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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3: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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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强制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本场动物免疫程序应覆盖强制免疫病种,符合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并报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备案。

三、按照实际饲养规模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领取强制免疫疫苗,规范运输与储藏。

四、使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采购供应的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在《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相应栏目进行登记。

五、实施动物强制免疫时,应执行《动物免疫技术规范》(NY/T 1952-2010),并按照规定处置废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六、定期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强制免疫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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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兽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非法添加物质。

二、使用的兽药必须来源于合法渠道,并严格按规定储运、保管和使用。

三、饲养动物用药,应当由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树立合理科学动物用药观念,不乱用药,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五、遵守国家关于动物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及时处理。情况严重者,应按规定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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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进出管理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调进调出动物。

二、调出动物之前,应自觉履行动物检疫申报义务,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出;乳用种用动物应提前15天、其它(供屠宰或继续饲养等)动物应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

三、市外调入乳用种用动物,应提前30-60天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检疫审批,再报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取得《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后方可调入。

四、市外调入非乳用种用动物和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入再饲养动物,应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调运备案,经批准取得《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后方可调入。

五、调入动物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市外调入的,应经入市境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在其随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或《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上签章后方可调入。

六、调入动物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自行进行隔离观察和根据需要落实加强免疫等防疫措施,检疫合格的方可销售或再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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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报告制度

一、遵守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报告的规定,自觉履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报告义务。

二、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后,应检测免疫抗体,对免疫抗体不合格动物及时进行补免,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结果。

三、主动配合和接受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并针对监测结果跟进相关防疫措施。

四、做好动物健康监视,报告动物疫病情况,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

五、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控制移动等紧急措施。

六、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动物疫情处置决定,采取紧急免疫、隔离、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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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义务。

二、科学合理配备与本场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三、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销售、不准转运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并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发现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及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做好个人防护,防止感染人畜共患病。

六、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后,应及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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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消毒义务。

二、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合理选择消毒方法和消毒药物,适时开展消毒,定期轮换消毒药物。

三、大门消毒池和圈舍门前消毒池(垫)应保持有效消毒药物。进入本场所有人员、车辆或生产资料应严格消毒。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随意带进带出。

四、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动物消毒;严格做好诊疗器械等消毒工作。

五、发生动物疫情时,应按照规定开展紧急消毒。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清洗消毒。

六、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开展除“四害”(灭鼠、防蚊、灭蝇、灭蟑)活动,防止“四害”传播动物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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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档案与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遵守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佩带义务。

二、使用统一由农业部监制、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连续、完整、真实、规范记录动物饲养、防疫等信息,并对记录结果负责。

三、以场或畜禽栋舍建立养殖档案,按年度归档保存。种用乳用动物还应单独建立个体养殖档案。商品猪、禽的养殖档案保存2年,牛的保存20年,羊的保存10年,种用乳用动物长期保存。

四、对猪、牛、羊等牲畜实施首次强制免疫后,应在其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一畜一标。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应在其右耳中部加施。

五、加施畜禽标识后,应在养殖档案中记录畜禽标识编码。

六、不得重复使用、买卖和转让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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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出管理制度

一、所有与本场动物饲养、动物防疫、动物疫病诊疗及动物卫生监督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本场。

二、所有人员必须登记并采取必要的卫生消毒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本场。

三、本场饲养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得随意串舍,不得交叉使用圈舍用具及设备。

四、本场兽医不得外出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五、任何人不得随意将动物及动物产品等带入本场。

六、本场与饲养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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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挂牌兽医监督制度

一、应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指导落实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

二、应根据养殖场风险等级定期对养殖场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内容应覆盖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制度、动物强制免疫、动物进出管理和其它综合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进入养殖场养殖区域前,应进行严格消毒,并穿戴养殖场提供的防护服装。

五、监督检查时,应做好监督检查书面记录,并请养殖场负责人签字。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告知养殖场负责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六、应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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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兽医照片)

牌姓名: 兽

医电话:

附件3 :动物防疫制度和挂牌兽医监督制度式样

式样的文字说明:规格,高90cm×宽60 cm,可结合实际按比例缩放尺寸。材质,超卡板裱写真画面加银色型材边框(应选择轻型易上墙悬挂的材质)。颜色,标准色C:100 M:88(参照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用国家发布的原图颜色)。字体和字号,抬头及落款为方正黑体简,55磅;标题为方正大黑简体,72磅,正文为方正大标宋简体,55磅。字号可根据实际调整,排版应庄重、大方、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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