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严 格 规 定 在 当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 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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