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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百成家电合同样本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9: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仓储服务合同

编号:2012-4-14

存货方:福州市晋安区百成家电(以下简称甲方)

保管方:福建运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双方责、权、利等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储存、保管货物: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仓储货物管理。

1、乙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的仓库租给甲方存货。

2、仓库地点: 福州市晋安区红光西路运杰物流有限公司内。

第二条、储存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名称:冰箱、冰柜等家用电器。

2、规格:甲方指定规格。

3、数量:按照存货方的计划数量。

4、质量: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5、货物包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保证货物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储存。

第三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1、货物入库验收时,必须核对货物与入库单据上所列明的货物名称、型号、数量是否相符,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无破损无变形。

2、如包装有破损变形,货物有短少、损坏的事实,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反馈给甲方代表。

第四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1、乙方提供防雨、防漏、消防器材、照明设备等设施完善、状态良好的库房。

2、乙方根据货物包装箱标示的方向、高度、层数等,征得甲方同意,将产品堆码、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清点、盘存和检查。

第五条、货物入库、出库、时间要求及货物退换:

货物入库:甲方开具入库单,由乙方仓管签收、盖章确认。甲方以乙方确认的货物型号及数量入帐,如有疑义应及时核对入账。

货物出库:甲方传真产品销售出仓单,写明出仓日期、产品规格型号、编码、单位、数量;提货人姓名、车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第1页、共4页

1、客户到仓库提货,必须持有甲方开具的有效提货单原件,提货单上必须具有甲方指定的提货专用章、财务签名。

2、产品出库,乙方必须验证提货单的真假,核对提货单上所列的品名、型号、数量后,安排发货,“白条”或口头通知等一律不准发货。

3、乙方根据甲方开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传真件收发货(乙方以收到甲方的传真件为准)。

第六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保管物品损耗标准依据行业损耗标准规定执行。

2、在包装箱完好、无开箱痕迹的情况下,出现产品型号不符,部件短缺、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存货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要求乙方保障货物出、入库方便安全、快捷,货物堆码合理、整洁,储存货物安全、完好、数量准确,每月提供月报表确认。

甲方义务:

1、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支付乙方的仓储费、仓库管理费、装卸费、配送费等。

2、按照仓储管理规定,提供储存物品的相关信息;乙方凭甲方开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传真件收发货(乙方以收到甲方的传真件为准)。

3、甲方负责提供产品堆码、保管技术规范、有效票样样板。

4、甲方负责不定期到乙方仓库对储存物品进行抽检,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5、严格遵守消防部门及乙方仓储防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规定。

6、甲方当月5日前与乙方核对上月库存报表,并进行书面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权利: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取甲方的仓储费、仓库保管费、配送费及装卸费。 乙方义务:

1、提供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甲方货物出、入仓库及日常的货物安全与保管工作,并保障搬运、装卸设施完备、人员充足。

2、提供每周七天,对正常工作时间的货物出、入库装卸服务,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3、按照双方约定的运作流程进行作业,并及时提供有关报表及统计信息。

4、负责出、入库及在库货物的管理,商品堆码符合甲方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堆码。

第九条、甲方责任:

1、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物品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包装陈旧老化,正常挪动(翻垛、移库、装卸)所致包装及物品破损,由甲方负责。

3、物品因长期存放原因所致产品变质、包装陈旧老化责任由甲方自负。

第十条、乙方责任:

1、保管期间,发生物品短少、串货的差价损失,按物品出厂价格负责赔偿。

2、保管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保险责任(火灾)事故,由于乙方通知延迟或提供证据不足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赔偿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保管期间,因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装卸、移库过程0.2%之内的包装箱破损;存货方的过错。乙方免责。

第十一条、仓储货物保险:甲方办理仓储货物保险。

第十二条、结算价格及结算方式

结算价格:

仓储费:

按20元/平方米/月。

仓库管理费:

3元/平方米/月。

装卸费(单边):

冰柜: 300升以下 3 元/台;300升以上(含300升)至500升以下 5 元/台;500升以上(含500升)至750升以下11元/台;750升以上(含750升)至1000升以下18元/台;1000以上24 元/台;点菜柜:12元/台。

结算方式:

乙方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的仓储费、仓库管理费、装卸费及入库单盖章原件给甲方确认,甲方在3日内审核完毕有关费用并通知乙方,甲方应在审核完毕后在5日内付款。如逾期付款超过1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追收甲方已使用日期的租金,并加收2个月的租金。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不得把仓库变为0库存,如需清仓必须征求乙方的同意。

2、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如需更改仓库使用用途或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额外多支付一个月的仓储费、仓库管理费及装卸费给对方作为违约金,双方应无条件同意对方的撤仓要求,不得以租期未到为由提出其他不合理的要求,应协助对方撤仓。

3、本合同期内国家建设(收储)需要,租赁地块被征用的,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在接到政府的征用(收储)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政府限制日前清场完毕。

4、合同期满后费用应按周边其他仓库的费用标准,甲方优先享有续租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四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须向对方提供如下有效证件:

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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