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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存货

发布时间:2020-03-02 20:01: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铁通公司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 存 货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存货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一般材料、燃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条 存货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目标:

1、确保存货的安全完好;

2、确保存货收发存计价的真实准确;

3、确保存货记录的真实完整;

4、确保存货数量与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相适应,降低存货成本。

第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采购申请与采购预算的编制人员实行分离;

2、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复核、审批人员实行分离;

3、采购与验收、保管业务人员实行分离;

4、采购、保管、使用及接受劳务的部门或主管这些业务的人员与账务记录人员实行分离;

5、付款审批人、执行人与记录应付款账目的人员实行分离。

存 货 采 购

第四条 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采购决策程序和审批控制制度。重要及大宗物资采购,实行单位负责人集体审议联签制度和招(议)标采购制度。对不具备招(议)标采购条件的材料物资,实行比价、比质采购、集中采购,并建立由单位主管领导及运维、技术、采购、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共同参加的集体决策制度。

第五条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已批准的物资采购预算,确定招(议)标、比价采购量。

1 第七条 为发挥物资采购的批量优势,由采购部门牵头组织招(议)标工作:

1、物资采购部门负责物资采购招(议)标工作,包括:征求用户(运维部门等),组织对供应厂商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邀标单位,制作和发标书,组织专家评审;

2、财会部门主要负责考察、审查供应厂商的企业信用,确定招(议)标采购物资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

3、运维、技术等物资需求部门主要负责考察供应厂商生产能力、产品性能和编写标书(技术参数部分);

4、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考察、审查供应厂商资质、信用,并对合同条款、格式、内容进行恰当性、合规性审查。

根据质量、信誉、服务、资质、价格等因素,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中标单位,由参加招(议)标的需求方与供应厂商签定购货合同。对不具备招(议)标条件的其他物资实行比价、比质采购、集中采购。

第八条 购货合同签定后,物资采购部门应监督供应厂商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经济批量及时供货;财会部门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履约。

存 货 验 收

第九条 采购物资到达后,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验收员或有关运维、技术、仓库保管人员对所购物资的数量、质量、性能及供货时间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记录,验收人、交料人在验收记录上签章。验收合格后由仓库保管人员填写验收单,交料人、管库员在收料单上签章。

一切材料物资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入库和使用。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存货的储备保管制度。仓库保管人员根据验收单、收料单登记材料物资卡片或材料物资保管明细账。

第十一条 采购人员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购货发票或账单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签字后连同验收单、收料单交财会部门存货核算人员审核:

1、物资采购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物资采购预算、合同或协议进行;

2、购货发票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3、验收单、收料单内容填制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财会部门根据收料单或收料单汇总凭证,编制存货收入的记账凭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并及时登记“应付账款”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三条 对月末材料已到而发票未到的、确认是本单位购料后作为未提账单,先按暂估价做增加存货的转账凭证;对月末发票已到而材料未到的、确认是本单位购料账单后作为在途材料,按发票价做增加材料采购的转账凭证。

存货储存与保管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存货储存和保管责任制度。一切材料物资的收入、发出、保管和实物核对,必须由仓库保管人员或指定专人及时办理,仓库保管人员应对存货的完好性、安全性负责。

第十五条 仓库保管人员根据入库单、出库单,及时登记材料卡片;财会部门存货核算员每月定期审核收、发料单,并登记材料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每月末,财会部门与仓库保管部门要对账、卡、物结余和收、发情况进行核对,要形成核对记录,并由仓库保管人员和财会部门存货核算员签字。

第十六条 材料保管部门,应对库存的各类存货,按相应管理要求合理分类、存放。仓库内应配备准确的计量工具,仓库保管人员应认真计量,对于可准确计量的存货,不得估算或推算,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校对和保养计量工具。

存货发出与领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有权领料人制度,定额(限额)发料制度,先旧后新制度,以旧换新制度。

第十八条 领料人领用物资应填写领料单,由有权领料人或部门负责人对请领的品种与数量是否符合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列入计划等进行审核,批准后在领料单上签章。超计划领料,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在领料单上签章。

第十九条 调拨或出售物资时,由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合同、协议或其他有关资料填写调拨(出售)单,经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授权批准人批准并在调拨(出售)单上签章。

3 第二十条 仓库保管人员在发出材料物资之前,必须审核领料单、调拨(出售)单。

1、对使用一般领料单的,管库员在检查领料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有无有权批准人签章后予以发料;

2、对使用限额领料单的,应先检查领用的品种是否属于限额领料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内,并严格按定额(限额)发料,超过定额(限额)领料的,必须经有权批准人在领料单上签字、批准后,仓库保管人员方能发料;

3、仓库保管人员发出材料物资时,应在领料单上填写实发数和材料单价并签章,同时要求收料人在领料单上签章,及时登记材料物资卡片;

4、采用分存制的车间、班组,材料支用后,材料保管员应及时登记材料消耗台账,并随时根据生产消耗量情况填写领料单向仓库请领补充。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中不需用的材料,生产部门的领用人员必须及时填制存货交接单,交仓库保管人员办理退料入库手续;月末对已领未使用但次月需继续使用的存货,办理“假”退料核算。

第二十二条 财会部门存货核算员根据材料支出凭证,编制材料支出汇总表,并据以编制转账凭证分配列入成本。

存 货 盘 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存货清查盘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存货清查盘点要实施以下控制:

1、仓库保管人员应经常检查和循环盘点库存物资,对贵重物品和生产生活共用料每月都要盘点;仓库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由其他人员对其保管的存货进行盘点,填制盘点清单、编制交接记录、办理交接。

2、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决算之前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组成存货清查盘点小组,对材料物资库存和在途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存货清查盘点由负责保管、使用、记账人员以及独立于这些职能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

清查小组在清查时,应先清点实物,同时填列存货盘点清单,并与保管人员材料卡片核对。清查结束时填制存货清查记录,清查小组成员应在清查记录上签字。

3、对盘盈或盘亏存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清查小组上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处理。对盘亏存货的处理,财会部门要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纳税调整批复手续。

根据批准的存货盘点单,物资保管部门及时调整材料物资卡片,财会部门据以列账并及时调整存货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五条 每月末财会部门与物资管理部门进行账卡核对,包括物资保管人员应定期自行盘点、核对,存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实,进行卡片实物核对;财会部门负责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的核对;仓库保管员与财会部门存货核算员应每月末进行账、卡核对,物资保管部门与财会部门之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卡、物核对。应用通用会计材料核算系统的单位,财会部门存货核算员与仓库保管员应实现账、卡的动态核对,存货盘点、核对的重点应放在与实物的核对方面。

存 货 计 价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七条 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八条 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九条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条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或按接受捐赠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第三十二条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 5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领用或发出存货,按计划成本计价,并按期结转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单位应组织制定计划价目录。

第三十五条 盘盈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在用低值易耗品

第三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入账时,由专职低值易耗品管理人员根据经办人提供的发票,填写一式三份低值易耗品登记单,注明日期、部门、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签字后,管理员留存一联,一联附发票后交财会部门报销,一联交使用部门低值易耗品管理员留存。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如需低值易耗品,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保管部门或管理部门申请领用,保管或管理部门根据其授权权限或计划发放,然后填制领用单,发放人和领用人签名。并在备查簿上予以登记,作为保管部门进行数量管理的依据。财会部门根据领用单核算。

第三十八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人或指定人员负责保管与管理,未经保管人同意,他人不得动用;其他部门或个人要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物品交接,必须由双方在交接凭证上签章;建立领借、使用、维修、检查、清点等制度,以防止损坏、丢失;

在用低值易耗品保管人离职时,低值易耗品管理员应收回其所保管的物品,确保账、卡、物核对相符,否则通知人劳部门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工具、备品等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注销时由使用人或保管人提出申请,必要时应组织鉴定,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1、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报废,应由鉴定小组或专门人员负责进行鉴定并编制物品注销记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注销。

2、对于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物品,应分析原因和责任,按列销批准权限规定办理。属于个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偿,赔偿金额按使用年限折算。

废旧物资的管理

第四十条 单位的废旧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处理。对清理固定资产后可用的废旧料,清理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记录填制收料单,交仓库保管人员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废品应单独存放、记录。财会部门根据入库单编制记账凭证。

第四十一条 对废旧物资的变卖处理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财会部门对废旧物资的清理、变卖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并对取得的收入及时列账处理。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工程物资内部控制制度比照存货办理,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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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内部控制案例

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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