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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121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2: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近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由于此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在这方面一直未作明确,造成目前各地执行政策不一。为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现先将该文发给你们,望你们针对该文第三条规定,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纳税人征期宣传辅导工作,确保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在3月份征期能尽快执行到位。

二、做好这条政策执行后的收入增收测算分析工作。

该文第一条规定,关于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征土地使用税幅度由省局确定。目前省局尚未就这条作出规定,市局将在省局明确第一条规定后转发此文。

wuxf(吴晓芬) 10:18:49 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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