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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2: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巢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扎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和《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令[2007]134号)、《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08]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对象

凡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租金补贴。

(一)申请家庭申请保障对象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人社、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柘皋、烔炀镇居民曾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可继续作为保障对象申请。2012年我市保障对象家庭为年人均收入800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标准

租金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2012年巢湖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低收入家庭7元/平方米/人/月,低保户家庭为9元/平方米/人/月,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人。

三、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家庭到居住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巢湖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资清单,纳入社保的提供社保存折,临时用工人员由雇主出具证明);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租住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明及房主联系电话(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家庭成员拥有车辆(轿车、客货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认定为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

(二)社区受理申请5日内,将申请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材料报市房产局住房保障中心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材料30日内进行复审,并会同民政、公安、人社、残联、房屋登记中心、工商、税务等部门完成终审(民政部门负责低保户审查,公安部门负责户籍及家庭成员车辆审查,人社部门对家庭成员享受社保进行审查,残联负责残疾等级审查,工商、税务部门对家庭成员经营性活动进行审查,房屋登记部门对家庭房产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年度确认,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的家庭按年度每年申请一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产局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四、监督管理

(一)在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已享受廉租住房租金保障的,查实后取消保障资格,追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二)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末尽事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房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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