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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韩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的谅解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0: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大韩民国科学技术部

关于中韩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大韩民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称双方)为促进中韩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达成以下谅解:

一、计划背景

本交流计划是根据1993年11月5日由两国部长在中国北京举行的中韩科技合作联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签署的协议执行的。

二、计划目的

双方通过正规的研究人员交流,为他们提供提高科学知识和积累研究经验的机会,以增强各自国家的科技水平。

三、计划概要

1、管理机构

为有效的实施本计划,双方指定以下机构负责实施本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MOP)

大韩民国科学财团(KOSEF)

2、培训时间:一年

3、参加人员:在预算范围内每个国家每年各派10人。

4、条件:

两国参加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2)

3)

4)

5) 本国政府推荐 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一定的科研经验 原则上是40岁以下 具有良好的语言说写能力(接受国语言或英语) 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科研项目

5、优先领域

中方:空间技术、材料科学、电子、生物技术、化学等

韩方:电子和通信、材料、物理等

6、工作方向

参加人员在项目管理人员的总体领导下,作为项目组成员之一,在相关领域进行研究。

7、培训机构

1)

2)

3)

四、费用负担

1、赴韩中国学者

 国际旅费:中方

 生活津贴:韩国政府

 医疗保险:韩国政府

 家属津贴:韩国政府

 研究支持费:韩国政府

2、赴华韩国学者

 国际旅费:韩国政府

 生活津贴:韩国政府

 医疗保险:韩国政府

 家属津贴:韩国政府

 住房:中国政府

五、申请程序

两国政府分别向对方提供候选人名单,接受方将据此在审查申请之后最终选定参加人员。

在培训开始前3个月之前,报名人员应向本国有关政府机构提交3份申请书。

六、有效期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

如签字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两年。 政府支持的研究所 大学 私营企业研究所

本备忘录于2000年11月17日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英文写成。原始文本于1994年2月5日在北京签署后,分别于1995年10月4日和1998年12月进行了修改。

中方代表韩方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科 学 技 术 部

副部长马颂德科 学 技 术 部 次官韩锭吉

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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