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证明
兹证明塘西村村民王永年,有位于石碶街道塘西中路的商业经济用房一套,面积为587平方米,属于经营商业场所,该场所的产权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原汽车锁厂内) 特此证明
鄞州区石碶街道城建办
2011年10月18日
租 房 协 议
甲方:王永年
乙方:宁波市鄞州一点缘网吧
为发展文化事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石矸街道塘西中路商业经营用房面积为587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租期为贰年:自2011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18日止。
二、租金为每年壹拾万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第二年乙方需提前30天付给甲方。
三、甲方将现有的水电设施供乙方使用,乙方应独立设表,费用自理。
四、乙方在承租期内有权对房屋进行形象广告和装璜装饰。但不能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11年10月18日
《场地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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