上级要求及辖区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督促市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市场安全管理,保证市场安全运作。

第二十六条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创建文明市场、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支持鼓励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应充分利用集贸市场宣传栏、墙板栏、广播等形式,向交易双方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集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创建内容,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第二十九条 市场应实行全日卫生保洁和摊位卫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及时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经营者搞好摊位周边卫生,保持市场卫生、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

第三十条市场内各项设施统一规范、整齐划一,菜上台、禽入笼、肉上案、鱼入池,要做到货架统

一、吊挂统一,垃圾袋(桶)统一,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第三十一条市场出入口畅通,无“吐舌头”和乱摆摊点现象,车辆停放整齐,市场内道路畅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文明经营户”等评选活动,形成文明经营、

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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